關於著作權
Ⅰ 關於著作權的法律問題
著作權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版乃因過權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 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Ⅱ 關於對著作權的限制有哪些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解答,著作許可權制,是指法律規定著作權人對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權利的同時,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對社會必須履行一些義務。包括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著作權的強制許可使用。
著作許可權制的類型: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
二、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三、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在一定條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於某種正當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時,經申請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即可使用該作品,無需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
Ⅲ 關於著作權
是否做了著作權登記呢?如果沒有登記,維權很難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可以用哪些證據確定權利人,可以用哪些證據認定侵權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或侵權之訴前應注意收集這些證據:
(一)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二)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三)當事人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製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
(四)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Ⅳ 有關著作權的一個問題
外國的著作權一樣受中國法律的保護,這是屬於著作權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2. 著作權有合理使用,如果該游戲是僅用於自己學習研究之用,並且有把歌曲的作者姓名標明的話,那麼就不是違法行為,相反,如果不是合理使用,則屬於違法行為。
合理使用參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3. 在中國起訴的話,當然是適用中國的法律制裁啦,如果在外國起訴的話,
Ⅳ 一個關於版權和著作權的法律相關問題
提問者可以去當地版權局或北京的中國版權中心辦理即可。簡單告知,希望有助: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所需文件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文件應當包括: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表、軟體的鑒別材料、申請人身份證明和相關的證明文件各一式一份。1、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表應提交在線填寫的申請表列印件,請勿復制、下載和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簽章應為原件。2、軟體(程序、文檔)的鑒別材料?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檔應提交前、後各連續30頁,不足60頁的,應當全部提交;?例外交存:請按照《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軟體的鑒別材料。註:申請人若在源程序和文檔頁眉上標注了所申請軟體的名稱和版本號,應當與申請表中相應內容完全一致,右上角應標注頁碼,源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最後一頁應是程序的結束頁,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有圖除外。3、有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包括:申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權利歸屬證明文件等。①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登記申請委託代理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申請表中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范圍、委託期限等內容。②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單位的需蓋公章)?企業法人單位提交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③權利歸屬的證明文件?委託開發的,應當提交委託開發合同;?合作開發的,應當提交合作開發合同;?下達任務開發的,應當提交上級部門的下達任務書;4、其他證明文件修改他人軟體應當授權許可的,應當提交授權書;受讓取得軟體著作權的,應當提交軟體著作權轉讓協議;
Ⅵ 著作權的限制包括哪些
您好,著作權的限制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對權利行使范圍的限制;二是對著作權行使期限的限制;三是著作權的地域限制。
關於權利行使范圍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規定,他人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支付報酬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世界各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條件不同,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情況:
①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以個人使用為目的而使用)
②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作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③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④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⑤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⑥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⑦國家機關為了立法、司法、執法的目的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⑧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⑨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收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⑩對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不管屬於上述何種情況,使用者都必須說明作品的來源及作者的姓名,並且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一般講,除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紀念館、美術館使用外,已發表的作品才存在合理使用,沒有發表的作品不存在合理使用。
(2)使用許可
使用許可是指不需經作者同意,只需支付報酬即可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這種著作許可權制方法,通常包括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兩方面內容。
① 法定許可法定許可指在著作權法規定的條件下,可以不需經著作權人同意,但事後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行為,即許可的付費使用。法定許可的條件是:使用人使用享有著作權作品時應支付報酬,也應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作品,不適用法定許可。法律規定法定許可目的是為了教育與科研,或為了公共利益。它是一種著作權的使用范圍雖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但仍舊被法律所允許的使用方式。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報刊轉載權、廣播電視組織製作廣播電視節目等,即為法定許可。
② 強制許可強制許可是指當著作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履行權利時,在國家有關管理部門依法一次性指定授權下,特定申請使用作品的人可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但必須支付合理的報酬。強制許可是著作權管理部門向特定的申請人發出的,而法定許可則是明確規定在法律中的。法定許可適用於全社會,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它,而強制許可的適用范圍和成立的條件隨著國家的不同而不同。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強制許可的規定。
Ⅶ 以下關於著作權概念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須兼顧文明之累積與知識之傳播,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他的原則有(一)保護作者權益為核心的原則
作者是從事創造性智力勞動的勞動者,是社會精神財富的創造者。他們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由於作者是作品賴以產生的源泉,沒有作者,無從談起作品的利用和傳播,更不可能有整個社會的精神文明和文化科學的建設。所以維護作者的合法權益,就是保護創作的源泉。只有作者的權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才會激勵人們的創造熱情,使社會獲得生產精神財富的重要源泉。因此,著作權法在調整作者和使用人乃至公眾利益的關系中,將維護作者的權益置於首要和核心的地位。維護作者權益在著作權法中主要體現在維護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對侵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各種侵權行為給予制裁。
(二)鼓勵作品傳播的原則
廣泛深入地傳播作品,使之滿足社會公眾在物質和精神上的需求,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創作的根本目的。作品的廣泛傳播離不開大眾媒體和傳播者的勞動。傳播雖然不直接創作作品但也需要付出投資和一定程度的創造性勞動,才能使作品以一種恰當的形式表現出來為公眾所接受和使用。傳播媒體和傳播者的投入及產生的合法權益不應被忽視。他們的勞動成果受到應有的保護是著作權制度不可缺少的內容。隨著技術的發展,傳播手段越來越先進、便捷,各種新的傳播媒體層出不窮。從古代的活字印刷到現代的靜電復印、激光照拍、電子掃描,從最初的文字傳播、現場表演到現在的廣播電視聲像傳播、錄音錄像製作及再現,以至於發展到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的文字圖像聲音的傳播。著作權法律制度對各種傳播媒體的合法權益給予積極保護,不僅是對作品的創作和傳播的有力保證,同時也是著作權制度自身不斷發展和完善,以適應新技術飛速發展,具有強大生命力的體現。我國著作權法調整廣義的著作權關系,第4章專章規定了作品傳播者的權利,包括表演者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及出版者的權利,從而體現了我國著作權法鼓勵作品傳播的立法原則。
(三)作者利益和公眾利益協調一致的原則
文學藝術作品作為人類精神文化財富的一部分,具有較強的承襲性。任何作品都離不開對前人優秀文化成果的繼承和借鑒。人類文學藝術本身就是在繼承、創新、發展的基礎上積累起來的。因此,作者對其創作成果充分享有人格權、財產權的同時,不能將權利的行使絕對化,以至於妨礙了社會文化藝術和科學事業的進步。另外,從作品的傳播和使用來看,作者、作品傳播者與廣大群眾之間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涉及到各個主體的利益。著作權法不僅要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與傳播,而且要鼓勵公眾學習知識,了解信息,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這就需要法律對公眾利用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提供便利條件。因此,著作權法在保護作者和作品傳播者利益的同時,還要對他們的權利進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平衡作者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這一原則在著作權立法中,通過作品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規定而得以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