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巷所有權
1. 郭德綱在的德雲社為什麼叫德雲社觀眾的「吁——」是什麼意思
是因為主力演員是德字輩和雲字輩的吧
開始叫北京相聲大會,後來改叫德雲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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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屢見眾多相聲聽友發貼詢問「噫」聲叫好的來歷,才得知原來這一習慣已經深入人心。且在聆聽天橋樂演出錄音時,經常聽到現場觀眾以此調動氣氛,抒發感情,郭德綱在舞台表演時也曾借用過,效果非常好。始覺有義務把這一「噫」式叫好的來歷與諸位共享,對這一叫好方式正本清源一番,也順便重溫一下很多值得自珍的往昔回憶。
兄弟今年已近三十四歲,自小(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經常出沒於天津勸業場五樓,觀看天津市實驗曲藝團的相聲大會,同時常隨爺爺去和平文化館(現名流茶館樓上)聽姜存瑞先生的評書,後來改由劉立福先生說《聊齋》,兄弟也有幸躬逢其盛。當時的劇場里,除了平常的鼓掌和笑聲,還沒有「噫」聲叫好的出現。
八十年代後期,天津興起了一股曲藝復興的熱潮,名流茶館成為天津市曲藝團演出隊和幾個民間曲藝團體的演出場所,長壽園和大夥巷則由楊鳳傑、康俊英等演員演出。逐漸地,劉洪元與廉月儒等老藝術家也應民間曲藝演出團體的邀請,輪流在各處巡演(其時,李ZHI鵬老先生尚未復出)。兄弟初入大學,閑暇時經常陪同父母到各處觀看曲藝表演。當時的觀眾群絕大多數都是老年人,叫好的方式也是傳承舊習,以「好!」和「嘿!」為主。
九十年代初期,南市口上的中華茶園落成,成為天津市曲藝團演出隊的固定演出場所。一次,父親的一位老友約父親和我去中華茶園看曲藝,特別提到有一位觀眾有一種極其吸引人的叫好方式。此君極喜愛劉派京韻,因此叫好多集中在張秋萍老師的節目中。兄弟就是帶著一種好奇去看的演出。前幾場節目,觀眾的反應很熱烈也正常。到了劉秀梅的單弦結束的時候,只聽到一聲嘹亮悅耳的「嘿噫!」聲從後邊傳來,不禁令人一振!循聲看去,叫好的人坐在後排的右側,是一位四十齣頭的先生,方面大眼,短分頭,穿著非常普通規矩,說話聲音也不大,一望而知是性格非常內斂的一個人。當天的演出是張秋萍老師攢底,非常吃功夫的《趙雲截江》。果然,唱到最後的甩腔時,一聲更加響亮的「嘿噫!」又響了起來。當張老師返場時,兄弟就格外注意那位先生的舉動。偏巧當天的返場節目是非常要好的《風雨歸舟》(是京韻中的,非岔曲的同名節目)。臨近結尾時,只見那位先生閉目吸氣,兜緊丹田,隨著板一聲響遏行雲的「嘿噫!」沖口而出,尺寸極其精準,實在是太過癮了。「嘿」字出口,滿宮滿調,尤其與眾不同的是,收聲歸韻落在「i」上,拖腔很長,卻越發響亮,實在是神完氣足。
自那以後,兄弟在陪父母看演出時,經常能夠聽到那聲悅耳嘹亮的「嘿噫!」聲,過癮但從無喧賓奪主,引人不快之感。一是由於此君嗓音清脆,正宮調的弦,二是因為他的叫好一聽而知是方家所賞,全都叫在掯節上,非常令人有知音之感。關於這一點,凡是珍藏有當年張秋萍老師現場演出錄音的朋友,都會在臨近末尾時聽到那一聲喝彩,不妨自己鑒別評論一下。此外,此君全無嘩眾取寵的意思,永遠坐在後排右側,且一次演出中絕不多喊,點到即止,因此欣賞者眾,卻從沒有抱怨的,有時甚至給人以不聽不快之感。觀眾在台下甚至可以看出,有時就連張老師在台上都故意等著那一聲知音的喝彩呢。可以說,兄弟之所以常去看市曲藝隊的演出,除了對舞台上藝術的欣賞之外,實在也是有些欣賞那一聲另類叫好的緣故。在我的回憶中,那一聲「嘿噫」幾乎已經成為茶館回憶中的經典。
說它經典,應該說不是謬贊。它確實具有「經典」必須具備的不可復制的特性。兄弟也曾親耳聽到有的人在茶園里模仿他的喝彩聲,水平實在是不敢恭維。平心而論,那樣的嗓音,那樣的理解,還有那樣的真誠,別人是很難兼備的。大家為了拖住後面的「噫」,就顧不得收聲歸韻,往往把前面的「嘿」聲省略掉,變成了比較難以理解的「噫」了。所以我父親曾經笑說,此君來聽節目,定是事先在家喊過嗓子的。
後來,隨著我工作的繁忙,去園子的時候越來越少了。即便去聽節目,也往往是以欣賞劉、闞、李、廉、張(伯揚)等老先生們的單弦為主,也就很少能聽到那聲峻拔悠揚的喝彩聲了。聽父親和叔伯們講,那位的叫好聲逐漸少了,還戲說此君怕是「倒倉」了吧。兄弟想來,可能是隨著年齡的增加,嗓音、氣力和激情都不復當年了。
一晃到了九十年代中期,一次我陪李老先生和我師薛寶琨先生去中國大戲院觀看「津門曲薈」的一場演出(或者是劉秀梅的單弦演唱專場,實在記不清了),在一段節目的結束時(似乎是劉的一段新作),居然又聽到了久違的那一聲「嘿噫」!聽聲辨位,他應該仍然坐在二樓的右側。使我驚喜的是,喏大的中國大戲院,那一聲彩聲竟然依舊是貫滿全場!當時我就想起我的祖父對我講的,金少山在「中國」演出,一進場就覺得他在你耳邊高唱的感覺。坐在觀眾席上,又沒有麥克風等音響設備,這樣的嗓音,似乎比金老也差不了許多。不過,自那一聲以後,直到終場,就再也沒有聽到他再次喝彩。到現在為止,我再也沒有見過他,那也是我最後一次聽到那種盪氣回腸的「嘿噫」。
幾年前,兄弟重新拾起荒廢已久的愛好,再次回到劇場茶館,看「眾友」相聲隊的相聲大會時,才發現眾多年輕的愛好者朋友依然繼承著對那位不知名的聽眾的模仿。不過很可惜,喝彩聲已經由當初的「嘿噫!」訛傳為簡單的長腔「噫!」了。
去年十一月五日,再次去中國大戲院觀看郭德綱相聲演出,中場休息的時候,發現自己兩次不自覺地抬起頭,向二樓右側的方向望去,聽到的只有一片嘈雜。那個高亢激盪的喝彩聲終於成為絕響,而那位已經從茶園里消失的普通聽眾,知道他的人應該也是寥寥無幾了。
2. 在我走的伙巷裡,鄰居在他自己房子兩邊放了石墩開車太費勁了,他這樣做違法嗎
什麼都扯到違法。法律不可能規定這么細的,頂多有一個相鄰權,都還是協商的。
3. 房子賣了土地開發伙巷還有使用權嗎
村子裡邊兒的房子賣了土地。開發商。香港。是沒有使用權的。也就是說你的房子已經賣了。你是沒有任何權利的。
4. 處理相鄰關系糾紛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您好!相鄰關系糾紛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關於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由的一種,是當前法院審理難度較大、法律依據相對較少的一種糾紛。而相鄰關系又是我國民法體系中關於所有權相關權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不論是在城市,還是農村,只要是有人的地方,相鄰關系都是必然產生和存在的重要的不動產法律關系。因此,對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和處理就關繫到相鄰各方的和睦相處問題,往大的方面說,關繫到社會的穩定與長治久安。作為一名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在這里我就相鄰關系糾紛的形成、認定與處理問題作一下我個人的探討。
一、相鄰關系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徵 (一)相鄰關系的概念 不動產相互毗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將這種相鄰人間的關系用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就是相鄰關系。可見,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不動產相鄰關系,從本質上講,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延伸,同時又是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限制。反之亦然。例如,甲、乙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甲承包的土地處於乙承包的土地與公用通道之間,乙如果不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者雖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權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到達公用通道或到達自己的土地。這樣,在甲、乙兩個承包經營權人之間就發生了相鄰關系。這種相鄰關系對於乙來說,是其土地使用權的合理延伸,而對甲來說,是對其土地使用權的必要限制。這種財產權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既無損於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當權益,同時也滿足了對方的合理需要,對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二)相鄰關系的基本特徵: 相鄰關系從權利人一方來看,就是相鄰權,從實質上說,它是一種法定役權。從權利人來說,是其權利的合法延伸,而從須提供便利的一方來說,是對其權利的法定限制。因此,相鄰關系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也可以說是相鄰關系應當具有的基本特徵:
首先,相鄰關系的發生須有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相鄰關系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互毗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相鄰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等。換言之,凡可以為不動產權利主體的人都可以成為相鄰關系的主體。
其次,相鄰關系的主體所有或佔有的不動產須是相互毗鄰的,其發生常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若相互各方相鄰的財產屬於動產,則在行使權利發生不便時,只要將動產移開即可,不發生相鄰關系;若各方的不動產不相毗鄰,則各方在各自行使權利時不會發生沖突,也就不發生相鄰關系。不動產的相互毗鄰不同於不動產的相連,它既包括不動產相互連接的情況,也包括不動產相互鄰近的情況。例如:甲與乙系鄰居,雙方的住房均系坐北朝南。雙方的住房之間有一條東西向的伙巷,是歷史形成的共同通道。那麼甲的宅基地與伙巷是相連的,會發生相鄰關系;甲、乙之間,即使伙巷未登記在乙的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但與其宅基地相鄰近,因一方通行於伙巷,也會發生相鄰關系。如果甲、乙之間的宅基地一個在河北,一個在四川,自然就不可能發生這種通行關系。
第三,相鄰關系是一種從屬關系,其客體並不是財產本身,而是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如噪音影響鄰人休息),對於財產本身並不發生爭議。這種關系與相鄰不動產具有不可分性。相鄰關系是基於不動產的相互毗鄰而發生的,是隨不動產的存在而存在的權利,而不是因人設定的,不論相互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佔有權歸何人享有,相鄰關系都存在,並不因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佔有人變更而消滅。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人一方將其不動產轉移給他人所有或佔有時,相鄰權同樣也隨之轉移。
二、幾種主要的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的范圍非常廣泛,情況也很復雜,這里只列舉幾種常見的相鄰關系。
(一)相鄰土地使用關系。 相鄰一方的建築物或土地,處於鄰人的土地包圍之中,非經過鄰人的土地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雖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較高的費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過鄰人的土地以達公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選擇道路時,應當選擇最必要、損失最少的路線,通行人還應對因通行給鄰地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歷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權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礙鄰人通行。如果確實需要改道,應取得鄰人的同意。
(二)相鄰防險、排污關系。 相鄰一方在開挖土地(如打水井等)、建築施工時不得使鄰地的地基發生動搖,不得使鄰地的建築物受到危害;相鄰一方的建築物有傾倒的危險,威脅鄰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相鄰一方應當採取預防措施;相鄰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惡臭物品時,應當與鄰地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或者採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相鄰他方在對方未盡此義務的情況下,有權要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相鄰人在生產、研究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廢碴,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相鄰他方對超標排放,有權要求相鄰人排除妨害,而且對造成的損害還有權要求賠償。
(三)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系。 相鄰人應當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變流向並影響相鄰他方用水時,應徵得他方的同意,並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築水壩,必須附著於對岸時,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允許;如果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使用水壩及其他設施時,應按受益的大小,分擔費用。水流經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應當共同協商、合理分配使用,不得擅自堵截,也不得影響上游排水。相鄰一方在為房屋設置管、槽或其他裝置時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瀉於鄰人建築物上或土地上。
(四)相鄰管線安設關系。 相鄰人因埋沒管道;架設線路,需要經過他方的土地時,他方應當允許,但相鄰方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安設,相鄰人還應對所佔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並於事後清理現場。
(五)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系。 相鄰人在建造建築物時,應當與鄰人的建築物留有一定的距離,以免影響鄰人建築物的光照、通風。相鄰各方應當注意環境清潔、舒適,講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囂、震動等妨礙鄰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則,鄰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
(六)相鄰竹木歸屬關系。 相鄰地界上的竹木、分界牆、分界溝等,如果所有權無法確定時,推定為相鄰雙方共有財產,其權利義務適用按份共有的原則。對於相鄰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的,應根據是否影響自己對土地的使用來確定處理方式。
三、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 通過上述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相鄰關系是一種極為復雜且范圍非常廣泛的法律關系,不可避免在社會生活中就有可能在相鄰各方間產生矛盾糾紛,這種因相鄰各方的相鄰關系而導致的因行使相鄰權而引發的糾紛就是相鄰關系糾紛,又稱相鄰權糾紛。所謂的相鄰權是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但能否由此而認定相鄰權是一種相對權呢?換言之,是否只有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才能實施侵犯相鄰權的行為呢?這是正確認方侵犯相鄰權行為亦是相鄰關系糾紛認定的重要問題。 筆者認為,相鄰權雖是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因對不動產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從法律性質上說,相鄰權屬於一種絕對權而非相對權。絕對權的特點之一,就是其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負有不得妨礙其權利行使的義務,權利人得向任何人主張權利。因此,不僅相鄰方會侵犯另一方的相鄰權,而且其他人也會侵犯相鄰權。任何人妨礙權利人的相鄰權的行使,都可構成對相鄰權的侵犯,亦即形成相鄰關系糾紛。 相鄰關系屬於傳統物權法的內容,但到目前為止,關於相鄰關系,我國《民法通則》僅有第八十三條一個條款規定了相鄰關系,即「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而沒有任何更為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對我國法律界尤其是法院系統在認定相鄰關系糾紛的法律適用造成極大的難度。在民法理論中有一種與相鄰關系極為相似的權利,那就是地役權,它也是傳統物權法的內容,雖然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仍無地役權的規定,一般理論認為,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但地役權與相鄰關系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現筆者從二者的區別上對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相鄰關系的規定旨在界定所有權的范圍,雖對原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進行了擴張或限制,但仍屬於所有權的一部分而並不構成新的、獨立的物權;而地役權則是一種用益物權,是一種典型的物權類型。 其次,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相鄰關系是所有權內容的延伸或限制,這種延伸或限制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地役權則可由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基於契約產生,地役權作為財產權,亦可因繼承取得,另外在「兼具繼續及表見的要件」下,地役權還可依時效而取得。 第三、相鄰關系與地役權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不同。相鄰關系是法定的對土地間利用關系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節,它並沒有超越所有權的范圍,至多是所有權的擴張;而地役權則是在這種最小限度的調節之外的一種更廣泛的調節,主要依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對於相鄰關系具有彌補其不足的作用。 第四、相鄰關系與地役權在有償或無償、存續期間上不同。相鄰關系中,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除非權利人行使權利給鄰人造成損失,相鄰權人行使權利是無償的;地役權的有償或無償則屬於意思自治范疇,雙方可在契約中自由約定。另外,地役權的存續期間也可任由當事人約定,並得設定永久地役權,而相鄰關系的存續期間是法定的。 第五、因相鄰關系系由法定,所以其成立與對抗第三人,無需登記便可當然發生;而地役權作為物權之一,應以登記為必要,否則僅具債權效力。 第六、相鄰關系與地役權的不同還在於權屬不同的兩塊土地是否應當「相互毗鄰」。相鄰關系系相互毗鄰的不動產之間發生,而地役權則無此要求。
四、相鄰關系糾紛的處理
(一)相鄰關系糾紛的處理的原則 在實際生活中,相鄰人因相鄰不動產的權利的行使必然地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關系,如果處理不好,就會發生矛盾,產生糾紛,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應當按照法律關於相鄰關系的原則和各項具體規定妥善、正確地處理相鄰關系。相鄰關系和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一樣,受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因此,處理相鄰關系糾紛必須遵守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例如,公民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道,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等。同時,我國法律對處理相鄰關系還規定了一些特殊原則。《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據此,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注意以下三項原則: 1、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相鄰關系正是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對於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直接關繫到人們的生產和生活的正常進行。因此,處理相鄰關系應當以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為原則。例如,甲、乙、丙三個承包經營人承包的土地相互毗連,其土地都是長期依靠同一條小溪灌溉,甲承包的土地處於小溪的上游,乙承包的土地處於小溪的中游,丙承包的土地處於下游。由於天旱水源不足,小溪的水源不能滿足土地灌溉的需要。這時,甲或乙都不能截斷溪流僅供自己的土地灌溉,而是要正確處理用水相鄰關系,把有限的水用於三人最需要、經濟效益最大的地塊,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促進生產的發展。
2、團結互助。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人與人的關系在本質上都是一種互助協作的關系,這根源於勞動人民在社會主義生產關系中的共同利益,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有必要而且也能夠依團結互助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例如,在乙必須通過甲的土地才能從公用通道到達乙的土地時,甲應當允許。再如,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於高地的自然流水應當允許流往自己的土地,不得堵截,使高地遭受損失。 團結互助原則還要求相鄰人應當協商解決相鄰糾紛,應當互諒互讓,尊重對方的權益,不能只顧自己的利益而無視鄰人的合法權益。
3、公平合理。我國法律嚴格保護民事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非法侵犯。而相鄰關系從本質上是對一方權利的需要,從社會整體利益考慮作出的規定,不僅不與保護民事權利的原則相矛盾,而是對公司、法人的民事權利的更進一步的保護。因此,應當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系,一方權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權利的限制都必須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內為之;並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亦應承擔一定的義務。例如,相鄰一方因架電線、埋設電纜、管道必須使用他方的土地,他方應當允許,但使用的一方應當選擇危害最小的地點和方法安設,對所佔用的土地和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並且應於事後清理現場。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這是處理相鄰關系的三項原則。這三項原則又是互相聯系的,在實際處理相鄰關系的時候,應當綜合平衡相鄰各方的權利和利益,綜合考慮這三項原則的精神,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出發,本著團結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系。
(二)處理相鄰關系糾紛的方式
相鄰關系糾紛千變萬化,存在許多復雜的形式,有的存在違章建築,有的存在違法排污,有的則存在其他單行法諸如《森林法》、《水法》、《草原法》調整的對象。因此,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的時候,應當根據案情的實際需要,從維護社會穩定、鄰里團結的角度出發來解決存在的爭議。
首先,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各方自願協商,和平解決之間的爭端。
其次,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人民調解組織,對他們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同時,對爭議的情況,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比如國土資源部門、林業部門、建設、城管部門等給予協助,在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前提下,爭取調解處理。
最後,在當事人各方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調解失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請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來解決。當然,因為相鄰法律規范規定的過於原則、滯後,同時在民事法律規范與行政法律規范之間;訴訟程序要求與實體審理要求之間存在沖突,不可避免地給法院審理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帶來較大的困難,但法院應當依據《民法通則》規定的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融情理於法律,尋求「衡平」支點,依法對其性質進行認定,爭取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當然,當具體相鄰關系爭議存在應當由某個行政部門或其他部門配合的情況,法院應主動尋求協助。 綜上所述,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與處理是一項關繫到社會穩定,關繫到當事人合法權利能否得到法律保護的重要課題,是我國民事糾紛中一種重要的糾紛,具有其獨特的性質。如果能正確地處理相鄰關系糾紛,將對社會的長治久安,人民之間的和睦團結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謝謝閱讀!
5. 甲乙雙方共用的伙巷,甲方建房佔用,乙方同意後就開始建設,第三方阻止。
建房佔地行為是否合法不是由哪個人說了算的,是由規劃管理部門和國土管理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才合法,否則其行為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6. 處理相鄰關系糾紛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原告訴求能否得到支持,即要看其提供的證據是否達到法定標准,又要看其訴求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1)從行政角度看: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的房屋系違章建築。原告的思路是只要被告不能拿出建房的規劃許可或產權證,就說明被告的建築是建章,其實,這樣的思路是錯誤的,依據規劃法規定,違章建築是一種法律事實,需要經過行政規劃主管部門的行政確認,並非只要被告不能證明取得行政規劃許可證,就一定是違章建築,就必須予以拆除。
(2)從民法角度看:依照處理相鄰關系的司法實踐,鄰地使用人如果知其越界,而不及時提出異議的,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結合本案情況,如果確如原告所述情況,由於涉案房屋已建成,原告未及時提出異議,被告的建房不存在故意和過失,根據法益衡平原則,司法實務中以建造程度作為是否「及時」的參考因素,如果已經建成,無論如何也稱不上及時,為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對利益微小或並無利益的主張,鄰地使用人應當負擔容忍的義務,不能再行支持拆除的訴求。
二、正確理解相鄰權保護的立法精神:
《民法通則》及《物權法》規定的相鄰關系,是以調整毗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利益為主,以謀求實現不動產經濟利用的最大化為其制度目 的。從原告的訴求內容看,主觀上將相鄰侵權理解為權利人對「不動產本身」的所有權方面。經現場勘查,現實建築布局並未對原告行使其不動產權利和利益造成客觀上的妨害,原告無證據證明其房屋的使用價值存在後果上、范圍上有危險或隱患以及客觀損害的實際發生,其訴求理由顯然不符合法律關於處理相鄰關系的立法精神。
三、程序問題: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二 關於審理房地產案件幾個問題。
四、請求權基礎問題:
最高院司法解釋對「是否違建」以及「是否拆除」的判斷和確認交由行政機關裁定,並未列入民事案件審理的范圍,原告的請求權缺乏基礎。另從《民法通則》及《物權法》關於相鄰權的規定看,現行法律針對相鄰權,僅限於「用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污染;損害防免」六項,原告主張的內容不屬司法可裁范圍。
五、證據標准問題:
原告提供的證據能證明相鄰關系的存在,但尚不能證明相鄰損害發生的事實。原告遞交的證據得不出清楚明確的損害結論,只有主觀推斷,沒有證據支持。
法律規定,法庭的職責並非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實施危害不動產安全的事實,法庭也不負責宣告這些事實是否確已發生,法庭只判斷案件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達到足以支持其訴求的標准」,「是否達到必須拆除相鄰房屋的標准」,這是法律事先設定的證據標准。原告現有證據缺乏可信度,與法律規定證據的質量規則相差懸殊。
六、訴求理由問題:
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原則是「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相鄰權的保護並非針對不動產所有權本身,而是權利人對不動產的利用以及不動產功能的正常發揮。被告翻建房屋是否妨害原告對其不動產的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才是法律考查的主要內容。
7. 縣令的走道錢是什麼
元末明初的時候,胡孝任山東昌邑縣知縣。一天早上,胡孝升堂問案,這時,王家山的大財主王道明上前遞了狀子。狀告同村的王誠,說他沒有「伙巷」(幾家共同走的通道或胡同)卻硬要強走。隨著狀子還遞上10兩銀子。
胡孝不動聲色,吩咐衙役們傳被告王誠到案聽審。王誠來到後,胡孝問他王道明所告是否屬實。王誠說:「王道明所說純屬誣告,請大人明察!小人世代居住在王家大院,怎能反而沒有伙巷?那王道明想強買小人的房子,小人不願意,他便捏造事實,說家父在世時曾經以80吊錢把走道典給了他,現在要我拿80吊錢來贖走道,否則不讓小人走道。這分明是王道明仗勢欺人,想藉此訛詐小人的房子。請大人替小人作主!」
胡孝心裡已經明白了八九分。他轉身問王道明:「你說他沒有伙巷,可有證據?」王道明說:「那年恰逢災年,王誠家裡窮得揭不開鍋,王誠的父親便託人求情,把伙巷以80吊錢典給了我。我看他家困難,為人忠厚,仍許可他家行走。誰知他父親死後,王誠拒不承認,還誣陷說我訛詐他。現有出典契約,還有當初在場的中人,請老爺當堂查驗。」
胡孝接過契約一看,墨跡新鮮,便問王道明:「這張契約是何時寫的?」王道明說:「30年前。」胡孝吩咐把證人們都傳上來。幾個證人上堂來,異口同聲有鼻子有眼地為王道明作證。
胡孝心裡明知這契約是偽造的,這幾個證人都是被王道明收買了來作假證的,可他卻一拍驚堂木,朝王誠發起火來,聲嚴色厲地說:「大膽王誠,你父親,30年前已經把伙巷典給了王道明,現在物證人證俱在,伙巷屬於王道明。你如果想從伙巷中行走,就拿出80吊錢來,把伙巷贖回來。」
王誠一聽又急又怕,大喊冤枉。胡孝又一拍驚堂木說:「父債子還,天經地義,王誠你有何冤屈?」停了一下,他看王誠垂頭喪氣、無可奈何的神態,又問他:「你是不是沒有錢贖伙巷呀?」王誠連連點頭。胡孝說:「沒有錢別著急,立下字據本縣可以借給你80吊錢。」
接著,他對王道明說:「現在本縣替你們立個字據。」說完提起筆來,寫道:「立約人王道明,願將院外走道交還給原典人之子王誠;收回典金80吊整。經縣衙公斷,當堂兌付。從此以後,王誠子孫世世代代可在此巷中行走,任何人不得干涉。」
胡孝寫完以後,讓他們簽字畫押,最後蓋上了自己的印章。他把契約交給王誠說:「你拿著這個回家去吧!」又對王道明說:「你在大堂里等著,我去給你拿錢。」
王道明站在大堂上等啊,等啊,一直等到日墜西山,也沒見胡孝出來給他送錢。他飢腸轆轆,頭暈眼花,這才知道自己上了知縣的當。卻又不敢離開。等到天黑下來以後,胡孝才慢慢地邁著方步走出來。王道明哭喪著臉對胡孝說:「老爺,錢我不要了,求你放我回家去吧!」胡孝看他一眼說:「錢不要可以,但你上我的大堂,也得給我伙巷錢。」王道明哭笑不得地說:「老爺,自古以來,這衙門大堂哪有向人收伙巷錢的?」胡孝說:「王誠從你家門前走,你向他要伙巷錢。你上我的大堂,難道不許我收你的伙巷錢嗎?今天你不拿出伙巷錢來,就別想離開這兒!」
王道明心想:今觸了霉頭!無論怎樣,還是趕快離開這兒吧!他對胡孝說:「老爺,我沒帶錢,你要多少伙巷錢,我回家去拿。」
胡孝擺一擺手說:「用不著回去拿。我要你80吊錢,只要你立個字據就行。」
王道明毫無辦法,在胡孝的授意下,只得寫道:「立字人王道明,今以王誠贖伙巷的80吊錢,抵縣衙門大堂伙巷錢。從此以後,子子孫孫再上公堂,不用再拿伙巷錢。」
王道明立完字據,轉身想走,胡孝攔住他說:「王道明你身為鄉紳,應該注意名節!你那典契,字跡新鮮分明是偽造的。那伙證人,定是你花錢買通的地痞流氓。告狀時還附有10兩銀子,分明是想賄賂本縣!今天,本來可以判你訛詐誣告,賄賂官員,本縣念你年老體衰,一時財迷心竊,就不作追究了!那10兩銀子本縣替你上繳國庫。希望你從今以後自重自愛,不許再欺壓百姓,訛詐鄰里!」
王道明聽了,嚇得渾身戰戰兢兢,連忙叩頭認罪。從此以後,他再也不敢作威作福,欺侮鄰居了。
8. 我家地基北面是東西走向的公路地基東邊窄西邊寬西邊是一個伙巷想蓋一個飯店,怎樣蓋房風水好
請先介紹一下你的地基情況:包括房屋佔地面積(長和寬)、坐向、設計要求、地基周邊情況。。。
9. 三面是伙巷的房子是好位置嗎
三面是火象的房子是好位置嗎?那你得看看這三面都領著什麼什麼。格局都是干什麼的?
10. 兩家中間有個伙巷,雙方土地證上也都顯示這個伙巷,其中一方強行在這個伙巷上搞建築,請問合法嗎
這個伙巷是誰的? 共有?一人一半?你自己所有?
如果佔用了你的土地,你可向專法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訴。讓他拆屬除建在你土地上的建築物。
如果不是你的,但是這個建築物會影響你通行或採光等。你可以向法院提起相鄰權糾紛之訴。
管轄法院是你們當地的基層法院。
如果不想通過訴訟解決,可以向城建、城管部門反映,有可能是違章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