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車位使用權年限
㈠ 地下人防車位產權沒有明確規定,開發商是否有權銷售長期使用權
人防車位的產權是屬於國家的,只不過開發商是低價從政府人防辦
租過來的,然後轉租給業主。
開發商根據《防空》的規定,建設地下人防工程,然後將之改造成地下停車位,這類車位稱之為「人防車位」。該類車位產權不屬於業主也不屬於開發商,而屬於國家,但可以出租,且期限不得超過20年。
20年後,要跟政府續簽合同之後,再跟業主簽
㈡ 人防工程地下車位的產權問題以及使用年限問題
你好,您的提問現在在很多地方都有發生,以下是一個案例你可以參考。隨著城市的發展,私家車擁有量在不斷增加,城市停車空間緊缺問題日益突出。記者了解到,如今,一些小區開發商將小區人防工程改建成地下停車位,並將其出售給業主,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停車難問題。不過,不少市民對開發商出售人防停車位的行為表示了質疑。
小區的地下人防工程,開發商能賣嗎?一位網友也詢問了相似的問題,據這名網友介紹,魯興古槐廣廈小區內的地下人防工程被開發商改建成了停車位,並向業主出售。對於周先生的疑問,人防辦工程科科長柴廬峰解釋說,王府景人防工程現已經過人防辦審批,不過,由於該工程尚未竣工,目前還沒進行驗收和備案。在驗收合格且備案後,硬體人防工程面積歸國家所有,居民出錢購買的,實際上是小區車位的使用權,與其說賣,倒不如說「租」更貼切。據了解,國家政策鼓勵社會資金投資人防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允許開發商以使用權的形式出售這些人防地下停車位的使用權。
此外,工程所在單位使用人防工程(包括使用權出售、轉讓等)必須到人防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只有在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情況下,人防部門才會頒發《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業主如想保護自己的權益,在與開發商簽訂協議時,最好確認一下,看看這個人防工程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
㈢ 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出售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3)人防車位使用權年限擴展閱讀:
物權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㈣ 人防車位能出售嗎 使用年限是多少
買賣的說法主要是針對產權車位,人防車位可以租賃或支付費用獲得使用權(長期),形式上是用租賃合同或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形式。
大量的小區只有人防車位,小區業主也只能通過受讓人防車位使用權或長期租賃來擁有固定停車位,畢竟車位越來越稀缺高價,用這種方式「買」人防車位,這也是現行政策下可行的方式。
當然,保險起見,還要落實開發商是否在人防辦辦理登記手續,是否繳納了人防工程使用費用。
㈤ 購入地下停車位,使用年限到底是多少年
如果是居住用地的,使用權是七十年。
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是一種租賃行為。這種買賣合同,實質上是停車位租賃合同,而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在簽合同時首先要問清年限。
(5)人防車位使用權年限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選擇地下停車場的車位不要選擇靠近入口或者是出口的車位,這個地方車流量是最大的,難免遇到不小心的司機出現操作失誤,碰撞到的就是自己的愛車,能夠避免這種情況當然最好在購買車位時就想好。
選擇地下停車場的車位最好選擇購買距離電梯比較近的車位,這樣可以減少下車後走路的時間,也減少了回家路上的危險性,地下停車場一般人很少,遇到了危險都無法求助。
㈥ 車位只有使用權能買嗎
車位(庫)是否可銷售、買賣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車位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不允許出售。如果開發商把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車位賣給業主,那麼,業主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而不是權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車位有預售許可證的,購車位業主跟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備案手續後,則是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的。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2016年10月1日實施的《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對停車位、車庫作出明確的規定:物業區域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且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的停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銷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後對外出租的,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物業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費管理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上述規定只是對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開發商的停車位、車庫可以銷售、附贈,而初始登記所有權人不屬於開發商的物業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其他省(市)應該有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