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不動產租賃使用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債權為什麼能說的通俗些嗎謝謝
A. 請問物權法對應商品房是怎麼解釋的謝謝!
《物權法》較之過去的相關法律規定,實際上賦予了購房者更多的權利,同時完善了商品房交易的程序和救濟制度,為購房者進行商品房交易保駕護航。
一、住宅70年使用權到期自動續期,解除了購房者的擔憂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在《物權法》出台以前,70年屆滿以後的土地使用權的歸屬一直是懸在人們心中的巨大石頭。購房者擔心,一旦土地使用權被收回,那麼自己住宅的命運將會如何呢?《物權法》對此的回應是,住宅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期限自動續期。因此,購房者在購房時不需要對這點存有擔憂,該規定的出台有利於普通民眾的安居樂業。
二、房屋登記制度有了較大的變化,購房者應該充分重視
1、物權公示制度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統一登記制度,減少購房者的手續
《物權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
《物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3、登記費用案件收取,規范收費
《物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4、規定「預告登記制度」,防止「一房二賣」
《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5、登記機構錯誤登記,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可向登記機構要求賠償
《物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三、買受人善意取得財產可不歸還
《物權法》第一百零八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四、購房時,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專有權和共有權分清
《物權法》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五、注意小區的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B. 那種物權,既屬於用益物權,又屬於不動產物權
用益物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及屬於用益物權有屬於不動產物權的是前三種
C. 請通俗的說明下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地役權、質權。別給我搬一大堆概念來,謝謝
你好,希望以下通俗的解釋可以幫助你理解!
動產:顧名思義就是可以看著它「任意移動」或者可以被「任意移動」的財產,通常來說是可以被身體感知到的、實在的物體。
不動產:你可以理解為動產的矛盾體,那就是不能看著它「任意移動」或者不可以被「任意移動」的財產,通常來說是固定在地上的房屋。
用益物權:用,使用;益,收益。它是一個物體(包括動產或者不動產)可以被用來使用或者受益的功能。學過高一政治的話應該知道,商品擁有兩個價值,一個是使用價值,一個是交換價值,使用價值是指這個商品有多大用途,交換價值就是指這個東西值多少錢。這兩個概念對應在法學上就是用益物權(使用價值:多大用途)和擔保物權(交換價值:值多少錢)。再通俗一點說就是,用益物權是 一個人可以使用某樣東西的權利。
地役權:這是一個語文上的倒裝,正確語序應當是「役地權」。役,就是驅使、駕馭、利用的意思,那麼這個「役地權」就是 使用(你可以理解為奴役)一塊地的權利。顯然自己的地不需要「奴役」,所以地役權就是指 將他人某塊地的某些功效歸自己使用的權利。舉個例子:花錢在別人的房子或地上打廣告。羅嗦一句:地役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
質權:上面講到過擔保物權,就是說某樣東西值多少錢、可以用來換多少錢的權利。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質,你可以用「人質」這詞去類推理解,質權,一般說來就是把自己的財產(需要明確告訴你大部分是動產,少部分還有股權之類的權利)交付給別人(也就是把某樣東西作為「人質」給別人看管),用來擔保你的一些具有經濟效益的、受到法律保護的行為。其實仔細想想你會發現它確實跟真的人質差不多:你事情完成的好,擔保完成,你的東西自然還給你,「質權」消失;你的事情搞砸了,那就拿那個「人質」拿走了不還給你了——可能唯一的區別就是流不流血了。
希望能讓你滿意。
D. 《物權法》屬於什麼法
一、物權法屬於什麼法
《物權法》屬於民法。民法是規定平等主體之間人身和財產關系的法律。是私法。
除《物權法》外,民法還包括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法律。
物權法是調整有形財產關系的法律,調整無形財產關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法律。《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其內容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以合同法為主)、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知識產權法、人人格權法等。物權法是專門規范民事主體(法人、自然人)對財產的佔有、收益、使用、處分權利的法律。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役權、建築物區分權等內容。說明白一點,物權法主要是保障人們的財產不受非法侵犯的法律,是對人們財產權保護的一種法律。英國有句古語叫「窮人的寒舍,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體現了物權法的保護功能。
二、怎麼解決不動產物權糾紛
1、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2、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三、主物權和從物權的區別
1、主物權:「從物權」的對稱,不以他種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而獨立存在不因他種權利的存在或消滅而影響其效力的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等。
2、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 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 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繫上,也是從物權。
3、二者的區別在於是不是必須依附一定的權利而存在,主物權是獨立存在的,從物權是必須依附的,但主物權是可以轉化成從物權的。
E. 什麼是「物權法」
簡單講,就是對物的權利,這里的物,主要指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的物,它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礦藏、河流以及土地附著物。不動產的這個概念,如果給它下定義的話,就是土地和土地附著物,它這里的土地是個大概念,我前面講的土地、森林、礦藏,埋藏在地底下的,這些都是大土地的概念。土地附著物,它包括比如說居民的住宅,學校、醫院、工廠的房屋、體育場館、公園等等。這個土地附著物講的是,和土地不能分離、建立在土地之上的這樣一些東西。所以,像房屋、建築物、陵墓等等,都屬於土地附著物。動產這個概念,講的是機器設備、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等,不動產以外的物。給動產下定義,是先講清楚不動產,哪些屬於不動產,簡單講,就是土地和土地附著物。講清楚不動產以外,所有的我們能看到的這樣一些東西,都屬於是動產。
所以,從《物權法》的調整范圍,特別是物的這個概念來看,它的內容是非常豐富的,可以說包羅萬象。制定《物權法》,它的政治性、政策性和專業性都很強。講它的政治性,就想講到《物權法》是既關繫到我們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也關繫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為什麼?無論是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剛才講到的這個不動產和動產,都有很大的關系。特別是企業的生產經營、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都是我們的《物權法》的調整對象,都和《物權法》上的物權、和《物權法》上的這個物,發生著千絲萬縷的關系。
F. 為什麼不動產的用益物權不能設立質押債權
你好用益物權只可以設定抵押,不能出質,如果出質則與用益物權設立的目的相違背。用益物權本身在於對物的使用、佔有,如果出質,則違背這一使用目的。
G. 租賃權是用益物權嗎
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租賃權在一定范圍內有上述三項權能,比如租賃他人的土地,那就應該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能。
H. 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登記制度有何規定如何理解
《物權法》以18個條文(第九條至第二十六條)的篇幅,確立了我國不動產登記的基本結構,為將來不動產登記法的制定,提供了整體的框架和結構。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此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效力。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法律效力,世界各國民法有以下幾種不同的立法例:
一是登記對抗主義。
認為不動產物登記並非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必須程序。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力,但非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日本國采此立法例。
二是登記要件主義。
認為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不動產物權變動除了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外,還要進行登記,非經登記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發生法律效力。德國、瑞士采此立法例。
三是地券交付主義。
又稱托倫斯登記制,該制度采任意登記制,不強制一切土地都必須申請所有權他項權利登記。
但如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則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8)請問不動產租賃使用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債權為什麼能說的通俗些嗎謝謝擴展閱讀: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I. 請問不動產租賃使用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債權為什麼
《物權法》草案裡面用益物權也沒有包括房屋租賃權,物權是法定的,不是約定的,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種類,當事人不可以自行創設。認為租賃權是物權的,只是學術界的爭論,並沒有為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所採納。 另外,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以登記為准,而房屋租賃權僅需要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 當然,租賃權現在越來越具有物權化的傾向,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如果物權化的傾向進一步強化的話,國家當然會將其納入《物權法》的體系,作為一種新的物權種類來對待。
J. 地役權和用益物權的區別是什麼
1.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地役權是是用益物權的一種.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