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交付
A. 土地使用證上使用權類型有哪幾種
土地使用權分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
1、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城市規劃區內除國有土地外,還有集體所有土地。
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國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號》明確規定: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
(1)使用權交付擴展閱讀:
出讓土地使用權所謂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它是有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而劃撥則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法不同,也就決定其權利的不同。由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則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也就是可以進入市場。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則不能進入市場,只有在補交了土地出讓金後方能享受同樣的權益。
如果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類型是劃撥性質的,那其實就是在生活當中經常說的小產權的房子,而土地使用權的類型本身就是有償出讓的,這種房子在市場當中的交易各方面都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所以,有些時候土地使用權的類型其實會影響到房屋的價格的。
B. 購賣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十三年都沒有交付可以追究責任嗎
您好,我是國家注冊執業的土地估價師和房產評估師。關於您所咨詢的問題,如果是國有土地,不存在「販賣」一說,只能說是違背了權屬人的真實意願而佔用,這個可以去法*院起訴追討損失。如果是集體土地,可能是村集體在未通知村民的情況,出租或者協議將該村民所有的土地租賃給他人使用,卻未將屬於該土地部分的收益轉交給相關權屬人,這個情況也可以向相關部門或者上級集體組織反映,如果確實解決不了或者雙方分歧較大,可以走訴訟程序。未盡事宜,私*信聯系,記得選為最佳答案哦
C. 例如我買了一套使用權房,全款8萬,我先付了7萬,使用權人交付房子給我了,我就入住使用了,可在我入住
我感覺這好像是詐騙啊?
D. 使用權的房子,交易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如果只有使用權,沒有房屋產權,是不能銷售房產的。
房屋買賣合同注意事項如下:
1、一定要審查開發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了許可證,則標志著開發商具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這是買房能否辦產權證的關鍵。
2、一定要採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標准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並按照文本中所列條款逐條逐項填寫,千萬不能馬虎。
3、一定要注意合同條款中雙方所填寫的內容中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有一些開發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寫好甚至補充條款也由自己填好,這種填寫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著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平等的情況。一旦發生此種情況,買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見,決不能草率行事。
4、一定要分清房屋暫測和實測面積。對房屋預售合同上的暫測面積和交房時的正式合同上的實際面積差異提出意見,並寫入正式合同的有關條款或增寫補充條款。只有在合同中對面積差異有了詳盡的約定後,才能避免上當。
5、一定要講究房屋買賣的付款方式是否規范。在合同中對付款的數額、期限、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有的開發商不是先簽訂合同,而是先讓購房者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只給購房者一個收條,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造成購房者在追究其責任方面的舉證困難。
6、一定要認准交房日期是否確定。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開發商在預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註明竣工日期,而不註明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後、質量驗收合格後、小區配套完成後」等一些模糊語言。對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並註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7、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最好請律師或行家從法律的角度代你審查合同文本,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損失。
E. 城市房屋的使用權問題,到底是多少年怎麼算
商品房的住宅房是70年,商鋪是50年年限後政府會和住戶協調,但要收回應該會有補償。
二手房的年限和新房一樣的,從建成就開始算年限了,你買的房子有20年房齡了,你就還有50年的使用權。你就記著一點,正常的住宅房屋,年限是70年。
計算年限以房產證上面的建成時間計算。現在的新房產證上面都會顯示房屋建築年代,以這個年代為准。
(5)使用權交付擴展閱讀:
產權年限:
1、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
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用地,商用建築用地,工業用建築用地。按建築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為40年。
2、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
F. 如何認定公房使用權,公房使用權有哪些形式
一、 如何認定公房使用權
公有住房是指產權屬於房管部門所有的直管公房或產權屬於單位所有的自管公房。無論哪種形式的公房,傳統意義認為產權人對住房的所有權與實際控制權是分離的,其分得住房後,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永久地居住使用,但只享有承租、使用和佔有權,而不享有交易、出租和處分權。
作為特定環境下形成的公有住房使用權,其法律性質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有住房使用權是一種債權。可從以下兩方面予以佐證:從法律規定的權義看,出租人須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保持租賃物符合居住條件,承租人須按期繳納租金,房屋所有權的變動不影響租賃等。這種公有住房使用權「乃系對於他人之物,得為使用受益之權利,並非如物權之直接支配其標的物之獨立的權利,而系從屬於租賃權之權能」這種權利更具有債權性質;從不動產租賃的立法看,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法律屬性應屬於債權性質,由於「被賦予對抗力而成為近似於物權的權利」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權似乎呈現出物權化特徵,然而,由於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基礎法律關系仍然是一種契約關系,即承租人有交付房屋的請求權,出租人有租金之支付請求權,符合債權的一般特徵。故本質上,公有住房使用權為債權。國家作為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授權有關的房管部門將公有住房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在國家和承租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租賃關系,現行法規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也認定公有住房使用權是一種租賃債權。
二、 公房使用權有哪些形式
(一)低保福利住房。主要是政府部門對低收入家庭、享受國家最低保障的城市居民所給予的一種社會福利性住房。承租人只需給付象徵性房租即可使用該房屋,由此也稱之為「廉租房 」。
(二)單位福利性分房。企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根據職工的工齡、職務級別等諸多因素分配給職工一定面積的住房,職工與單位或國家房管部門之間建立房屋租賃關系,房屋所有權歸單位所有,職工享有承租使用權。單位福利性分配的房屋包括自管公房,也包括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產權屬於單位,而單位有權分配的直管公房包括單位交由房管部門進行管理以及房屋調換後交由單位分配給職工的住房。
(三)因房屋拆遷取得的房屋使用權。在實行貨幣化拆遷之前,產生了大量的公有住房。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原所住房屋為公有住房,拆遷後所分房屋仍是公有住房;另一種是原所住房屋是私有住房,產權人放棄產權,調換分得公有住房。
G. 不動產交付都有哪些方式
不動產交付的形式
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條規定: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第9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9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但這些規定,均沒有對不動產交付的形式作出明確的說明。因此,就不動產交付的形式,實踐中存在以下三種意見:
一習慣交付。該觀點認為,對於房屋的交付,可以領取鑰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簽字為表現形式;對於土地的交付,可以實地踏勘土地,驗收用地圖紅線坐標各拐點,核定土地面積無疑後簽字確認或者在土地登記時經四鄰指界無異後,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確認為表現形式。
二轉移佔有交付。該觀點認為,對於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交付使用。其依據為:《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 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移佔有是指,佔有人以法律行為將其佔有物交付與他人, 受讓人因此而取得佔有。佔有人轉移佔有,自受讓人取得事實上物的管領力時完成。轉移佔有具有如下特徵:1、必須有讓與佔有的意思表示;2、必須將佔有物交付給受讓人。因此,轉移佔有是一種事實狀態的佔有,但因沒有進行登記而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
三法定登記交付。該觀點認為,依據《物權法》第6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的規定,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必須經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 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保護交易安全。 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之所以要公示,是因為物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性效力。如果沒有公示制度,則不利於物權交易的安全, 不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從而導致財產交易秩序的混亂。
H. 有關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問題
1、牛1被雷擊死屬於不可抗力發生的2損害,由甲承擔損失;因為雙方均無回過錯,甲甲保留牛答1的所有權。 2、牛2生下一小牛仔是自然孳息,歸甲所有;因甲付清牛款之保留該動產(標的牛2)的所有權。 3、牛3踢傷人造成損失由乙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乙是牛3的實際管理人。 4、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該協議效力待定;因為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所有權歸甲,乙無處分權,如果甲方同意或追認則協議有效。 5、丁能夠取得該牛的所有權;因為丁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對價,收到並佔有標的物屬於合法善意取得。 6、該租賃協議有法律效力;租金歸乙享有,乙雖無所有權,但有佔有、使用、收益權。 7、協議中的定金條款有效;3千元定金的約定屬於違約定金,在本合同有效,從合同不違法情況下定金條款有效當然有效。
I. 關於房屋使用權交付別人如何寫申請
房屋產制權協議書:
其甲方:XXX,男/女,XXX族,XXX省XXX市人,現居住XXX。身份證號:XXX。乙方:XXX,男/女,XXX族,XXX省XXX市人,現居住於XXX。身份證號:XXX。
在(寫明合同上房屋基本情況)住宅一套,共付款人民幣XXX元整(¥XXX元)。現鑒於多種原因,為明確上述房屋產權,以免以後發生糾紛,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1、那該房屋產權由甲方全部持有,甲方借用乙方名義以便申請銀行貸款。
2、其房屋產權屬於甲方個人財產,在甲方付清貸款後,乙方無理由將產權變更到甲方名下,乙方在遇到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該房屋產權進行處理。
3、其協議由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屬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4、該協議自簽訂之日起有效,不得撤銷。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
協議當事人簽字:甲方:乙方:(手印)(手印)簽訂時間:年月日。
J. 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需要多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土地招拍掛後根據成交確認書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後,你可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詳詢。一般情況下,招拍掛後,網上成交公示需七到十天,在此期間,需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相關資料,交付出讓金,資料收集齊全後簽出讓合同,最後才是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大概也得七天左右吧。整個流程快的話二十天,慢的話就不好說了,關鍵是你自己收集資料要齊全,主動去催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