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所有權
⑴ 對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權指的是什麼
1、房屋的所有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四項權能。也就是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
2、定義:房屋的所有權: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
佔有權:所有權人在房地產買賣中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別人來行使,這也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將房屋的佔有、使用權轉給租賃人。
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有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
處分權:指所有權人對房屋處置的權利。房屋的處分權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確定房屋使用權、繼承、贈與對象。
收益權: 收益權是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人們擁有某物,都是為了在物之上獲取某種經濟利益以涸足自己的需要,只有當這種經濟利益得到實現後,所有權才是現實的。
3、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就是關於所有權取得條件的規定,該條的內容是: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法律沒有另行規定,當事人也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財產交付」就是所有權取得的條件。而該條規定中「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則是所有權取得的原因。
⑵ 資產所有權一定是屬於公司的嗎
不是的。所有權不屬於公司,但是能被公司所控制的,也是公司資產。
資產是指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不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不能作為資產,是企業的權利。
資產是企業、自然人、國家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來計量收支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收入、債權和其他。
資產是會計最基本的要素之一,與負債、所有者權益共同的構成的會計等式,成為財務會計的基礎。
拓展資料:
1、資產按照流動性可以劃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其中,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或者超過1年的1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待攤費用、存貨等。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准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債券、其他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或者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其他資產是指除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外的資產,如長期待攤費用。
2、資產的兩個要義:
資產的經濟屬性即能夠為企業提供未來經濟利益,這也是資產的本質所在。也就是說,不管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要成為資產,必須具備能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這是資產的第一要義。
資產的法律屬性即必須是為企業所控制,也就是說,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能可靠地流入該企業,為該企業提供服務能力,而不論企業是否對它擁有所有權,這是資產的第二要義。
參考信息來源:網路-所有權
網路-資產所有權
⑶ 凡是資產其所有權一定歸企業
凡是資產其所有權一定歸企業,這句話是錯的。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所謂擁有和控制,並不一定是要擁有所有權的。比如說「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符合資產的定義,它是屬於資產的,但是在租賃期結束前企業並無它的所有權。
勞權經濟學的基本范疇之一,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它表現為資產管理權和資產分配權(即按資分配權利)兩個方面,前者通過體現資產所有權的管理體製得到實現,後者通過體現資產所有權的分配體製得到實現。
(3)擁有所有權擴展閱讀:
資產特徵
1、資產是一項由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資源。資產必須是現實的資產,而不能是預期的資產。這里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
2、資產必須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產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產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3、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資產必須具有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沒有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
⑷ 村委會擁有土地所有權嗎
合法,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⑸ 資產只有控制權,沒有所有權怎麼理解
資產是指由企業過去經營交易或各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因此,企業的大部分資產都是有所有權和控制權的。
當然,企業的一部分資產沒有所有權,而是通過控制權並從中獲得收益,比如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由於在租賃期里承租企業實質上獲得了該資產所提供的主要經濟利益,同時承擔了與資產有關的風險。因此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承租企業應將融資租入資產作為一項固定資產計價入賬,同時確認相應的負債,並且要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一般來說,所有權人就是控制權人。
控制權,一般是相對於所有權而言的,是指對某項資源的支配權,並不一定對資產有所有權。
⑹ 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是什麼
量化資產,是指如果原所在的企業原來是集體所有制,後來進行股份制改造,作為企業的一員,自然會得到一些企業的股份,然而這些股份不能以現金的方式發給企業員工,而是把企業的所得資產,如地皮、廠房、設備等,劃分成股,然後分配給每名職工的資產。
1、對職工個人以股分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的,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個人所得稅。比如說張某是某企業的員工,企業改制過程中分給其0.001%的企業量化資產作為每年分紅的依據,那麼這個量化資產只是作為張某取得企業分紅的依據,並沒有所有權,所以是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
2、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只有在股份轉讓出去後,才需要繳稅。
3.對於取得的股息,屬於其真正拿到手的所得,所以要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⑺ 為什麼不擁有所有權就可以有處置權
你說的情形,當基於一種債或法律規定,雖然你持有房所有權證,但你沒有處置權。內否則,將受到法律制容裁。
1,如某甲有你的債權,經法律確定你的房屋做為甲實現債權的目標時,你就喪失對該房屋的處置權也叫處分權).
2,如此房屋系犯罪所得臟款購買,應當依法追 同樣你不具有處置權。
3,處分權(處置權),是所有權中最重要的權利,它與所有權不可分割,而所有權的其它權利,佔用、使用、收益權是可以分離的。如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情況下,它的使用權與所有權依合同約定分離。本合同中,特殊情況下,收益權也出現分離。如出租人允許承租人轉租,其轉租的收益或增值收益,與所有權分離。但是都不構成處分權的分離。
以上二種情形都可構成,雖然房屋證是你的名,你也沒有處置權。樓上那個(不是沒事干)就是胡說,你看看他的回想,就知到他懂不懂法了!本案的提問是不動產處分權(處置權)的喪失。他給舉個動產留置權的處理。驢唇不對馬嘴。
⑻ 只能由國家擁有的所有權有哪些
《物權法》第八十一條 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採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
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經營權, 受法律保護。 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國家所有的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8)擁有所有權擴展閱讀
行使方法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的權利內容。
依據《物權法》 第53條規定,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可見,第一,國家機關並非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人,只是因國家的授權而享有這些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人的部分權利。換言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直接支配這部分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力來源於國家的授權,國家才是這些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人。
第二,國家機關對於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權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包括佔有、適用、收益、處分在內的物權。第三,由國家機關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主要是用於維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而並非用於經營,因此國家機關對這部分不動產或者動產行使處分權必須有相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作為依據。對國家機關違反規定擅自處分國家財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的權利內容。
依據《物權法》第54條規定,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是指國家通過財政劃撥或者行政劃撥的方式動用國有財產開辦的事業單位。
其對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內容包括兩層意思:第一,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不是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人,而是依據國家的授權取得對這些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佔有和使用的權利,即國家所有權人;
第二,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收益和處分時須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作為依據。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擅自分配基於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而產生的經營收益、私建小金庫、瞞報收益、私分獎學金等行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