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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葯知識產權保護

發布時間: 2020-11-21 03:30:11

① 葯品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有哪些

專利保護
(1)保護的對象及條件
葯品專利的保護對象主要是葯品領域的新的發明創造,即技術創新,包括新開發的原料葯即活性成分、新的葯物制劑或復方、新的制備工藝或其改進。其中最重要的授權條件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葯品發明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它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葯品發明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的技術相比,該葯品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性是指該葯品發明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由此可見,葯品專利保護的是世界范圍內最新的、付出了創造性的勞動後方才開發出來的葯品或制備工藝,而所有填補國內空白的仿製葯則不具有專利法意義上的新穎性,因此是不能得到專利保護的,這種要求顯然遠遠高於其它行政法規。然而,在實用性方面,葯品專利只要求該葯品或者制備工藝能夠在產業上應用,即具有產業化前景即可,而且,這種產業化應用主要是就其從技術上對疾病的治療效果而言,而不對其毒性及安全性進行嚴格的審查。一般來講,為了搶時間,由動物試驗證明了葯品的治療效果後即可申請專利,而不必等到臨床試驗完成以後,在這方面,葯品專利的要求遠遠低於其它行政法規。
(2)保護的目的及作用
專利保護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因此可以說,專利制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科研開發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概括地講,專利制度具有以下幾個作用:
一是激勵發明創造的作用。發明創造需要風險投資,尤其是葯品發明,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資金,耗費大量的時間和創造性的勞動,才能獲得成功的可能,而一旦開發出新葯,別人即可隨意仿製,發明人得不到任何回報,就會嚴重挫傷其積極性,以致於根本沒有人去主動開發新葯。而專利制度通過給發明創造者一定時間獨占市場的權利,使其得到豐厚的回報,不僅能夠收回研究開發所付出的投入,而且還能得到一定的收益,從而繼續開展新的發明創造活動,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產品的更新換代。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曼斯菲爾德研究分析得出結論,如果沒有專利保護,60%的新葯品就不會被發明出來。
二是促進技術情報交流和有效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作用。如果沒有專利制度,新葯研究成果得不到充分的保護,開發者就不會公開其技術情報,從而無法避免別人的重復研究;另外,一旦某人的新葯品或新工藝取得了較好的市場效益,眾人就會一哄而上,爭相進行水平不高.的仿造,也會造成資源的浪費。而專利制度一方面促進了技術情報的提前公開,使得人們可以在新的更高的起點上研究開發更新更好的葯品或工藝,可以大大避免低水平的重復研究;另一方面,專利保護可以有效地制止仿製,使得人們不得不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資金等資源用於研究開發新葯品和新工藝,由此提高了資源利用的效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研究結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發明創造信息,90%以上是首先通過專利文獻披露的。在研究開發工作的各個階段注意利用專利文獻,不僅能夠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而且能節約40%的科研開發經費和60%的研究開發時間。
三是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的作用。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科研與生產嚴重脫節,科研機構普遍存在重論文輕市場的傾向,國家花費了巨大投資研究成功的科研成果常常以發表論文或評獎的形式而告結束,往往難以產業化,並沒有真正變成推動經濟發展的動力,從這種意義上講,這無疑也是國有資產的一種巨大的浪費和流失。而專利制度則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發明人和專利權人只有在其發明創造實施也即產業化以後才能得到回報,這就有效地避免了前期投入的無端浪費,並且可以為以後的研究開發提供充足的資金來源,有利於形成一種良性循環的科研體系。
四是為技術進出口貿易提供良好法律環境的作用。過去,由於沒有專利保護,外商在向我國企業出口先進技術時往往心存疑慮,或者借機索取高額附加費用;我國企業向外商出口技術時,由於沒有獲得專利權,信譽沒有保證,從而無法避免對方拚命壓價。而專利制度則可以提供較好的法律環境,有效地促進我國的技術進出口貿易。
(3)保護的期限和手段
按照現行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實際上,在自申請日起的20年中,又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其保護效力是逐步加強的。由於我國實行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在一種新葯品發明申請專利後但尚未向社會公開之前,其他人實際上還無法得知該發明的內容,因而就談不上侵犯專利權,如果有相同的葯品發明在此期間被公開製造,也不能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原因是專利權尚未產生,而對方既不能再申請專利、也不能破壞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因此,該階段可以視為雙方互不幹涉的過渡期;在專利申請公開後但尚未授予專利權之前,由於公眾已經可以得知發明的內容,如果有人在此期間實施其發明,申請人就可以要求其支付適當的費用,此期間稱為臨時保護期;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在此期間,如果有人未經許可而實施其專利,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對侵權人進行處理,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
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因此,專利權具有獨占性。也就是說,專利保護的創新葯品是唯一的,其獨占性可體現在對市場利益的壟斷,包括對創新葯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口的壟斷,其巨大的經濟利益是不言而喻的。
(4)司法救濟途徑
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其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都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葯品的專利保護對新穎性的要求很高,但對實用性的要求較低。由於專利保護是符合人世後必須履行的TRIPS協議規定的國際規則的,其保護具有獨占性,法律效力是最強的,因而人世後還會不斷改進和發展。

② 葯品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有哪些

葯品注冊專員:熟悉葯品注冊的管理法律法規和各種規定要求,熟練掌握葯品注冊申報程序的、從事葯品注冊申報工作的專業人員,即葯品注冊專員。
葯學方面專利代理人:從事葯物、葯品配方、技術方案的專利申請,專利權益維護。
兩者對於葯化、葯理、葯劑、生化制葯多個領域都要有所涉獵。兩者相輔相成,不存在本質沖突。

③ 葯品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特殊問題

中葯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專家開出六劑「良方」

日前,在南昌召開的「全國中葯關鍵技術研討會」上,如何保護中葯關鍵技術知識產權成為與會者關注的重點。
專家們認為,中葯關鍵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有六項基本策略。
——以專利保護為主導,捍衛中醫葯核心技術。單純的處方是不能獲得專利保護的,申請專利保護的應是可進行工業化生產的中成葯產品。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專利制度採用先申請制,即專利權屬於先申請人,因此推遲申請很可能由於已被其他人佔先或發明已被公開等原因而喪失專利權。因此,中醫葯產品在進入國際市場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及時向進入國提出專利保護申請,這樣才能在真正意義上保護中醫葯產品的國際市場利益。
——以商標保護為形象,樹立中醫葯的國際品牌。商標權對於中葯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著重要意義。中葯作為特殊商品,消費者無法靠自己的能力辨別質量的優劣,同一產品最有效的區別方式就在於使用不同的商標。另外,中葯老字型大小有悠久的歷史,在海內外享有一定的聲譽,也是中葯企業寶貴的無形資產。因此,中醫葯產品應以國際標准為目標,塑造中醫葯馳名品牌,敢於和國際上的名牌較量。在樹立中醫葯國際品牌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方面:一是通用商標(統一商標)與專用商標(個別商標)相結合,以統一商標為基礎,創制個別商標,以達到和諧統一。這樣既維護了企業商標的統一性,又突出了商標的個性化。二是與國際接軌,重點突出商標名,淡化葯品通用名稱;三是加強商標宣傳,提高知名度;四是道地中葯材應使用注冊商標。
——以商業秘密保護為點綴,保護中醫葯的特殊技巧。商業秘密保護是中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方式之一。傳統的保密是以秘方的形式加以保護,保密措施是「家系獨傳」、「傳子不傳女」等。這種方式是非常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隨著分析測試技術的發展,嚴密的中葯現代質量體系的建立,天然葯物越來越接近化學葯物的質量可控性。但中葯及天然葯物的易仿製性,使得中葯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難於實施,因此,企業應把工作重點轉移到新葯的臨床療效評價上。
——以行政保護為補充,確保國內品牌在國際競爭中的優勢。目前,我國涉及與中葯行政保護有關的制度有:新葯監測期制度和知識產權邊境保護。新葯監測期制度依據是《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知識產權邊境保護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這些行政保護措施是中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補充。但行政保護只是國內強制性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最終還是要依靠專利這一武器才能保護自己的葯品知識產權。
——以版權保護為根本,保護中醫葯的傳統思想和文化。版權保護的是思想表現形式,要應用版權法保護中醫葯的傳統思想和文化理念,樹立中醫葯文化在世界的地位,為中醫葯文化和產品走向世界奠定思想基礎。
——以復合保護為體系,形成一個中醫葯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壁壘。知識產權制度是由不同部門制定的法律構成的,每部專門法都有自己的立法宗旨和目標,而知識產權的客體在技術發展的不同階段,又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作為中葯,在選題階段其新思想、新方案等可受《技術保密法》的保護;在開發階段其處方、工藝等受到《專利法》的保護;在市場推廣階段則受《商標法》、《葯品注冊管理辦法》對新葯監測期的保護。因此,企業首先應注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性,做好不同法律部門的協調。其次應關注知識產權法與其他法律和政策法規的協調問題,如科技進步法、科技成果轉化法、保密法等。從宏觀的角度看,既有分工又有協調和配合,只有這樣才能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壁壘。
《中國醫葯報》2003.11.13

④ 葯品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如何

注冊商標,申請專利後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了

⑤ 聯系實際,說明葯品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最重要的意義在於保護廣大葯品消費者的身心健康。
國家有明確的規定,煙草及葯品的成品是必須要注冊商標的,是強制性的,是不容忽視的,對這些強制性注冊的產品進行更嚴格的保護是嚴防假冒偽劣產品,傷及無辜。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市場秩序,維護了正規生產廠家的合法權益,鼓勵了廣大生產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對於整個社會的健康持續發展是有利的。

⑥ 我國葯品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有哪四種

我國葯品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有以下四種:專利保護、行政保護、商標法保護、保密法保護。

在專利權被侵權後,專利權人專利權保護方法:

1、協商、談判。

與侵權方進行協商,談判,要求撤銷被侵權內容。

2、請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調解。

個人協商無法解決,向有關部門請求幫助,要求撤銷被侵權內容。

3、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若再三談判均無效,則採取法律措施,強行撤銷被侵權的內容同時要求經濟賠償等。

專利保護的目的:

1、鼓勵發明創造。

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2、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

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

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6)醫葯知識產權保護擴展閱讀:

1、保護的對象及條件

葯品專利的保護對象主要是葯品領域的新的發明創造,即技術創新,包括新開發的原料葯即活性成分、新的葯物制劑或復方、新的制備工藝或其改進。其中最重要的授權條件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2、保護的目的及作用

專利保護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因此可以說,專利制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科研開發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概括地講,專利制度具有以下幾個作用:

一是、激勵發明創造的作用。

二是、促進技術情報交流和有效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作用。

三是、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的作用。

參考資料:網路-專利保護

⑦ 醫葯衛生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醫葯知識產權,是指一切與醫葯行業有關的發明創造和智力勞動成果的財產權。這種財產權通常被稱為無形資產,與動產、不動產並稱為人類財產的三大形態。
目前,我國的醫葯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有4種保護方式:專利權、商標權、醫葯著作權和醫療商業秘密權。近年來,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我國醫葯知識產權的保護有了長足的進步。如在葯品的專利保護方面,已經由對產品的保護上升到了對方法的保護;商標保護方面新增加了對產品地理標志的保護;新葯的分類標准不斷趨於科學化等。

⑧ 醫葯衛生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醫葯知識產權,是指一切與醫葯行業有關的發明創造和智力勞動成果的財產權。這種財產權通常被稱為無形資產,與動產、不動產並稱為人類財產的三大形態。
目前,我國的醫葯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有4種保護方式:專利權、商標權、醫葯著作權和醫療商業秘密權。近年來,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我國醫葯知識產權的保護有了長足的進步。如在葯品的專利保護方面,已經由對產品的保護上升到了對方法的保護;商標保護方面新增加了對產品地理標志的保護;新葯的分類標准不斷趨於科學化等。

⑨ 葯品知識產權保護的道德意義

醫葯知識產權是指一切與醫葯行業有關的發明創造和智力勞動成果的財產權。具體來說,它包括5類:(1)專利和技術秘密;(2)商標和商業秘密;(3)醫葯企業的計算機軟體;(4)與醫葯相關的著作權;(5)對外合作中與經營管理有關的技術資料、產品信息等[1]。

入世後,我國必須履行TRIPS協議關於全面保護知識產權的最低義務,我國化學葯原料及制劑行業面臨著國外知識產權保護的重壓,生物葯行業面臨著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嚴峻挑戰,中葯企業也面臨著洋中葯的大舉進攻,以前不少企業所習慣採用的跟蹤仿製的空間已經越來越小甚至不復存在。近年來醫葯領域幾件有重大影響的葯品知識產權糾紛,已經和正在迫使越來越多的醫葯企業學會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懂得在葯品開發和投產之前必須認真地進行專利文獻的檢索,否則就有可能面臨被停止注冊或被訴侵權的危險,使企業的聲譽和經濟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失。
眾所周知,專利保護也是一把雙刃劍,它一方面可以促進葯品的創新和開發,為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新葯,但同時也會在一定期限內造成專利權人的壟斷,抑制他人的自由競爭,造成葯品價格的居高不下,從而加重了患者治療和公眾保健的負擔。因此,2001年11月,WTO在亞洲國家卡達首都多哈發表《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宣言》,「同意TRIPS協議不能夠也不應該妨礙各成員採取措施保護公共健康」;此後,又於2003年8月30日通過執行決議,同意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將葯品強制許可的權利擴展到向最不發達國家出口。在國內,當2003年的「非典」肆虐時,廣大人民群眾也曾面臨過健康危機。因此,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實踐中將會更多地考慮在促進創新和保護公共利益之間尋求平衡,一方面要給真正的發明創造以合理的保護,以促進新葯的不斷產生;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不合理的壟斷和用專利進行「跑馬圈地」,為公眾合理地利用葯品保證健康提供方便。

在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的大潮中,知識產權已成為許多國家發展和參與國際競爭的重要手段,成為關系國家核心競爭能力培育和國民經濟長遠發展的關鍵。作為關乎國計民生的葯品,其知識產權當然重要。但目前,我國葯品知識產權同發達國家相比差距懸殊,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後,葯品領域知識產權更是成為知識產權糾紛的多發地帶,成為發達國家在貿易自由化進程中關注的重點領域之一。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公報》近年來公布的葯品專利申請數據,我國葯品專利申請的現狀不容樂觀:一是化學葯品專利申請極少。在化學合成葯領域,外國人申請的專利約占專利總數的91.6%,其中絕大多數為新化合物專利,而中國人申請的專利不但少,且大多數為制備方法或制劑專利。二是中葯專利申請多然而質量差。在中葯領域,中國人申請的專利約占專利總數的97.76%,但是許多中葯專利申請僅是羅列處方,缺乏專利法要求的創造性,即使被授權專利,其保護范圍也很小。三是生物技術產品專利缺乏創新性。在生物制葯領域,中國人申請的專利約占專利總數的48.46%,但其發明創造性和質量與國外相比,差距仍較大。這表明,葯品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制葯行業發展和參與國際競爭的主要因素之一,盡快開展這一領域的知識產權問題研究迫在眉睫。

衛生部有關人士在談到我國葯品研發的現狀時,更是直截了當地指出,我國在世界上有影響力的新葯屈指可數,葯品知識產權問題就是主要因素之一,因為葯品知識產權對保護和激勵新葯研發起決定性的作用。當前,我國制葯行業整體創新能力差,研究水平低,導致眾多企業將有限的研發資源集中在低水平、低風險、低收益項目的重復研究上,創新沒有成為葯品研發的主流方向。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能及時啟動葯品領域知識產權問題研究,開展對這一領域的產權保護,確實是高瞻遠矚,利國利民。

不僅如此,開展葯品知識產權問題研究對推動我國中醫葯的發展也極為重要。國家中醫葯管理局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過去談中葯知識產權保護只是停留在口頭上,沒有真正引起大家的重視,而隨著這幾年漢方葯的迅速發展,日本、韓國等國家都在加快這一領域的產權保護與產品創新,當"洋中葯"大舉進入國內市場時,我們才驚呼"狼"來了。但能意識到這一問題並及時採取措施還為時不晚,畢竟我們在中葯理論方面還占據著絕對優勢,而且這也有利於我們重新認識和對待中葯知識產權問題

我國的新葯保護是保護國外在中國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仿製的所謂新葯,其目的是保護國內開發者的利益,防止重復開發,避免市場無序的競爭。既然新葯有了行政保護的門檻,就必然阻止其他人的仿製,新葯的轉讓利潤就相當巨大。品種開發的人越少,其利潤越大;適應症越廣的葯品;其利潤越大。舉例說明,全國四類新葯奧硝唑僅僅三家開發,任何一家的全部轉讓利潤都不會小於1000萬元。假一類新葯加替沙星(申報時美國已經上市,實際是二類),全國申報了接近20家,全部劑型(片、膠囊、輸液、水針等)要超過60個,每一個研製者的利潤都不會小於500萬元,總毛利潤接近一個億。
新葯開發的巨額利潤帶動資本市場,大量的資金從不同的渠道匯總到新葯開發,新葯開發公司如雨後春筍,新葯開發的重復數量不斷增加。全國出現了新葯(仿製國外的葯)開發的新高潮,僅江蘇省在去年辦理新葯研究資質的過程中,就有接近300家研究單位。筆者通過業內了解到全國有不同規模的新葯開發公司超過了800家,其中出現了像北京德眾萬全公司那樣的大規模仿製葯公司,據說每年的新葯申報數量接近30個。

⑩ 保護葯品知識產權會否影響仿製葯

10月10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指出,葯品知識產權的保護,符合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促進醫葯產業創新發展的需求。鼓勵創新,也鼓勵仿製。該保護的要保護,保護時間一到,仿製葯就上市,形成斷崖式價格下降。這樣為臨床用葯可及奠定基礎,這套制度設計在美國實行三十多年,達到兩個目的,既鼓勵創新,又促進仿製。

所謂數據保護,就是研究者自行取得的數據不被別人商業利用,行政部門對企業申報的數據要採取保護措施。

葯品知識產權保護的系列措施,完全符合我們國家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促進醫葯產業創新發展的需求,對保護和激發我國正在蓬勃發展的民族醫葯創新活力,尤其是對我國特有的具有獨立自主知識產權的中葯領域,將會發揮極大的積極作用,全面的提升我國醫葯產業的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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