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所有權的認定
A. 車輛的登記車主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如何認定車輛所有權的歸屬
如實際出資人承擔了購車費用且車輛已交付,車輛的所有權應該歸屬於實際出資人。原因:
物權取得須合法;物權取得的方式必須合法,如買賣、贈與、繼承等,在登記車主與實際出資人對車輛歸屬有爭議的情況下,因實際出資人承擔了購車費用並且獲得該車輛,其取得的方式具備物權須合法取得這一核心要件,
交付是車輛所有權發生變動的要件;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車輛行駛登記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備物權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復函》中也支持了這種觀點。
B. 如何確定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機動車屬於動產。但是對機動車所有權轉讓的時間到底如何確定,在實際中爭議一直很大。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在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來確定車輛所有權轉移;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在買賣合同簽訂後,並實際交付車輛後,車輛的所有權即發生轉移,而不是以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來確定所有權的轉移。在實踐中對車輛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個人理解不同,因此在法律適用中造成了很大的不同。 持第一種觀點的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及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認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必須在辦理了變更登記後才能發生轉移的效力,否則在買賣雙方之間只產生債權,而不導致物權的變動。但是從交法第十二條(一)項規定的字面含義來看,並沒有明確規定登記後車輛的所有權才能發生轉移,所以僅應理解為是交通管理部門為方便對機動車進行行政管理的而進行的一種登記,而不是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幾年來作出的《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即體現了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作為判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精神。即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實際佔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與實際佔有人不一致的,根據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原則來確定賠償義務人,即由對該機動車享有運行支配權或者運行利益的主體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以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為賠償主體。新頒布的《物權法》也明確規定了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從物權法的規定來看,明確了作為動產的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以交付為准,而不是以辦理變更登記來確定物權的轉移。但是,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樣就明確了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對於司法實踐中處理因車輛買賣、交通事故索賠等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法律依據。
C. 機動車所有權啥意思
就是車屬於誰的意思,車主對車子有所有權,但是把車租借出去的話,就是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了。
D. 車輛所有權的問題
首先問一下,車輛能否登記為共有人
如果能登記共有人的,就登記,不能登記,擔心自己的權益
可以簽訂個借款憑據。立個協議,貨車收益各自分擔,並辦個公證較好
E. 如何認定車子的產權,即如何判定誰是車主
車輛的產權歸屬,首先按車輛登記信息進行認定,登記在誰名下的,即屬於誰所有。
但是,因為車輛屬於動產,根據特物權法的規定,車輛買賣的從實際交付給買受人起,車輛所有權就發生轉移,買受人享有車輛所有權。只不過,這種不辦理過戶手續的車輛買賣,只在買車人和賣車人之間有效,不能對抗其他善意相對人對車輛行使權利。
F. 車輛所有權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定買賣合同中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有關答復,機動車所有權應從交付時起轉移。因此,車輛的所有權應該是歸你妻子所有!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G. 車輛登記人是否為車輛所有權人的審查認定
車輛的登記信息,可以去車管所查詢的,如果是關於訴訟的,查詢他人財產,律師有相關材料是可以查的,立案受理書,法院協查令,不同地區要求不一樣。
H. 車輛所有權糾紛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占性支配的權利。在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國家土地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還包括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至於法律沒有規定為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則屬於國家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即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根據《民法通則》第74條、《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有以下3類:(1)村農民集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對土地進行經營、管理;(2)如果村范圍內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3)土地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I.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所有權怎麼確定
哈,登記公示,如果登記的名字不是你的,你時實際出資人,你的出資證明啊,發票啊,購車合同啊,銀行賬目明細啊都是你實際出資人的地位。你問的太模糊,我也只能泛泛而談
J. 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條件是什麼
《物權法》第24條登記對抗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條規定似有矛盾。
機動車買賣中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機動車在保險單批改後出險的,買受人作為所有權人應當有權獲得賠償。機動車已經交付的,但沒有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所有權移轉,此時買受人尚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而出賣人不是所有人不享有保險利益,都無法獲得賠償。機動車尚未交付,但已經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此時買受人尚不是所有人,而出賣人已不是合同當事人,出賣人自不可請求賠償。(對其保險利益可解釋為合同上的利益)但是買受人基於合同仍享有保險利益,似乎可以請求賠償。
對於出賣機動車後未辦理過戶手續,但已經交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出賣人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因已經喪失了對機動車的控制而且也不是所有人,讓出賣人承擔責任至為不公平。最高院的批復也矛盾重重。
(對此問題,對保險利益的理解應當包括佔有、合同等,而不應簡單的理解為所有權關系,同時還要考慮保險合同關系人以及危險增加的因素來判斷是否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