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使用權
❶ 海域使用
【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
【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海域。
【海域所有權】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
【海域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海域使用權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海域使用權終止。海域使用權終止後,原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者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和構築物。
【海域使用權期限】海域使用權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①養殖用海15年;②拆船用海20年;③旅遊、娛樂用海25年;④鹽業、礦業用海30年;⑤公益事業用海40年;⑥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50年。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海域的,應當至遲於期限屆滿前2個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請續期。除根據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應當批准續期。准予續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依法繳納續期的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權登記發證】國務院批准用海的,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應當向社會公告。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海洋功能區劃】是指依據海洋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特定條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導功能和使用范疇。海洋功能區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①按照海域的區位、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等自然屬性,科學確定海域功能;②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安排各有關行業用海;③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海域可持續利用,促進海洋經濟的發展;④保障海上交通安全;⑤保障國防安全,保證軍事用海需要。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全國海洋功能區劃。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海洋功能區劃,編制地方海洋功能區劃。海洋功能區劃實行分級審批。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准。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功能區劃,經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批准。沿海市、縣海洋功能區劃,經該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海洋功能區劃的修改,由原編制機關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的海域功能。經國務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國防安全或者進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區劃。
【海域使用審批】是指對單位和個人的用海申請依法審查批准,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海域,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①海域使用申請書;②海域使用論證材料;③相關的資信證明材料;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海洋功能區劃,對海域使用申請進行審核,並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應當報國務院審批包括:①填海五十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②圍海100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③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700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④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⑤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用海。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用海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收回海域使用權】是指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情形主要有:擅自改變海域用途、不按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的需要等,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的需要在海域使用權期滿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對海域使用權人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海域使用金】國家實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上繳財政。根據不同的用海性質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規定一次繳納或者按年度逐年繳納。對於下列用海,免繳海域使用金:①軍事用海;②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③非經營性的航道、錨地等交通基礎設施用海;④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海難搜救打撈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下列用海,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可以減繳或者免繳海域使用金:①公用設施用海;②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③養殖用海。
❷ 自然人申請海域使用權應滿足什麼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海域使用權的申請審批、招標、拍賣、轉讓、出租和抵押,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第四條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以下簡稱用海預審)。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申請的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
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海域使用論證
第六條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選劃的養殖區進行整體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和個人申請養殖用海時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但圍海養殖、建設人工漁礁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養殖用海項目等除外。
第七條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申請人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組織招標、拍賣的單位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
第八條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擔論證項目,並對論證結果負責。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技術人員須持證上崗。
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分級標准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海域使用論證應當客觀、科學、公正,並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和標准。
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應當符合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寫大綱要求。
第十條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組織專家對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有效期三年。
海域使用論證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用海預審
第十一條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在項目審批、核准前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取得用海預審意見。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
❸ 海域使用權怎麼設立的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海域。
申請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請書;
(二)海域使用論證材料;
(三)相關的資信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海洋功能區劃,對海域使用申請進行審核,並依照法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海域使用申請,應當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下列項目用海,應當報國務院審批:
(一)填海五十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二)圍海一百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三)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七百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四)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用海。
前述規定以外的項目用海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海域使用申請經依法批准後,國務院批准用海的,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海域使用申請人自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
海域使用權除依照前述規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過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取得。招標或者拍賣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訂招標或者拍賣方案,應當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招標或者拍賣工作完成後,依法向中標人或者買受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中標人或者買受人自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
❹ 根據《物權法》,海洋是不動產嗎
狹義上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他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廣義指不能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
《物權法》采狹義
國家海洋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全面落實海域物權制度的通知
(國海管字〔2007〕208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計劃單列市海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已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貫徹實施《物權法》,全面落實海域物權制度,切實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物權法》確立海域物權制度的重大意義
《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對於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推動形成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物權法》在「所有權」編第46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這不僅豐富和完善了《憲法》關於自然資源國家所有的規定,而且有助於樹立海域國家所有的意識,防止一些單位或者個人隨意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避免海域資源浪費和海域國有財產流失。《物權法》在「用益物權」編第122條專門規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進一步明確了海域使用權派生於海域的國家所有權,是基本的用益物權。《物權法》將海域的國家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相分離,有利於保護各類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增強他們在海域開發投資的信心,對於促進沿海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和諧社會建設將發揮重要作用。
二、深入開展《物權法》和海域物權制度的學習宣傳
近日,中共中央宣傳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司法部、全國普及法律常識辦公室聯合發出《關於加強物權法學習宣傳工作的通知》。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該通知的要求,掀起一個學習宣傳《物權法》和海域物權制度的高潮。領導幹部要帶頭學習《物權法》,深刻領會《物權法》的基本精神、主要規定以及確立海域物權制度的重要意義,正確處理行使行政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的關系,增強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能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在2007年5-8月期間開展一次《物權法》專題培訓,使各級海洋管理幹部深入了解《物權法》的基本知識和海域物權的基本制度。要廣泛利用各種方式,深入宣傳《物權法》,特別是《物權法》有關海域物權的規定,使廣大用海單位和個人樹立正確的財產權利觀念,不斷增強海域屬於國家所有意識,澄清對海域所有權歸屬問題的模糊認識,糾正「祖宗海」、「門前海」等錯誤觀念,在自覺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的前提下,學會運用《物權法》爭取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❺ 海洋使用權滿了國家收回有補償嗎
按相關規定使用權滿了可以要求繼續承包,如放棄承包,一般不會給其它補償
❻ 海域使用權到期後沒有因為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海洋漁業局將海域收回是否合法
是合法的,因為你的使用期已到!
❼ 全世界沒有領海線的國家有哪些他們既然沒領海線,有沒海洋使用權
內陸國家都沒有海岸線,自然沒有領海和領海線。比如哈薩克,蒙古等。至於是否有海洋使用權,公海肯定是有的。如何進入海洋,則與相關國家協商解決。
❽ 海域使用權的介紹
海洋具有巨大的經濟效用,並一直為人所利用,但海洋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並非私法上財產權利的標的物,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長期以來人們對海洋通常不能進行排他性的使用。人類對海洋的傳統利用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撈漁業,這兩種利用方式均不能構成對海洋排他性的支配。一物可被排他性支配的前提,是該物能被特定化,即「物權法上的物必須具有可以被特別認定的性質,難以被特定化的物難以為物權所支配,因而無法成為物權法中的物」.。海洋的部分海域也開始成為私法規范的對象,其變化的動因在於經濟發展的需要、對海洋利用技術的提高以及對海洋利用方式的變化。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生產技術的發展,人類愈加註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人們利用海洋資源方式的更新和范圍的擴大,特別是海洋養殖業和海洋采礦業的迅速發展,導致人們對海洋的一部分即海域的排他性使用逐漸普遍化。從事海洋養殖業,諸如養殖魚類、藻類、蝦蟹類、貝類等,需要長期穩定佔有使用特定的海域;從事海洋采礦業,諸如海上開採石油天然氣,需要在采礦區建築鑽井平台或採油平台,這也要長期穩定佔有使用特定的海域;另外,在離開海岸的水中修築建築物或游樂設施,劃出一定海域作為旅遊業者經營的游覽觀光區或休閑游樂區等等,也需要長期穩定佔有使用特定的海域。
人類對海洋利用方式的變化,提出了許多必須以法律回應的問題。
(1)從事海洋養殖業或海洋采礦業等,需要對特定海域進行長期的穩定的佔有使用,而且這些特定海域可以利用現代測繪技術簡便確定。因而這些特定海域具有可利用性和可特定性,完全可以作為民法上的物。
(2)為了有效利用海洋資源,特定海域利用者的經營活動必須得到法律保護,必須不受他人干涉。因此,不僅要通過公法維護國家對海洋的支配,也要通過私法維護海域利用者對特定海域的支配。
(3)從事海洋養殖業或采礦業的經營者因此對特定海域存有特別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首先應當得到民法的確認和保護。
(4)對特定海域使用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關系中,包括海域使用者與海域所有者即國家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不能僅僅通過行政法來調整,也要通過民法來調整。
傳統民法上物的概念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通行的,但並未考慮到海域、水流等這類具有流動性、不宜從同一性的角度把握的物。海水本身是無法特定的,但將海水放到一定的空間上來理解則是可以特定的。就中國法律的規定來看,海域的特定性強調其空間性,對海域的理解應該是特定范圍內的海水體(而非海水量)及其海床、底土。
對於特定海域的利用是由眾多權利主體進行的,這就是對海域資源的共享性,一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行為一般均會影響到其他人的利用,例如,海域處在不斷的運動中,某一海域的海水流到另一某片海域中,同時另一片海域的海水又補充進來,海水就是在這樣的運動中存在著,也正是由於海水的這種流動性,使得海洋污染的規模更大速度更快,一個地區的海洋事故會迅速波及其他地區,迅速形成規模性的災難。海域的共享性不僅指不同海域使用權人之間的共享,還應包括不同時期對同一海域的共享,涉及到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為此,必須對各種利用行為進行有效的規范。 中國新頒布的《海域使用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中國《海域使用法》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稱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海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持續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動,適用本法。」從這一定義來看,海域的范圍很廣,表面上看起來是由一定范圍內的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組成的,但實際上,所有水體、水面、海床、底土是不可分離的整體,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均不能稱其為海域。所以,從事海上捕撈、海水養殖、海底石油開采、海上旅遊航運等,均屬於海域使用的范疇;就同一地段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樣適用傳統民法中「一物一權」的規定。
灘塗屬於海域還是土地,決定在灘塗上是否可以根據現行法律設定土地權利,即灘塗作為一種自然形態,可否作為法律上的財產權利客體;進一步地說,如果可以作為財產權利客體,應是何種財產權利的客體。其次,在法律上灘塗與土地或海洋的界線在何處,由此決定灘塗作為某種財產權利客體范疇的邊界,也決定了有關法律的適用范圍。
值得研究的是灘塗是否屬於海域使用權的客體,從自然屬性來看,灘塗的范圍主要在低潮線和高潮線之間的地帶即潮間帶,以及向海和岸兩側自然延伸的部分,如高潮線以上的灘地以及低潮線以下淺水中的海灘。
如果灘塗屬於海域,會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灘塗所有權只能屬於國家,因為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2)利用灘塗的單位或個人可擁有的權利,限於對灘塗的使用權;
(3)灘塗使用權的設立、移轉、消滅等,須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作產權登記;
(4)灘塗按海洋功能區劃予以管制;
(5)對灘塗使用的行政管理等,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如果灘塗屬於土地,則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灘塗所有權既可以屬於國家,也可以屬於農民集體;
(2)灘塗利用者可擁有的權利,既可以是所有權(如利用者為農民集體),也可以是使用權;
(3)灘塗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以及灘塗使用權的設立、移轉、消滅等,均須在土地管理部門作不動產登記;
(4)灘塗按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劃分實行用途管制;
(5)對灘塗使用的行政管理等,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在傳統民法上,灘塗屬於海洋的一部分而不屬於土地。在羅馬法上,「海岸延伸到冬季最高潮所達到的極限」,而且「依據自然法而為眾所共有的物,有空氣、水流、海洋,因而也包括海岸」。這種傳統民法對海洋與土地的劃分標准,在當代亦無多少變化,例如:「在日本,社會上通常的觀點是,根據海水表面漲到最高潮時達到的水邊線為基準劃分海和陸地。並且現在一般認為海面以下的地盤不是土地。」因灘塗在最高潮時被海水淹沒,因而應為海洋的一部分。可見,凡是以海水高潮線作為海域與土地界線的國家,灘塗在其法律上應屬於海域的一部分而不屬於土地。
在中國的情形卻有所不同。在中國制定《民法通則》時,對灘塗的利用(主要是海洋養殖)已經十分普遍,灘塗已經被視為可以進行排他性使用的自然資源,已經屬於民法上財產權利的客體范疇。依據《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規定,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包括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可見,在中國民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已經把灘塗作為土地的一種形態。所以在中國,海水高潮線沒有劃分海域與土地邊界的意義。
❾ 什麼是海洋使用權制度
海洋使用權制度簡單地說,就是「土地使用權制度」的規定在海洋資源使用專方面的法律規屬范。
象土地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一樣,海洋也是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但是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分離,只不過使用者要付給所有者一定的收益比例。
❿ 海域使用權的問題
因海域使用權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海域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海域使用現狀。 填海項目竣工後形成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自填海項目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憑海域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