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含義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含義,著作權是屬於專屬的權利,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的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其他人上使用作品的需要經著作權人的同意,那麼著作權法定許可的含義是什麼?著作權法許可著作權法定許可的含義:著作權法定許可是指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使用該作品用於特定的活動,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報酬而不債權的一種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第三十三條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㈡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發表的含義是()
一、發表權。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還包括決定以何種形式發表和在何時何地發表的權利。所謂「公之於眾」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眾公布,而不是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給家屬、親友,或向某些專家請教。是否公之於眾並不取決於聽眾或者觀眾的數量,很多情況下取決於作者的主觀意向與提供作品的方式。向公眾發表演講,聽眾可能很少,也屬於發表;將作品提供給親屬、親友,可能觀者很多,也不是發表。發表權是決定是否發表的權利,作者只要作出發表或者不發表的決定即是在行使發表權,並不是說作者必須自力親為去發表作品才叫行使發表權。
二。以復制、發行等方式使用作品,必然要發表作品。因此,有人認為,發表權屬於財產權,或者兼具人身權與財產權兩種性質。的確,發表權與作品的使用密切相關,不發表作品而首次以復制、發行等方式使用作品是不可能的。但是,與財產權同時行使並不表明本身就是財產權。發表權的重點在於是否公之於眾。如果作者單獨行使發表權而不行使具體的財產權,很難說此發錶行為是行使財產權利,如在公眾集會上發表演講,留下遺言其作品在其死亡後可以公之於世等。著作權法在規定發表權時,在很多情況下作了不同於其他人身權的處理。如規定了其他三項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卻規定發表權與作者的財產權一樣,其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五十年。這樣規定是從有利於作品的傳播出發的,而不是因為發表權是財產權。
㈢ 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及其含義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回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答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
人身權,是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後,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於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具體內容:
1.著作人身權整體的不可轉讓性;
2.不可剝奪性;
3.個別權能的可繼承性(如發表權)。
4.著作人身權的永久性
該權利內容包括:
1.發表權
2.署名權
3.修改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
㈣ 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的含義
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是相對於著作權登記取得原則來說的。也就是說,符回合法律規定的文學、藝術、科學答作品無論是否發表,都在創作完成後自動取得著作權。但著作權自動取得並不是無條件取得,它要求受保護的表達必須以某種方式表達出來,被別人感知。並且該表達是符合著作權法的作品,有適格的著作權主體。
㈤ 著作權和出版權是一個概念嗎
著作權和出版權是一個概念嗎?隨著國民素質的不斷提高,國民的法律意識也越來越強烈。越來越多的公民更加的關注法律,不斷的學習普及法律。越來越多的公民開始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近日來,有讀者問到著作權與版權的問題。著作權和出版權是一個概念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六條: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所以說,從法律的上來講,著作權就是版權。一、著作權即版權的原因為什麼說: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其主要理由是:第一,無論稱著作權還是稱版權,其規定的內容大體上是一致的。從世界各國的立法體例來看,稱著作權法的國家,其保護的客體不僅包括文字作品,也包括其他作品,還包括鄰接權的內容。稱版權法的國家,保護的內容主要也不是出版者的權利,而是作者的權利,其版權保護的客體和稱著作權法的國家基本一致。因此,稱著作權法還是稱版權法,從各國的歷史條件出發,其細微處可能有點差別,但從實質看,兩者的含義是一致的。第二,在國際法領域,著作權一詞和版權一詞是通用的,可以互換。如以大陸法系國家為主發起的伯爾尼公約,其第二條兩款中使用Author’sRight,日文轉譯為著作權,在該公約英文文本中,這幾處都換為Copyright,日文轉譯為版權。第三,從我國的使用上看,著作權一詞和版權一詞也是通用的,其含義一致。對英文中的Copyright,香港地區的作者一般譯為版權,台灣地區的作者一般譯為著作權,我國大陸的作者有的譯為版權,有的譯為著作權。從撰寫的論文和出版的圖書來看,雖然有的冠以著作權法有的冠以版權法,但研究的問題是相同的。二、權利種類和形式著作財產權的種類在過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原先較單純的出版權、演出權,因電影的發明而有公開上映權、因廣播及電視的發明而出現公開播送權,時至今日因網際網路的普及化,公開傳輸權隨之而生,除了這些一個接著一個出現的新型態著作權利,另外一些較傳統的權利也由於人類生活型態的轉變而發生變化,例如因為國際間的交流日漸頻繁,著作物在各地區以及國際間的散布權問題獲得重視;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於所有權擁有將該物出租的權利,規模有限,對於著作權人的利益影響不大,但由於大型連鎖租書店的出現嚴重影響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權亦須被顧及。一般來說,著作權人對於著作享有若干項基本權利,其中有一些是專屬權利。他們享有使用、或根據議定的條件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專屬權。作品形式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㈥ 著作權的概念具有哪幾方面的含義
著作權的概念具有哪幾方面的含義,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僅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廣義的著作權既包括狹義的著作權內容,還包括著作鄰接權,即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如藝術表演者的權利、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圖書和報刊出版者的權利等。那麼著作權的概念具有哪幾方面的含義?著作權的概念著作權的概念具有哪幾方面的含義?第一點、著作權的主體是著作權人,即依法享有著作權的人。著作權的主體不僅包括直接進行作品創作的作者,而且還包括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人,如作品改編者、作品翻譯者、著作權的被許可使用者、著作權的合法繼承人等。此外國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成為著作權的主體,如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把其著作贈與、捐獻給國家後,國家即可成為該著作權的主體。第二點、著作權的客體是基於創作活動而產生的作品,即通過人的思維的分析、概括而產生的、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的腦力勞動成果。第三點、著作權的內容是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內容的專有權利。著作權的概念具有哪幾方面的含義?著作權屬於民事權利,它既不同於一般的財產權,也不同於一般的人身權,而是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內容,並且這種權利為著作權人所專有。著作權的概念具有哪幾方面的含義?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㈦ 著作權的客體是什麼
著作權的客體:
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特徵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現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
三、該表現形式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范疇
受保護對象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保護對象
一、不具備作品實質條件,主要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為保護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不適宜以著作權法保護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單純事實消息。)
㈧ 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及其含義
.具體人身權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人身權,是不可以轉讓的,其他屬於財產權,可以繼承和轉讓
㈨ 著作權和出版權是一個概念嗎有什麼區別
版權與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沒有區別。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視台、出版社等等。
版權是作者在自然法上的財產權(所有權)還是社會作為讓步而由法律授予作者的有限的法定壟斷權(調整權)?對這一問題做出正確回答的前提是確定版權的理念:
版權是為了保護作者的權利而設立還是為了知識的進步和公眾的福祉而確立?當然版權法律同時擁有這兩種功能,但是那一項是它的基本理念呢?當作者權利和公眾的福祉發生矛盾的時候誰是第一位的呢?
版權的主要目的是以知識的進步促進公眾的福祉,為了鼓勵新作品的復制和在公眾中的傳播,版權通過賦予作者復制和分發的專有權以激勵創作者的創作活動。為了促進公眾的福祉的目的,作者的這些權利有很多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是通過合理使用制度體現來。版權調整的權利涉及到三個利益群體——作者、發行者和使用者。版權法作為支持知識進步的基礎既要考慮給與創造者和傳播者報酬也要重視支付這些報酬的使用者的合理的權利。從18世紀早期英國開始制定版權法開始,版權一直是為了試圖平衡創作者(和他們的出版者)的權利與使用者的權利的產物,現在是將來也是。三個利益群體都在使用版權作品,使用的目的不同,作者用來穿作新的作品,發行人在市場上分發作品,消費者在家中、學校和辦公室使用作品,作者進行創造性的使用,發行者進行商業使用,消費者進行可能涉及也可不涉及商業問題的個人使用。對版權資料的創造性使用和私人使用會與發行人和企業主控制商業使用的目的發生沖突,這使得平衡各種
競爭利益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使事情更復雜的是,不同團體的成員在不同的時間會有不同的立場。例如,一個作者會希望可以自由的引用他人的作品,卻不希望別人引用自己的作品而自己得不到補償;一個出版商會希望可以出版他人的一本書的一部分,但卻不願給與別人這種優惠;只有消費者的立場是不變的:他們希望可以自由的使用這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