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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02:33:04

使用權 所有權 支配權誰更大

就像夫妻之間,夫妻之間按照法律和人們的一般常識,夫妻之間是具有互相「所有」的關系。所以我們在小說和電影電視中常常看到男女戀人或者新婚的男女間的一句流行的對白是「我是屬於你的了!」

也就是說夫妻之間彼此具有「所有權」。但是,現實的夫妻之間,是否就意味著這種所有權同時就必然具有使用權和支配權呢?按理說,所有權就同時意味著具備使用權和支配權。但是,眾所周知,夫妻之間的這種所有權並不必然的意味著使用權和支配權。盡管從理論上講,所有權必然意味著使用權和支配權,但是實際的情形卻往往並非是這樣的。有些夫妻之間,彼此不能使用的情況是由的,卻被別人使用了;有些夫妻也不能彼此支配,卻被別的第三者支配了。

同樣的,一所房子,你擁有房產證,從法律上房子是你所有了,按理也同時就具備了使用權和支配權。但是,國家政府一道行政命令,可能就要拆掉你的房子,讓你搬遷。你也沒法,你說這個房子的支配權和使用權真的歸你了么?

再有,我們國家的國有資產,按理是屬於全民的,我們每個人都是主人,都是平等的所有者。可是,實際上呢?誰有資格進入國營企業工作?誰有資格享受國有資產中的好處?譬如,一個人進入大學了,那些大學的教師還有子女可以優惠讀大學。請問那些大學的教職員工憑什麼能享受全民資產的優待特權呢?他們一方面享受了大學這個全民資產所給與的高工資,卻還要讓子女享受更多的讀大學的優惠?這個國有資產的性質還真正是全民的么?我們的工廠、學校、醫院、國家機關,何處不是充滿這種並不公平的政策和做法呢?這不是對全民所有的莫大諷刺嗎?全民所有的資產的所有權和支配權、使用權為什麼會發生分離呢?全民的所有權為何會演變為部分人的使用權和支配權呢?

同樣,人民的政權是全民所有的。但是,全民真的在這個人民的政權中享受了平等的權利嗎?政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支配權是不是發生了分離?分離的原因是什麼?一個與使用權、支配權相脫節的「所有權」還能叫真正的所有權么?

最後歸結為兩個問題:一是所有權、使用權、支配權為什麼會發生分離以及是否需要和怎樣避免這種分離?二是在所有權、使用權和支配權相分離的前提下,如果讓你選擇其一,你到底願意選擇哪種權力呢?

㈡ 使用權與所有權有何區分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使用權,釋義為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所有權與使用權區別:
1、從民法關於所有權的相關原理來看。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使用權是實際利用的權利。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並非必然是同一主體,因為通過一定的契約,非所有權人也可獲得使用權,比如房主可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因此,樓宇屋面的使用權經全體業主同意,可以讓給開發商來使用。
2、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相關條款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共同製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七條明確要求買賣雙方應對樓宇屋面使用權的歸屬作出約定。那麼,只要開發商與業主能夠協商一致,開發商就完全可以通過購房合同的約定來取得樓宇屋面的使用權了。

㈢ 什麼叫使用權,什麼叫所有權,法律上的區別在哪裡

房屋的產權在法律上的嚴格定義指的是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回分權在內,是完全物權答,可以繼承和轉讓。而使用權只是對物的一種權利的行使方式,使用權人在沒有得到所有權人許可的前提下,將不能任意處置該房屋。至於是買城區房屋的使用權還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更加符合您的需要的問題,並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這需要您在清楚前述使用權和所有權區別的前提下,結合您的實際情況和投資意向來決定。

㈣ 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區別

普遍而言,所有權就是到晚上,用畢需要置放的合法地方,就是具有所有權。
只能白天領出,借出加以使用,晚上或者用畢要歸還的,就是使用權。

㈤ 所有權和使用權有什麼不同

網友王睿問:請問使用權和產權究竟有什麼不同?花十幾萬買城區內的房子的使用權+租金和花幾十萬買新房子的產權+物業管理費用,哪種比較劃算? 李律師答: 房屋的產權在法律上的嚴格定義指的是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在內,是完全物權,可以繼承和轉讓。而使用權只是對物的一種權利的行使方式,使用權人在沒有得到所有權人許可的前提下,將不能任意處置該房屋。至於是買城區房屋的使用權還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更加符合您的需要的問題,並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這需要您在清楚前述使用權和所有權區別的前提下,結合您的實際情況和投資意向來決定。

㈥ 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有什麼區別有什麼關系

所有權: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使用權: 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
經營權:經營過程中對企業財產經營、投資和其他事項所享有的支配、管理權。

㈦ 有形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如何區分

有形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區別:

1、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2、使用權,釋義為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從民法關於所有權的相關原理來看。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使用權是實際利用的權利。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並非必然是同一主體,因為通過一定的契約,非所有權人也可獲得使用權,比如房主可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因此,樓宇屋面的使用權經全體業主同意,可以讓給開發商來使用。

(7)所有權使用權擴展閱讀

有形資產產權是人們對實物形態的物品的使用權,而無形資產產權是人們對非實物形態的信息、知識等的處置權、擁有權。在人類歷史的不同階段及各個國家的不同發展時期,存在過許多不同的產權制度,從而產生了不同的創新激勵效應。

由上面分析可知,在西方國家,產權經歷了由原始公有產權向排他性公有產權繼而向排他性私有產權的轉變。在原始的公有產權制度下,任何財產、資產都是公共性質的,誰都可以佔有和使用它們,因此,人們毫無創新動力可言。

㈧ 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區別

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區別:
1、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
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2、使用權,釋義為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3、從民法關於所有權的相關原理來看。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使用權是實際利用的權利。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並非必然是同一主體,因為通過一定的契約,非所有權人也可獲得使用權
4、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相關條款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共同製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七條明確要求買賣雙方應對樓宇屋面使用權的歸屬作出約定。那麼,只要開發商與業主能夠協商一致,開發商就完全可以通過購房合同的約定來取得樓宇屋面的使用權。
(8)所有權使用權擴展閱讀:
所有權與使用權是不同的
第一,從民法關於所有權的相關原理來看。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使用權是實際利用的權利。
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並非必然是同一主體,因為通過一定的契約,非所有權人也可獲得使用權,比如房主可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因此,樓宇屋面的使用權經全體業主同意,可以讓給開發商來使用。
第二,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相關條款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共同製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七條明確要求買賣雙方應對樓宇屋面使用權的歸屬作出約定。
那麼,只要開發商與業主能夠協商一致,開發商就完全可以通過購房合同的約定來取得樓宇屋面的使用權了。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所有權
搜狗網路-使用權

㈨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
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
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
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
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
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
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
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
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
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
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
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
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
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
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
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
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㈩ 什麼叫做所有權,包括什麼叫使用權

1.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
2.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3.使用權,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運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可能性。大陸法民法中所有權的權能之一。作為所有權權能的使用權具有最廣泛的概括性,所有人可以在法定限度內依任何目的和方式使用其物。他物權人依特定目的和方式運用或利用他人之物的法律可能性。他物權中的使用權具有特定的內容;例如地上權中的使用權僅以地上建築或植樹使用為內容,地役權中的使用權僅以土地通行或排灌使用為內容,用益權中的使用權僅以物的正常用途使用為內容等。中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土地資源使用權亦屬此類。
求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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