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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02:31:29

所有權,善意取得問題!!!

遺失物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啊,不能放在一起比較的。
我國民法采羅馬法不能取得所有權主義,也就是說,無論拾得人拾得遺失物經過多久,都不能取得所有權,而應當返還給權利人。
反過來說,善意取得所針對的動產,應當是佔有委託物,比如因租賃、寄存、借用等,基於真權利人的意思而喪失佔有物。而非佔有脫離物,也就是遺失物。
你所說的兩年期,應該指的是拾得人予以有償轉讓的情況。這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才設定的兩年期。這兩年期,權利人可以找受讓人追回,也可以找無權處分人請求不當得利或者侵權損害賠償。
PS:找受讓人追回的情形也分為兩種
1、受讓人通過拍賣,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情況下,權利人應當支付相應費用,即有償回復。
2、除此之外,不須支付費用,即無償回復制度。此時,受讓人只有符合法定條件下,才能向無權處分人主張費用返還權。

⑵ 善意取得所有權和抵押權

1、「現實中可不可能發生這種情況的呀? 」:完全可能,這是先抵押後出賣抵押物,可能是出賣時經過抵押權人(銀行)的同意、也可能是抵押人(也就是房子所有人)惡意隱瞞善意第三人房子已抵押的事實而導致。

2、「如果不可能,抵押權和善意取得有其他重疊的情況的時候,怎麼處理呢」:嘿嘿,朋友,如果不可能出現,就不用處理了。只有在現實中有可能出現時才需要處理呦。

3、「那麼抵押權優先還是善意取得的所有權優先呢」:
(1)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對抗第三人,不管是善意第三人還是惡意第三人:雖然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一般應優先於抵押權,但這里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所有權有瑕疵,所以:抵押權應優先於所有權。
(2)至於惡意第三人的損失:自負。善意第三人的損失:應向出賣人索要賠償。

4、其實,對此類事情《物權法》已有明確規定:
(1)如果房屋所有人把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是經銀行同意的:房屋所有人應將賣房所得價款提前清償銀行的債務、或者是向公證處提存。賣房錢超過銀行貸款的部分可以由房屋所有人留下;如果賣房的錢還不足以償還銀行貸款:由房屋所有人補足銀行貸款。
(2)如果房屋所有人未經銀行同意而賣房:買賣無效,除非善意第三人替房屋所有人清償銀行的所有債務才行,至於善意第三人的損失,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依據是:《物權法》第191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⑶ 所有權的善意取得應如何處理

1,要確定小張是否構成物權法所稱的「善意取得」。小張所謂的善意取得不一定符合法律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具體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善意取得,必須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

2,如果小張雖然主觀上沒有惡意佔有的目的,但是,不符合物權法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小張不構成善意取得,原物權人有權要求小張返還財物。小張只能向非法處分他人財物的行為人索賠損失。

2,如果小張確實構成善意取得,可以對抗原物權人的物權追及效力,可以依據物權法拒絕將財物交給原物權人,原物權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要求索賠損失。

具體的情況在物權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零八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⑷ 關於所有人不想放棄所有權,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就他人的權利標的所為的處分行為。無權處分行必須是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不以自己的名義,而以權利人的名義進行的,將構成無權代理行為。

無權處分行為本質上是效力待定的行為,即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後果的行為。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雖未確定,但可經一定的途徑確定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即使該行為能產生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後果。如沒有特定的途徑,該行為將是無效的。對此,我國的《民法通則》未做具體規定。但《合同法》的51條做了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此可知,要使無權處分行為這一效力未定的行為確定為有效的行為:

其一,無權處分行為經權利人追認溯及成立時發生效力。

其二,無權處分行為,因處分人在事後取得處分權,溯及成立時發生效力。此種情形是指無權處分人在處分時尚無處分權,但事後因繼承,買受,或者受贈等情形而取得的物的所有權。

然而,在實際中,對《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卻存在著一個例外(參見王利明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頁。),即當事人之間的無權處分行為符合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時,則該無權處分行為將成為有效的法律行為。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取得的該動產的所有權。由此可知,善意取得作為所有權的一種原始取得方式(參見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修訂第三版)》(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36頁。),是無權處分行為的結果,是基於法律規定而使無權處分行為轉換為有效行為的又一方式。可是,作為《合同法》對無權處分行為轉換為有效行為的規定的一個例外,善意取得必須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

一、無權處分人,即佔有人。是基於所有人的意思而合法的佔有處分物。所以盜贓,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

二、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於善意。受讓人善意是指受讓人誤信財產的讓與人為財產所有人。

三、取得的財產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動產。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轉物,如爆炸物、槍枝彈葯、麻醉品、毒品等,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國家專有的財產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轉的國有財產,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四、受讓人必須是通過交易而有償取得財產。受讓人取得財產必須是通過買賣互易、債務清償、出資等具有交易性質的行為實現的。如果通過繼承,遺贈而取得的財產,不能產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因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只能從被繼承人和遺贈人那兒取得個人的合法財產,而不能通過繼承和受遺贈而取得被繼承人和遺贈人以外的他人的財產。

⑸ 物權法中善意取得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⑹ 善意受讓人與所有權人有什麼法律關系

如果善意受讓人構成善意取得,即原始取得所有權,原所有權消滅。

產善意取得有4個要件:
一,改物為佔有委託物;
二,佔有人無權處分改物;
三;以合理的價款轉讓;
四;已經交付;五,第三人為善意。
如果沒有上述條件中的任何一個,即不構成善意取得。因為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有效。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⑺ 關於善意取得物所有權問題的疑問,請高手指點

給你舉個例子吧。比如說甲把乙(房屋所有權人)賣給了丙,且丙並不知道甲乙的關系。這時丙就屬於善意取得,。這時原物就應該屬於丙,乙只能向甲主張權利

⑻ 什麼叫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即時取得對該物產的所有權的一種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在商品交易在更廣泛的領域中進行,能夠均衡所有權人和善意受讓人利益。善意取得制度有關於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和關於不動產是否適用善意取得這兩方面的研究。

(8)善意所有權擴展閱讀:

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並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對市場出售的商品逐一調查。

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後,根據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為而使交易無效,並讓受讓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推翻已經形成的財產關系,而且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隨時擔心買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還,這樣就會造成當事人在交易時的不安全感,也不利於商品交換秩序的穩定。

⑼ 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權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⑽ 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

物權法106條規定的
無權處分條件下
買受人主觀上是善意的,並且出了合理對價,而且相對方已經轉移了物權(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
但是對於物權法107條規定盜臟物、遺失物、埋藏物等不適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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