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所有權
A. 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所有
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所有指在商品介紹的內容存在漏洞或者當事人對商品介紹內容的理解產生分歧的場合,對漏洞或爭議內容作出最後決斷性說明的權力。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布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其中部分內容直指近年來社會反映強烈的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損害消搐者合法權益問題,類似「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貨」「如遇損壞只賠償同類膠卷」等不平等格式條款被列為違法條款。
2010年11月13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釋格式條款等六項權利。
按照該辦法,「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等條款均為無效。該辦法的出台,為規范合同簽訂、維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強有力依據,執法人員發現「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等違法行為時,均可有法可依。
擴展內容: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均有明確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更是直接將「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貨」等說法列為違法條款,最高可處以3萬元罰款。
網路-《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B. 在授權書上面是否可以打「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
不可以,現在已經被中消協禁用了。
這種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規定,凡合同內容約定存在異議的,應當按照不利於提供合同樣本一方來解釋
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這種條款除了屬於霸王條款外,還違反了合同法關於合同異議時的解釋規定。
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本身就是一種違反法律行為。
C. 某卡或者是什麼活動,在條例或者是說明的最後一條好多都是「最終解釋權歸。。。所有」。這有什麼用
一般這只會見於企業內部的文件。
正規的法規、標准,都有專門的釋法機構,也就是全國人大。
一般道理上說,是誰發布誰負責解釋。企業發布這種措辭,主要是因為文字語言的多義性,以及具體的場景不可能在一份文件中全面解釋清楚,始終會有例外的情形。那麼,這時候,對於例外、特殊情形的處置,企業的確有一定的解釋權和解釋義務。
本來是一條正常的條款,現在卻常被奸商拿來忽悠人,不過,人並不好忽悠,他的解釋權也只限於合理、合情、合法的基礎上,單方面只維護自己利益的說法,要麼會被告上法庭,要麼被人們用腳投票、被唾棄
D. 最終解釋權歸某某公司所有是什麼意思
就是說如果遇到說不明白的問題,解釋權在他手裡,他說什麼是什麼
E. 最終「解釋權」是什麼意思有好多活動之類的在最後都加上最終解釋權歸誰誰所有
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最終解釋權」,是格式條款中的霸王條款。利用的是我提出一個格式條款,你買了我的商品或服務就要接受我的格式條款,但「某某享有最終解釋權」這個格式條款根本無效。以下是我的一點拙見:
合同的解釋是合同法中一個極為重要而又相當復雜的問 題。合同的解釋是指根據有關的事實,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 法,對合同的內容所作的說明。它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 的合同解釋,是指所有的合同關系人基於不同的目的對合同 所作的解釋,也就是筆者所界定的「對合同的理解」。較狹義 的合同解釋,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對合同條款所作的解釋, 也就是我國合同法第41 條所規定的「解釋」的含義。當採用 此種含義時,對於同一項合同條款可能有兩個以上解釋,因 為對同一合同條款可能存在兩種以上的通常理解。最狹義的 合同解釋,是指在解決合同爭議過程中,仲裁機構和法院對 合同所作的解釋,也就是司法機關行使對合同的解釋權的結 果。當採用此種含義時,對同一項合同條款的解釋只能是唯 一的。把合同解釋限於最狹義范圍,是各國合同解釋立法的 通例,也是學術理論界的傾向性主張
從我國合同法規定上看,商場的「最終解釋權」 條款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我國合同法第39 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 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根 據合同法理論,包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被稱為格式合同。[1] 格式合同又稱為標准合同、定式合同,法國法稱其為附和合 同。由於現代經濟生活對於交易效率的要求日漸提高,締約、 履約行為大量發生且不斷重復,企業壟斷地位導致締約行為 出現強制傾向,使得格式條款、格式合同的運用日漸普遍。典 型的格式合同存在於郵電、鐵路、銀行、航空、城市用電、城 市用水、醫院等壟斷性行業。在不存在壟斷性的行業,如商 業零售業,為了簡化交易,節約時間,某些情況下也會使用 格式條款,附加於議定合同之中,使得議定合同也具有了格 式合同的性質。
我國合同法第41條明確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 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 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 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如果承認 商場單方提供的規定由商場享有合同的最終解釋權的格式條 款有效,則意味著一旦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應 以商場單方的解釋為准。這明顯違反了合同法第41條的強制 性規定,因此應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F. 最終所有權歸誰所有
在法人財產制度中,財產終極所有權即出資者所有權,在一定條件下表現為出資者擁有股權,並且能運用股東權利影響企業行為,而不能對法人財產中屬於自己的部分進行支配,也不能直接干預企業的經濟活動。
G. 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這句話代表什麼意思
意思是:當商品介紹的內容存在漏洞或者消費者對商品介紹內容的理解與商家產生分歧的時候,商家對漏洞或爭議內容具有最後決斷性說明的權力。
但實際上,這句話非但沒有法律效力,反而觸犯了法律,《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對該行為明令禁止,違反者將面臨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罰。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工商總局令第51號)
第11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7)最終所有權擴展閱讀:
「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這句話常見於商家向消費者推銷商品或服務使用的宣傳單、體驗券、店堂告示等。
「最終解釋權」違背了公平原則,也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屬於「霸王條款」。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借口,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違者將受到警告甚至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罰標准如下:
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H. 法律咨詢:「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在法律上有根據嗎
沒有法律根據,一切依據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執行。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回量的監督管理答,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8)最終所有權擴展閱讀: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於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
訂立原則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
5、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干擾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