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
❶ 房屋所有權證
房產證就是《復房屋所有權制證》的簡稱,依據國務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從2015年3月1日實施),對於新購、置換、持有人要求的、已經全部有原來的《房屋所有權證》給為頒發《不動產權證書》。
《不動產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區別:
⑴封面上原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權證」,現在名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
⑵《不動產權證》是房地產權證(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合二為一。不動產權證比房屋所有權證的內容更詳細。房屋所有權證的內容僅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情況、房屋坐落、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劃用途等;而不動產權證的裡面除了原房屋所有權證的內容外,還增加了鐳射區(防偽鐳射標簽)、不動產單元號、使用期限等內容。
⑶對使用年限進行了明確規定。新版不動產權證書設置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權的期限,房屋所有權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問題。
⑷增加不動產登記號,是全國范圍內不動產唯一「身份證號碼」。
⑸內頁有防偽鐳射標簽,蓋章原為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現為各登記機構的公章。
⑹內頁附圖頁有金屬線,並且更全面。
❷ 房屋所有權以什麼時間為准
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為准。
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五條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物權法》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由此可見房屋所有權以不動產權屬證書獲取的時間為准。
(2)房屋所有權擴展閱讀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第三十一條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
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❸ 物權法中關於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規定
_物權法上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具體有以下幾條: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❹ 對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權指的是什麼
1、房屋的所有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四項權能。也就是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
2、定義:房屋的所有權: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
佔有權:所有權人在房地產買賣中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別人來行使,這也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將房屋的佔有、使用權轉給租賃人。
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有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
處分權:指所有權人對房屋處置的權利。房屋的處分權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確定房屋使用權、繼承、贈與對象。
收益權: 收益權是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人們擁有某物,都是為了在物之上獲取某種經濟利益以涸足自己的需要,只有當這種經濟利益得到實現後,所有權才是現實的。
3、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就是關於所有權取得條件的規定,該條的內容是: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法律沒有另行規定,當事人也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財產交付」就是所有權取得的條件。而該條規定中「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則是所有權取得的原因。
❺ 關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
甲乙的協議有效,債權債務存在。但是沒有變更登記,乙沒有房屋所有權。
甲丙的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❻ 房屋的所有權包括哪些
一、房屋所有權的主要內容
房屋所有權是佔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分權(包括出 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
(1)佔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房屋進行直接的實際控制或掌握的權利。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指所有權人對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無損於房屋的本質。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權。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經濟收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權。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對其房屋有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 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
一般說來,完整的房屋所有權,必須同時包括上述四項權利。但是,佔有、使用和收益權有時會脫離所有權。
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
房屋所有權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房屋所有權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一)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❼ 房屋的所有權是什麼
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