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所有權
1. 我注冊了海外域名,但注冊人信息不是我的,那我是否擁有這個域名的所有權呢
只要是在你的賬號下,擁有對這個域名的管理權,這個域名就是你的,可以隨時修改注冊人信息的,如果你沒有賬號去管理,即使注冊人信息是你,也不代表這個域名是你的。
2. 國外工作簽證的所有權屬於公司還是個人公司是否有權利收回
國外的工作簽證所有權屬於個人,公司沒有權利收回,但是如果公司在為勞動者內辦理工作容簽證時,如果支付費用,可以要求個人按比例承擔。
中國公民因私前往外國工作,須提供外國勞工部門簽發的勞工許可證。申請工作簽證,須向該國住我國大使館和領事館遞交申請書,並附上要僱用他的僱主的證明信。這兩份文件將送交到外國有關部門聯合審批。批准條件通常有幾種:
(1)所申請的工作必須是一種特殊職業崗位;
(2)僱主必須是特別需要做這項工作的人;
(3)有證據證明該國沒有人能從事這項工作。
3. 現流失於海外的中國文物的所有權到底歸誰所有
畢竟文物在我們手裡的時候沒有好好保護,以至於流失到國外,所以所有權是很難爭到的。我們政府可以提出購買回國,如果對方不同意或者已送入博物館就更難辦了。
4. 國外郵中國的快遞需要改變所有權嗎
這個不需要更改的,
因為,收件人是誰,
所有人就是誰的。
5. 國外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模式及其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財產權是一種與市場經濟相伴而生的法律現象,與契約自由共同構成了市場經濟的兩大法律支柱。確立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機制,有利於貫徹落實「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關於「一切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都應該得到保護」以及「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的論斷。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在我國已經形成了復雜多元的利益群體和新的社會階層,由於憲法對財產權缺乏必要的保障,使得侵佔公民私人財產,侵犯私有財產權利的事件屢屢發生,公民財產權及其保護問題越來越凸顯出來,人們對財產權實行憲法上的保障的呼籲和訴求也越來越強烈。筆者擬對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問題略陳管見,以求教於各界同仁,以期收到拋磚引玉的功效。
一、公民財產權與憲法的關系
財產權是公民首要的基本權利,與其他任何基本權利一樣反映了公民與國家權力之間在憲法秩序中的關系。黑格爾曾指出:「從自由的角度看,財產是自由最初的定義,它本身是本質的目的。」①他認為,隨著自由的發展,產生了每一個人的權利,而這個權利的集中表現就是財產所有權。侵犯了所有權,就是侵犯了自由,因為「人惟有在所有權中才是作為理性而存在的」。②因此,對財產權的法律保護不是哪一個法律部門的任務,而是包括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在內的整個法律體系的共同任務。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所以筆者認為對財產權的憲法保護是最基礎,最根本,也是最必要的。
對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護是世界各國的通例。自法國的《人權宣言》宣告「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以來,把保護公民財產權規定在憲法之中迄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了,很多國家憲法都對公民財產權進行了規定。例如,1791年美國憲法第4條修正案規定:「人民有保護其身體、住所、文件與財產的權利。」1946年聯邦德國憲法第14條規定:「財產和財產繼承權受到法律保護。」1947年日本憲法第29條規定:「私有財產不得侵犯。」盡管這些國家在表述上各有差異,但是其實質是一樣的,即私有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些事實說明公民財產及財產權是各國憲法重要的中心內容,在各國憲法中處於首要地位。
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財產權被看成是一種完全沒有限制的權利,而到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財產權不再被看作是所有者的一種絕對權利,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例如1947年義大利憲法第42條規定,法律承認並保障私有財產,但法律為了保證私有財產能履行其社會職能,並使其為人人均可享有,得規定獲得與使用私有財產的辦法以及私有財產的范圍。為了公共利益,私有財產在法定情況下,得有償徵收之。德國憲法第14條規定,財產權負有義務,即其使用應有利於公共福利。為公共起見,財產可予徵收,徵收應依法進行,並依法確定徵收方式和賠償金額。上述種種限制,同時也是對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因為憲法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法定的公共需要,二是公正合理的補償,三是必須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這是從另一個角度對公民財產權的不可侵犯的憲法地位給予有力的憲法保障。
由此可見,財產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已在憲法中受到高度重視,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已構成各國憲法的核心內容之一。
二、我國公民財產權憲法保障問題的現狀及思考
新中國成立以來,一共制定了四部憲法,即54年憲法、75年憲法、78年憲法和82年憲法,這些憲法對經濟的基本思路都是以計劃經濟、公有制、按勞分配為主線,但又各有差別。54年憲法提出消滅私有制,75年憲法和78年憲法也基本上是這個意思。82年憲法規定「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利益」,88年的修憲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償出租、轉讓」,第一次承認了私有財產,99年的修憲明確了「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這是一次重大的突破,它表明我國已從單純注重國家利益過度到逐步兼顧並進而重視個人利益,公民財產權越來越受到重視。但是,我國憲法對公民財產權的保障從總體上看是有缺陷的,為了貫徹落實「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的精神,必須進一步完善我國公民財產權的法律保護體系。
(一) 必須在憲法中確認私有財產權的不可侵犯性。
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與公民財產權法律保護的客觀需要以及現代憲政的要求相比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一,改革開放20多年,我國私人財產有了很大程度的發展,但由於缺乏「合法性」依據,私人財產的發展多半採取非正式的方式,其結果使不少私人財產「從權力中來,到權力中去」,出現了一種所有權依附於行政權,並產生出權力資本的畸形形態,導致腐敗現象的滋生蔓延。同時,在得不到充分的制度保障狀況下,私人財產或被轉移到海外,或在日常生活中被揮霍掉,難以形成長期性的產業資本。為了避免這種狀況的蔓延和進一步惡化,有必要在憲法中承認和保障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性。其二,憲法對公民財產權保護的力度不夠。憲法在「總綱」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而對公民私人財產權並未做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等禁止性的規定,僅僅規定的是「保護」。由此說明「總綱」對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的保護並非處於同一個層次,二者的法律地位並不平等,顯然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環境的要求。因為市場經濟是利益主體多元化的經濟。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既有公有制經濟形式,也存在著非公有制經濟形式,市場經濟要求不同的利益主體處於同一起跑線上平等展開競爭,而這一切是以其財產權受法律同等保護為前提的③因此,必須將公私財產都平等地納入憲法的保護下,憲法在宣布公有財產不可侵犯的同時也應明確公民合法財產的不可侵犯性,這樣才能充分調動不同利益主體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形成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的公平合理的競爭秩序。
(二) 注意協調財產權不可侵犯原則與財產權社會性原則,完善公民財產權保障的憲法規范。
在西方各國憲法中,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規范通常是由不可侵犯條款、制約條款和補償條款組成。不可侵犯條款是對公民財產權予以憲法保障的基礎性制度,制約條款與補償條款是對公民財產進行必要限制和相應的制衡,從而形成一個深具內在張力,又相對嚴密的復合結構。例如日本憲法第29條的第一款規定「財產權不可侵犯」屬不可侵犯條款,第二款規定「財產權之內容,應由法律規定以期適合於公共福利」屬制約條款,第三款規定「私有財產在正當補償下,得為公共利益而使用之」屬補償條款,這三個條款是一個整體,各自發揮著不同的功能:第一款規定了公民財產權不可侵犯原則,保障了個人財產權;第二款承認了財產權不是絕對權,具有社會性,有助於擺脫個人主義思想,實現法治國家的目標;第三款通過設定補償制度,以調和財產權的不可侵犯原則與財產權的社會性原則的矛盾,從而形成了較為科學的現代財產權憲法保障規范體系。然而,我國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的規范體系卻很不完整,除了明確對公民財產權給予保護的條款以外,制約條款殘缺不全,補償條款至今沒有。其結果使我國公民財產權面臨著被強大的國家徵收而無法得到有效補償的風險。例如,我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用」,這是憲法中唯一解決徵用問題的條款,不僅缺失損害補償內容,而且徵用的客體僅限於土地。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隨著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我國公民個人財產的范圍已經相當廣泛,他們不僅擁有生活資料,還擁有大量的生產資料。對於土地,公民雖然不享有所有權,但依法可享有使用權、收益權,對土地的徵用不僅是對土地所有權人的剝奪,也意味著對土地用益權人的損害。完善我國憲法財產徵用補償制度已勢在必行,可否考慮,在憲法第13條中增加以下條款:一是公民合法財產權不可侵犯;二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根據法律的規定,對財產權的內容及其行使方式進行必要的限制;三是國家可依照法律的規定,在正當補償的條件下徵用或徵收私人財產。
(三) 將憲法財產權保障條款納入公民基本權利體系。
公民財產權是公民基本權利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對其進行有效的憲法保障,就是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基礎性保障。因此,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條款應當放在公民的基本權利部分作出明確、充分和恰當的規定。從結構上看,財產權是人權的重要內容之一,各國憲法均將其放置在公民的基本權利部分加以保護,如美國、日本、義大利、德國等。而我國憲法卻將其放在第一章「總綱」之中,因而割裂了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體系的完整性。這種做法實際上降低了公民財產權的法律地位,因為它模糊了公民財產權的法律屬性,易使人誤解為公民財產權屬於國家經濟制度組成部分,而不是公民基本權利的組成部分。因此,必須將憲法財產權保障條款從總綱中移到公民基本權利體系中。
(四)在憲法觀念上,必須區分憲法意義上的財產權和民法意義上的財產權的界限,確保憲法財產權保障條款與憲法位階和效力的一致性。長期以來,人們未能明確區分憲法意義上的財產權和民法意義上的財產權,這就形成了一種誤解,似乎民法既然有保護財產權的制度,憲法再保護財產權則是多此一舉。其實,二者雖有聯系,但是還是有明顯區別的。憲法是根本法,而民法在位階上是僅次於憲法的基本法,因此,憲法意義上的財產權與民法意義上的財產權是不同的兩個概念。民法意義上的財產權主要指所有權,即佔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它是以物為中介的人與人之關系的表現,有明確具體的權利客體,對於一個沒有財產的人來說,民法上的財產權是不存在的。民法上的財產權源於物權,是私權的一種,它具有可轉讓性、可分割性、可依法剝奪性等特點。④而憲法上的財產權是從公民的基本權利意義上來說的,更側重於權利主體的資格,即由憲法賦予公民可以對財產享有支配性權利的資格,這資格是與生俱來、不可分割、不可轉讓的。一個人並不會因為暫時沒有財產而失去憲法上取得、佔有和使用財產的資格。因此,在憲法上,財產權屬於人權,是一項公權利,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⑤
既然憲法上的財產權與民法上的財產權有很大的區別,民法對財產權的保護就不能替代憲法保障。目前在我國憲法的公民財產權的保障上還未充分體現憲法意義上財產權這一「特質」,尤其是憲法第13條用所有權指稱公民財產權顯然從根本上背離了憲法意義上的財產權具有不可轉讓性、不能被代表性、不可被剝奪性的價值特點。因此,將來修憲時必須明確財產權這一范疇,以免與民法上的財產權相混淆。建議將第13條修改為「國家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
6. 一家國外公司通過國際注冊商標轉讓給我們,我們對外如何證明我們有這個國際注冊商標的所有權。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並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國際注冊商標未在中國注冊,或者所在國與中國沒有相關協定或者根據對等原則不享有保護權的,仍需要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才受法律保護。
你所述商標若是依據《馬德里協定》注冊的國際商標,則在我國自動享有受保護的權利。但是若要完成這種轉讓,應當向商標國際注冊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否則會影響商標的合法使用和保護。
7. 中國公民購買國外島嶼能否獲得土地的所有權
那要看當地的法律了
8. 買流失文物不就變相承認了流失文物的所有權是外國的嗎
不能那樣說。中國的文物在近代史上被西方強國掠奪了很多,當時是因中國太弱,根本沒辦法保護這些珍貴文物,這也是現實。就好像歷史上有些名門貴族後來衰敗了,家業沒法維持了,不是被別人買走就是被他人搶奪走了,到以後不知多少年後,雖然有所恢復,但還沒有能力索回,你不承認那些東西是人家的有什麼用呢?一些愛國人士用自己的家產把這些文物完璧歸趙,這是是當前最好的方式了,否則,還不知猴年馬月能歸國呢?光不承認有什麼用呢?
9. 在國外買的小島,私人是否有永久所有權
不是,國外任何東西都有使用年限,和中國差不多,但有點區別在於:國外如果你對某項東西想擁有所有權,還必須每年交一定數額的費用。因此,一般國外人都不輕易買斷所有權,除了房子是沒辦法的情況,也要繳稅呢
10. 大熊貓寶寶的所有權
你好樓主,很高興看到你的問題。中國和外國的任意一個國家有早過這樣的協議,大熊貓是中國的國寶,國家榮譽,中國的象徵,無論是本土出生的大熊貓送到國外,或者送到國外出生的熊貓幼崽,只要期限一到,就要遣返回中國的,這個已經是約定俗成的規矩了。希望對你有幫助,哪裡不清楚我再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