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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02:19:28

『壹』 酒類到底歸工商管還是商務局

工商部門應該適用食品安全法進行監管。《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是商務部的部門規章,食品安全法明確的轉至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所以,工商部門不應該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貳』 關於賣煙酒許可權,國家哪條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http://www.cnradio.com/financial/cjfg/gsfg/200302170888.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www.people.com.cn/item/flfgk/cyflfg/c016.html

酒類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舊類生產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制止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酒類,維護酒類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從事酒類生產(含加工和改裝)和流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廈門市經濟發展委員會對酒類生產進行行業管理。
廈門市酒類管理機構、區貿易主管部門委託的酒類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酒類管理機構)依據本規定對酒類產品的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工商、技術監督、商檢、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酒類生產和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酒類包括白酒、黃酒、果露酒、啤酒、配製酒、滋補酒、食用酒精、進口酒、酒麴和其他含有酒精的飲料,但不包括經醫葯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批准生產的葯酒。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五條 實行有計劃地調空酒類發展,鼓勵生產名優酒和低酒精度酒,限制生產高酒精度酒。

第六條 廈門市經濟發展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廈門的產業政策及市場需求,對酒類的生產和發展進行統籌規劃。

第七條 措施酒類生產,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廈門產業政策;
(二)達到規定的生產規模;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糧食消耗指標;
(四)具有確保酒類產品質量的生產條件;
(五)酒類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方可從事酒類生產。

第八條 酒類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產品質量進行嚴格管理,產品出廠前必須嚴格進行質量檢驗,不合格的酒類不得出廠銷售。

嚴禁生產假冒偽劣酒類。

第九條 生產酒類的水質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配製酒類使用的食用酒精,必須符合國家標准。禁止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劑配製酒類。

第十條 酒類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食品標簽標准和飲料酒標簽標准,在酒類標識上應標明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主要原料、保質期、酒精含量等內容。

酒類使用優質產品標志或文字的,必須註明授獎等級、授獎單位和時間。

第十一條 聯營生產名優酒,應統一原材料配方、生產工藝、質量要求、產品檢驗標准,並註明產地的廠名、廠址。

第十二條 開發酒類新產品,應當在該新產品出廠銷售前報廈門市經濟發展委員會和酒類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酒類生產企業應當將生產和銷售情況每半年一次報酒類管理機構。

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酒類批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符合規定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
(二)計量器具准確,衛生條件符合規定;
(三)有熟悉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
(四)有較穩定的銷售渠道;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酒類批發,應當向酒類管理機構申領《酒類批發許可證》。酒類管理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根據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及堅持商業主渠道和合理布局的原則進行審核。審核的頒布《酒類批發許可證》;不核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持有《酒類批發許可證》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方可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現有企業增加經營酒類批發業務的,應當持《酒類批發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酒類生產者、酒類批發者,不得向無《酒類批發許可證》者銷售酒類;酒類批發者、酒類零售者,不得向未經審核批准從事酒類生產的企業或無《酒類批發許可證》者夠進酒類。

第十七條 酒類批發者、零售者在進貨時,應當索取有關酒類的質量證明和驗收產品質量。無質量證明的酒類,不得銷售。

禁止批發、零售假冒偽劣酒類。

第十八條 沒收的酒類應當在酒類管理機構監督下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從事酒類展銷活動,須報酒類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酒類運出廈門市,運抵地要求有運輸許可證明的,承運人可向酒類管理機構申領酒類運輸許可證明。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酒類批發許可證》每年審檢一次。

第二十二條 酒類管理機構和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對酒類的生產和流通實行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有權對酒類進行檢驗,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查閱帳冊等有關資料,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存放場所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酒類執法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不出示證件的,被檢查者可拒絕檢查。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以及新聞輿論機構,有權對酒類質量實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酒類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為。酒類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並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無《酒類批發許可證》從事酒類批發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數額不超過30000元;無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塗改、出借、出租、轉讓許可證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責令限期報備,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酒類管理機構、工商、技術監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給予下列處罰:
(一) 生產、批發、零售假冒偽劣酒類的,沒收未出廠、未
售出部分的產品,沒收已售出部分的銷貨款,並處以該批產品貨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二)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沒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該批產品貨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三)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逾期不該或情節嚴重的,沒收已售出部分的銷貨款,處以該批產品貨值10%至50%的罰款,未售出部分的產品禁止銷售。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酒類管理機構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叄』 酒的三證是什麼

酒的三證是: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

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據;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台帳,保留3年。

第十六條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3)酒類所有權擴展閱讀:

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六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七條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 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 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並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登記表》自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注銷或吊銷情況。

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僅可收取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它費用。

第十二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肆』 如何辦理酒類經營許可證

一、法律依據:
《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
《上海市酒類商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和監督管理辦法》
二、受理部門:
上海市酒類專賣管理局
三、許可條件:
1、具有與經營業務相匹配的資金;
2、具有符合所經營酒類商品的特性,且能確保酒類商品的質量與安全的經營場所,具有與所經營酒類商品相匹配的倉儲場所;
3、具有符合所經營酒類商品的特性,且能確保酒類商品的質量與安全的管理制度;
4、具有熟悉酒類商品業務知識的人員;
5、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申請材料:
1、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申請表(完整填寫,包括簽名、日期,加蓋公章);
2、酒類商品批發許可告知承諾書(簽名、日期,加蓋公章);
3、營業執照 (復印件應與原件一致,原件核對後退回,復印件加蓋公章);
4、食品經營許可證(材料遞交要求同第三項);
5、法定代表人(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外國公民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6、代為申領行政許可委託書(完整填寫、加蓋公章);
7、受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8、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產權證明(使用證明復印件應與原件一致,原件核對後退回,復印件加蓋公章,產權證明提供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9、倉儲/物流操作協議使用證明、產權證明(材料遞交要求同第8項);
10、酒類商品經營管理制度(須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五、申領程序:
表格下載/現場領表------准備材料------交許可證業務窗口------受理------領取《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十個工作日)

『伍』 未經許可私賣酒類是否構成非法經營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時可封存、扣留與無照經營有關物品及其他財物,有權查封無照經營場所、收繳相關證明、票據。對無照經營者,工商部門可視情節輕重沒收其違法所得,沒收相關物品及財物並處以罰款,具體是:對以公司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以個體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等等。

『陸』 關於酒類管理的政策文件有哪些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酒類管理條例>>
1990年12月18日,召開了第129次總理辦公會議,對酒類生產和銷售討論議定了三點意見:
1 對酒類產銷中存在的混亂狀況,有必要進行一次清理整頓. 首先要把新建酒廠控制住.要通過採取行政的和經濟的辦法,進一步加強對酒類的產銷管理, 由輕工業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對酒類生產環節進行清理整頓和加強管理的意見;由商業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對酒類流通環節進行清理整頓和加強管理的意見,盡快提交國務院討論確定.
2 由國務院法制局牽頭,會同輕工業部和商業部等部門,共同研究起草<< 中華人民共和國酒類管理條例>>.
3 對酒類產銷是否實行專賣的問題,暫不定論,進一步研究各方面情況,權衡利弊後再定.
輕工業部和商業部都進行了研究,並提出了各自的整頓清理意見.
輕工業部的決見認為建國以來所形成的飲料酒產銷管理體制不宜變動, 而應集中力量,按照第129次總理辦公會議的要求,對酒類產銷進行清理整頓. 同時根據 「政企分開」的精神,建議目前一些地區商業系統的糖酒公司等企業,不應兼有專賣行政管理職責。
輕工業部關於酒類產銷整頓的意見是,建議由輕工業部牽頭, 組織有關部門參加,共同組成在生產領域內清理整頓工作小組,負責對全國的飲料酒生產進行清理整頓.嚴格飲料酒技改,擴建等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 大型建設項目由輕工業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立項.中小型項目也按同樣原則由各級輕工業部門審批立項. 未經上述程序批准,任何單位都不得按排飲料酒生產項目.對飲料酒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並由輕工業部組織實施 .商業部門不得經銷無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飲料酒. 由輕工業部組織制定並實施飲料酒的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同時對各部門的飲料酒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站實行技術歸口.加強對飲料酒評比工作的歸口管理, 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的計劃,由輕工業部組織對飲料酒的國優評比工作;由輕工業部會同其它部門組織部優評比;省級輕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省有關部門組織飲料酒省優評比.不經輕工業部批准,任何部門和地區不得以展覽會、博覽會、文化節、旅遊節、 地方節等名義,組織國內飲料酒的評比。
輕工業部還就調整飲料酒的稅收政策提出意見:在保證國家飲料酒總稅收額度不下降的前提下,對飲料酒實行高酒精度高稅、低酒精度低稅的政策:55度以上的烈性酒,其產品稅由現行的35%調整到40%以上;黃酒和葡萄酒, 其產品稅由現行的 30%和15%降為20%和10%;啤酒由從價計稅敗為從量定額計稅.各類飲料酒廠一律不得減免徵收產品稅、增值稅和所得稅。
商業部的意見認為:要解決酒類產銷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是必須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可靠的組織保證;第三是要有有效的管理手段. 商業部認為組織機構可本著" 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在商業部副食品管理局增掛一塊牌子,恢復酒類管理局, 負責對酒類的流通管理.各級也按同樣的原則設置一套機構,兩塊牌子. 商業部酒類管理局的主要任務是會同輕工業部、國務院法制局擬定<<國家酒類管理條例>>; 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有關法規、政策、規劃、計劃、標准等;並監督、檢查、指導各地貫徹執行上述規定;會同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條例>>的違法行為; 審批酒類經營許可證和酒類商品准運證.對酒類流通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重點是酒類批發.酒類管理局的任務還包括加強酒類市場的衛生和質量管理,價格管理, 稅務管理.

『柒』 如何辦理酒類流通許可證

中國擁有五千年歷史,中華文化博大精深,在文化的長河中談起酒文化來,我想大家腦海中都會想到各式各樣中國的酒類產品,如今越來越多的人想要注冊酒類公司,辦理酒類流通許可證有哪些需要特別注意的呢?下面將為大家介紹關於酒類流通的具體注意事項:

一、申請方必須提供有蓋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稅務登記證的正本復印件,所提供的證件復印件必須是合法的、有效的。需要年度審核的必須有年審記錄。

二、申請方還需提供經營場所,倉儲設施的使用權或所有權證書的復印件。如果是是租賃的話,還需提供租房協議、租賃方的房產所有權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方須准備酒類供應方的相關證件復印件。供應方為生產企業提供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的正本復印件以及產品質檢報告;供應方為批發企業,需要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酒類批發許可證(或酒類備案登記證)的正本復印件。如需申請進口酒類批發許可的話,還要提供近期采購酒的有關原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證件復印件必須是合法、有效還要蓋有企業的公章。需要年度審核的,必須有年審記錄。

四、《國產(進口)酒類批發許可申請表》和《上海市(國產)進口酒類批發申請企業基本情況》表格按照本文檔用電腦列印,內容可手寫。企業基本情況表中的酒類經營品種要詳細的進行填寫。

五、所有的資料必須按照目錄順序用抽桿夾裝訂最後加蓋騎縫章。

六、申請材料應製作封面,需要填寫清楚是「XXX單位」申請辦理(或換發)《(國產)進口酒類批發許可證》。

『捌』 沒有取得酒類商品流通備案登記的酒類經營者是否可以經營酒類商品

10、辦理酒類生產、批發、零售許可證須提供哪些材料?

辦理生產許可證須提供以下材料:

⑴申請報告和市場可行性分析報告;

⑵營業執照(企業核准名稱);

⑶衛生許可證;

⑷法人身份證明、暫住證;

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⑹注冊資金驗資證明;

⑺生產設備和檢測儀器證明;

⑻本廠產品執行標准;

⑼產品質量、衛生檢驗報告;

⑽場地證明;

⑾安全、環保、消防驗收意見。

辦理批發許可證須提供以下材料:

⑴書面申請報告;

⑵營業執照(企業核准名稱);

⑶法人身份證、暫住證;

⑷衛生許可證;

⑸稅務登記證;

⑹注冊資金驗資證明;

(7)進貨情況說明;

(8)場地證明;

(9)企業經營管理制度、誠信經營制度

產銷雙方的協議書或授權書;

(10)生產廠家的酒類生產許可證;

(11)生產廠家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

(12)代理產品的質量標准;

(13)代理產品的檢驗合格報告或商檢部門的檢驗合格報告(進口酒)。

辦理酒類零售許可證須提供以下材料:

⑴書面申請報告;

⑵營業執照(企業核准名稱);

⑶法人身份證、暫住證;

⑷衛生許可證;

⑸注冊資金驗資證明;

⑹場地證明。

11、酒類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酒類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是三年,每年實行年檢。12、酒類許可證由哪個部門負責審批?

酒類生產許可證由省經貿委審批,批發許可證由市經貿局審批,零售許可證由各縣(區)經貿局辦理;惠城區范圍內在市工商局、仲愷工商分局注冊登記的企業和個人由市經貿局核發酒類零售許可證,在惠城區工商局注冊登記的企業和個人由惠城區經貿局核發零售許可證。13、無證生產、經營酒類將受到怎樣的處罰?

無酒類生產、批發、零售許可證,擅自從事酒類生產、經營業務的,由酒類專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酒類產品,並視其節輕重,處以違法生產、經營酒類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既無酒類生產許可證又無營業執照的,由酒類專賣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沒收其生產設備,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生產、經營酒類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酒類將受到怎樣的處罰?

按照《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規定,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酒類將受到沒收生產設備、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有關原材料,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處於2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15、問:對散裝酒的銷售有什麼規定?

答:國家商務部頒布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違反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並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6、問:對未成年人銷售酒類有什麼限制?

答:國家商務部頒布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並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違反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17、問:《酒類流通隨附單》如何實施?具體包括什麼內容?

答:國家商務部頒布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於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並加蓋經營者印章。

按以上規定,酒類批發經營者應主動開具隨附單,要單隨貨走;酒類零售經營者(含賓館、酒店、酒吧等)應主動索取隨附單,要一貨一單。違反規定的,按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下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酒類區域總代理合同書----東莞律師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為促進甲乙雙方的商務合作,在平等自

願、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授權乙方代理銷售甲方生產的所有酒系列廣東省區域總代理商事宜,現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義務、區域和代理期限、許可權:

(1)總代理區域:甲方授權乙方為廣東省區域及經甲方許可的其他區域總代理商,負責甲方的酒系列該區域的所有業務。在乙方遵守本協議各項條款並完成相應銷售量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在該區域設立同類或類似的總代理商,甲方已設立的經銷商移交乙方統一管理。

(2)甲方授權乙方代理甲方的產品:本合同書列明的甲方所生產的酒系列及甲方今後所生產的所有酒類產品。

(3)乙方代理銷售的時效期限:從合同簽定之日內年內,即2008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4)乙方總代理銷售的區域:

A、在該區域內發展分銷商或服務商,或自行建立銷售網路;

B、銷售甲方規定的酒系列及甲方今後所生產的所有酒類產品。

(5)乙方有權對甲方的工作(銷售、市場、廣告、服務、質量等)作出評價和投訴。

(6)甲方及時向乙方提供乙方銷售區域內的終端意向客戶的詢價等重要信息,並保證不遺漏、不報價、及時轉告乙方。

(7)甲方嚴格控制跨區域竄貨,維護乙方代理商的利益.

(8)須按實際情況填寫《代理商注冊登記表》,表中內容發生變更時須書面通知甲方備案;

(9)乙方積極開拓甲方產品在當地的市場,並逐步提高甲方產品在該地區的市場佔有率。

(10)乙方在經營活動中應保障雙方的長期利益,共同維護代理產品在當地的聲譽。

(11)乙方應及時同甲方結清貨款,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及時供貨給乙方,並保質保量。

(12)乙方不得跨區竄貨,甲方會及時通告乙方區域范圍的代理商情況,避免竄貨。

(13)為樹立雙方的良好形象和維護乙方及終端用戶的利益,乙方應逐步建立系統的商務體系,並對下級經銷商給予技術支持及逐步提供完整的培訓體系。

(14)在開展業務過程中,乙方應忠實於甲方提供的各種資料,保證各種宣傳准確無誤,不得任意誇大和捏造,不得損害甲方的利益和市場形象,否則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二、甲方的職責和義務

(1)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企業以及產品的各種證書,例如:營業執照、國、地稅務登記證書(副本)、注冊商標證書復印件等(上述復印件應加蓋甲方公章)作為備份文件,並對以上證件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確保為乙方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後服務。

(2)在代理區域內,則甲方不再在該區域設立第二家任何級別的代理,只幫助乙方在當地設立次級分銷渠道。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所設立代理的營業額支付違約金,如造成乙方其他損失的仍負有賠償義務(該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經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等)。

(3)甲方保證該區域內的所有甲方產品均由乙方統一銷售,甲方應嚴格控制跨區域竄貨或自行向該區域銷售,否則乙方要求甲方按照竄貨或自行向該區域銷售的營業額支付違約金,如造成乙方其他損失的仍負有賠償義務(該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經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等)。

(4)在給代理商供貨當中保證其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所有經濟損失(該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經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等)。

(5)甲方應保證提供給乙方的所有產品均自主享有知識產權等權利,不存在其他爭議,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所有經濟損失(該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經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等)

(6)根據自身產品成本及市場情況及時提高產品質量及性價比,向乙方提供優質經濟的產品。承諾統一調整價格時(只調低不調高),按乙方實際庫存數適當返還差價

(7)保證向乙方免費提供技術支持,培訓乙方的市場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乙方拓展市場,根據當地市場情況提供必要的宣傳支持,並努力做好產品售後服務工作;

(8)負責協調跨地區各代理商之間的關系,做好市場維護工作,及時處理代理商的投訴;

(9)在本協議規定的乙方總代理區域內開行業大型展覽會時(指甲方每年扶持乙方的由甲方出資的大型行業展覽會),免費為乙方及其代理區域內的地級、次級代理商(由乙方指定)做全面的市場指導和培訓。

(10)如因甲方產品在銷售地不能很好的適應時,乙方應及時將問題反饋給甲方,甲方應盡快改進,以適應市場需求。

(11)確保提供給乙方的產品質量合格、符合國家檢驗標准。

三、經營指標考核和扶持政策

(1)甲方以後推出新產品(以甲方公布為准)時,乙方可以在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以優惠價格(總代理價%)一次性購買每品牌不超過、總金額不超過萬元的樣品。已經代理的達不到甲方規定最低銷售金額度的,不享受此項待遇。

(2)甲方產品的制定價格發布權在甲方,甲、乙雙方有責任對價格保密。乙方按甲方的指導銷售價格制定本地區的批發和零售價格。

(3)甲方產品的制定價格發布權在甲方,甲、乙雙方有責任對價格保密。乙方按甲方的指導銷售價格制定本地區的批發和零售價格。

四、關於《區域總代理商授權書》

(1)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向乙方開具有效的《區域總代理商授權書》,該授權書向客戶宣示乙方總代理資格許可權,以便乙方開展工作。

(2)乙方出現違法經營或嚴重違約行為,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區域總代理商資格。

(3)區域總代理授權書是本協議附件之一,是本協議的必要生效條件。

五、產品價格、結算及交貨

(1)甲方和乙方的結算以區域總代理價格為依據。

(2)詳附總代理商價格體系一份。

(3)甲方執行款到發貨原則,本合同發生的支付均通過銀行帳號進行。

(4)貨款由乙方直接匯到甲方指定賬戶,不得將現金或無公司名稱的支票交給甲方業務人員,否則甲方有權拒絕發貨。同時,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5)乙方應常備貨,當月銷量超過萬元以上時應提前天盡早通知甲方,甲方提前准備。

(6)乙方以書面形式向甲方下達進貨計劃,應寫明產品型號、數量加蓋公章和訂貨人簽名後傳真給甲方,甲方收到後予以回復確認,並將匯款憑證傳真到甲方,甲方(可根據乙方需求分批)按約定將貨物發往乙方指定地點。

(7)貨物運輸本著快捷、節儉原則,乙方委託甲方初選、實際考查,最後確定承運商。產品運費、保險費由方負責。(8)產品在運輸途中出現損壞,由乙方負責向承運方索賠,甲方應積極協助處理。

(9)貨到乙方指定地點後,由乙方負責驗收。乙方在指定地點提貨時,須當場驗收合格後再提。貨物有損壞時,甲方協助乙方與運輸公司交涉追討相關損失,如果是產品本身質量問題,甲方負責保修,乙方對保修後產品不滿意可以換貨,換貨後,依然達不到用戶使用要求的,可以退貨。乙方在提貨後,及時清點貨物品種和數量,如與訂貨清單不符,甲方負責換貨,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承擔。六、售後服務條款

(1)具體的售前、售後服務機制,並指定專人負責。

(2)甲方按照甲方負責和義務的規定提供相關的服務。

(3)關於換貨:乙方收到的換貨合格產品更換只限定在三個月內進貨總值的%以內,外包括包裝與產品外觀的損壞。七、市場支持及獎勵

1、乙方在___區域內開設的所有直營及加盟專賣店的宣傳噴繪、門頭燈箱噴繪等宣傳品,由甲方提供。除此之外,甲方應負責按比例向乙方提供宣傳單頁、按實際布點數量提供海報、宣傳冊,宣傳光碟母盤、現場展示等宣傳物料。

2.乙方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申請甲方在本代理區域內給予每季度一次特別優惠總代理價格的權利(用來做部分因為價格問題而擱置下來的單子),該部分數量不超過每季度總銷量的%。乙方有根據當地市場競爭對手條件每年申請一次特價促銷的權利,具體數量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一般不超過)。

3.乙方在取得大型集團或者團體數量較大的定單時,甲方有義務按照乙方和終端客戶要求重新設計外型等。額外費用超過該筆定單總定貨額的%(即%以內全部由甲方承擔)時,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擔%,甲方承擔%。

5.甲方取得乙方全部首批代理產品款萬元後,甲方在15日內,發送完所有業務操作的培訓文件和系統的營銷策劃文件給乙方。

6、其它有關市場支持及獎勵的政策在實際操作中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7、乙方取得甲方在該地區該品牌的獨家總代理資格後,甲方要在15日內將該地區過去的市場情況給乙方移交清楚,甲方尊重乙方對該區域市場過去客戶的處置權,但是,為了保證平穩過渡保證業務的延續性,乙方要盡量保證老客戶不流失,並且盡量利用地利條件幫助這些老客戶把業務做好。對一些歷史遺留客戶,乙方不可以只揀便宜不管售後,應該和甲方協商維持好客戶關系。原則上,乙方為了維護歷史遺留問題而發生經濟上的損失時,這些損失全部由甲方及時據實100%補償給乙方,前提是乙方處置前必須先和甲方備案,不能先斬後奏。如果該區域不存在遺留問題,甲方則不需要向乙方移交和說明。該工作統一由甲方客服檔案中心處置並且提供給乙方服務性說明。

8、雙方約定:只要乙方是甲方合格的廣東省獨家總代理商:

(Ⅰ)乙方可以在廣東省目前甲方尚未設定總代理的任何城市設立銷售網點,此類網點一律從乙方提貨。

(Ⅱ)乙方在該區域開展覽會期間,可以和外省或廣東省以外任何地區的意向代理(或者銷售商)簽約,發展銷售網點,許可權同上條約定。

(Ⅲ)乙方在處廣東省以外任何城市設立獨家代理商或者辦事處,需向甲方一次性訂購萬元的首批貨物,而且要在甲方備案,合同內容需要經過甲方同意,甲方在合約有效期間也不得再在此地設立任何級別的代理。八、保密條款

(Ⅰ)本協議所涉及的各種文件,協議本身、技術資料、價格、圖表等影響到雙方利益,技術、商業秘密,雙方均應嚴格保密,未經雙方書面認可不得向第三者泄密。

(Ⅱ)乙方在業務活動中,牽涉到利益的各方,甲方同樣有保密的義務.

九、法律效力

1、甲乙雙方若發現對方的行為嚴重違反本協議條款、商業道德和法律規范或損害對方利益時,可以書面形式終止本協議的效力;

2、甲方對乙方的代理授權期滿後,本協議自行終止,但是乙方有優先續簽權;

3、雙方因有關業務方面聯系的各種書信、傳真件等文字材料,均為有效文件,發件方對其負法律責任;

4、本協議內容僅限甲、乙雙方按法規要求使用及閱讀,禁止甲、乙雙方向無關聯單位及個人傳播,一經發現,由過錯方承擔相應的法律及經濟責任;

6、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7、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傳真件有效)。到期終止後,如雙方有意繼續合作,可以續簽。

8、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合作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或雙方均可部分或全部免責。但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0天內,向對方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9、協議生效:(Ⅰ)本協議一式兩份,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由乙方支付首批提貨款,甲方開具區域總代理商授權書及相關文件之日起生效。(Ⅱ)本協議的所有附件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10、其它約定事項:(Ⅰ)未經雙方書面同意,甲、乙雙方不得將自己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第三方。(Ⅱ)雙方相互之間做出的任何承諾,均應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方為有效。

11、協議附件清單:

附件1、區域總代理商價格體系附件2、書附件3、定貨清單附件4、甲方資證文件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地址:地址:

公章公章

日期:日期:

申請酒類批發許可證所需資料及注意事項

湖南省國產(進口)酒類批發許可申請材料

1、湖南省國產(進口)酒類批發許可申請表(原件)

2、國產(進口)酒類批發申請企業基本情況(原件)

3、酒類批發申請企業承諾書(原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5、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6、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7、驗資報告(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8、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的租賃合同及相關房產證明(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9、單位負責人(法人)及經營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經營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經營人員勞動合同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紅章)

10、代理酒類品牌生產企業加蓋企業公章的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及產品質檢合格證的正本復印件,或經營企業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酒類批發許可證或備案登記證的正本復印件。

10、申請進口酒批發許可的,應提供近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原件。

11、申請人根據申請的種類,下載相關資料後應修改「湖南省國產(進口)XXX」為「湖南省國產XXX」或「湖南省進口XXX」

辦理酒類批發許可證注意事項

(此注意事項不需作為申請材料提供)

1、申請企業必須提供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稅務登記證的正本復印件,所提供的證件復印件必須合法、有效。需年度審核的必須有年審記錄。

2、申請企業必須提供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復印件。如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是租賃的,必須提供租房協議及租賃方的房產所有權證書復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申請企業紅章)。

3、申請企業必須提供酒類供應方的相關證件復印件。供應方為生產企業的須提供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的正本復印件及產品質檢報告;供應方為批發企業,須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酒類批發許可證(或酒類備案登記證)的正本復印件。申請進口酒類批發許可的必須提供所采購酒的近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原件;所提供的證件復印件必須合法、有效,並須蓋有企業公章。需年度審核的必須有年審記錄。

4、《湖南省國產(進口)酒類批發許可申請表》和《湖南省(國產)進口酒類批發申請企業基本情況》表格必須按本文檔用電腦列印,內容可手寫。企業基本情況表中的酒類經營品種必須詳細填寫。

5、所有申請材料必須按照申請材料目錄的順序,用抽桿夾裝訂成冊,並加蓋騎縫章。

6、申請材料應製作封面,須填寫清楚是「XXX單位」申請辦理(或換發)《湖南省(國產)進口酒類批發許可證》。

7、所有申請材料一式貳份酒類零售許可證申請書區酒類專賣管理機構:

我單位將在廣州市區路號

經營酒類。現申請辦理《酒類零售許可證》,經營中遵守《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保證從合法渠道進貨,不經營假冒偽劣酒產品,做到依法經營,接受酒類專賣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請批准。

單位(業主):二〇〇年月日

『玖』 互聯網平台酒類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
第九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 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 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 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於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拾』 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需要什麼材料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由商務部於2005年10月19日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全文共包括六章。2012年11月15日,商務部公布《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規定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

(10)酒類所有權擴展閱讀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並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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