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使用權多少年
Ⅰ 使用權車位和產權車位什麼區別
1、使用年限不同:
使用權車位:車位只有20年使用權。
產權車位:車位有70年產權。
2、交易性質不同:
使用權車位:不可交易
產權車位:可以交易
3、所享權利不同:
使用權車位:一般是通過協議的方式取得對車位的使用權,在租期屆滿時使用權也就滅失。
產權車位:產權人通過產權登記的方式,確立產權人對車位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權等。
4、所屬人不同:
使用權車位:一般是物業公司或者開發商
產權車位:屬於產權人,有產權證。
5、繳費方式不同:
使用權車位:根據物業或開發商簽署協議,一月、一季度或者一年繳費一次。
產權車位:一次性繳清所有費用。
(1)車位使用權多少年擴展閱讀:
住宅小區各種類型車位的權屬情況如下:
1、小區地下產權車位,系在小區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2、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3、小區地上車位,建造於小區地上空間,是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而設置的車位。地上車位又分兩種,一種是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一種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Ⅱ 底下停車位有產權嗎多少年
從出讓土地到造好房子一般要三到五年時間,對於住宅用地,出讓年限最長也就是70年,所以不管怎麼樣都會少於70年。
而地下車位,從物權法出台到現在,應該說已經非常明確:為了個人(業主)的利益,除非有約定,否則,地下車位就是作為配套設施一同出售給業主的。
假如已有約定,那麼地下車位不作為附屬設施的話,那如果開發方要賣70年也是合法的。
以上是我個人對現行法律的現解,僅供參考,希望可以幫到你。
Ⅲ 地下車位產權年限是多少年
一般的地下停車位產權年限為40年。
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就是指開放商利用地下空間而建造的停車位。
正是因為現在對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脹,現代建築越來越多向地下空間發展,這樣就導致了地下停車位的出現。
現在很多開發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都會標明地下停車位的產權歸賣方所有。
所以,即使有觀點認為,有地才有房,地下停車位仍在業主土地使用范圍內,因此產權也應歸業主所有。
不過,這種情況幾乎是不能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開發商依然持有地下車位產權,並通過買賣獲利。
業主通過買賣的方式擁有自己的車位,不用交停車費,但是,依然要向物業繳納車輛看管費和其他管理費用。
這就要看在購房合同中有沒有註明地下停車位是否參與了分攤商業用地,如果是,那麼產權就屬於所有業主;如果沒有,就應該屬於開發商所有,他們有權利買賣。
拓展資料:
1、車位產權年限
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因此,應該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所以不用擔心該車位使用年限問題。
2、車位(車庫)的使用年限
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是一種租賃行為。這種買賣合同,實質上是停車位租賃合同,而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在簽合同時首先要問清「年限」。
Ⅳ 車位有幾年的產權,沒有產權的車位買來能使用多少年
如果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只能算是一種租賃行為。本質上講是停車位的租賃合同,而根據《合同法》第214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銷售使用權),最長得期限只能是20年,20年之後不受法律保護。即使你掏了這個車位的錢,還簽了合同,物業還說你有無限期的使用權,但是,20年後,你所簽的合同就沒有法律效益了,不換物業還好,一旦物業更換了,你的車位就會陷入糾紛,到時候就算打官司也贏不了。
如果是小區沒產權的地下車位,產權屬於人防辦,物業先和人防辦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租期最長是20年,簽完合同後,再轉賣給業主,說是賣的,其實沒有過戶手續,業主沒有產權,更沒有產權證,只有個發票,車位的流轉就能靠發票的交換,再去物業登個記。
如果20年期滿後,物業可以重新續簽租賃合同,這時候你的車位還是你的車位,沒什麼影響。
如果期間發生了戰爭、地震之類的天災人禍,人防辦有權收回車位。
如果期間物業換了,那麼,你的車位很可能就有糾紛。
如果業主和物業干起來了,主張車位是小區的公共資源,物業無權出售,那麼就尷尬了。
綜合起來,個人建議,如果是新小區,租賃期還有18-20年,價格合理,可以考慮購買(雖然本質是租的,但是國情就這樣,大家也都在租)
如果是老小區,還有幾年就到20年期限了, 那還是先等等吧。
Ⅳ 地下車位使用權年限一般是多少年
住宅的話是70年的使用權,如果是車位的話,車位是屬於商業范圍,只有40年的使用權。回
土地使用年限答如下: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Ⅵ 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產權年限是50年還是70年
因為車位的產權年限與車位使用的土地性質和交易性質有關。
1、從土地性質方面看。只要是車位獨用的土地,就可以辦理產權。獨用的土地是商用性質與住宅性質都可以辦理產權。但是公用的土地車位不能辦理產權。
2、從交易性質來看。地下車位進行出售的時候,可以辦理產權證。地下車位出租,並不做出售獲利,不可以辦理產權證。
所以車位辦理產權雖然可以擁有產權證,但是沒有土地證,怎麼確定自己的車位產權年限。可以從買賣合同上獲知,或是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的相關證件,看一看自己的車位使用的土地是什麼性質。商用的土地產權年限是40年,住宅用的土地是70年,對號入座就可以。
(6)車位使用權多少年擴展閱讀:
關於車位的相關法律條例: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房產公司向非業主出售車位,須經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否則行為違法,應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處以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Ⅶ 購入地下停車位,使用年限到底是多少年
如果是居住用地的,使用權是七十年。
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是一種租賃行為。這種買賣合同,實質上是停車位租賃合同,而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在簽合同時首先要問清年限。
(7)車位使用權多少年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選擇地下停車場的車位不要選擇靠近入口或者是出口的車位,這個地方車流量是最大的,難免遇到不小心的司機出現操作失誤,碰撞到的就是自己的愛車,能夠避免這種情況當然最好在購買車位時就想好。
選擇地下停車場的車位最好選擇購買距離電梯比較近的車位,這樣可以減少下車後走路的時間,也減少了回家路上的危險性,地下停車場一般人很少,遇到了危險都無法求助。
Ⅷ 已經開盤10年的小區,地下車位的使用權還有多少年
已經開盤10年的小區,地下車位的使用權要年土地使用權上面的,同步就是。
Ⅸ 地下車位在沒有產權的情況下,使用權最多是多少年
按合同法規定,合同最高簽訂使用權或是租用權最多20年,期滿後再續簽。同理,車位使用權也是在二十年內。
有房子的人都會有一張房產證,也就是產權證,這證明這棟房子是真正屬於自己的,不速之客來就可以告他私闖民宅。那麼車位呢?同樣是花錢買,車位是否有產權?
1.車位有沒有產權?
有的車位有產權,有的車位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有產權的車位,產權人通過產權登記的方式,以行政法規確立了產權人所取得的對車位擁有的所有權權利,包括使用權、繼承權等,這與房產所有權是一個概念
沒有產權的地下車位,一般是通過協議的方式取得對地下車位的使用權利,在租期屆滿時使用權利也就滅失。而且,對開發商不能提供產權的地下車位,往往是與人防工程關聯,對這種情況
協議中一般會約定根據人防需要,可以提前收回使用權。大部分車位都是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的,這也是物業公司怕麻煩造成的。
2.沒有產權的車位使用權有多少年?
按合同法規定,合同最高簽訂使用權或是租用權最多20年,期滿後再續簽。同理,車位使用權也是在二十年內。
只有使用權即車位仍然不是買方的私有財產,依然算租。
(9)車位使用權多少年擴展閱讀: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私家車的數量迅猛增長,造成小區車位 、車庫的數量捉襟見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權屬不明晰導致越來越多的業主因為車位、車庫的權屬產生糾紛,停車位難成為普遍的現象。當前,關於小區車位、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面積分攤說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
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
16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
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
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二、當事人約定說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好處:其一,充分滿足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
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有利於定紛止爭。權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對財產的使用、處分所作出的決定也必定更具有說服力的。其二,利於對小區車位、車庫的管理和利用。
即使在同一個小區,每戶業主對於車位、車庫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業主沒有購買私家車,自然沒有停車的需求,有些業主購買了多輛私家車,不止需要一個車位、車庫。
在業主數量如此大的情況下,如何找到一個平衡點來滿足各業主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困難。因此,事先協商約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後再行由業主進行購買、承租、使用,可以讓權利雙方對自己的權利義務都心知肚明,減少之後的糾紛。
其三,能夠鼓勵開發商多投資修建車位、車庫。緩解當前小區內停車困難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由開發商多建造車位、車庫,但是沒有直接的利益驅動,開發商不可能給業主「免費的午餐」,停車難的問題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
如果一味的否定開發商在車位、車庫上的權利,就難免其只按照最低規劃標准配備數量有限的停車位、車庫,顯然不利於業主利益的實現,對居住環境的完善也缺乏促進作用。
30其四,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通過約定的方式來決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即是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糾紛,體現了平等磋商的精神,且能夠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約定的方式也有其缺陷。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有真正的意思自治,而小業主與強勢的開發商相比,完全處於弱勢地位,是實質上的不平等,因此僅僅給予雙方意思自治的權利,不利於保護弱勢方小業主的權利。
筆者認為,為了進一步保護小業主平等協商的權利,可以將國家強制力的保護作為小業主在約定車位、車庫權屬時的一個輔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