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有版權嗎
我們經常見到很多網站上都會有人發布圖片,那些圖片有版權嗎?近年來出現了很多圖片版權糾紛,圖片侵權有哪些雷區呢?今天小編就為大家解答一下:網站上發布的圖片有版權網站上發布的圖片有版權嗎?網站上發布的圖片是有版權的。只不過有很多網站的版權作品未進行標注。圖片侵權有哪些雷區呢?1、在原有的圖片上進行改造也屬於侵權。一些人可能覺得對原作品進行局部修改,就不算是侵權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的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改編權、發行權等多項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改造和使用著作權人的圖片,同樣構成侵權。2、網上圖片切勿隨意使用許多人在使用圖片時,為圖方便習慣上網尋找‘免費’素材。殊不知,這種做法很容易造成侵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除了因個人學習、時事報道、科學研究等十二種情形下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因此,大家在使用圖片時一定要注意,免費網站免費下載並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無法得知著作權人、不具有侵權故意都不能成為推卸責任的借口。
⑵ 有版權號的網站一定是正規網站嗎
您好,不一定的。一個網站沒有備案號,只是說明這個網站不被信息產業部承認,但是如果他現在馬上提交備案信息,就不存在非法。
中國國內的網站都需要在信息產業局提交備案信息。
您可以登錄www.miibeian.gov.cn 的公共查詢,通過輸入網址查是否提交備案信息。
⑶ 網站版權信息有什麼用
從法律角度看,加入了伯爾尼公約的國家(中國是1992年7月1日決定加入該公約,10月5日成為該公約的第93個成員國 ),版權保護是隨著作品(無論是文字,還是圖片)的問世的即刻就得到版權的保護的,並不是必須要聲明。但是作為慣例,這一小行文字還是有很好加強意識,提醒瀏覽者,所觀看的內容是受到版權保護的。正確的格式應該是:Copyright [dates] by [author/owner]?? 通常可以代替Copyright, 但是不可以用(c)。 All Rights Reserved 在某些國家曾經是必須的,但是現在在大多數國家,都不是法律上必須有的字樣。參見下面幾個正確的格式:1995-2004 Macromedi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2004 Microsof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 2004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All rights reserved.1995-2004 Eric A. and Kathryn S. Meyer. All Rights Reserved.請注意標點符號和大小寫的用法,這也是專業精神的一種體現。
FAQ:
1、那個 [dates] 是指起至日期還是其他的什麼意思?
一般的,只要顯示最新的年份即可,也可以顯示從某個起始日期開始,到現在為止。如果你加了這行字,請注意每年及時更新。
2、日期後加網站名字?其他行嗎?
日期後面,只能跟網站,或者版權擁有者的名字,如果是個人網站,你可以用域名,也可以用你自己的名稱。拼音的寫法是你的名字的首字母,後面跟你的姓的全拼,首字母大寫。很多人也用網名的,重要的是格式的次序,不加這個標注,你的版權也是同樣被認可和保護的。
⑷ 網頁如何申請版權
申請版權所需材料如下:
填寫申請表
《計算機軟體登記申請表》填寫指南:
(一)軟體名稱欄:
1.全稱:申請著作權登記的軟體的全稱。各種文件中的軟體名稱應填寫一致。
2.簡稱(沒有簡稱不填此欄)。
3.分類號:按照國家標准 gb/t13702 和 gb/4754 中的代碼確定的分類編號。
4.版本號:申請著作權登記的軟體的版本號。
(二)開發完成日期欄:指軟體開發者將該軟體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的日期。
(三)首次發表日期欄:指著作權人首次將該軟體公之於眾的日期。發表是指以贈送、銷售、發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未發表的軟體不填此欄。
(四)軟體開發情況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1、獨立開發:即單獨開發的軟體。
2、合作開發:指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填此項同時應提交合作開發合同。無合作開發合同的,申請者應提交相關情況說明。
3、委託開發:指委託開發的軟體。應提交標明著作權歸屬的委託開發合同。無委託開發合同的,應提交相關證明。
4、下達任務開發:指由國家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應提交項目任務書或合同。無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應提交相關證明。
(五)原始取得權利欄:原始取得權利指獨立開發軟體取得的權利。填寫的內容應與上欄提供的證明文件證明的事項一致。選擇此欄的,不填寫繼受取得權利欄。
(六)繼受取得權利欄,在三種繼受的方式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原始取得權利的不填寫此欄):
1、繼承是指通過繼承取得著作權。應提供合法的繼承證明,如經過公證的遺囑或法院判決書等。
2、受讓是指經過原著作權人轉讓取得著作權。應提供明確轉讓事項的轉讓合同或法院判決書。
3、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變更和終止,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軟體著作權的情況。申請者應提供合法的承受證明,如工商變更登記證明和法院判決書等。
⑸ 版權問題,自己原創並沒有給網站版權
如果確實沒有與晉江簽過任何版權授權方面的合同,那麼晉江是無權將你的作品授權給其它第三方的。
建議你自習看一下晉江網的用戶協議,裡面是否已經包含了版權授權的條款,如果其中有約定的話,責不能認定晉江侵權。
如果你不想讓其它網站轉載,那麼可以聯系晉江網接觸你們之間的合同。
⑹ 網站有版權嗎
你這個網站版權問題非常復雜。
如果是採用其他開源程序生成的網站,那麼會涉及後台的版權歸屬問題,一般開源程序都要求不能用於商業用途。
第二,你網站的內容如果是復制別人的內容,則會產生很多版權上的糾紛,因為每一篇文章都是有版權的。
第三,單純考慮網站設計風格之類的問題,那麼這個涉及是否是職務作品的問題。如果是職務作品,那麼這個版權歸屬於公司;如果不是,那麼歸屬你個人。
個人認為,雖然公司崗位職責中沒有約定做網站的內容,但是如果你做網站主要是利用工作時間,然後公司的資源,那麼這依舊屬於職務作品,版權歸屬於公司所有,但你可以享有署名權等人身權權利。
以上是本人的個人觀點,希望能幫到您
⑺ 網站轉載的文章是否可以擁有著作權
網站轉載的文章是否可以擁有著作權,作品都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的所有人為該作品的作專者。那麼網屬站轉載的文章是否可以擁有著作權?網站轉載的文章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條的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所以,結論很清楚,網站上轉載的文章作為紙媒體文字作品的數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仍為該文字作品的作者。
⑻ 版權網站有哪些
詳細說一下吧。,。
⑼ 網站的版權和源代碼是一回事嗎是否擁有了版權就擁有了源代碼
開放源代碼軟體這一定義的來源是從技術角度,而自由軟體這一定義本身就是版權意義上的范疇.自由軟體的"自由"體現為通過版權許可給予的自由,而不是自由的沒有知識產權。也就是說, 自由軟體不是沒有版權,它首先是承認軟體的版權--軟體有原始的版權所有者,然後納入自由軟體的版權許可約束,使每個人在維持該許可的條款不變的情況下,都有權復制, 修改和發布軟體或其衍生的工作,這就是所謂的自由軟體的自由理念。 Richard Stallman在《自由軟體聯盟宣言書》(《GNU Manifesto》)中有這樣一段對知識產權的論述:「仔細研讀過知識產權法律條款的人會發現,知識產權並不是一種固有的權利,現行的各種知識產權都是立法機構通過專門立法賦予的權利,所有的知識產權都是社會給予的許可。」這是Richard進行自由軟體發展工作的法律立足點,他要取得知識產權法上的論證,並且他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社會賦權,既然知識產權是作為一種權利是立法上授予的權利,並且知識產權法也允許運用「許可」這種方法,通過契約的方式來變更和調整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於是Richard從許可這一個角度著手,使自由軟體的運作在不同於商業軟體的運作,即擴大所謂的"自由"時, 能有自己的法律依據——在承認版權的前提下,通過軟體的版權許可來實現自由軟體的自由權利的要求。
對於普通的商業軟體, 軟體開發商與使用者之間一般都會設立軟體使用許可協議,即「一般商業許可」(General Business License,GBL). 這種許可協議一般由開發商單方擬訂,用戶接受協議是使用軟體的前提,而獲得許可的前提是支付費用購買軟體產品.其許可條款一般按照版權法或專門的軟體保護條例,或者通過雙方合意達成略高於版權法和軟體保護條例保護標準的軟體許可使用條款。
面對於這種顯然不適合自由軟體的GBL,Richard在倡導自由軟體聯盟計劃時, 從軟體的版權許可協議入手, 創設了一種與自由軟體發展相適應的" 通用公共許可協議"( 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凡想加入GNU的軟體著作人都要接受這份許可協議,其宗旨就是保證用戶有無限復制和修改的權利。更有趣的是,相對於「著作權」(「Copyright」)這一名詞,Richard新造了一個詞,將這種許可協議叫做「Copyleft」[注20]。「通用公共許可協議」在導言部分就明確了這項許可協議的法律立足點:(1)承認軟體的版權;(2) 提供這種許可協議以使獲得授權的復制,散發和修改軟體的權利。 GPL是自由軟體著作人同意的保證任何人有共享和修改自由軟體的許可協議,GPL有13條主要條款,其中社會公眾作為被許可人享有最主要的4項權利:(1)為了任何目的的運行該程序;(2) 有自由獲得源代碼的權利,並在此基礎上研究程序是如何運行的,並可為了個人的目的改變該程序;(3)有自由散發該復製件的權利;(4)有自由改進程序,並要求將自己的改進向公眾公布的權利。由這些規定可以看出自由軟體的權利人在保留權利的同時, 已經在相當程度上向社會公眾許可了復制權和修改權。同時GPL也規定社會公眾有以下義務: 用戶在發布源代碼和一切派生工作時不收費(除必要的工本費),不附加其他條款,並必須附帶GPL條款。這樣任何人無論是否作了修改,都必須連帶傳遞復制和修改這個軟體的自由度,使得自由軟體工作得到延續和認可。
「自由軟體」是一個版權意義上的范疇。自由軟體認為軟體的源代碼應該是屬於全人類的公共知識產權,應該在編制和使用程序的人之間自由地傳播,而不應該是商人謀取利益的手段。對這一知識產權的任何限制最終都將造成發展的限制和阻礙。自由軟體的倡導者們不是企圖將別人的軟體共化,他們的做法是將自己的軟體作品納入自由軟體的范疇,貢獻給全世界。
通用公共許可證版權協議是一種與傳統知識產權概念截然不同的全新版權體系。它與傳統的軟體知識產權的不同在於:它保證任何人都有發布自由軟體的自由(如果願意,可以對此項服務收取一定的費用);保證任何人能夠得到源程序或者在需要的時候能夠得到源程序;保證任何人能夠修改自由軟體或將自由軟體的一部分用於新的自由軟體;而且還保證任何人知道他們能夠做這些事情。為了保護這些權利,通用公共許可證作出如下規定:禁止任何人不承認這些權利,或者要求其他人放棄這些權利。如果修改了自由軟體或者發布了軟體的副本,這些規定就轉化為確定的責任。
自由軟體與傳統的商業軟體的主要區別在於:商業軟體一般不提供源代碼,而自由軟體保證提供源代碼;商業軟體禁止用戶將軟體散布給第三者,而自由軟體在法律上保證任何人有權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散發軟體;更為重要的是自由軟體在法律上保證了任何軟體作品一旦宣布為自由軟體,便永遠是自由軟體,包括原始作者在內的任何人都無權改變。任何更新、移植、修改和增強都被定義為「導出性工作」,是不能改變原始版權說明的。
當然,通用公共許可證既然是一種軟體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它並不排斥軟體開發者從軟體中獲取利益,只是盈利的方式有所改變:從過去依賴軟體拷貝的銷售,轉向主要提供軟體及信息服務。而且,現有商業軟體嫁接到GNU/Linux等自由軟體上時,也不一定非要公布源代碼和提供免費拷貝,這意味著,自由軟體可以與商業軟體共存。
當我們使用商業軟體時我們都會看到一個版權信息,它通常是說被許可人沒有權力對被許可人買的軟體進行拷貝、分銷。至於理解和修改,因為根本就沒有源碼所以就無所謂「理解「和「修改「。毋庸諱言,在我們的身邊,至今有人還未注意到有關版權的信息,因此,我們不知道我們究竟放棄了自己的哪些權力,而我們或許會為此付出代價。
其實,自由軟體的本質不是免費,它是賦予使用者運行、拷貝、散布、研究、改進軟體的自由,並保證這些自由不會因為私有軟體的介入而喪失:學習程序如何工作、修改使之適合被許可人的需要;散布,使被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鄰居、朋友共享軟體;改進程序,將被許可人的改進公之於眾,使整個社會受益等權利。它的本質是「思想共享、知識共享、源碼共享」,是非壟斷,是鮮活的思想貢獻。藉助別人的優秀思想,加上被許可人自己獨特思維使全社會受益。如果被許可人沒有錢,被許可人可以通過免費的渠道,如從朋友處拷貝或通過英特網下載。如果被許可人很有錢,被許可人可以以捐贈的方式用高價購買。這一切取決於您自己。
當隨意使用一個軟體而不必擔心侵權時,深曉「自由」真諦的人們,必會感到社會的溫馨和友愛,當可以隨時修改程序使它更好、更適用時,一定能體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的興奮,當把自己的辛勤勞動公之於眾、供千萬人使用的時候,被承認的自豪感將充分體驗自由、和諧、高效的世界充滿著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