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路所有權
Ⅰ 門口前的道路算誰的,建築物所有權法律咨詢
要根據具體情況做判斷的,比如小區裡面,門口道路小區居民共有。如果是別墅,門口道路規劃在別墅建築面積的,屬於該業主所有。如果是農村門前道路,若不屬於宅基地范圍的,屬於村集體。不過不管道路如何,需要注意相鄰權,即:給鄰居便利。
Ⅱ 土地證中註明壓占規劃道路面積是什麼意思
這個沒有全國統一的規范表達,只是有的地方賣地要包含道路,有的地方賣凈地。不過可以肯定的是,不管證上寫不寫入這個面積,規劃道路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屬於國家。
Ⅲ 農村村莊內的道路所有權歸誰急!急!急!
道路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你們那這樣的情況可以向當地的交通部門反映,要求他們對公路修繕.但是所有人不可能是個人.就算是在老百姓的房子旁邊.但是他宅基地以外的部分所有權還是屬國家的.
Ⅳ 公路用地范圍的土地使用權能判給農戶嗎
1、 「十七屆三中全會後土地可以在農戶之間相互轉讓嗎?轉讓也就是可以買賣了。土地是我們家以前就承包的,也不是集體土地。所有權應該是我們的,想怎麼辦都行吧?」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們國家是禁止土地買賣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規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物權法》規定:第四十七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2、我家在湖南農村,總共有一畝多田在公路邊上。該地規劃可以用作建築用地。我家現在賣了部分田地給別人做兩間地皮的屋。這戶人家也是農村戶口。收取了一萬五的費用,村上有人嫉妒要分款,不分就要告狀。我家違法了嗎?如果該土地屬於你們承包的土地,流轉的權利是屬於你們的。其次:你們流轉該土地是否合法?需要看該土地的性質。如果是耕地,你們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肯定屬於違法,很有可能被集體收回該土地。如果你們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書上明確該土地屬於宅基地,那麼,根據法律規定,宅基地是可以流轉的。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建議: 關於你們該土地的流轉是否合法,目前通過你的資料還無法判斷。如果可行,帶著相關的證件(土地使用權證書、流轉合同)等咨詢當地律師或者土地行政部門
Ⅳ 高速公路兩側多少米的土地所有權歸公路部門所有
那要看當時的規劃紅線,每條路不一樣
Ⅵ 規劃用地性質分那幾類啊!!
我國的土地性質有兩種:
一種是國有入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資、抵押和繼承。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則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性質分五類:
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廣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Ⅶ 建築退讓道路紅線的土地權屬是誰在這個土地內建設市政設施是否需要業主同意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嗎
建築退讓城市生活性道路的空間,規劃上要求與城市人行道統一設計,但其土地使用權歸屬業主所有,並由所屬業主負責建設和維護。
因此,建築退讓道路紅線的區域屬於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不屬於市政設施范圍,對該區域的佔用和損害等行為,不適用市政設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
若有市民向城管執法部門就上述行為舉報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6條的規定,告知舉報人可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物業管理條例》第63條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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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業管理條例
Ⅷ 道路退讓紅線政府變更規劃後權屬是誰的
屬於國家的,退線的土地面積成本計入尚余土地面積成本中。
Ⅸ 城市規劃道路占壓某一單位用地怎麼辦,單位可以起訴嗎
城市規劃道路占壓某一單位用地,可以主張補償,對徵收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Ⅹ 規劃紅線內的除了建築物後,其他地面面積所有權還屬開發商所有嗎
根據復《物權法》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制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七十四條第3款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