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共享
共享軟不管有沒有申請專利,其作者都享有著作權(版權)。
但是由於軟體的開放性,軟體著作權是需要向"中國版權中心"申請的。提交相關材料,並繳納一些費用。該部門審核通過後,會發給你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有了這個證書作為保障,可以在日後產生糾紛時進行保護。
Ⅱ 連載神器的共享版權怎麼樣,可靠不
連載閱讀共享版權是指由作者、讀者和投資者組成的社區共同享有作品版權的收益權,共同為了作品的發展做貢獻,共同享有作品發展的紅利。
共享版權與現有的買斷、分成以及以此衍生出來的所有機制都完全不一樣,不但首次創新性地將讀者這一重要群體納入到整個生態中,並且還引入了投資者這一重要角色。
在共享版權機制下,社區中的所有角色的貢獻都將通過[版權積分]被如實而精確地記錄下來,最終通過版權積分來享有未來版權帶來的權益。
Ⅲ 音樂共享版權何時開始
因為國家版權局《關於責令網路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轉授權傳播音樂作品的通知》限定的緩沖期到期,各大數字音樂平台日前對自身平台版權不明歌曲進行了清理。不過,雖然同樣是積極擁護正版音樂版權,不同音樂平台在應對版權清理前的布局和舉措還是不盡相同,騰訊系、海洋系和網易雲音樂都選擇了抱團共享版權,阿里系則不帶任何人「玩」。這兩種截然不同的選擇,體現了雙方對音樂版權獨家化和去獨家化的不同態度,也彰顯開放與閉門單干兩種不同的心態,當然也是兩種不同發展思路的博弈。 強強聯合的QQ、酷狗,關起門來單乾的阿里 經過多次版權更迭,騰訊、海洋、阿里國內三大主流互聯網音樂平台今年的版權格局已經基本確定。其中,騰訊系的QQ音樂獨家代理了華納音樂、索尼音樂、傑威爾音樂、福茂音樂等200多家版權方的內容,擁有1500萬首歌曲版權;以酷狗音樂代表的海洋系和太合麥田、海蝶、豐華、種子音樂等海內外600家版權方達成合作,現有歌曲版權達到2000萬首;阿里則擁有滾石、華研、寰亞、BMG等公司的版權,版權歌曲數量目前無官方統計,但應該超過250萬首。 從版權公司陣容上對比,三大陣營可謂各有特色、難分高下;從數據上看,海洋系的酷狗和騰訊系的QQ音樂曲目數量遙遙領先。在國家版權局「劍網行動」的激化下,曲庫實力雄厚的QQ音樂和酷狗音樂反而選擇了相互抱團轉授權,數量上相對弱勢的阿里系卻選擇獨善其身,甚至發出「雙APP時代」的論調。結果自然可想而知,前兩者雖然清理了部分非版權歌曲,但由於占曲庫比例較小,整體影響較小。而據不少媒體報道,阿里音樂「蝦米音樂、天天動聽受到沖擊較大,曲庫幾有被清空的趨勢」,可謂是傷筋動骨。 那麼QQ音樂、酷狗音樂為什麼會選擇抱團,阿里卻寧願傷元氣也要選擇關起門來單干?其實,這源於兩種不同的發展思路。 騰訊、海洋的大布局和阿里的小算盤 早在此前和網易雲音樂達成合作的時候,騰訊相關負責人就表示,雖然和其他平台合作會造成一定程度的用戶流失,但仍希望和其他平台共同將市場做規范,形成新的生態,將整個市場做得更精細化。言外之意,版權共享對平台的影響微乎其微,產品體驗做得好,根本不用懼怕用戶流失。這種天之驕女式的灑脫和快意,無疑源於騰訊強大的社交產品體系如QQ、空間、微信的支撐,也預示了QQ音樂未來將走的社交為王、體驗為主的道路--內容並非QQ音樂最關心的最終旨歸,而只是聚合流量的一種手段。 擁有7億用戶、但沒有強大社交產品支撐的酷狗音樂敢於選擇抱團這條路,既有用戶體驗的考慮,但更多的,也是行業生態的考量。在酷狗音樂有關負責人看來,行業新趨勢應該是用戶、音樂人、音樂網路公司多方共贏的局面,作為連接音樂人和市場的互聯網音樂平台有義務倡導「去獨家化,相互授權」的共贏機制,共同建立健康的網路音樂生態圈。相互授權的模式,不僅可以避免用戶下載多個APP的困擾,提升用戶體驗,也方便每個音樂人的作品擁有更多為人所知的機會,這對平台也是一種良好的促進,進而形成一種良性生態循環。 相比較而言,阿里音樂的態度則顯得有些自我和任性。抱定關門單干理念的同時,新晉CEO宋柯甚至發出「雙APP時代」的評論,認為「兩個陣營你各選一個,基本上就能完成你的聽歌需求了。雖然有點麻煩,但下兩個APP也沒多大事兒。只是為了未來能讓大家更好地享受到音樂服務。」這段話不僅矛盾,聽起來怎麼都感覺有種當初360逼QQ用戶二選一的味道。 作為一名普通消費者,你會接受阿里的這個算盤嗎?作為一個蝦米資深用戶,筆者還是挺不能接受的,近期確實有對很多歌都聽不了的蝦米棄療的打算了。在就這個問題采訪網友時,不少網友第一反應也是,「如果功能有很多不同七八個都不成問題,別說兩個。關鍵我就聽個歌,幹嘛要下這么多?」有的網友則直言:「有時間糾結站隊問題,不如把產品做得更獨特一點,別抄來抄去。」 移動互聯網時代,音樂版權是否該獨家化? 移動互聯網時代,音樂版權是否該獨家化?從互聯網音樂平台的角度來說,因為有各自利益的考量,都各說各理。但若從消費者角度和行業角度看呢? 移動互聯網時代消費者APP使用習慣和PC時代不同,PC時代有「瀏覽器+搜索引擎」的組合就可以包打天下,而移動互聯網時代,一個APP幾乎就等同於一個生態圈,退出一個音樂APP再轉去另一個APP的時間、習慣和社交成本都太高。用戶渴望的,往往是「一站到底」、包打天下,讓用戶做「選擇題」的做法,既矯情又不明智。 有自己的發展思路無可厚非,但開放的移動互聯網時代,在音樂行業已經步入正版化發展階段的情況下,致力於打破平台與平台的藩籬,以開放的姿態擁抱版權合作,給用戶更多選擇權,才是大勢所趨。產品體驗的優化和創新,最終還是要回歸到用戶的需求本源,如果一項創新要建立在用戶忍耐各種不便的基礎上,本身就是對提升產品用戶體驗初衷的背離,也是對移動互聯網開放精神的背離,即使承諾再美,無疑也會令人生疑。
Ⅳ 「音樂版權」共享後,「影視版權」離共享還有多遠
因為國家版權局《關於責令網路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轉授權傳播音樂作品的通知》限定的緩沖期到期,各大數字音樂平台日前對自身平台版權不明歌曲進行了清理。不過,雖然同樣是積極擁護正版音樂版權,不同音樂平台在應對版權清理前的布局和舉措還是不盡相同,騰訊系、海洋系和網易雲音樂都選擇了抱團共享版權,阿里系則不帶任何人「玩」。這兩種截然不同的選擇,體現了雙方對音樂版權獨家化和去獨家化的不同態度,也彰顯開放與閉門單干兩種不同的心態,當然也是兩種不同發展思路的博弈。
Ⅳ 軟體著作權可以多個企業共享嗎
軟體著作權可以多個權利人共同享有,申請的時候可以以合作開發的方式申請;如果一個權利人已經申請了著作權,後期可以通過轉讓的方式,將部分權利轉讓給其它權利人。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四)付酬標准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第二十五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作品的名稱;(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三)轉讓價金;(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Ⅵ 是共享軟體不擁有版權,還是免費軟體不擁有版權
共享軟體
Ⅶ 連載神器APP的共享版權到底是什麼
連載閱讀共享版權是指由作者、讀者和投資者組成的社區共同享有作品版權的收益權,共同為了作品的發展做貢獻,共同享有作品發展的紅利。
需要注意的是,共享版權與現有的買斷、分成以及以此衍生出來的所有機制都完全不一樣,不但首次創新性地將讀者這一重要群體納入到整個生態中,並且還引入了投資者這一重要角色。
Ⅷ 共享版權到底是什麼概念呀,求大佬介紹下可靠么
共享版權指由作者、讀者和投資者組成的社區共同享有作品版權的收益權,共同為了作品的發展做貢獻,共同享有作品發展的紅利。
需要注意的是,共享版權與現有的買斷、分成以及以此衍生出來的所有機制都完全不一樣,不但首次創新性地將讀者這一重要群體納入到整個生態中,並且還引入了投資者這一重要角色。
Ⅸ 版權可以有多人同時擁有嗎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六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版權是可以多個人共回同擁有答的,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需要注意的是,個人和公司是不可能共享著作權的,他們是不同的主體,只能是兩個或以上的人。
再者,還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權法》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Ⅹ 知識共享和保護版權的區別是什麼
不知道你是在哪裡看到的!因為沒有前因後果所以按照我理解說說!
知識共享,是把我擁有的知識與你分享,或是分享給大眾!可以說這是無私的!
而保護版權,則相當於保護我自身的利益!
如果連接起來說的話,那就是說,我願意分享我的知識,但不代表你可以隨便拿我的版權去謀利,這畢竟是我的東西!我無條件分享,那是我偉大!你沒有經過我的授權,侵犯我的版權,那就得保護!
希望能幫到你吧,歡迎追問,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