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的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法」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其原意為「作者權」(author's right)。與英美法系的版權法相比,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將作品更多的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並非普通的財產。因此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更為注重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較多限制,對人身權利則一般不允許轉讓和放棄。有的大陸法系國家甚至不允許著作權轉讓。同理,對於雇員為了完成僱主交付的工作任務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況下雇員仍然能夠原始取得著作權,僱主只能通過合同受讓或者被許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財產權。
「版權」(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從其英文原詞可以看出,版權的最初意思就是「復制權」,是為了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復製作品、損害作者經濟利益而由法律創設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從未將版權看成所謂的「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而是將它視作鼓勵、刺激創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產物。與此相適應,版權的側重點也在於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作品長期以來被單純視為作者財產,而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系不大。因此,版權可以像其他有形財產那樣自由轉讓。同時,雇員在受雇期間為了完成僱主交付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也被視為是僱主而非雇員的財產,其版權由僱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國家甚至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視僱主為作者。
英美法系的「版權」和大陸法系的「作者權」之間存在相同之處。版權和作者權都賦予作者在有限期限內能被轉讓的壟斷權,重點強調復製作品的權利,而且兩者能隨著技術發展而變化。但是,「版權」和「作者權」之間也存在差異。「版權」強調其經濟價值以保護作品,法人是第一權利人,而「作者權」強調其人身性質以保護作者,自然人是第一權利人;版權內容只包括財產權利,作者權內容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人身權利;版權客體范圍較寬,既包括具有獨創性的文學作品、科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藝術作品或視聽作品,也包括錄音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和由電纜傳送的節目,以及印刷版面式樣,作者權客體主要是指作品,而錄音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和由電纜傳送的節目和印刷版面式樣則是鄰接權客體;版權主體范圍也較寬,除創作者以外,還包括錄音製品和電影製作者、廣播組織、電纜傳送節目企業以及印刷作品出版者,作者權主體是創作者——自然人,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鄰接權主體。
B. 請問如果一本書是幾個作者寫的,著作權是屬於第一作者,還是屬於全部作者
《著作權法》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因此,你說的情況著作權屬於全部作者。
如果涉及修改的話,必須要獲得全部作者的同意才可以。
C. 什麼是著作權著作權人可以是幾個人
什麼是著作權?著作權人可以是幾個人?在社會上,我們可能會涉及到一些著作權人,通常情況下,一本書的作者可以是著作權人,那麼能夠擁有著作權的包括哪些?可以是多少人?什麼是著作權?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著作權人可以是幾個人?這個沒有規定,著作權人又稱著作權主體,是指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著作權人可分為原始著作權人和繼受著作權人。原始著作權人指創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規定視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繼受著作權指通過繼承、受讓、受贈等法律許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權財產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我們國家並沒有對著作權有多少人進行規定,如果進行創作的是一個團體,那麼著作權權利人就應該是這個團體,通常情況下如果我們創作了一本書,那麼這本書的作者就是著作權人。關於什麼是著作權?著作權人可以是幾個人?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D. 知識產權法中,作者與著作權人的區別是什麼
著作權人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即享有著作權權利和承擔著作權義務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一)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權的原始主體。所謂直接創作的作品:指作者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書面的、口頭的和立體的形式表現)反應自己的思想與感情、個性與特點的作品。幫助作者修改稿件、編輯、校對、審稿等不能成為作者,因為他們是在作者創作基礎上進行修改的。
1.被視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也是著作權原始主體:比如:北京師范大學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說沒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通過繼承、遺贈、轉讓、委託關系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六)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第16條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公民在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三)未被視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
(四)國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國家作為著作權主體也有幾種情況:
1.作者身前將作品原件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或者將已發表的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
2.作者通過遺囑方式將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他死後贈送給國家;
3.作者死亡後,其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贈,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國家享有;
2.著作權屬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沒有承受其權利與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著作權由國家享有。
(五)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條和第13條:分為三種情況:
A.外國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國境內發表;外國人的作品首次在國外發表,三十天內在中國境內發表被視為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
B.雙邊協議,如兩個國際公約;
C.與中國公民合作創作作品的外國作者,但如果中國公民放棄權利或轉讓權利,而該外國人所在國與中國沒有雙邊協議或不是兩個公約的成員國,他也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人與作者的區別:著作權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權人。
E. 總主編、主編以及各遍作者著作權如何劃分
愛讀書的朋友會經常發現,在一個系列的書籍的封面上總會出現在這樣的情況,封皮左上角:總主編+++。書名的下方:主編+++。翻開書本又有很多編者,這些編者負責書籍每一章節的編寫工作。這種情況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法學類書籍上表現得尤為明顯。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主編權的相關規定,因此有必要探討。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無相反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是作者。針對一本書上既有總主編,又有主編,還有各編的作者,這單一作品的著作權歸誰所有呢?總主編還是主編?抑或各邊作者?這一系列的書本的著作權歸誰所有呢? 第一部分,單一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針對這種情形,我認為這單一作品(只考慮某一本書)存在兩種可能: 第一種可能: 這一作品構成合作作品。我過著作權法十三條規定,合作作品是指兩人或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與創作的,不能成為合作作者。構成合作作者的要件首先主觀上要由共同創作的意願,客觀上有共同創作的共同行為。 一本書上既有總主編,又有主編,又有各邊作者,我們說這種情況一般是由某一出版社或總主編主導組織起來的,首先他們有共同的合作意願,而且客觀上他們共同完成了一本書的編寫。應該構成合作作品,共享著作權。 那麼主編是否享有著作權呢,這就要看主編所做的工作了。 首先,主編若只是統籌,掛名,我想,不參與實質性的創作工作,即使是主編,仍不享有著作權。 其次,若是主編構建整個作品的框架架構體例,並參與了整個作品的創作,主編當然對這單一作品享有著作權。但若是主編參與某一章節的編寫工作,主編是否對整個書本享有著作權呢?我想在現實情況下,主編會享有整個作品的著作權,因為一般情況下,主編都為所在領域的大家,影響力可能會大於作品內部其他編者,所以「理所當然」地享有整個作品的著作權。但事實上,我認為,這種情況下,主編只對自己編寫的那一章節享有著作權,除非主編對作品的其他章節的編寫也起到了創造性的作用。 最後,各遍的編者是否享有書本的著作權呢?標准依舊是「是否參與創作」,而且這個「是否參加創作」針對的著作權的范圍依舊很有限,若是對整個作品都參與了創作,毫無疑問,對整個作品都享有著作權。但若只是對作品的某一章節參與了創作,那隻能對那一章節的部分享有著作權,不能對整個作品主張著作權。 當然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第二款的規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也就是說,作品各章節部分的作者完全可以把自己編寫的那一部分拿出來,行使著作權。 第二種可能: 這一作品構成匯編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問題,所謂匯編,即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體現獨創性。匯編作品只存在各部分作者的作品雖共同存在於一個作品內,但這單一作品不是各作者共同的合意完成,即沒有事先的共同意志。這種情況經常出現在一些行業協會等集體組織徵文出版,集體組織的負責人等為主編,作品的各篇文章作者各不相同。這種情況下,協會的負責人只是簡單把作品分為幾類,把徵集來的的不同文章放在相關的類別里,然後出版,我不認為這些主編對這本書享有著作權,因為他們從形式到內容,幾乎不具獨創性的參與,這種情況下,由協會或主辦單位享有整部作品的著作權更合適。 當然,各篇文章的作者毫無疑問享有對自己作品的著作權,他們仍舊可以把自己的作品單獨使用,只要不侵犯整個作品的著作權。 系列作品(系列書籍)的著作權歸屬: 一,一般情況下,書本的內容,總主編不參與編寫,只參與編寫序言,而且序言針對的還不是這一本書籍,而是全套書籍,即使總主編參與到書本中,如果只是做一些校對,統籌系列作品的文字、用詞等統一協調工作,總主編只是書本編寫工作的組織者或協調者。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須是參加創作的人,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謂「參加創作」,是指對作品的思想觀點、表達形式付出了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或者構思策劃,或者執筆操作,如果沒有對作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就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因此我認為總主編並不享有整個系列作品的著作權。 二是,總主編對整套作品做了整體的規劃設計,包括結構、體例,包括核心內容等,那麼這種情況下,總主編就對整套書籍享有著作權。但,這並不影響整套作品裡某一單一作品的權利人行使著作權。 第三部分,其他問題 我們還應該考慮到,這種合作作品或者匯編作品,主編的修改權是否可以單獨行使,即是否可以不僅總主編的同意,在再版是改變主編所編的那一作品的體例,內容等。我認為應該具體分析。 首先,若是總主編在整個系列作品中只是「統籌」「掛名」沒有實質性的參與創作,主編毫無疑問應該享有修改權。 其次,若系列作品的整個結構體例是由總主編設計創作,包括主編所編的這個作品的結構體例,即總主編是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他對整個些列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當然享有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那麼,主編未經總主編許可,就不可以單獨調整單一作品涉及整體涉及的部分。即不得侵犯整體作品的著作權。 當然,單一作品的主編並非不能行使著作權中的修改權,他完全可以脫離總主編的系列體例,另行出版自己的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