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版權運營
⑴ 起點經營的小說是全版權,這什麼意思,一切版權都歸網站所有么
是的,包括小說的電子版權、無線發布權、傳統文學版權也就是紙質書版權及動漫、影視改編權等版權歸網站所有。
早在2009年,盛大文學即開始對其旗下網路作家進行「全版權」運營機制的探索。這個機制的建立包括:將小說的電子版權、無線發布權、傳統文學版權也就是紙質書版權及動漫、影視改編權等統一運營包裝。
盛大文學時任首席執行官侯小強曾如此解釋:「『全版權』運營,也就是一個立體運營,在線上線下,在影視公司的各種模式上,都要去做。通俗地說,一旦有一個產品,一定要想辦法把它嫁出去。」
(1)全版權運營擴展閱讀
企業跨界開發進行全版權運營,主要可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集團式運營,如騰訊、阿里巴巴等具備完善產業鏈的大型集團,在這些集團內部,各個鏈條之間能進行互動互通,資源共享,已經形成閉環,依靠自身的資源就能打造泛娛樂生態圈;
另一種是開放式運營,採用這種開發模式的大都是正在成長中的公司,其企業內部產業鏈條還不夠全面,因此一般專注於全版權開發鏈條中的幾個環節,並與其他公司合作共同進行全版權開發,各自發揮平台優勢,實現共贏。
需要注意的是,這兩種類型並非是絕對的劃分,而是根據企業不同發展階段、規模及其主要運作方式進行的大體劃分。集團式運營模式並不排斥對外開放,他們同樣注重與外部專注某些領域的企業合作,以彌補自身的不足。
如騰訊、阿里巴巴等,在內部進行版權閉環開發的同時,也對外開展廣泛的合作,共同做大泛娛樂生態圈,推進產業升級。
而企業內部鏈條尚不夠完備的企業,也在紛紛布局自己的不同業務板塊,以更好地實現內部資源互通、互動。
⑵ 什麼是全版權
《世界版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是關於作品保護的國際性公約,於1952年9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主持下在日內瓦簽定,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7月修訂,修訂後的公約於1974年7月10日生效。公約不允許締約國對某些條款予以保留。該公約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成員國不必交納會費。1992年10月30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該公約保護的作品版權主要包括文學、藝術和學術三個方面。維持了國民待遇和獨立保護的原則。對要求版權保護須履行一定手續的國家,《世界版權公約》規定,只要在作品上標有「C」(英文「版權Copyright」一詞的第一個字母)符號並註明版權所有者姓名、初版年份,即認為履行了手續。
公約由7條實體條文與14條行政條文組成。核心為關於C條款的規定,即作品受到國際保護的要件規定為:在作品各復制本的適當地方印上作者姓名,初版發行年月,同時標有C這樣一種符號。一個締約國對其他締約國的作品,只要符合這一規定,即承認其著作權。公約的主要內容有:
1、受保護作品范圍。對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給予充分有效的保護,各締約國自行決定保護范圍。
2、非自動保護原則。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權標記,即必須加註「版權保留」標記方予保護。
3、保護期。對作品的保護期限定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25年或作品首次發表之後25年。
4、無追溯力規定。該公約未明示保護作者的身份權,不具有追溯力。
5、以國民待遇為原則。公約對國民待遇的規定比《伯爾尼公約》要簡單得多。但總的講,也是兼顧作者國籍與作品國籍。公約第2條以及1971年的兩個議定書中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可歸納如下:成員國國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論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員國內享有該國國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護;凡在成員國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論作者是否系成員國國民,均享有各成員國給予本國國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樣的保護;成員國國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個成員國中均享有該國給予本國國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樣的保護。這里指的「國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員國的外籍居民。
6、作者享有的經濟權利包括復制權、公演權、廣播權和翻譯權;翻譯,或是享受與一般著作權同樣的保護,或是發行7年後按法定許諾制度處理,二者任擇其一。
7、如與伯爾尼公約的條款發生沖突時,服從伯爾尼公約;如與美洲國家之間已經簽定或以後將要簽定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條款發生沖突時,則對參加世界版權公約的拉丁美洲國家適用最新簽定的協定或公約;除上述情況外,各國之間已經達成的協定,如與世界版權公約發生沖突時則服從世界版權公約。
公約並不對作者的精神權利(或稱「人身權」)提供一般保護,只是在其中「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條款」內,含有禁止篡改他人作品,以及作者有權收回已進入市場的作品等相當於保護精神權利的規定。
⑶ 原創小說,道底要不要同傳媒公司簽全版權合約
不建議賣全版權合約。在版權交易中需要注意兩個方面,一是簽合同前的談判,要據理力爭最大利益,全版權合約顯然不符合利益最大化,因為每個公司有每個公司的長處,單純的一個公司,可能只會在他擅長的方面做的很好,不會把你的全版權做到最大化的;二是合同的嚴謹,不留下供人利用的漏洞。買家會用盡一切可能的方式對交易情況進行渲染,在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作者唯一留在手裡的,可能就是紙合同。而全版權裡面可操作的空間太大了,到時候你是無力與一個公司對抗的。
如今 IP 運營逐漸成熟,每一次技術革命都是作品版權再次開發的機會。版權劃分越詳細,對作者就越有利。影視行業可以做電影、網路劇、電視劇,動漫改編,游戲領域可做網頁游戲、網路游戲、手機游戲,VR 游戲等等,你很難全部列舉出來,而且也很難預計到未來會出現什麼更好的形式,所以把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裡面是最好的選擇。
連南派三叔,天下霸唱這樣的大神,都在版權上面吃過虧,對比擁有雄厚資本的製作方,作者處於弱式地位。我相信隨著觀眾審美的提高,優質的內容會越來越受到重視。至於拍攝技術,演員什麼等等,只是內容的呈現方式。但是如果你是第1次,急於出名,作為開拓商業途徑的第1部作品,能賣出去未嘗不是一個好的開端。但是要有更好的選擇的話,還是慎重一些。
⑷ 我想問一下什麼是全版權
所謂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亦稱著作權。按照《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可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等17種權利。
早在2009年,就有公司開始對其旗下網路作家進行「全版權」運營機制的探索。這個機制的建立包括:將小說的電子版權、無線發布權、傳統文學版權也就是紙質書版權及動漫、影視改編權等統一運營包裝。
「『全版權』運營,類同於集約化經營,可以充分發揮作品資源的最大效益。如果真能做到,是件大好事。」中國出版集團副總裁潘凱雄對此表示認可,「在發達國家,但凡有些成就的著作權人都會將自己的『全版權』委託給一家機構全權運營。」
但潘凱雄亦直言,發達國家的版權經紀人制度比較健全、比較成熟,他們完全有條件、有可能從事名副其實的「全版權」運營,而國內當下實現「全版權」運營的環境還不夠完善;此外,「全版權」運營,在理論上可以做到,但在實踐中,卻未必所有的版權都具備運營的價值與可能。
因此,在他看來,現在大家所謂的「全版權」運營,其實很難真正做到「全」,而只稱得上「多」而已。
⑸ 小說簽了全版權可以更改作者筆名嗎
小說的署名永久歸作者,就算對方買斷你的小說全版權,對方也沒有權利更改署名,如果對方更改署名那就是侵權,你可以直接去法院告他。
⑹ 版權時代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所謂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專權利,亦稱著作權。按照《屬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可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等17種權利。
早在2009年,盛大文學即開始對其旗下網路作家進行「全版權」運營機制的探索。這個機制的建立包括:將小說的電子版權、無線發布權、傳統文學版權也就是紙質書版權及動漫、影視改編權等統一運營包裝。盛大文學時任首席執行官侯小強曾如此解釋:「『全版權』運營,也就是一個立體運營,在線上線下,在影視公司的各種模式上,都要去做。通俗地說,一旦有一個產品,一定要想辦法把它嫁出去。」
⑺ 成熟的全版權運營或多版權運營是什麼樣的
成熟的全版權運營包括電子版權分銷、紙質書出版、影視改編、游戲改編、動漫改編、周邊衍生品開發等。目前運作比較好的國內公司說實話沒有,國內IP運營相對較好的公司如盛大文學、騰訊。在國外運作好的公司例如迪士尼。內容運作好的如哈利波特、影視運作好的如變形金剛、漫畫運作好的如日本的一些動畫片等
⑻ 已經跟一家出版商簽訂了全版權運營的合同,
你的行為明顯構成違約,第一家出版商有權對你提起訴訟。
⑼ 獨家授權是否能更好的運營版權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音樂、視頻版權環境的改善,「獨家版權」「獨家首播」等概念已經越來越深入人心。原本同質化非常嚴重的音樂網站、視頻網站,因此走上了差異化、個性化的發展路徑。無論文藝范、小清新,還是懷舊派、「二次元」,都不難找到適合自己需求的音樂或視頻網站。
此前作家莫言宣布其全部作品的紙質圖書版權獨家授予浙江文藝出版社。此舉改變了莫言作品長期以來「一女多嫁」的現狀,也讓人們對進一步規范出版市場的版權有了更多期待。
然而,在歷史長久的圖書出版領域,「獨家版權」的概念反倒顯得新鮮。因為面對稀缺的熱門作家資源,各家出版社早已跑馬圈地,各佔一角。在無法撼動既有格局的情況下,有的出版社就見縫插針,用「文集版」「精選版」「經典版」「插圖版」「手稿版」等名目重復出版知名作品以分得一杯羹。這些出版社既是重復出版的「受益者」,往往也是「被」重復出版的「受害者」,同質化出版的現象愈演愈烈。
一個規范有序的版權環境,既是讀者的期待,同時也是著作權人和出版界的呼聲。早在莫言之前,已故作家王小波的版權繼承人李銀河就將王小波全部作品的版權獨家授予知名出版機構新經典文化公司,而這家公司也是張愛玲作品版權的擁有者。
值得注意的是,獨家版權有利於規范出版市場秩序,但可能並不是唯一正確的選擇。十幾年前,一位知名童書作家把全部作品版權授予一家出版社獨家出版。但到了2015年,雙方發生齟齬,最終不歡而散……其實,只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遵守合同約定,作家選擇獨家版權或非獨家版權都無可厚非。不論採取何種簽約方式,作家和出版社都應該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承擔各自的責任,積極履行各自的義務。
除了「獨家版權」,天天出版社的曹文軒兒童藝術中心以及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成立的雪漠圖書中心都引起了出版界的注意。這些中心更近似於作家的經紀公司,不僅擁有作品版權,而且在作品的影視改編、海外代理、數字出版等方面進行全面開發。出版社在版權領域做得多一些、專業一些,作家就可以在這些方面少受一些困擾、少費一些心思,而能把更多精力投入到作品創作之中。
版權獨家授權和分發授權都是版權運營的手段,不論是哪個都有其優缺點,具體的版權運營方法還是要具體視情況而定。
⑽ 現在中國最大的網路版權運營商是哪家急求
捷成華視網聚國內外千餘家出品公司,積累了5萬余小時的影視、動漫、節目版權內容,面向廣電、互聯網新媒體、運營商等媒體渠道進行數字化發行,全面覆蓋數字電視、OTT、IPTV、電腦、平板、手機、戶外流媒體等全媒體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