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所有權
❶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及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謝謝幫忙。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是買賣合同中兩項最重要的內容。風險承擔是指買賣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時,應由哪方當事人承擔。其關鍵問題是風險轉移的問題,風險轉移的時間確定了,風險由誰來承擔也就清楚了。
我國合同法對標的物風險轉移採取交付主義原則,即以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具體有以下幾點:
(1)《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合同法》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合同法》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對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自交付時轉移,這一原則既適用於動產買賣,也適用於不動產買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規定:「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 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標的物風險轉移不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相掛鉤,而是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動產自交付時所有權與風險均發生轉移,並不是所有權轉移導致風險轉移,而是交付行為帶來的兩個不同的法律後果。不動產所有權自完成過戶登記手續時轉移,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但不論不動產過戶登記是否完成,只要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了不動產,該不動產的毀損、滅失風險自交付時發生轉移。在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盡管特定條件滿足之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 但只要完成了標的物交付,風險即轉由買受人承擔。同樣,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風險也自交付時發生轉移。
(3)如果買賣雙方對標的物風險轉移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❷ 關於買賣合同的所有權
選:C
按照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規定: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❸ 試述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以及風險承擔。
買賣合同的來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一般從交付時起轉移,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所有權的轉移時間;買賣標的物損毀滅失風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但也有幾種列外,因買受人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在約定期限交付的、標的物交由承運人運輸的、標的物到達約定交付地點買受人沒有領取的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還可以約定標的物的損毀滅失風險承擔,有約定的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按約定。
❹ 《買賣合同》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標的物上的風險由誰負擔
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負擔,在交付回後由買受人負擔,法律另有規答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此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的風險應自交付時起轉移,而不論當事人對於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如何約定的。若標的物在所有權保留期間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毀損滅失,買受人不得以尚未轉移所有權為借口,逃避價款給付義務或其他約定義務。
❺ 買賣合同中所有權及風險轉移的界限是什麼
風險轉移我國法律采交付主義立法,《合同法》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具體的情況要根據交付的方式分別闡述。
交付包括現實的交付和觀念的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風險的轉移不限於現實交付的情況。
(1)現實交付,簡單的說就是將標的物直接轉移對方控制、支配。不過其支配是否轉移,通常依交易觀念確定,例如自行車買賣,交付鑰匙且該車已置於債權人可以領取的地點,就可以視為交付,這時風險發生轉移。
(2)簡易交付,是指貨物買賣合同訂立之前,買受人已直接佔有貨物,以合同生效時便產生交付的效果,無須現實交付,稱為無形的交付。《合同法》140條承認了簡易交付,因此,簡易交付也可產生風險轉移的效果。
(3)指示交付,是指貨物已經在第三人佔有的情況下,出賣人將其對佔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移給買受人,由買受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現實的交付。值得注意的是,晚近以來,由於財產的證券化,產生了交付表彰該財產權利的證券來代替財產交付本身的現象,如倉單、提單的交付,就視為貨物的交付,理論上稱之為擬制交付, 通常是指示交付的一種特殊情況。《合同法》135條承認了擬制交付,雖然沒有將范圍擴大到一般的指示交付,但由於此時標的物已經處於買受人的控制之下,風險可發生轉移。但是,當標的物已經實際交付時,其權利憑證及其他標的物單證、材料即使沒有交付,不影響風險的轉移(合同法147條)。
(4)佔有改定,是指當事人約定在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後,出賣人仍然繼續佔有標的物,通過約定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間接佔有(返還請求權),以代替標的物的交付。由於我國尚未承認這種交付方式,而且對於標的物出賣人仍然處於支配狀態,為貫徹「利益之所在,即危險之所在」與管領說的危險歸屬觀,筆者認為此種交付方式不產生風險轉移的後果。
所有權轉移
合同法第133條確立了所有權轉移時間: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里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
2、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
3、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後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
最後,無論是所有權還是風險轉移,都有一條「當事人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風險和所有權的轉移當事人都可以自由約定。
❻ 如何認定未取得所有權證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
1,買賣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就有效,與有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沒有關系.法律依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合同有效的條件:
(1)簽定合同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標的確定和可能
(5)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如果是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
3,所以,要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只須符合上述合同成立條件即可.屆時,一方違約未交付房屋的,雖然其未取得產權,但是合同相對方可基於有效成立的買賣合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❼ 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在什麼時點,從出賣人轉移給買 受人
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負擔,在交付後由買受人負擔,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此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
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的風險應自交付時起轉移,而不論當事人對於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如何約定的。若標的物在所有權保留期間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毀損滅失,買受人不得以尚未轉移所有權為借口,逃避價款給付義務或其他約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