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筆記
㈠ 高分求鄭成思 第二版知識產權法 讀書筆記
最近集中時間和精力在研讀《美國知識產權法》,李明德先生著。
已故鄭成思先生語:這是一步讀懂了美國判例而寫就的一本美國知識產權法教科書。
在青島科技大學舉辦的《科技法和知識產權前沿性戰略問題研究》的研討會上,有幸聆聽了李先生的講座,受益匪淺。
1、專利權的客體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凡發明或發現任何新穎而實用的方法、機器、產品、物質合成,或其任何新穎而實用之改進者,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獲得專利。所以知識產權的客體包括:方法、機器、產品和物質合成。
方法是指方法、技藝或者方式包括對已知方法、機器、產品、物質合成和材料的新的使用。(美國專利法100條)
轉基因的微生物是一種人造的產品,而非自然存在的東西,因而可以作為產品或者物質合成受到保護。(查克拉巴蒂案)
2、新穎性
判斷新穎性說採取的是單一來源(single source)原則,判定一項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是以該項發明與一項「現有技術」相比較,而非兩件或者更多的現有技術。(待續)
㈡ 我想去參加達內的Java位有去過的嗎和我說說那裡到底怎麼樣
您好
達內成立10年,全國54個中心。全部歸總部集中管理,所以,無論你在哪裡的達內培訓參加學習,你享受的都是同樣的教學。這一點很多競爭對手將它惡化為視頻教學,我們的教學是遠程統一同步的。你在任何地方都能享受到無差異的教學,不要擔心有問題沒有人解答你,每個班陪伴單獨跟班項目經理,會陪同你們完成4個月的學習。
成立背景,達內是外商獨資的企業,我們現在有全球最大的風投IDG,亞洲最大的風投集富亞洲,和高盛銀行,3輪融資的機構。其他小機構很多是個人的老闆的。你看似和你沒關系,其實不然。它關繫到機構對你的保障。
達內有幾大王牌:
課程體系,達內成立10年,全國54個中心。目前,課程升級了5次(有自己專門的課程升級團隊)。達內課程有自己知識產權的,而且和企業最新的項目緊密結合。
師資,我們有50多名師專家講師,300個項目經理。我們請的起行業最好的老師,我們的老師要滿足3個條件,知名IT企業的,8-10年開發經驗的,還必須是架構師。
就業平台,我們做了10年,近2萬家合作企業,訂單企業就700多家,什麼叫合作企業?是長期和我們合作,而且有訂單,而且每月會來上門招聘的企業,不是說像其他機構,隨便在51,智聯給你找個工作,也算就業。那樣的公司你自己也能找。培訓機構給你的合作企業,主要是讓你在你的能力范圍內,給你找到對你來說,最好的公司。
傳幫貸,全國只有達內,是自己給學生提供貸款,別的機構都是朝貸款公司借的,都是貸款公司在你培訓前,就把學費打到這個學校了,你畢業就還貸款公司的錢,和培訓機構一點關系都沒有。但達內是自己貸款給學生,沒有第三方。
TTS5.0,教學品質保障體系,這是所有機構不具備的,達內教學部門分為:授課部+研發部+保障部+監督部。 授課部,講師,會按照標准內容授課。研發部,我們有專門部門,其他機構在其他下班時間之後去寫PPT。而且他們之前也是授課老師,項目經驗豐富的。講課的內容由他們研發保障部,項目經理,保障學員學會,針對性輔導監督部,集團督導部,授理投訴的。個人測試:2000多道針對所有知識點的在線測試,講師,項目經理,自己都知道自己的學習情況經典案例:每天有一個或2個經典案例。相當於2年一線開發的積累,讓在短時間內,接觸到各種要解決的技術難點。作業系統:200道課後作業描述文檔,(有提示的,怕有的人不會),之後可以上傳作業,項目經理有評語在線筆記:記自己的理解。用於日後復習。在線考試:每周一次考試及1000道企業面試題。全集團大排名,衡量項目經理和助教的指標。資料共享:案例,文檔,代碼,分享給學員在線問答:在線提問,發布問題,解決後可以評價,達到我們對老師的監控。每天有專門的人就在那回答問題個人設置課程回訪:當天視頻,講課視頻錄像,每個中心都買了伺服器,視頻分布到各個中心的,所以不會大家一起看,卡。重點的課程回放,經典專家視頻,不是課上面的實錄。是其他老師的。選修課程,我們錄制好,增加學生的含金量。
網址:http://www.chinatarena.com
㈢ 教師課件、學生筆記的 知識產權/著作權 問題
1,自己學慣用不構成侵權。用來牟利構成侵權。
2,修改、整理,做的課堂筆記回,該學生享有答著作權,但是有關老師的原話觀點應當註明,否者也是對老師的侵犯。
3,網站的聲明沒有效力,被侵權人要求網站刪除的,網站馬上就刪除的,網站可以不負賠償責任。要是網站拒不刪除的,就增加的損失網站和發帖人承擔連帶責任。
㈣ 我現在在自學知識產權的一些知識,可是我不知道要怎麼去做好筆記。我以前做筆記都是直接抄。
你要學哪方面的知識產權知識,去網上找一些講課的音頻或者視頻吧,都總結好的,總比你自己摸索好,再一個就是可以看一些案例分析,可以將理論和實際結合起來,不然就算記住了乾巴巴的理論也沒什麼用
㈤ 教師課件、學生筆記的知識產權/著作權問題
1. 侵權,學生僅僅獲得該課件的所有權,復制到網上發布,侵犯了著作權中的復制權。
2. 應當仍然視為侵權,僅僅對作品(課件)作沒有獨創性的整理、編排,不能稱之為作品。 即使添加具備獨創性的思想在內,那也屬於改編作品,仍然要獲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
3. 沒用,這不能改變你的行為性質和獲利事實。而且國內一些視頻門戶網站的免責申明本身就有問題。
㈥ 法考應該先學哪幾科
早期先要從民法和刑法入手復習,一是兩門是基礎學科,理論性較強,二是在司考中所佔分值較高,以2015年試卷為例,民法92分(卷一70分、卷四26分),刑法82分(卷一59分、卷四23分),這樣高的分值完全值得花兩個月甚至三個月來完成進行第一輪復習,而且民法、刑法盡量早期完成復習,在司考最後兩個月通過做題查漏稅補缺,那時再花時間掌握理論知識已經太晚。
其次要重視訴訟法學,民訴68分(卷三46分、卷四22分),刑訴81分(卷二55分,卷四26分),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56分(卷二36分、卷四20分),需要大家重點對待,且訴訟法相對實體法理論性不強,只要下功夫比較容易得分。
再次是商法和經濟法,商法52分(卷三34分、卷四18分)、經濟法27分,商經除了公司法之外,分值較散,縱觀歷年考題商經部分法條考查較多,復習時應以法條為主。
最後,2015年卷一部分的法理23分、憲法27分、三國約29分、法制史4分、司法制度18分、而法治理念42分(卷一22分、卷四20分),這些學科許多考點需要記憶,可以在復習的最後兩個月多投入時間,而一些分值相對較少的科目,可以通過平時刷題掌握,盡量少用時間。特別提醒大家:法治理念,隨政策變動性較強,一定要等司考大綱和復慣用書出版後按最新教材復習,以免白費時間!
㈦ 求<<信息法>>(英文版)有關翻譯,如筆記等
知識產權與信息法
周林
知識產權與信息法
周林
2000年我去德國明思特大學訪問時,在信息、電子傳播與媒體法律研究所(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Telecommunication and Media Law)聽到霍倫教授講起過信息法(Information Law)。在那段6個月的時間里,我一直嘗試弄明白信息法的含義,卻不得要領。在訪問快結束時,從一份出版物(Rechtsanwält und Ihre Spezialgebiete, 2000, page 107)上翻譯了霍倫教授的一段話:
信息法是一個相當新(relatively young)的涉及憲法及刑法和民法的交叉學科(cross-sectional discipline)。它是從數據保護法(data protection law)發展進來的。在美國曾提出過這樣的問題,即如何防止國家獲取公民自己收集的數據資料(uncontrolled collection of data)。還有很多問題,諸如打擊計算機犯罪。在90年代,國際互聯網(internet)的發展引發了信息法,它現在已涉及廣大領域,區別於電子傳播法(telecommunication law)和傳統的媒體法(media law)。信息法是由與信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有關的權利組成的。就所謂產權(so-called Property Rights)的創造而言,無形物法(the law of immaterial goods)、版權法、工業產權法,以及新的資料庫法(data band law),都可以適用。而信息自由是極為重要的。出版業及學術研究離不開自由接觸信息。在私人利益的保護與公眾知情權必須保護利益平衡。信息不能被限制在國家范圍之內。在非歐洲國家主張版權是否有效成為一個問題。目前,信息法在布魯塞爾歐洲范圍正在進行協調的領域,諸如關於網路上兒童色情內容的法律。在這個方面,需要國際性的交流與理解。在解決信息及電子傳播法律問題時迫切需要有效合作,如與數字材料使用有關的勞工合同。
翻譯這段話,我的疑惑稍有緩解。信息法原來有那麼豐富的內容!它不僅要談到知識產權法,還涉及數據保護法、電子傳播法、媒體法,還有信息自由、個人隱私權保護與公眾知情權的利益平衡問題。
2001年我邀請霍倫教授訪問北京,請他到法學所為研究生講了一次課。在這次課上,霍倫教授就知識產權,特別是版權理論的10個「疑問」提出自己的觀點。例如,版權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一個依據是「成本說」,但在網路環境下,權利人與使用人就作品使用條件進行談判的高額「成本」不復存在,支撐「合理使用」制度的「成本說」不能成立。再如,版權的集體授權與集體分配製度(亦即中國版權法中所謂「版權集體管理制度」),在網路環境下,將面臨權利人「單獨授權」的挑戰;面對可能與可行的「單獨授權」,版權的集體授權與集體分配製度似乎已失去存在的必要。
2002年底,我和霍倫教授分別在北京和明思特,藉助國際互聯網舉辦了一次「遠程教學實驗」。網路傳播技術使得身處異地相隔萬里的近50位教授、學生能夠面對面地進行討論和交流。這次教學仍然圍繞著信息法的主題。霍倫教授首先介紹了歐洲信息法的最新發展,而我作為中方主持人,介紹了中國在信息法領域的一些新動向和新情況;接著,我們還進一步討論了信息法的概念以及信息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這些研討活動對我的同事、學生和我本人都是有益的。我的一位同事承認,信息法與其說是一個法學學科,不如說是一種法學研究方法。我同意這種觀點。我認為,信息法是把所有由於信息產生、傳播、利用而發生的社會關系放在一個法律框架中進行研究,它突破了公法與私法的界限,由於信息傳播無國界,它還有可能突破國內法與國際法的界限。就信息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而言,由於多數學者都承認知識產權法保護客體是信息,所以信息法與知識產權就有了一種天然的緊密的關系。
知識產權的發展與信息技術的發展是密不可分的。從歷史上看,每一次信息技術變革都會引發知識產權的變革。例如,上個世紀90年代出現的網路傳播技術,它使得作品的復制和傳播變得更加方便和快捷。為了強化對版權的保護,WIPO於1996年通過了兩個版權新條約。看得出,WIPO的意思是想通過兩個新條約,強化作者對其作品的控制,約束網路服務商的行為。但是很快,信息傳播技術又發展了,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所謂「P2P」技術以及相關的網路傳播技術,它使得「版權王國」中的三個角色——作者、出版者、讀者的界限變得模糊不清,或者說,每一個網路用戶都有可能同時成為網路服務商、信息提供者和普通網民。在這種環境中,如何界定信息網路傳播權,如何追究或者控制涉嫌侵害有版權信息傳播就成為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傳統的或者說我們熟悉的知識產權理論已經顯得力不從心。
其實,我們熟悉的知識產權早就不是它原來的模樣。僅僅在20年前,一向被我們尊敬的德國知識產權教授們教導我們說,無創作,無版權。可是,當我們看到歐盟1996年發布的保護資料庫指令時,毫無創作的資料庫居然享受到了「准版權」或「特殊權」的保護。當我有機會當面請教德國教授時,他們雖然給了我這樣那樣的解釋,但終究沒有回答「無創作,無版權」這條「定律」是如何被破除的。同樣的事情發生在當下許多人,包括本人,熱心研究的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對於處於「公有領域的」「無主的」「年代久遠的」傳統知識,用已往我們熟悉的知識產權理論去解釋,將永遠不會有一個積極的答案。
知識產權的許多內容,不論是版權、專利、商標還是商業秘密,它們都與信息保護有關,因此,已經有一些學者把知識產權放在「信息法」的框架內進行研究。特別要說明一點,「信息法」一詞完全是譯自英文 「Information Law」。不希望它被錯譯為「情報法」,也不希望像「知識產權」這個詞曾被錯譯了那樣。人們對「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研究,幾乎都是從「財產(Property)」的起源開始的。可是,當「Intellectual」和「Property」兩個單詞放在一起時,「Property」就被翻譯為「產權」。相同語境下不允許一個單詞有兩種譯法。「Intellectual Property」原本應譯為「知識財產」或者「智慧財產」。現在人們經常使用「知識產權」一詞,那其實是將錯就錯。
㈧ 《知識產權法》《合同法》讀書筆記
世界上的財產可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大類,有形財產又可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動產即可移動的財產,如汽車、傢具、牲畜……。不動產就是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財產、如橋梁、土地、房屋……,也稱不可移動財產。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也稱智力成果權,它指的是通過智力創造性勞動所獲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這種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等。所謂財產權是智力勞動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智力勞動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創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權,它是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是國際上廣泛使用的一個法律概念。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系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貫穿於合同法始終的根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願原則)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序良俗原則和合同原則)
平等原則: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決定了民法的根本原則是平等原則。
含義:(1)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體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3)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4)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平等。
自願原則是指:自願原則又稱為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自主參與民事活動,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務,不受國家權力和其他民事主體的非法干預。
公平原則:公平原則包含了等價有償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當事人取得他人財產利益應向他方給付相應的對價。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
保護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