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所有權
『壹』 什麼是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貳』 代持有股權法律承認嗎
股權代持目前在我國既沒有法律承認,也沒有法律禁止,是我國立法的空白,在法律性質上有一定的模糊性。
股權代持:也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達成約定(名義出資人),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股權代持在法律性質上一定模糊性,我國立法對股權代持是空白。通觀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乃至其他規范性文件,至今沒有有關股權代持的任何規定。
股權代持相對於股權信託的概念外延要寬泛許多,如股權信託關注的是股權的收益,而股權代持則更多關注股權持有方式的隱蔽;股權信託注重信託人的具體管理運作,而股權代持多注重股權的歸屬;股權信託可操作的空間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託投資公司也多用於職工持股中,而股權代持方式有多種多樣,操作更加靈活。
『叄』 股權代代持法律問題
這個可以在代持股權協議中明確寫明,但是這種協議只對雙方當事人有效,對合同的第三人是沒有效力的,善意第三人還是可以要求代持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肆』 代持協議上面,主張全部股東權利指的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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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被代持的股份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1、被代持的股權不是名義股東的夫妻共同財產。從法律上來說,商法 通律師認為:名義股東只是幫助隱名股東管理目標公司的股權,本身並不享有被代持的股權的所有權,而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本身就是對夫妻自己的財產進行分割,因此無論該代持股權是何時取得的,均不能認定為名義股東的財產而在離婚時主張分割。
2、被代持的股權是否屬於隱名股東的財產,但是是否屬於其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結合婚姻法具體判斷。如果隱名股東辦理婚姻登記前就已經與名義股東實際簽定了股權代持協議且實際出資完畢,對於該被代持股權,應該視為該隱名股東的個人財產;如果股權代持協議雖然是在辦理婚姻登記前簽定的,但是實際出資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應該認定為被代持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辦理婚姻登記後就已經與名義股東實際簽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一般默認為屬於隱名股東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該隱名股東有證據證明其出資款為其個人財產的,仍應該認定其為隱名股東的個人財產。
3、如果夫妻另一方知道有股份讓他人代持,在離婚時想要主張分割,一般需要證明以下幾個事實:(1)存在股權代持情況;(2)代持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3)被代持股權的價值;相關證據材料可以從有效股權代持協議、名義股東的證人證言、隱名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權簽定的股東協議或類似協議(證明事實、結婚證、夫妻之間有關財產情況的約定等准備,對於以電子數據呈現的證據(如網路聊天記錄),建議對其進行證據公證,同時對於網路聊天信息,還需要提交證據證明對方的身份。
4、另外,對於通過離婚分割的被代持股權,如果權利人想要成為公司實際股東,依然需要按照公司對外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不能直接成為公司股東,對於原隱名股東與公司簽定的同意轉讓的相關協議,除非協議另有約定,否則不及與夫妻另一方。
『陸』 股權代持協議,被代持人擁有何種股東權利
此問題分以下四個方面闡述:
一、股權代持協議,表明股權的利專益設置有其他考屬量。從法律屬性來講,就表明股權背後的股東之間,有協議安排或其他安排,即表明持有人與被持有人在法律關繫上設置為顯明股東和隱名股東。
二、被代持人的股東權利,實則表示為隱名股東的權利。其權利一般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來實現對公司的管控,但在顯明股東行使真正的股東權利時有一隻無形的手在背後指引。通俗來講,被代持人的所有意思表示和行為都通過在工商登記的顯明股東來實現。
三、是具體的權利實現上,被代持人在公司治理和享有利益的過程中,一般並不直接參與,都需要其代持人來形式股東的權利,股東的權利在公司章程中都予以了充分表述。
四、具體而言,被代持人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利潤分配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至於參與經營管理以及優先認股權,均由代持人代為行使。
『柒』 股份代持究竟是什麼鬼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版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權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
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7)代持所有權擴展閱讀:
近代以來,法學者在關注個體和社會的基礎上將法律區分成公法和私法兩個部分。商法領域內,基於商業活動開展的自由性或在對交易安全的考慮過程中也漸漸區分出個人法和公共法兩個概念。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第一,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權代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