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所有權
① 自然資源權屬制度的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取得
是指自然資源權屬主體根據一定的法律事實獲得某資源的所有權,從而可以對該自然資源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② 自然資源集體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包括
開發利用取得,自然資源可以因人類投入勞動而產生,也可以因人類投入勞動而使一種資源變為另一種資源。集體可以因開發利用自然而取得新產生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例如,集體經濟組織因建設水庫,蓄積水流而取得水庫水體的所有權;將集體所有的荒山植樹綠化,變為森林,而取得新的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在我國,自然資源的集體所有權是有限所有權,即它的客體是有限的,礦產資源、野生動物資源和城市土地資源等都不能成為集體所有權的客體。★個人所有權的取得:在我國,基本上沒有完整意義的自然資源個人所有權,只存在某自然資源個別部分的個人所有權。其取得方式主要是開發利用和繼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強製取得。★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變更:是指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的變化,亦即自然資源從一主體轉給另一主體的過程。
③ 自然資源所有權代理行使內容該怎麼填
在我國,自然資復源制國家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法定取得、強製取得和天然孳息與自然添附三種方式。
法定取得,見於《憲法》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強製取得,見於《憲法》第十條第三款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天然孳息,見於《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 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zd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採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
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④ 自然資源權屬制度的自然資源所有權變更原因
A.因徵用而變更:法律授予國家有依法徵用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的權力。
B.因所有權主體的分立專或合並而變更
C.因依屬法轉讓而變更:在我國,自然資源所有權只能發生有限的轉讓。
D.因對換或調換而變更:國家出於公益的需要,可以採用以國家所有的一種資源對換或調換集體所有的一種資源的方式達到目的。國家和集體經濟組織都會發生對換或調換。
⑤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必須依法登記。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內發生效力;未經容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依據上述規定,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⑥ 自然資源權屬制度的自然資源集體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開發利用取得,自然資源可以因人類投入勞動而產生,也可以因人類投內入勞動而使一種容資源變為另一種資源。集體可以因開發利用自然而取得新產生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例如,集體經濟組織因建設水庫,蓄積水流而取得水庫水體的所有權;將集體所有的荒山植樹綠化,變為森林,而取得新的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在我國,自然資源的集體所有權是有限所有權,即它的客體是有限的,礦產資源、野生動物資源和城市土地資源等都不能成為集體所有權的客體。
★個人所有權的取得:在我國,基本上沒有完整意義的自然資源個人所有權,只存在某自然資源個別部分的個人所有權。其取得方式主要是開發利用和繼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強製取得。
★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變更:是指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的變化,亦即自然資源從一主體轉給另一主體的過程。
⑦ 自然資源權屬制度的自然資源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區別
首先,使用權的主體比所有權的主體廣泛,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限定的范圍很小,而使用權的主體十分廣泛,幾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成為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主體。
其次,使用權內容受所有權和環境保護及生態規律的制約,而不是無限制的使用。
★自然資源使用權的類別:按自然資源的類別,可以分為土地、草原、森林、礦產、水、海洋、野生動植物資源使用權等。
★按自然資源的歸屬分,可分為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和集體所有自然資源使用權。
★按使用人是否向所有人支付使用費分,可以分為有償使用權和無償使用權。
★按使用權是否預定了使用期限分,可分為有期限使用權(分為次數性、階段性、終身性使用權)和無期限使用權。
★階段性使用權的享有以規定時間的長短為限。
★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取得
⑧ 在我國,取得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主要方式是
在我國,自然來資源自國家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法定取得、強製取得和天然孳息與自然添附三種方式。
法定取得,見於《憲法》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強製取得,見於《憲法》第十條第三款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天然孳息,見於《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 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採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
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⑨ 公民個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對嗎
按自然資源的類別,可以分為土地、草原、森林、礦產、水、海洋、野生動植物等資源。在我國,土地等資源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公民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完整意義上的資源所有權。
一、我國的自然資源權屬制度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自然資源所有權;
2、自然資源使用權。
二、自然資源所有權
是指所有人依法獨占自然資源,並表現為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四種權能。
自然資源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四種權能,既可以與所有權同屬一人,也可以與所有權相分離。
三、國家所有權的取得
1、法定取得:是指國家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它是我國國家自然資源所有權取得的主要方式。
2、強製取得:國家可以從社會的公共利益出發,憑借其依法享有的權力,不顧所有人的意志,採用國有化、沒收、徵收、徵用等強制手段取得自然資源的所有權。自然資源的國有化和沒收是人民解放戰爭過程中和建國初期我國國家取得自然資源所有權的主要形式。
3、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資源依自然規律產生出來的新的自然資源;自然添附是指自然資源在自然條件的作用下而使自然資源產生或增加的情況。
在我國,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客體是無限制的,國家可以取得任何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四、集體所有權的取得
1、法定取得:是指集體組織根據法律的規定而取得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2、天然孳息:開發利用取得,自然資源可以因人類投入勞動而產生,也可以因人類投入勞動而使一種資源變為另一種資源。集體可以因開發利用自然而取得新產生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例如,集體經濟組織因建設水庫,蓄積水流而取得水庫水體的所有權;將集體所有的荒山植樹綠化,變為森林,而取得新的森林資源的所有權。
在我國,自然資源的集體所有權是有限所有權,礦產資源、野生動物資源和城市土地資源等都不能成為集體所有權的客體。
五、個人所有權的取得
在我國,基本上沒有完整意義的自然資源個人所有權,只存在某自然資源個別部分的個人所有權。其取得方式主要是開發利用和繼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強製取得。
例如:山地不可能是個人的,個人只有承包經營的使用權,但山地上生長的樹木等,可以是公民個人的。
六、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取得
1、確認取得。即自然資源的現實使用人依法向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申請登記,由其登記造冊並核發使用權證的情況。
2、授予取得。即單位和個人向法定的國家機關提出申請,國家機關依法將被申請的自然資源的使用權授予申請人的情況。
3、轉讓取得。即單位或個人通過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買賣、出租、承包等形式取得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情況。在我國,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轉讓有許多限制條件。
4、開發利用取得。即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開發利用活動取得相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
⑩ 為什麼侵犯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首先申請行政復議
這是我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的具體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5號 ):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行政復議後,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這主要是考慮有關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取得以及再次確認給他人的行政行為情況特別復雜,並且部分地區類似情況比較嚴重,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行政效率、維護政府形象而作出這樣規定的,同時,這也符合行政法的「行政優先、司法保留」原則。
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