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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0-11-20 23:57:46

❶ 物權法破壞他人公物 將會怎麼樣

樓主的 "他人公物" ? 具體指什麼呢?

物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與債權、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權不同,物權的客體主要是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包括能夠為人力所控制的電、氣、光波、磁波等物。 物權法涉及人民群眾生活的方方面面,諸如:住宅小區車位歸誰所有、企業改制中國有資產流失、一物二賣、相鄰關系、拆遷補償、建築用地使用權期限等,這些都能在物權法中找到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http://ke..com/view/15668.html#2

❷ 單位土地可以定性為公物嗎

不能,公物一般是指單位所擁有的東西,而土地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單位只有使用權。

❸ 簡述公務職務和身份保障權內容

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是指法律賦予公務員的權利和利益,包括公務權益和個人權益兩大類。公務權益即與公務員公務活動有關的權益。主要有執行公務保障權和公務身份保障權。前者是指公務員有權獲得履行職責的權力和工作條件,如排除妨害權、公款公物使用權、了解國家機密權等。後者是指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公務員不應受到人事處分。個人權益即與公務員個人生活和學習有關的權益。主要有三種權益。政治生活權,即公務員參與國家政治活動,表達個人意願和見解的民主權利。如出版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權、信仰自由權等。但這種權利與一般公民相比,有一定的限制,如不得參加反對國家的遊行、集會和示威的活動。經濟保障權,即公務員在物質生活待遇方面享有的權益。如獲得勞動報酬權、享受福利保險權、享受法定休假權、按規定辭職擇業權等。素質發展權,即公務員追求開發自身潛能、優化個人德才的權益。如政治理論學習權、業務知識培訓權等。另外,還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益。
公務員的合法權益都是由法律確立,並受法律保護的。和其他公民的權益一樣,也是不可侵害的。當公務員的合法權益遭到機關及其領導人的踐踏和剝奪時,公務員有權控告;國家也應依法予以恢復和補償其權益,並依法懲處違法侵權者。

❹ 公物所有權屬於政府,還是全體公民

屬於政府。

如果真的是屬於全體公民的話,那有些人去摘花壇里的花就不應該受到非議。

❺ 侵害他人公私財產如何定罪

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由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基本權能組成。侵犯財產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權的財產。根據刑法典第91條的和92條的規定,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於扶貧和其它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而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也以公共財產論。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侵犯財產罪 作為侵犯財產罪的侵犯對象的財產必須具有經濟價值,其具體的形式可以是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物,也可以是代表一定經濟價值的傾貨幣、有價證券或者有價票證,也可以是電、煤氣等無形物。同時,作為侵犯財產罪侵犯對象的財產必須具有所有關系,即必須是依法歸國家、集體或者公民個人所有的。如果是無主物或者遺棄物則不能成為本章罪的犯罪對象。但是,應當注意:(1)根據中國憲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中國境內地下、內水、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以及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等,均歸國家所有。因此,不得將上述財物視為無主物而任意侵佔。(2)遺忘物、遺失物、漂流物不是無主物,它們只是暫時脫離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如果拾得遺忘物、遺失物或者打撈漂流物後拒不歸還原主,則是非法佔有行為。(3)他人非法佔有的財物也不是無主物,他人非法佔有的財物,如盜竊犯偷得的贓物,走私犯販運的貨物等,本來就是國家、集體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應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原主。因此,侵犯創優人非法佔有的財物,歸根結底還是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仍以侵犯財產罪論處。
客觀方面表現非法佔有、挪用、毀壞公私財物
侵犯財產的行為表現多種多樣,但基本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以各種手段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敲詐勒索、哄搶和侵佔等;二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典的規定,除了搶劫罪和破壞生活經營罪以處,侵犯財物的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如果侵犯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構成犯罪。
主體有是一般主體,有特殊主體
本世紀末章的多數犯罪是一般主體,如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少數犯罪是特殊主體,要求由具備一定身份的人員構成,如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另外,根據刑法典第17條第三世界國家款的規定,對於搶劫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也應當負刑事責任。
侵犯財產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
本章的多數犯罪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的。所謂「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者他人的財物而意圖把它非法轉歸已有或者歸第三者佔有。而這里的「第三者」,既包括公民個人,也包括集體。這里的「佔有」在不同性質的犯罪中有不同的含義,可以是完全排斥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對財物的控制而永久地佔有,如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等;也可以是為暫時使用而短期非法佔有,如挪用資金罪。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破壞生產經營罪則是以非法毀滅、損壞公私財物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貪圖錢,追求享樂,好逸惡勞,泄憤,嫉妒或者陷害他人等,犯罪動機一般並不影響本類犯罪的成立,但是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❻ 《廉政准則》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有哪些規定

為進一步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結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實際,制定本准則。
總則
執政黨的黨風關系黨的生死存亡。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從嚴治黨,不斷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
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須在黨員和人民群眾中發揮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必須模範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於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必須弘揚黨的優良作風,求真務實,艱苦奮斗,密切聯系群眾。
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加強教育,健全制度,強化監督,深化改革,嚴肅紀律,堅持自律和他律相結合。
第一章 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四)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八)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准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五)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第七條 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第八條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第二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負責本准則的貫徹實施。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本准則,同時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本准則的落實,並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的教育,將本准則列為黨員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巡視、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考察考核等監督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准則情況的監督檢查。
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要對照本准則進行檢查,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准則的情況,應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准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貫徹實施本准則,要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可以依據本准則,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准則,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本准則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准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同時廢止。[2]

❼ 個人借用公款超過六個月不還的,追還所欠公款,情節較重的,給予什麼處分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根據我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二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7)公物使用權擴展閱讀

第一百零二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佔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❽ 擁有公款怎麼定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後必然佔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而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相互聯系又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權能,因此對所有權權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對所有權的侵犯。所有權被侵犯並不意味著所有權轉移。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取得所有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因此,從這一法律意義上講,任何財產犯罪實際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權,挪用公款罪與貪污一樣都侵犯了財產所有權,不同之處只是在於所有權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時,正因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權,而這是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但是,由於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公共財產所有權,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體包括:一是國有財產的所有權;二是勞動群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三是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專項基金的財產的所有權;四是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的所有權:五是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資金的所荷權;六是非國有金融機構中客戶資金的所有權,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資金款項,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資金款項。
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這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兌與儲存過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貨幣。在國有企業、公司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該企業、公司的財物,屬於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業的資金,也應屬於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根據本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因此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挪用公物歸個人使用,一般應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折價按挪用公款罪處罰。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廣義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項、國有款項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國有單位(金融機構)和客戶資金的統稱。既具有當然的公共財產特性,也具有擬定的公共財產的特性。其中,公共款項,就是為公共所有的資金款項;國有款項,是指為國家所有的資金款項;特定款物,是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它既可以為國家所有,也可以為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還可以為社會公益組織所有;非國有單位資金,是指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非國有單位所有的資金;客戶資金,是指金融機構客戶所有的資金。因此,廣義的公款不僅包括公共資金款項和國有資金款項,而且還包括特定財物和非國有單位、客戶資金。所謂狹義的公款,專指公共所有的資金款項。包括國有的資金款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金款項或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專項基金。該類公款只具有當然的公共財產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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