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使用權
Ⅰ 用益物權受到侵害有判判賠禮道歉的案例嗎
如果價值很低,可以判賠亂道歉,
但一般物權受侵害,是不會打官司的,
既然己打官司,都會判賠償對方。
Ⅱ 他人佔用我的耕地擴建宅基地.行政起訴判令國土局對第三人侵害原告土地使用權依法處理.法院以是侵權行為
不經過國土局批准宅基地使用權,私自蓋房屬於違法佔地,是國土局依法處理處罰,對國土局的工作進行監督的不是法院,你那麼起訴,法院必然不受理。法院的職責是認定國土局的工作是不是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如果違法或者違反程序,可以判決國土局的審批結果無效,國土局的違規違法審批行為會移交有關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處理。讓法院命令國土局干什麼,超出了法院的職權范圍
Ⅲ 原告起訴被告侵害其土地使用權已過兩年訴訟時效,是什麼意思
法律上規定,一個人的權利被侵害,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主張權利,超過期限的,法律不再保護,這就是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Ⅳ 關於肖像使用權的一個疑問
學界和司法實踐都認為不能將侵犯肖像權僅限於營利性使用肖像。惡意醜化、玷污他人的肖像及未經本人同意但非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應該是違法行為。 將營利目的作為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是不妥當的。從侵害肖像權的行為類型來看,實踐中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十分復雜,歸納起來主要有幾種類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此種情況就是指行為人未徵得肖像權人的同意而將其肖像用於製作廣告、掛歷、櫥窗展覽等各種商業活動,從中獲取非法所得。此種行為不僅侵害了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而且也侵害了肖像權人本應獲得的財產利益。 二是未經本人同意但非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此種情況主要是指某人基於各種動機、目的而收藏、鑒賞、製作他人的肖像。一般來說,善意收藏、鑒賞他人的相片及其他肖像載體的行為並不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害,但未經他人同意擅自製作他人的肖像,即使行為人並非追求營利,也可能侵害了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從而構成侵權行為。 三是惡意醜化、玷污他人的肖像。例如,以女電影演員的畫像作為酒店女洗手間的標志。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營利的動機和目的,這種情況都造成了對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嚴的侵害,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由此可見,由於侵害肖像權的類型比較復雜,侵權行為種類也較多,如果將營利作為侵害肖像權的判斷標准,將使得許多行為人主觀上並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但客觀上已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害的行為不能作為侵權行為對待。這將難以制止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其他非法使用肖像的行為,無疑不利於保護肖像權人的利益。
Ⅳ 宅基地使用權被侵權後,當事人應當享受哪些賠
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五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儲備機構作出的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土地儲備機構所隸屬的土地管理部門為被告。
Ⅵ 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侵害房屋使用權人利益選擇什麼案由
樓主,你好
: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法律效應的主要依據如下: 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並轉移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既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徵,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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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關於侵犯個人土地使用權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你可以要求那個村民恢復土地原狀,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警方一般不介入這種民事糾紛
Ⅷ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內容,「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本條釋義】本條是關於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
一、本條是對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的修訂。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本條對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的修訂是在「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前增加了「依法登記的」幾個字。增加這幾個字說明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更重視土地登記的重要性和土地登記的效力問題。
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是從正面來規定的。該規定包括的含義為:一是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必須是法定的經過登記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二是當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受侵害時,可以請求行政機關給予保護,可請求行政機關作出處理。比如,他人佔用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的耕地建房、挖砂、採石、取土,破壞種植條件的,可報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等。三是當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受侵害時,可以請求司法機關給予保護。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下述方法尋求保護:第一,通過確權之訴來解決。即自己的權利與他人發生歸屬爭議時,請求法院確認權利的存在與歸屬。第二,通過給付之訴來解決。即當義務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時,權利人可請求法院責令義務人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三,通過變更之訴來解決。即權利人要求變動已經存在的權利時,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變更。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已經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這實際上是對權利人以外的人來講的,它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是一個問題的兩面。這一規定實際上是給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以外的政府及其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個人設定的一項義務,這些單位和個人必須履行這一義務。如違反這項義務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Ⅸ 受到侵犯時怎麼保護自己土地使用權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侵害土地使用權,應當承擔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
(1)停止侵害,即土地使用權人在其土地使用權權遭到非法侵害時,有權請求侵害方停止侵權,或者請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等依法責令侵權人停止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
(2)返還原物,即侵權人非法佔有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或者其他財產,土地使用權權人有權請求其返還其非法佔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或者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責令侵權人將非法佔有的土地或其他財產返還土地使用權人,同時,還應該返還土地和其他財產在被非法佔有期間的孳息。
(3)恢復原狀,即在土地使用權受到非法侵害時,土地使用權主體有權請求侵權人或者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責令侵權人將受到損壞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恢復原來的狀態。
(4)排除妨害,即侵權人非法干涉、阻礙、妨害權利主體行使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或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其排除行使土地使用權的障礙,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方即農民集體組織為阻止承包經營權人耕作其承包地而設置障礙、停供水電以及阻止通行等,應承擔排除妨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5)賠償損失,即侵權人侵害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給土地使用權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土地使用權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或者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以其財產賠償土地使用權人所受到的財產損失。
Ⅹ 土地使用被人侵犯應怎樣保護
可以到法院起訴
土地使用權人對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所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權,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非法侵佔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是對土地使用權人的佔有使用權的侵害。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當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時,土地使用權人有權依法採取措施保護其權利,可以請求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侵害人排除妨礙、停止侵害、返還土地、恢復土地原狀、賠償損失。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造成土地使用權人損失的,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要求賠償。但應當指出,這里的賠償,已不是侵權賠償問題,而屬於違約賠償。
1、排除妨礙。當他人非法妨礙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行使時,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以保護土地使用權的正常行使。
2、停止侵害。土地使用權人依法有權請求侵佔其所使用土地的人立即停止侵害,以阻止產生損害或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害。請求停止侵害一般適用於已經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直接的侵害且侵害行為正在繼續的情況。若未發生實際侵害,則不能請求停止侵害。
3、返還土地。當侵害人侵佔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時,應當責令其返還給土地使用權人,以使其繼續使用。
4、恢復土地原狀。他人對土地使用權人使用的土地狀態加以破壞,如擅自在他人所使用的土地上取土、挖坑、排放污水等,屬於損壞財產的侵權行為,侵害人應當恢復土地原狀,以使土地使用權人繼續使用土地。
5、賠償損失。在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受他人的侵害造成財產損失時,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侵害人進行賠償以彌補其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簡單損失,具體的賠償標准,可以按照侵害財產所有權的賠償標准加以確定。
對觸犯刑法的,可以報警,有公安機關立案調查——
1、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1)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
(2)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
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2、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