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糾紛案件
一、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網路著作權糾紛的訴訟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仍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實施網路侵權行為必須通過計算機設備的特點,司法解釋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侵權行為地的界定是確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難點,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涉及網路的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網路服務與對網路的使用具有無國界性等特點,使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侵權行為地的界定非常復雜。不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已經多次遇到了這一問題。例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審理瑞得(集團)公司訴宜賓市翠屏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過程中,被告以北京市海淀區並非侵權行為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一、二審法院以被告實施侵權行為必須接觸原告所在地的伺服器為由,認定北京市海淀區是侵權行為地,駁回了被告的管轄權異議。對此信息產業界和知識產權界意見紛紛。
本司法解釋第一條結合網路的特點對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定。首先,此類案件的管轄,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9條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這是確定管轄的一般原則,任何類型的案件都不宜突破;其次,根據實施網路侵權行為必須依靠計算機硬體的特點,對侵權行為地作出規定,即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此外,鑒於網路本身的特點,在網路上經常會遇到難以找到侵權行為人,或行為人的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地均在國外等情況,如僅規定上述兩點,對保護著作權不利,因此進一步規定: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望採納
『貳』 著作權案件的管轄法院,著作權糾紛的證據有哪些
一、著作權糾紛案件需要哪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可以用哪些證據確定權利人,可以用哪些證據認定侵權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或侵權之訴前應注意收集這些證據:
(一)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二)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三)當事人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製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
(四)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二、著作權糾紛案件如何取證
(一)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檔案、賬簿和其他書面材料;
(二)對涉嫌侵權復製品進行抽樣取證;
(三)對涉嫌侵權復製品先行登記保存。
辦案人員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對有關物品應當當場製作清單一式二份,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簽名、蓋章後,分別交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所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存。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由現場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註明情況。
『叄』 著作權糾紛案件的管轄怎樣確定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1、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3、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4、著作權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著作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肆』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第三條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該行為人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已經過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審查.
第四條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
第五條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一)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二)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
『伍』 著作權糾紛案
主張權利的人首先必須是標的物的權利所有人,原告應舉證證明自己是所主張著作權的權利人。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爭議的焦點在於,原告應該如何提供證據、證明到何種程度才算完成舉證責任。有一種觀點認為:原告首先必須舉出證據證明自己是權利人,而且證據必須是充分的,足以證明的,否則不能就被告的行為是否侵權進行審理。對此,筆者認為,對此問題的理解首先應該了解著作權法對著作權權利歸屬的規定的本意,其次要注意結合著作權的特點。
我國相關法律對著作權權利歸屬證明問題做了規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對如何證明著作權人規定了幾個規則:
1.原告提交證據證明作品上署有其名的,即推定原告為著作權人,除非有相反證據推翻。也就是說,原告舉出了其為作品的署名作者的證據,即完成了其為著作權人的證明責任,法官不得再要求原告進一步舉證;被告否認原告為著作權人的,應由被告舉出相反的證據證明。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作者即為著作權人,原告只要證明其為作者就達到證明其為著作權人的效果。
2.原告提交了所主張著作權的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查證屬實的,可以認定原告為著作權人;被告否認原告為著作權人的,應由被告舉出相反的證據反駁。
3.以署名的方式對權利人進行推定或者以上述證據對權利歸屬進行證明的,可以被逆轉、被推翻。以署名的方式認定作者的身份畢竟是一種推定,在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署名人並非作者的情況下,這種推定可以被逆轉。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證據,不能查證屬實,或者被告舉出了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的,也可以推翻原告的主張。
『陸』 著作權糾紛案件法院管轄如何確定
著作權來民事糾紛案件,由自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1、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3、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4、著作權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著作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柒』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受理范圍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受理范圍,是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依《解釋》規定,下列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受理范圍一、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二、申請訴訟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下列兩種情形,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訴訟請求人的訴訟;一、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該行為人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二、依法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捌』 著作權糾紛案件需要哪些證據,著作權糾紛案件
與被侵權事實相關聯的事件、通訊記錄、票證以及出版發行方面的相關協議等等,只要能夠印證侵權行為的依據,都可以作為證據。
一【證據的價值】
作為證據,最重要的就是能夠說明問題,能夠印證某一事實的存在性,與客觀事件的發生有著必然聯系。這其中包括直接證據和旁系證據。直接證據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證相關聯,直接就可以說明問題、證實事實。旁系證據則需要與相關其他證據並聯、串聯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種輔助證據的作用。如果不能與事實本身相關聯,則沒有證據價值。
二【《民訴法》規定的證據范圍】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證據的「三性 」要求】
所謂證據的「三性 」指的是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證據的關聯性,以及證據的合法性。必須同時具備「三性 」,方可作為證據使用。
最高院關於民訴證據的《若干規定》有如下具體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