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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 2020-11-20 23:36:42

❶ 如何理解《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

日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了《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規定》共19條,包括6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制定《規定》的目的和依據,根據職責,對涉及非價格的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和相關市場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釋。二是禁止經營者之間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達成壟斷協議,同時規定了安全港規則。三是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明確了相關認定和推定規則,對具體濫用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四是明確界定了專利聯營、標准中行使知識產權行為可能構成壟斷行為的具體情形。五是明確了工商機關在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分析原則和框架。六是依據《反壟斷法》對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罰作了規定。
《規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❷ 如何理解和評價《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征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這一條款表明了我國對知識產權領域實施反壟斷法的基本態度,即不否定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據知識產權法行使權利的正當性,但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後果的濫用知識產權行為進行必要的規制。鑒於該條規定非常原則,實踐中存在的涉嫌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需要予以規制,迫切需要制定相關規章或者指南,明確正當的權利行使行為和排除、限制競爭的濫用行為之間的界限,更好的指導反壟斷執法實踐,增強經營者對自身經營活動的預期性。

二、《規定》的起草過程

2012年底,工商總局在開展《關於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指南(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徵求意見稿)》)研究制定工作的同時,啟動了《規定》的起草工作。此前,工商總局於2009年成立課題組,開展了《指南(徵求意見稿)》)的研究制定工作。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收集整理國外競爭機構的執法實踐和相關指南、規章的資料和文獻,系統研究他們在知識產權領域執行反壟斷法的基本立場、行為類型、分析方法、主要執法對象等問題,同時比較研究,歸納總結這些國家和地區執法機構形成的共識和對一些問題的不同看法。二是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市、遼寧、江蘇、浙江、福建、湖北、廣東、四川、甘肅等12個省市,通過走訪知識產權密集型行業和企業、發放問卷調查、召開專家座談會、聽取行政司法部門意見等方式開展了調研工作,了解掌握我國現階段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總體狀況、行為表現形式、企業應對措施等。三是擬定《指南(徵求意見稿)》並廣泛聽取意見,除書面徵求意見外,先後舉行座談會、研討會6次,工商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各類企業以及國外競爭執法機構提出了很多建議。對這些意見,進行系統的梳理研究。
在制定《指南(徵求意見稿)》的過程中,逐步掌握了我國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問題現狀的總體情況。我們認為,在知識產權領域實施反壟斷法既是理論上的熱點問題,也是各個國家和地區實施反壟斷法中的一個重要、復雜和敏感的問題。我國反壟斷法實施時間不長,在知識產權領域實施反壟斷法的實踐經驗更是有限,此時推動一部符合中國實踐、內容全面、體系完備的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指南的出台,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實踐的積累。

考慮到實踐中存在的涉嫌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需要予以規制。工商總局在制定《指南》的基礎上,立足職責,啟動了《規定》的制定工作,對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

2013年3月以來,工商總局先後就《規定》初稿書面徵求意見兩輪,舉辦研討會、座談會5次,對象覆蓋全國省級和副省級城市工商局,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法制辦、發改委、商務部、工信部、知識產權局等與反壟斷、知識產權工作相關的十二個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電信、華為、高通、三星等19家國內外知識密集型企業、美國商會、美國律師協會等外資商會和機構,歐盟競爭總司、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加拿大競爭局等國外競爭執法機構以及國內競爭法專家學者。徵求意見以來,共收到意見建議300餘條,對各方提出意見建議,工商總局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和研究,對《規定》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其制定的目的和依據,即為了保護競爭和激勵創新,制止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根據《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同時,對相關概念作了必要解釋。

一是明確了經營者所普遍關注的反壟斷法與保護知識產權的關系,反壟斷法與保護知識產權具有共同的目標,即促進創新和競爭,提高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是根據工商總局承擔的反壟斷職能,明確界定本規定所稱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和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知識產權,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
三是明確本規定所稱相關市場,依據《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進行界定,並考慮知識產權、創新等因素的影響。(二)禁止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過程中達成壟斷協議。既在總體上禁止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達成壟斷協議,又規定了安全港規則。安全港的規定,有利於打擊對競爭明顯具有不利影響的權利行使行為,有利於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自己在相關市場的市場力量等因素判斷相關行為在反壟斷法上的後果,指引經營者避開對競爭明顯具有不利影響的權利行使行為,逐步走向合理競爭。

(三)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明確在反壟斷執法中執法機構將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權同樣對待,市場支配地位根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和推定。經營者擁有知識產權可以構成認定其市場支配地位的一個因素,但是經營者不僅僅因為擁有知識產權而直接被推定為在相關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同時規定了拒絕許可知識產權、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差別待遇等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幾種具體濫用行為。其中,關於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許可知識產權的規定,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各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絕大多數意見主張保留但應明確其構成要件,有的主張刪去。經過慎重研究,根據中國的反壟斷法和中國市場的實際情況,保留了這方面的規定,但是對反壟斷法關於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交易的條款做了限縮性規定,僅將其限定在知識產權構成生產經營活動必需設施的一種情況,對其適用的條件進行了嚴格的限定,力爭做到鼓勵創新和保護競爭的平衡。

(四)規定了四種特定類型的行使知識產權行為是否構成相關壟斷行為,如專利聯營、標准制定和實施中的行使專利權行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及濫發知識產權侵權警告函等。這些行為可能分別或者同時構成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但主要涉及後者。

(五)規定了工商機關在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分析原則和框架。對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分析認定,工商機關在考慮知識產權特殊性的基礎上,遵循對壟斷行為分析認定的一般步驟。在分析認定經營者涉嫌違反反壟斷法行使知識產權行為時,要對該行為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進行分析。該規定向經營者和相關機構明確了工商機關的執法方法,既可增加執法的可操作性,也有利於提高執法透明度,為經營者自我評估提供參考,有利於鼓勵經營者進行技術推廣和傳播。

(六)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規定》第十九條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對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

❸ 濫用知識產許可權制競爭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知識產權濫用屬於法律行為。

凡是能夠引起自己或者是他人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發版生變化的行為都是權法律行為。

《反壟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從法條的語義中分析,在反壟斷法層面下的知識產權濫用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二是該行為排除、限制了競爭行為。

❹ 如何應對知識產權濫用:分析與對策

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依據與對策
限制權利濫用是各國法律以及國際條約的基本理念之一。知識產權是一項民事權利,存在著濫用的可能,在權利行使超出合理的范圍時,就應當受到法律的規制,這與知識產權保護在宗旨上是一致的。對此,《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八條就規定「必要時可以採取適當措施來防止知識產權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採取不正當的限制貿易或嚴重影響國際技術轉讓的做法」。《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等也都有限制權利濫用的相關條款。
知識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產物,也是經濟建設的內在需要。改革開放後,通過學習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逐步建立起了一套比較系統的知識產權體系。但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無論是立法、司法還是我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理解和利用都落後於發達國家,這正是我們在知識產權交鋒中屢屢受挫的原因。因此,在加強保護的同時,遏制權利濫用的惡行,對於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是甚為必要與緊迫的。
對我國來說,應當高度重視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建立與完善,在修訂有關法律法規時充分考慮這一因素,合理維護國內企業的權益,加大對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制度,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保護我國企業的自主技術創新。另一方面,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應充分發揮自身職能,加強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與共享,幫助我國企業建立清晰的知識產權理念。更重要的是,要進一步完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深化結構調整,推動產業改革,為高、新、尖端技術的發展提供引導與扶持。

❺ 知識產權濫用的中國對知識產權濫用的理解

《反壟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從法條的語義中分析,在反壟斷法層面下的知識產權濫用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二是該行為排除、限制了競爭行為。於是,就出現了這樣一種情況:對於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認定,除了要滿足排除、限制競爭的條件,還需事先存在一個知識產權濫用行為,但在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中並未有相關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在制定的《關於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指南(第四稿)》(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指南》)對於反壟斷執法機構分析認定經營者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知識產權行為時,一般按照以下步驟進行分析:(1)確定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行為的性質和表現形式;(2)確定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3)界定相關市場;(4)認定經營者的市場地位;(5)分析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行為是否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6)如果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行為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的競爭,則進一步考察該行為的有力影響以及該有利影響是否大於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在美國成文法中沒有「知識產權濫用」這樣的表述方式,而是分別規定了專利權濫用、商標權濫用和版權濫用的具體情形,其中最早也最重要的是有關專利權濫用(patent misuse)規定。在美同,「專利權濫用」往往不限制專利訴訟作為一種抗辯理由使用,盡管構成專利侵權的行為有時可以形成反訴的基礎,但專利權濫用本身不是一種可起訴的侵權。如果被訴侵權者基於所謂的濫用行為提起反訴,那麼這種反訴也必須滿足提起反訴的那個獨立侵權行為的全部要件。證明濫用成立的責任在於被控侵權者或者違約的被許可人一方。如果濫用被裁定成立,那麼該專利權就會被判決不可實施,直到該濫用被「消除」。濫用的裁定排除了預期的禁令救濟和在濫用發生期間的損害賠償金的獲得。因此,一旦濫用被認定,被控侵權者或者違約的被許可人以及任何第三方,就可以在消除濫用行為前的那個期間內免費使用專利技術,①由此創立了美國專利法中特殊的專利濫用抗辯制度。但是隨著美國的反托拉斯法的逐漸完善,利用反托拉斯法規制知識產權濫用也成了重要的手段,同時也影響到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界定,即反壟斷法意義上的重大知識產權濫用還必須違反反托拉斯法。
wT0框架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下稱TRIPs協議)相關條款不僅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濫用,而且給出了相應的救濟措施。例如,TRJPs協議第8條第2款規定:「可能需要採取與本協議的規定相一致的適當措施,以防止知識產權所有者濫用知識產權或藉以對貿易進行不合理限制或實行對國際間的技術轉讓產生不利影響的做法。」第40條第2款規定:「本協議中無任何規定阻止成員方在其立法中詳細載明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對有關市場中的競爭具有不利影響的知識產權濫用的專利權使用做法或條件。如上述所規定,一成員方可按照本協議的其他規定,根據國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適當措施阻止或控制此種做法。這些措施可能包括例如獨占性回授條件、阻止否認合法性的條件和強制性的一攬子許可證交易。」此外,TRjPs協議第41條第1款、第48條第1款、第50條第3款、第63條第l款等都是涉及知識產權濫用的規定。
到目前為止,各國對於知識產權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甚至在很多國家都沒有這一概念。實踐中.一般都是把行使知識產權導致的違反反壟斷法而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行為認定為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其要件就是行使權利的行為排除或限制了市場競爭。所以,濫用知識產權是違反反壟斷法的結果,而不是違反反壟斷法的前提。在反壟斷法范圍內,並不是因為濫用了知識產權而違反反壟斷法,而是因為違反了反壟斷法,才構成知識產權的濫用。如果不違反反壟斷法,那就不存在什麼濫用問題,而是知識產權的合法行使了。

❻ 前輩們,能否幫我找一些關於知識產權濫用的案例,先感謝了

知識產權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知識具有公用性,在由知識產品創造者享有的同時,社會公眾對之也有合法的利益,可以共享知識。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又具有私權的屬性,是知識產品創造者的個人勞動的產物。保護知識產權是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的保障。正當地行使知識產權應當受到尊重與保護。但是,如果濫用這種專有權,就會違背公平競爭的原則,使其成為一種非法的壟斷權。自20世紀70年代始,發達國家相繼進入以知識經濟為基礎的時代,壟斷形式發生了變化,即由國家壟斷變為知識壟斷。這種變化導致了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的產生,並對我國經濟帶來巨大的沖擊,如何解決這一難題成為我國政府和外向型企業面臨的重要挑戰。

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

知識產權濫用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或者正當的界限,導致對該權利的不正當利用,損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這在掌握著核心技術以及豐富的知識產權保護經驗的跨國公司上表現更為明顯。美日等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利用他們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比較優勢,把知識產權作為壟斷的手段來限制我國民族企業,損害我國消費者利益的現象愈演愈烈。
濫用知識產權擠壓我國民族企業
跨國公司進入我國市場二十多年來,不遺餘力地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我國政府的保護力度也不斷加強,跨國公司在華的知識產權保護可謂日漸完善。隨著我國逐步融入世界經濟,跨國公司經過多年努力對我國形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和專利技術限制機制等相繼啟動。前者更多地以環境保護為由提高產品進口的門檻,後者則是知識產權濫用的最新體現。
入世以來,跨國公司的知識壟斷行為已經給我國的民族經濟帶來了嚴重的沖擊。中國產品成本低、價格便宜,質量也不錯,但技術研發能力弱,核心技術大多依靠進口。由此,跨國公司以「技術牌」應對我國的「價格戰」,以技術佔領我國市場成為了一種策略。如2002年的 DVD 事件,國外DVD廠家聯合起來,把專利綁在一起形成專利池,然後形成標准,向我國 DVD 生產企業索賠高額專利費。而這些企業制定的標准我國企業必須執行,因為這種標准已形成了市場壟斷。其後,彩電、電池、數碼相機等產業因知識產權而起的貿易糾紛此起彼伏,使我國眾多企業和行業蒙受重大損失。
有的跨國公司還利用對各種知識產權 (如專利技術) 的專有權,通過訂立不平等的協議給我國企業種種束縛,實現其限制競爭的目的。如在知識產權許可合同中附加限制競爭的條款,實質是用合同這樣的合法形式達到限制競爭的非法目的,來維持既有優勢或謀求進一步的壟斷地位。
在我國市場套取超額利潤以損害我國消費者利益
跨國公司在沒有競爭對手時,利用專利與技術產品對我國實行價格歧視。如微軟在視窗系列中對我國採取的歧視性的超高定價行為,微軟中文版 Windows98 在我國的售價是 1998 元,在美國僅為 109 美元。據保守估計,我國一年的計算機銷售量是200萬台,以100萬台新出售的品牌機捆綁銷售Windows98計算,與在美國的差價就達10億元人民幣。這就是說;一年中我國消費者因為微軟的差別價格要多支出10億人民幣。
在出現競爭對手時,壓低價格打擊對手。微軟公司為了剿滅我國國產軟體WPS97,在WPS97發布前夕,匆忙推出97元超低價格的word97版本。不管word97的低價,還是Windows98的高價,其目的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利用知識產權行使市場壟斷,謀取超額利潤。
憑借知識產權控制我國企業甚至行業
目前,跨國公司還通過控股的方式並購我國企業,擴大規模和實力,控制行業甚至形成壟斷。如柯達公司並購除樂凱公司之外的幾乎所有國內洗印材料和照相器材廠家,迅速形成市場優勢地位。目前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都規定,如果跨國公司通過並購進入本國市場,會破壞本國競爭性的市場結構,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時,就要受到反壟斷法的干預。但在我國,這種做法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尚沒有可以制約的法規。

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對我國的影響

技術性貿易壁壘影響我國出口
2000年,我國因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而影響出口的直接或間接損失達17.6億美元,50%的企業因技術性貿易壁壘而被迫增加成本,25%的企業因此而增加了經營風險。2001年,因不符合國外環保標准而受阻的中國出口商品價值已超過100億美元。加入WTO後,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的影響更加嚴重。據商務部科技司調查,2002年我國71%的出口企業、39%的出口產品受到國外技術壁壘的限制,造成損失高達170億美元。食品土畜產品出口受到的損失最為嚴重,近90%的企業受限,損失達90億美元,僅歐盟禁止中國動物源性產品進口一案就涉及我國企業94家,勞動力近5萬人,農戶十幾萬家,貿易金額達6.23億美元。
對外支付的專利費持續增加
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面對我國企業的日益壯大,跨國公司更加註重有計劃、有目的地利用專利與技術標准等知識權利在我國跑馬圈地,特別是根據我國的各個5年規劃,提前大量申請相關專利。盡管我國已開始重視技術開發與專利的注冊,但是,科技不可能實現一日千里的發展,短期內很多領域還是難以和跨國公司抗衡。於是,我國企業每年不得不花巨資購買外國的專利使用權;即使如此,每年還是有不少的企業觸雷而受到侵權的指控,在無奈中蒙受重大的損失。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也顯示,2000年-2002年,我國對外支付的專利權使用費和特許費持續走高,遠遠高於外方支付給我國的費用。在 2002年的收支表中,這項費用的逆差接近30億美元。
我國企業的競爭力被削弱
我國企業在沒有硝煙的知識產權大戰中很被動。我國在高科技方面的專利申請數量原本就很少,再加上許多企業缺乏知識產權的自我保護意識,外國企業經常先下手為強在我國申請專利,然後利用得到批準的專利來限制我國企業與之競爭,我國的相關法律或無動於衷或表現無奈。權利沒有制約,必定導致濫用。當我國企業按部就班地自主研發產品時,卻莫名其妙地被告知已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進而為了繼續我們的發展,不得不花大量的資金購買外國的專利使用權,從而大大削弱了我國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面對跨國公司利用他們所掌握的知識產權優勢形成對我們民族產業的不公平競爭,應把這個問題提升到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中,也應當做出相應的考慮和安排。

破解跨國公司知識產權濫用與壟斷的對策

面對跨國公司紛紛利用知識產權或技術標准對我國企業進行的圍剿,面對外國企業利用國際規則頻頻發起的專利沖擊,我們如果不及時採取措施加以應對,將會在未來的國際科技和經濟競爭中陷入更加被動的地位。可以說,如何規范知識產權的權利行使,限制權利的濫用,成為我國政府和企業對抗跨國公司知識產權壟斷亟需解決的問題。
我國盡快出台《反壟斷法》,限制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應當和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所以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應確定其合理范圍。當濫用知識產權形成市場壟斷,產生很大危害性時,必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很多國家制定了相關法律來避免這種危害,如美國《反托拉斯法》明確表示,如果企業要聯合制定標准,必須要滿足一定條件,經過審查才能合法。在歐盟、韓國、台灣,微軟公司就曾經因為濫用支配地位被起訴。
我國經濟正在全面融入全球市場,必須盡快出台反壟斷法,以保護我們的民族企業。比如,思科的路由器已經佔有80%的市場,而且一直以這種優勢地位實施高價策略,形成事實上的壟斷,但是我國至今沒有法律可以制約。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要結合我國國情,盡早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在《反壟斷法》中設置專門的條款規定有關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這些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法規應當比較全面、具體地闡述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的復雜關系,合理平衡知識產權交易的各方當事人 (開發者、生產者、消費者等) 之間的利益,做到既充分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發揮鼓勵創新、競爭的作用,又切實照顧到限制競爭的合理需要,防範合法壟斷權被不正當地濫用,使代表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平競爭秩序不至於受到破壞。
利用國際知識產權公約,反制知識產權濫用
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是一把雙刃劍,跨國公司可以用來保護其知識產權,我們也可以利用其來反制知識產權壟斷。對國內企業來說,一旦遭遇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不應退讓隱忍,而是應該「以牙還牙」,具備足夠的抗爭意識,這樣才能取得自己應有的利益。我國企業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訴訟應對上還是不夠成熟,據統計,2002 年美國針對我國企業展開的8起知識產權調查中,國內應訴的企業少之又少。因此,企業面對不當指控時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應訴,不畏懼專利糾紛,採用獨立或聯盟的方式,利用國際知識產權公約及相關規則為自己爭取合法權利。
實際上,在 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 TRIPS 協議) 中即規定了保護知識產權的保證國民待遇、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功德、公眾健康等原則,第8條2款就明確規定:「為了防止權利所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者採用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對技術的國際轉讓有不利影響的做法,可以採取適當的措施,但以這些措施符合本協議的規定為限。」這賦予成員國「可以根據成員國自身的實際,對有關限制競爭的知識產權行為進行控制」的權利。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卻對此沒有給予相當的重視,導致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缺乏對知識產權權利濫用的限制性規定。所以,我們應當研究國際相關公約,利用國際慣例和准則去考慮如何限制跨國公司對知識產權的濫用。
重視自主研發,提高創新能力
歸根結底,發展自己的核心技術才是能從根本上解決困境的關鍵因素。在支持企業發展的諸因素中,核心技術佔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企業單純靠從外部引進技術,是不可能長期發展的,只有集中力量開發和改進核心技術,才能立於不敗之地。而技術創新需要有堅實的科研成果、需要有創新意識的專業人才,而這些都需要長期積累。國內企業應更加重視技術研發,加大投入,在人才、資金和設施上以更加有效的方式支持必要的基礎研究和技術研究,也可以走聯合開發的道路,努力在較短時間內獲得行業的關鍵技術或核心技術,這才是抗衡、超越跨國公司,破解他們知識產權壟斷的根本出路。比如汽車產業,由於奇瑞、吉利、哈飛等企業自主開發的努力,使得跨國公司感受到了來自我國企業的壓力,不得不加快對華技術轉移的速度。
重視「二次技術」的開發。在核心技術的基礎上開發出的輔助技術,稱為「二次技術」。日本在發展初期也遭遇到發達國家技術壁壘的限制。日本企業在得到核心技術時,對這項技術再進行深入的研究開發,開發出「二次技術」來申請專利,即「第二次專利」。如此一來,二次技術是在新技術的基礎上進一步開發的結果,不但開發成本低,而且比第一次技術更先進和更具有經濟價值。根據規定,「第二次專利」投入生產時,須經第一次專利權的許可。所以,日本企業採取交叉許可的方式:你同意我使用第一次技術,我同意你使用第二次技術。日本的這種做法很值得國內企業借鑒。
及時把握各國的知識產權發展動態。可以由商務部、海關、工商局、統計局等共同建立專門部門,對世界知識產權發展的相關信息進行預警分析,主動、長期、動態地為企業提供快捷的信息服務,讓企業了解其它跨國公司最新的知識產權戰略,在積極利用的同時規避沖突、尋求創新,提高國內企業和產品的綜合競爭力。
政府採取措施,推動跨國公司本土化
本土化政策的主要目標在於促使跨國公司植根東道國,為東道國服務,並推動東道國全面發展。作為東道國政府,應因勢利導,推動跨國公司本土化,使其成為本土公司,這也是化解壟斷的重要手段。在這方面,澳大利亞政府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澳大利亞利用對市場准入的控制權,對跨國公司提出了信息技術和電子通信領域的「夥伴開發計劃」,促使跨國公司增加在澳大利亞的研發投入,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實際上,我國市場的規模比澳大利亞大得多,政府在推動跨國公司本土化方面應有更大的作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人力資源本土化。目前國內的跨國企業似乎正處在人力資源本土化的高潮階段。政府可以採取適當的措施,加快這一本土化進程,比如採取改革人事體制、完善人才市場等措施,鼓勵跨國公司通過完備、有效的培訓體制開發國內人才。
研發中心本土化。20世紀90年代後期,跨國公司更加重視產品研究開發的本土化,紛紛在中國投資建立研究開發中心。政府鼓勵跨國公司在境內建立研發中心是至關重要的,是改變過去以市場換技術吸收外資方法的一項重要舉措。
配套國產化。通過國產化培育民族產業,進而推動我國產業升級,也是化解跨國公司知識產權壟斷的一種途徑。比如摩托羅拉把配套產品國產化作為在華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則,並實施本地采購策略,促進了我國相關行業企業的管理與技術進步,取得了積極的成效。
在知識產權發展相對落後的背景下,我國要保護知識產權,更要防範跨國公司知識產權的濫用。我國應立足國情,遵守和利用知識產權制度,採取完善法律等多種措施,限制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給予在知識產權上處於弱勢地位的國內企業以更多保護,從而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我國民族經濟的發展。

❼ 《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的這一條款是什麼意思

日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了《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定》共19條,包括6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制定《規定》的目的和依據,根據職責,對涉及非價格的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和相關市場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釋。二是禁止經營者之間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達成壟斷協議,同時規定了安全港規則。三是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明確了相關認定和推定規則,對具體濫用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四是明確界定了專利聯營、標准中行使知識產權行為可能構成壟斷行為的具體情形。五是明確了工商機關在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分析原則和框架。六是依據《反壟斷法》對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罰作了規定。《規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有關憨牛網的問題,可以使用以下服務:向TA提問

❽ 淘寶裡面知識產權侵權扣多少分說我濫用商標關鍵字!要是扣幾分對店鋪沒什麼影響就不申訴了,

你好,這個要看淘寶的具體規定,淘寶平台有自己的行業規范,這規范屬於自己定的,建議您與淘寶後台運行商進行溝通咨詢,或者自行查詢相關淘寶關於商戶的管理規定。

❾ 如何完善《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

日前,國家工商行政抄管理襲總局公布了《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規定》共19條,包括6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制定《規定》的目的和依據,根據職責,對涉及非價格的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和相關市場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釋。二是禁止經營者之間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達成壟斷協議,同時規定了安全港規則。三是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明確了相關認定和推定規則,對具體濫用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四是明確界定了專利聯營、標准中行使知識產權行為可能構成壟斷行為的具體情形。五是明確了工商機關在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分析原則和框架。六是依據《反壟斷法》對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罰作了規定。
《規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❿ 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是不是法律行為

知識產權濫用屬於法律行為。

凡是能夠引起自己或者是他人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發生變化的行為都是法律行為。

《反壟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從法條的語義中分析,在反壟斷法層面下的知識產權濫用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二是該行為排除、限制了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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