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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歌曲版權

發布時間: 2020-11-20 23:26:20

版權的問題,歌手和公司怎麼算

您好,是這樣的,歌曲的版權首先屬於詞曲作者,歌手只是表演者不享有歌曲的著作權,反而要取得詞曲作者的表演權許可才能演唱,但是歌手作為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署名權、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現場表演的直播公開傳送權,對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復制以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其次如果歌手是原創型歌手,即歌曲是其自己創作(詞曲一人獨攬),那麼歌曲的版權屬於該歌手,但他是以詞曲作者的身份取得版權的。總之就是誰創作了該歌曲誰就是這個歌曲的作者,只有作者才享有歌曲的版權。但是,歌手一般要簽約經紀公司,經紀公司有可能會買斷歌曲的版權,或者作者賣版權給唱片公司,法律上講這是著作權的轉讓,無論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在此時都會繼受取得歌曲相應的著作財產權。所以還要看作者是不是把自己的版權轉讓或許可給了經紀公司,如果是,那麼相應的版權可能就是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的了。

㈡ 歌手翻唱歌曲是否需要購買版權

無論是在專輯里還是演唱會上演唱都要付版權費,在專輯里演唱涉及到作者的復制權,在演唱會上演唱涉及到作者的表演權,另外說明一下,只要向作者付費就可以了,作者是權利人,公司不是歌曲的權利人

㈢ 買音樂版權是直接從歌手那裡買還是音樂平台那裡買版權呢

個人建議還是在軟體上面買歌曲比較劃算,畢竟一首歌的版權費用很高的。

買音樂版權的意識,其實就是對這個音樂的版權擁有了所有權,到時候自己就是這個音樂的所有權人,但是不同的歌曲有可能所需要花費的金額是完全不一樣的,目前大多歌手的音樂版權都是出售給音樂公司,或者一些音樂軟體,比如酷狗,網易雲這些音樂播放軟體,很少有個人會去買歌手音樂的版權,因為單就一首歌曲的版權就是很高的費用,所以還不如在軟體上買下這首歌,而且很便宜。

㈣ 兩個歌手合唱的歌曲,版權算誰的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可以肯定的說版權不是兩個歌手的,要看申請版權的時候填寫的是誰的名字,比如是作曲的或者是作詞的,或者是其他人,這個是最開始注冊時候確認的,而不是歌手演唱之後才有的版權。

㈤ 歌曲版權問題

那你應該註上,詞作者,曲作者,編曲作者,或者翻唱自xxx的某首歌曲,現在我國的版權意識還是挺強的,小心為妙,而且你改編他的歌,說明你很喜歡他,這樣也是對原作者的尊重

㈥ 公開演唱的歌曲版權是屬於誰

1:公開演唱的歌曲包含的著作權就兩個:一個是歌曲本身的著作權,即詞作者、曲作者的著作權;另一個是演唱者的表演權。 通常意義上,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一個人。但也有例外,比如,詞曲作者受某公司委託創作,或職務創作,在有著作權歸屬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歸公司所有的;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歸作者所有。

㈦ 死亡的歌手的歌曲還有版權問題嗎就比如網路上歌曲的點播收益會給誰呢

您好,歌手的歌如果版權歸個人所有,版權的保護期是生前50年,身後就是死亡後50年,總共100年。

㈧ 翻唱死去歌手的歌曲 有什麼版權問題嗎

在中國,翻唱歌曲構成侵權要以盈利為目的,如果不是以盈利為目的,如並不發行磁 帶、在盈利性的晚 會上翻唱歌曲等,就不夠成侵權。翻 唱歌曲如以盈利性為目的,則 應經過歌曲作者的許可,如果作者已經去世五十年 了,那可以翻唱的,否則需要得到他的繼承人的同意和授權。(著版權屬於歌曲作者而非歌手)
(一)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
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可以獲得永久性保護。但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的保護有時間限制。
(二)自然人作品的發表權和財產權的保護期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使用權的保護期分別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之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者,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的發表權和財產權的保護期
單位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使用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白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不再保護。
(四)作者身份不明作品使用權的保護期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權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第21條的規定,按不同作品類型分別確定保護期。

㈨ 那些歌手的歌曲有版權問題!在多數歌曲軟體上找不到

一般來說,,,比較主流的歌曲。。。都有版權,,,,,

㈩ 關於歌曲版權的問題

根據現行《著作來權法》有關規定,自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翻唱他人的歌曲是合法的:(1)合理使用(詳見《著作權法》第22條),具體到翻唱歌曲的規定是:(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2)符合《著作權法》第39條規定的錄音製作者法定許可要件,但需要支付報酬;(3)取得著作權人或音著協的許可。
去年春晚旭日陽剛唱汪峰的《春天裡》,就鬧出過糾紛,旭日陽剛明顯是侵犯了汪峰著作權。當然,現在正在進行的第三次著作權法修改擬對此作出改變,以後就很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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