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銷售
Q1:因為軟體本身是其它公司開發的,我製作的該軟體的教程,進行銷售時,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A1:不侵權。但是你在為自己的教程作宣傳時千萬要明示自己與該軟體公司沒有關系。新東方因為製作托福雅思的教科書時,被人告商標侵權,這你得當心。
Q2:還有英語課程視頻教程,我只是講解課文的意思,並不是教材本身的製作者,那麼如果銷售我自己講解的課文意思的視頻,是否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
A2:首先請注意,著作權的侵權與否與你的行為是否營利一點關系都沒有。
其次,由於你講解的過程中涉及到課文內容,所以可能需要著作權人的許可。課文的著作權與軟體的著作權雖然都是著作權,但具體行使權利的方式稍有不同。
Q3:如果是的話,那麼我該以何種形式銷售我自己製作的視頻教程?
A3:第一,為自己的教程宣傳時,要注意撇清與軟體或課文著作權人的關系。
第二,製作課文教程,需要著作權人許可,因為你不得不在課程中完整展示課文。
❷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與侵犯著作權罪有什麼區別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錄像、計算機軟體、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❸ 銷售商和生產商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嗎 著作權糾紛
可以。但按現行法律規定,很難。因為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生產商和銷售商存在共同故意侵犯原告的權利的情形很少見,大多是二者沒有共同的故意。因此,從法律規定上來說,二者不屬於必要共同訴訟人。
一、從司法效率上講,二者作為共同被告又是十分有利於訴訟的
由於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特殊性,往往權利人更容易獲得流通領域侵權人的相關證據,而對於生產領域侵權人的證據則不好收集。如果銷售商提供了供貨商或生產商的相關信息及證據,法院應徵求權利人的意見,賦予原告程序選擇權,這樣不僅能夠從生產源頭上制止並打擊侵權行為,保護權利人的利益,並且也節約了訴訟成本,提高了審判效率。
二、銷售商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問題
《專利法》第63條第2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47條第1款第(八)項、第52條也有類似規定。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銷售商的侵權賠償責任不同於製造商,並不是只要存在侵權行為即應承擔賠償責任,銷售商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是不能提供銷售的侵權產品或商品的合法來源,並且明知或應知銷售的是侵權產品或商品即存在過錯。審判實踐中應如何認定銷售商提供了合法來源及如何認定銷售商存在過錯是當前審判實踐中最需要解決的問題。
❹ 如何保證我銷售的是軟體的使用權,而不是著作權
著作權是軟體一開發完成即屬於開發人的,並不隨使用而誕生,軟體一開發完就有的。
只是軟體需要再版權中心就行登記,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著作權。
著作權屬於開發人,與銷售人無關。
❺ 銷售的商品如果侵犯別人的著作權專利版權,銷售的人有啥責任
這個主要看當時采購方(即銷售方)有沒有跟供貨方簽訂知識產權相關免責協議,要是沒簽,那麼要共同承擔相關責任,如果簽了,那當時怎麼約定的怎麼來
❻ 音樂版權的銷售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規定:
1、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路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並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2、軟體服務,是指提供軟體開發服務、軟體咨詢服務、軟體維護服務、軟體測試服務的業務行為。
3、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受託開發軟體,如果所開發軟體著作權屬於貴公司的,貴公司應按銷售軟體產品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7%;
4、如果所開發軟體著作權、所有權歸委託方的,貴公司應按提供軟體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6%。
❼ 軟體有著作權就可以合法銷售嗎
軟體著作權是保護你的軟體開發專利的。
和銷售買賣沒關系,自己做的東西自己買本來就是合法的。
❽ 銷售方案有版權么,怎麼申請
做版權登記,這個相對簡單。找省級版權局申請。
❾ 做產品銷售是和版權人簽合同還是和廠家簽合同
如果原來的出版協議中間沒有規定電子書形式的授權以及網路傳播權的約定,那麼需要原作者進行清晰授權才可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