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對象
Ⅰ 知識產權的對象主要有哪些特點
(1)獨占性。是指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具有排他性質,任何人要實施專利,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並按雙方協議支付使用費,否則構成侵權。(2)時間性。是指專利權只在授權有效期限內有效,期限屆滿或終止失效後該發明創造就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專利權的期限是由專利法規定的。(3)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授予的專利權只在授予國或地區的區域范圍內有效,對其它國家或地區沒有法律約束力,每個國家或地區所授予的專利權,其效力是互相獨立的。
Ⅱ 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
說無形,他是有形的,知識產權,他是一種權利人人都可以擁有的權利。
是人類的智力創造發明,專利,圖形等等,都可認為是哪個人或者哪個組織的知識產權,
其中包括很多項權利。比如說著作權,專利(也分好多種),商標,等等,,
Ⅲ 知識產權法的特點以及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對象
知識產權法的特點:知識產權法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屬於私法、財產法,它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並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佔主導地位。
保護對象:根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 ,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 、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 。
拓展:根據《專利法》第1條的規定,我國專利保護的客體是發明創造。《專利法》第2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Ⅳ 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什麼具體一些.....
對象是知識產權,但是如果問知識產權又細分為哪些產權,我直接告訴你,從狹義上講 則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 根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 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 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 。知識產權的對象是"知識", 知識產權的性質包括 1無形 2專有性 3地域性 4時間性 4可復制性
具體地說要分對象和特點,這樣才比較好理解。下面詳細介紹一下
(一)知識是人類對認識的描述,知識的普遍存在方式或本體是形式,知識產權不是無形財產權,也不等於無體財產權。
回答什麼是創造,什麼是知識,知識的本質是什麼,就如同物權法理論需解釋物的本質及其分類一樣,是研究知識產權問題的需要。英文 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詞,譯為知識產權最為允當。一方面,知識產權發生的根據之一是創造性的智力成果,稱智力或智慧財產權,容易使人誤解為僅憑智力的活動就可以產生知識產權;另一方面,智力成果權並不包含工商業標記在內,因此,知識產權所說的「知識」,是指依法保護的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是知識的一部分,但是,它們卻具備了知識的全部特證;知識幾乎是現代社會使用率最高的詞彙。它涉及人類的全部生活方式。目前,中國知識產權理論對「知識」有三種描述方式:無形物、無體物、形式。
無形,即無形式。中國清末就把知識產權歸於無形財產權,今天仍有人篤信不疑。其實,恰恰相反,知識是「形式」的。「形式」是知識的本體。是知識的普遍存在方式。英文的intangible一詞,在用於說明知識產權時,漢語通常取其「無形的」之意,值得商榷。該詞主要有兩種意思:觸摸不到的,無實體的;無形的,不可捉摸的,難以確定的。「知識」是具體的、確定的,不是無形和不可捉摸的,它只是無實體的。在經濟學中,確有無形貿易(invisibletrade)的概念,但並不包括知識產權貿易。所以,結合知識產權的實際情況,intangible譯為「無實體的」或「非物質的」或許更為貼切。知識並非無形,以知識無形為由認定知識產權是無形財產權的觀點不能成立。
無體,即無實體,或稱非物質。認為知識不屬於物質范疇,是無體物這一說法,比無形之說要接近事實。我們知道,大腦不能生產物質。知識是大腦的產物。非物質,或無體是知識的重要屬性,但不是它獨有的性質。知識產權屬於無體財產權。除此以外,債權、商業信譽以及貿易中的服務、勞力的收支,都屬於無體財產。在美國,商業票據和無記名債券、物權證書、公司股票、流通貨幣、信託基金以及商業信譽等都被看成無體財產。在日本,20世紀七八十年代出版的學術著作,大都稱知識產權為無體財產權。九十年代以後,改稱「知的所有權」即知識所有權。所以,知識產權與無體財產權之間不是等號,無體財產權或非物質財產權之稱謂,不能反應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徵。
上述分析說明,無形或無體、非物質,不能揭示「知識」的本質。無形說、無體說、准物說或非物質的說法,迴避了正面回答問題的邏輯,用否定語式指出「知識」不是什麼,卻沒有回答「知識」是什麼這一實質問題。知識產權不同於物權,用所謂「准物權」、「無形財產權」、「無體財產權」、「非物質財產權」等傳統財產權觀念和模式來形容與描述知識產權,其方法就不正確,不能客觀、准確地反映它的本質。知識產權是因知識發生的財產權。知識產權最恰當的描述方式,就是它自己。
知識的本質是「形式」,創造是設計和描述「形式」的過程。思想和創造是人類的天性。據此,人具備了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知識則是這種能力的結晶。這種能力,決定了人類在自然界的王者地位。需要是創造的動力,創造則是知識的源泉。人類認識和改造世界的思想,要想告訴別人,必須藉助於一定的信號(即符號)系統描述出來。人類運用信號表達思想和情感的過程,就是創造。就創造而言,無論其內容是科學技術,還是文學藝術,都是構造形式的活動。這些人造的「形式」,就是知識。它是人類創造活動的惟一產品。無疑,科學技術即形式,文學藝術即形式,知識即形式。除去形式,便沒有知識。這就是知識的本質。
物質世界分為自然的和人造的。相應的形式也有自然和人造的區別。除去自然形式之外,描述自然所用的形式,與純粹表達思想和情感所運用的形式,都是人的創造物,是知識。可見,所謂知識,是人類對認識的描述。知識已經是智力成果或產品,再用「知識產品」的說法,固然不失符號學上之美感,但在邏輯上卻不免有蛇足之嫌。知識產權概念中的知識,只是知識的一部分。它是指由人類創造,並經由法律的標准加以「檢疫」而獲准予以保護的那些「形式」。
(二)知識的特徵
權利對象自然屬性的不同,決定民事權利的區別。根據對象的自然狀態,可以用形和體作為劃分不同財產權的標准。物權是以人類的支配物為前提,物是形式與質料的統一;債權以人的行為作為前提,行為無形無體;知識作為形式,既非物質亦非行為的這一屬性,決定了知識產權既不同於物權,也不同於債權。形式這一本質,決定了「知識」具有如下特徵:
1.知識不具有實體性,不能獨立存在,它必須「棲身」於物質載體。知識描述人類的認識,認識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信息是抽象的,不具備可感知的形式特徵。比如,以精神為依託的「胸中之竹」,無法為他人感知。知識又是具象的,它必須找到得以「棲身」的質料才能成為「手中之竹」。手中之竹一旦完成,就轉化為不再依賴於他的描述者的獨立的客觀存在。這種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識」。
2.知識作為形式,在時間上具有永存性。「知識」一旦被生產出來,其後,無論是形之於物質材料,還是被存儲於大腦的記憶中,具有永不磨損的品格。靠了這種品格,知識可以不斷地積淀、傳承。形式和物不同。物,不能永存。比如,一件造型優雅、色彩和諧、精美絕倫的南宋瓷瓶,是材料、造型、色彩的統一體,盡管人們精心呵護它,其壽命總是有限的。物質的運動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質料與形式的統一則是相對的,有條件的。這種統—一旦被打破,物就不復存在。物權以物的存在為前提,如影隨形,物滅權消。因此,法律不必為物權設定時間界限,而是任由物的自然壽命決定。作為「形式」的知識,其存在和再現並不依賴於特定的質料,它有無限的選擇餘地,只要它能找到得以彰顯或存儲的質料,就不會滅失。知識靠表現和傳遞而存在,並維系其壽命。除非是知識的現實形態全部滅絕和存儲於大腦中數字化了的「胸中之竹」全部失憶,這兩種情況同時出現,否則,知識的壽命是無限的。
Ⅳ 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什麼
這個問題問的有點怪,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當然就是知識產權了,但是如果問知識產權又細分為哪些產權,我直接告訴你,從狹義上講則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根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知識產權的對象是"知識",知識產權的性質包括1無形2專有性3地域性4時間性4可復制性
Ⅵ 為什麼說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信息舉例說明信息和信息載體的關系。
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是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吳漢東先生稱這種信息為知識產品。這種信息是勞動產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能為其所有人帶來經濟上的利益。它和物質財產的區別在於其非物質性。由於其非物質性以及由非物質性決定的可無限傳播性永久存續性、可在相同或不同的地域內同時或先後被許多人利用的特點,決定了知識產權法特殊的調整方法和知識產權不同於一般財產權的特點,這些特點中最主要的是知識產權可分地域取得和分地域行使、可分授性以及著作權、專利權等權利的法定時間性。另一方面,由於信息和一般物質財產都屬於財產,都可以為人類所控制利用,都可以由控制者自己支配,也可以用於交換,因此,知識產權又具有物權的基本特徵,所以,知識產權又被稱為准物權。我們既要看到知識產權與一般物權的區別,又要看到它與一般物權的相同之處,片面強調一個方面而否定另一個方面,都不利於知識產權法的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
信息載體是在信息傳播中攜帶信息的媒介,是信息賴以附載的物質基礎。即用於記錄、傳輸、積累和保存信息的實體。包括以能源和介質為特徵,運用聲波、光波、電波傳遞信息的無形載體和以實物形態記錄為特徵,運用紙張、膠卷、膠片、磁帶、磁碟傳遞和貯存信息的有形載體信息例子:說的話,各種文字,圖像,標志,常見的廣告定義:信息是物質、能量、信息及其屬性的標示。
Ⅶ 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
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是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吳漢東先生稱這種信息為知識產品。這種信息是勞動產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能為其所有人帶來經濟上的利益。它和物質財產的區別在於其非物質性。由於其非物質性以及由非物質性決定的可無限傳播性永久存續性、可在相同或不同的地域內同時或先後被許多人利用的特點,決定了知識產權法特殊的調整方法和知識產權不同於一般財產權的特點,這些特點中最主要的是知識產權可分地域取得和分地域行使、可分授性以及著作權、專利權等權利的法定時間性。另一方面,由於信息和一般物質財產都屬於財產,都可以為人類所控制利用,都可以由控制者自己支配,也可以用於交換,因此,知識產權又具有物權的基本特徵,所以,知識產權又被稱為准物權。我們既要看到知識產權與一般物權的區別,又要看到它與一般物權的相同之處,片面強調一個方面而否定另一個方面,都不利於知識產權法的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
Ⅷ 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什麼
這個問題問的有點怪,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當然就是知識產權了,但是如果問知識產權內又細分為哪些產權容,我直接告訴你,從狹義上講 則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 根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 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 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 。知識產權的對象是"知識", 知識產權的性質包括 1無形 2專有性 3地域性 4時間性 4可復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