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Ⅰ 保護網站知識產權的最好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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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網站》作者:蔣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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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com.cn/chinese/EC-c/49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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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2017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高層論壇有哪些亮點
4月20日,據媒體報道,以"創新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為主題的2017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高層論壇在京拉開帷幕。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副總幹事王彬穎、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版權局)副局長周慧琳等出席論壇並致辭。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何志敏出席並主持主論壇。
國家有關部委領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代表、相關國家政府機構官員、有關國家駐華使館官員和知識產權專員、國內外知名企業代表、行業協會代表、專家學者近500人參加主論壇。
Ⅲ 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中國內地主要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1、商標法(1982年8月3日通過、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標法實施細則(1983年3月10日頒發、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訂,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訂,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訂,更名為《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專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過、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專利法實施細則(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訂,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訂,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過對第101條和第108條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第94條-97條,第88條第3、4款)
4、技術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過、1987年11月1日施行)經修改並入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第18章技術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葯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葯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30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通過、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並施行)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1991年5月24日批准,1991年5月30日發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訂,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1991年6與4日發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後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9月25日發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通過、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1995年7月5日發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過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2004年4月22日通過,2004年5月25日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6年7月13日發布、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第213條-第220條)及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21條-第225條)
14、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20日發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過、1999年6月16日發布、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9年8月10日發布、施行)
15、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1997年5月20日發布、施行)
1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2001年3月28日通過,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年10月31日通過,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8、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02年1月30日通過,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19、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六章對外貿易秩序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12月11日通過,1998年12月17日公布,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通過,2000年12月19日公布,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3日修正,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通過,2001年1月2日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25日通過,2001年2月5日公布,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5日通過,2001年6月7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6、《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2001年6月15日通過,2001年6月19日印發)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19日通過,2001年6月22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6月26日通過,2001年7月17日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30日通過,2001年11月16日公布)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12月6日通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並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2月25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6月4日通過,2002年7月24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2年10月12日通過,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發布實施)(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九條)
(三)我國所締結的國際公約是我國國內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已經加入了15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1、《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7月14日於斯德哥爾摩簽訂,1970年4月26日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179個成員國。我國於1980年6月3日加入該《公約》。
2、《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
1883年3月20日於巴黎締結,1884年生效,到2004年7月已有168個成員國。我國於1985年3月19日加入該《公約》。
3、《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1989年5月26日於華盛頓簽訂,只有8個國家簽字,至今尚未生效。我國於1989年5月26日簽字加入。
4、《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891年4月14日於馬德里締結,1892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6個成員國。我國於1989年10月4日加入。
5、《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89年6月27日通過,1995年12月1日生效,到2004年12月為止已有66個成員國。我國於1995年12月1日加入。
6、《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1886年9月9日於伯爾尼締結,1887年12月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156個成員國。我國於1992年10月15日加入。
7、《世界版權公約》,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訂,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98個成員國,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我國於1992年10月30日加入。
8、《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簡稱《錄音製品公約》或《唱片公約》),1971年10月29日於日內瓦簽訂,1973年4月18日生效,到2004年4月為止已有73個成員國。我國於1993年4月30日加入。
9、《專利合作條約》(PCT),1970年6月19日於華盛頓簽訂,1978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123個成員國。我國於1994年1月1日成為該《條約》的第64個成員國,中國專利局同時成為PCT的受理局、國際檢索局和國際初審局。
10、《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57年6月15日於尼斯簽訂,1961年4月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72個成員國。我國於1994年8月9日加入該《協定》。
11、《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條約》(簡稱《布達佩斯條約》),1977年4月28日於布達佩斯簽訂,1980年8月19日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9個成員國。我國於1995年7月1日參加該《條約》。
12、《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協定》(簡稱《洛迦諾協定》),1968年10月8日於洛迦諾簽訂,1971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44個成員國。我國於1996年9月19日參加該《條約》。
13、《專利國際分類協定》(IPC),1971年3月24日於斯特拉堡簽訂,1975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4個成員國。我國於1997年6月19日加入該《協定》。
14、《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1961年12月2日於巴黎簽訂,1996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5個成員國。在此公約的基礎上,成立了「保護植物新品種聯盟」(簡稱UPOV)。我國於1999年4月23日加入。
15、《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1994年4月15日簽訂,1995年1月1日生效,到2004年7為止,已有147個成員。我國於2001年12月11日加入。
(四)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知識產權協議
Ⅳ 我國加入了多少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截止2019年1月。中國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條約,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簡稱WIPO公約)與TRIPS。
WIPO宣布其管理著26個國際多邊條約(其中包括WIPO公約)。除WIPO公約之外,這些公約按其作用又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關於各類知識產權具體保護標準的條約,共15個;第二類是關於知識產權國際注冊管理的條約,共6個;第三類是關於對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予以分類的條約,共4個。
(4)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擴展閱讀
隨著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和科技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越來越多的國家都認識到未來全球競爭的關鍵就是經濟的競爭,經濟競爭的實質是科學技術的競爭,科學技術的競爭,歸根到底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
因此,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已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升到國家大政方針和發展戰略的宏觀高度,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在科技、經濟領域奪取和保持國際競爭優勢的一項重要戰略措施。
美國自上個世紀80年代起,為恢復其在世界經濟中的強勢地位,陸續採取了一系列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重大舉措。日本在過去幾十年裡,曾提出過「教育立國」、「科技立國」等口號,到2002年進一步認識到知識產權的戰略地位,制定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
成立了跨政府部門的知識產權戰略會,把「知識財產」定位到「立國戰略」的高度,要發展成「全球屈指可數的知識產權大國」。此外,俄羅斯、韓國和印度等國在制定技術創新戰略的同時也把對技術創新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國家戰略。
Ⅳ 誰能提供幾個網路電影知識產權保護案例
原告北京盛陽天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盛陽天地公司)訴被告上海全土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全土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12年7月3日受理後,依法組成了合議庭,於2012年8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盛陽天地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董尚潤及被告全土豆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盛陽天地公司訴稱,原告對電視連續劇《將愛情進行到底》(以下簡稱涉案電視劇)擁有信息網路傳播權,其從未許可被告全土豆公司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涉案電視劇。經查,原告發現被告經營的土豆網向公眾提供了涉案電視劇的在線播放服務,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電視劇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造成原告經濟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停止提供涉案電視劇的在線播放服務;判令被告在其經營的網站主頁及《中國電視報》、《北京日報》上發表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8萬元及合理支出2萬元(其中含鑒定費3,000元、差旅費6,000元、公證費2,070元,剩餘部分為律師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全土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刪除土豆網上的電視劇《將愛情進行到底》視頻;
二、被告上海全土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盛陽天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0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幣8,000元;
三、駁回原告北京盛陽天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00元,由原告北京盛陽天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885元,被告上海全土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415元。
Ⅵ 公民個人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目前,侵犯專利的情況時有發生,而追究侵權人的責任是一方面,專加強對屬專利權的保護又是另一方面,那麼應該如何保護專利權呢?1、認真實施專利權保護的法律法規、2、增強專利權法律保護的意識、加大專利權保護的國內和國際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力度。3、鼓勵專利申請、國家應當出台一系列鼓勵科研人員積極申請專利的措施,讓專利盡快轉化成生產力,造福於民,尤其要注重到國外去申請專利,以更好地保護專利權。4、建立完善的專利轉讓機制、5、加強專利權海關保護的力度、6、重視專利權的國際保護。總之,專利侵權行為的普遍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在中國,享有知識產權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權利受到損害時,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享受切實有效的司法保護。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加大了專利權的保護力度。
Ⅶ 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案例
一、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案例
1、黃味金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公訴機關: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
常春榮、文勇
案 由:假冒注冊商標
一審案號:(2003)川綿竹刑初字第66號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竹檢刑訴(200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文勇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味金與被告人常榮芳口頭約定由黃味金提供原酒,常榮芳組織包裝材料及商標,以共同生產假冒名酒。之後,常榮芳僱傭被告人文勇從黃味金開設於成都市華豐食品城的興宏酒類批發部將「綿竹大麴」、「江口醇」、「尖庄」、「瀘州」老窖二曲等酒運至常榮芳租賃的成都市中和鎮、雙流縣華陽鎮出租房內,由被告人常榮芳、張會建組織「劍南春」、「全興」、「五糧液」、「瀘州」商標及包裝,並僱傭被告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清洗酒瓶和翻裝酒,共計粘貼「劍南春」商標648份、「全興」商標300份、「瀘州」商標88份、「五糧液」商標96份。除「五糧液」外,均由被告人常榮芳僱傭被告人文勇將酒運至被告人黃味金開設於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興達酒類批發部予以銷售。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非法使用「劍南春」、「五糧液」、「全興」、「瀘州」老窖特曲的商標及包裝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榮、邱倫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實施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而為其提供運輸等幫助行為,其行為均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論處。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倫富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常春榮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參與假冒注冊商標時間短,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處罰。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滿釋放後5年內又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4款、第27條第1款、第2款、第64條、第65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黃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榮芳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張會建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邱倫富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榮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後,黃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應紅霞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應紅霞、谷琳琳、馮聖偉
案 由: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一審案號:(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號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杭西檢刑訴(2004)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馮聖偉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聖偉原為廣州達生整合營銷傳播機構駐杭辦事處工作人員,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間,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明知廣州「陳大偉」、「倪壯」二人向其提供的洗發水為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飄柔、海飛絲、潘婷等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先後七次向原廣州寶潔公司駐杭外聘工作人員應紅霞、谷琳琳銷售貨值約150餘萬元人民幣的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上述注冊商標洗發水,並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同期,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明知上述洗發水為假冒產品而先後七次共同將之銷售給日化產品經銷商黃某,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從中非法獲利15萬余元人民幣。案發後,被告人馮聖偉投案自首。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聖偉、應紅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馮聖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第67條第1款、第25條第1款、第64條、第72條、第73條第2、3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應紅霞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馮聖偉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王紅星、趙坤侵犯著作權案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王紅星、趙坤
案 由:侵犯著作權罪
一審案號:(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號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2003)京海檢經訴字第6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紅星、趙坤犯侵犯著作權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紅星、趙坤原系北京雷石世紀數字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石公司」)職員,負責軟體的開發工作。2002年3月,二人從雷石公司辭職後,帶走了雷石公司KTV點歌系統軟體的源代碼,欲繼續從事該系統軟體的開發和銷售活動。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間,二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雷石KTV寬頻服務系統」軟體稍加修改後復制安裝盤,先後向西安雲志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時空數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銷售該軟體復製品,違法所得額共計人民幣 11.9295萬元。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紅星、趙坤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計算機軟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王紅星、趙坤均積極參與並從中獲利,但趙坤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略小於王紅星。
2004年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第(一)項、第25條第1款、第53條、第64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王紅星有期徒刑1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趙坤有期徒刑1年、罰金人民幣3000元。
一審宣判後,王紅星、趙坤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知識產權民事審判案例
1、(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訴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及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上訴人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以下簡稱新東方學校)因侵犯著作權和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cational Testing Service,以下簡稱ETS)作為TOEFL考試的主持、開發者,獨立設計、創作完成了TOEFL考試題,並就53套TOEFL考試題在美國進行了著作權登記。1997年8月,ETS與主要從事外語教學服務的新東方學校簽訂協議,許可新東方學校以非獨占性的方式復制協議所列的錄音製品和文字作品(共20套試題),作為內部使用,不得對外銷售,協議有效期為一年。但新東方學校將該TOEFL考試題以出版物的形式在其校內和網路上向不特定人公開銷售,且在許可協議期滿後未再簽訂新的協議。另外,ETS曾就「TOEFL」商標在中國核准注冊,核定使用的范圍是盒式錄音帶、考試服務、出版物等。被控侵權物的封面等用醒目的字樣標明「TOEFL」。2001年1月,ETS以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此前,新東方學校曾因此被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TOEFL試題由ETS主持開發設計,每一道試題均需多人經歷多個步驟並且付出創造性勞動才能完成,具有獨創性,屬於中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由此匯編而成的整套試題也應受到保護。新東方學校未經ETS許可,以商業經營為目的,擅自復制並公開銷售TOEFL試題,侵犯了ETS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新東方學校在其發行的TOEFL考試題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體標明「TOEFL」字樣,且商品類別與ETS注冊的商品類別相同,新東方學校的行為侵犯了ETS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新東方學校停止侵犯著作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損失、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對新東方學校侵犯ETS著作權的認定正確,應予維持,但對侵犯ETS注冊商標專用權及賠償數額的認定和處理不當,應予酌情糾正。據此於2004年12月27日依法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有關著作權的判項,撤消一審判決有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判項。
2、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訴上海梅蒸服飾有限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梅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梅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 S. A. R. L.)
原審被告:夢特嬌·梅蒸(香港)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梅蒸)
原審被告:常熟市豪特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熟豪特霸)
原審被告:甘傳猛
原審被告:甘傳飛
原審被告:徐國良
上訴人上海梅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梅蒸)因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2)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2號民事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服裝設計、製造和銷售的法國公司,在中國大陸登記注冊了花圖形、繁體字「夢特嬌」、「MONTAGUT」與花圖形組合等四個商標,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第25類衣服、鞋、帽等。香港梅蒸由甘傳飛和甘傳猛在香港設立,受讓取得由「梅蒸」中文文字、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圖形組合的注冊商標(以下簡稱「梅蒸」商標)。上海梅蒸由甘傳猛在上海設立,經香港梅蒸授權在中國大陸獨占使用「梅蒸」商標。常熟豪特霸由徐國良設立,為上海梅蒸加工、銷售服裝。由常熟豪特霸生產、上海梅蒸和常熟豪特霸銷售的服裝上使用了「夢特嬌·梅蒸」標志,包裝袋的裝潢也與原告的近似。此外,上海梅蒸在其專賣店的貨架上間隔標有繁體的「夢特嬌」和「梅蒸」拼音字母與花瓣圖形標志,在價格標簽上標明「貨(牌)號」為「夢特嬌」。上海梅蒸在專賣店店門、廣告牌、服裝、包裝袋上,常熟豪特霸在服裝、包裝袋上直接使用含有「夢特嬌」字樣的香港梅蒸的企業名稱。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生產、銷售的上裝衣領標、內襯標有「夢特嬌·梅蒸」標志,上裝的左胸標有「梅蒸」拼音字母和花瓣圖形標志,「梅蒸」拼音字母顏色與服裝衣料顏色相同,將花瓣的顏色突出,花瓣圖形比原告的「花圖形」僅缺少葉和莖,且在貨架和價簽上直接使用「夢特嬌」作為商品名稱,足以誤導公眾,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上海梅蒸在專賣店店門、廣告牌、服裝、包裝袋上,常熟豪特霸在服裝、包裝袋上直接使用含有原告商標「夢特嬌」的企業名稱,包裝袋的裝潢與原告也相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上海梅蒸、香港梅蒸、常熟豪特霸在主觀上有共同侵權的故意,應共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因甘傳猛、甘傳飛和徐國良分別作為該三個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實施的行為代表各自公司,因此造成的侵權後果應由公司承擔。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一審法院依法判決三個被告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判決後,上海梅蒸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於2004年7月6日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訴蘇州市西部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侵權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公司)
被告:蘇州市西部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娛樂公司)
原告新力公司於2003年12月12日發現西部娛樂公司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將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黎明演唱的《兩位一體》、《全日愛》、《酸》三個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眾放映,遂以新力公司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新力公司於2001年製作發行了含有前述涉案三個MTV作品的VCD光碟,涉案的正版光碟封套背頁標注了新力公司版權標記,並向國際唱片業協會亞洲辦事處進行了版權登記。2002年12月12日,國際唱片業協會北京代表處委託代理人劉瑩對西部娛樂公司經營的西部飈歌城播放的黎明演唱的八首歌曲進行點播,並對其播放過程攝像,刻錄成光碟兩份。該光碟中含有涉案的三個MTV作品。蘇州市公證處對上述取證過程進行了公證。
法院認為,本案涉案的MTV作品是以確定的聲樂、器樂作品作為承載主體,依據音樂體裁不同的特性和情境氛圍進行視覺創意設計,形成音、畫合一的視聽結構,同時在藝術處理上運用光線、色彩、構圖等變幻組合,並通過三維動畫、數碼編剪等技術處理,凝聚了導演、演員、攝影、剪輯、燈光等創造性勞動,是視聽結合的一種藝術形成,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新力公司對涉案的三個MTV作品享有著作權。西部娛樂公司未經許可,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新力公司享有的放映權及獲得報酬的財產權利,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西部娛樂公司未侵犯新力公司的著作人身權利,故不再適用賠禮道歉的責任方式。對賠償數額,應根據本案涉及的作品類型、西部娛樂公司的經營規模、經營檔次及侵權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對於新力公司提出的為訴訟等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西部娛樂公司承擔。
2004年11月26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西部娛樂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新力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9000元及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25441元,駁回新力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依法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4、浙江蕭山五糧液系列酒銷售有限公司、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訴四川老作坊酒廠、寧海縣昌盛食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浙江蕭山五糧液系列酒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蕭山五糧液)
上訴人(原審原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賓五糧液)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老作坊酒廠(以下簡稱老作坊酒廠)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寧海縣昌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盛公司)
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訴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因雙方當事人不服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甬民二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蕭山五糧液於2003年3月取得「作坊」商標,並許可宜賓五糧液獨占使用「作坊」商標。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於1999年12月獲得包裝盒的外觀設計專利。老作坊酒廠成立於2001年7月,生產「老作坊玉牌老作坊玉窖」酒,其中「老作坊玉窖」中的「老作坊」三字遠大於「玉窖」兩字。昌盛公司自2002年12月開始經營三個品種的老作坊玉窖酒。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蕭山五糧液與宜賓五糧液擁有「作坊」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予以保護。老作坊酒廠在生產的「老作坊玉牌老作坊玉窖」酒中突出使用「老作坊」三個字,與「作坊」注冊商標在整體上構成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標來源產生誤認或混淆,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侵犯了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的商標權;宜賓五糧液提供的證據不能認定涉案的「作坊」牌老作坊酒、作坊酒為知名商品,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侵犯;在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並沒有就專利侵權提出明確訴訟請求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審理;由於蕭山五糧液自2003年3月才享有「作坊」注冊商標專用權,而老作坊酒廠成立於2001年7月,早於蕭山五糧液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且老作坊酒廠企業名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程序取得,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請求撤銷老作坊酒廠字型大小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本案情況,根據蕭山五糧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老作坊酒廠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以及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綜合考慮的賠償數額。
2004年8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停止對「作坊」注冊商標的侵權;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分別賠償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經濟損失20萬元和10萬元(含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5、哈爾濱黑天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廣東黑天鵝飲食文化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黑天鵝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黑天鵝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哈爾濱黑天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爾濱黑天鵝公司)。
哈爾濱黑天鵝公司訴廣東黑天鵝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90號民事判決廣東黑天鵝公司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賠償損失50萬元,並駁回原告的不正當競爭等其他訴訟請求。廣東黑天鵝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哈爾濱黑天鵝公司於2000年9月受讓取得「黑天鵝」文字及圖組合商標。廣東黑天鵝公司成立於1998年1月20日。2002年4月,廣東黑天鵝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撤銷哈爾濱黑天鵝公司「黑天鵝」商標,國家商標局決定不予受理。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國家商標局不予受理決定的行政判決。二審期間,廣東黑天鵝公司又就該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廣東黑天鵝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在國家商標局撤銷「黑天鵝」商標之前,「黑天鵝」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一審法院沒有受理廣東黑天鵝公司的反訴請求,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影響廣東黑天鵝公司訴訟權利的行使,本案審理不需以相關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不得擴大使用地域和服務項目。但廣東黑天鵝公司與1993年7月1日之前使用「黑天鵝」商標和店名的案外人沒有隸屬關系,屬於不同市場主體,廣東黑天鵝公司主張的擁有「黑天鵝」商標在先使用權的理由不成立;廣東黑天鵝公司成立於1998年1月,在「黑天鵝」商標注冊之後,使用與哈爾濱黑天鵝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其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
2004年4月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Ⅷ 網路知識產權的產權保護
「創意經濟將成為21世紀的黃金產業,政策制定者應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尤其是網路高速發展的時代。」英國創意產業之父、創意集團和創意商學院的主席約翰·霍金斯在2005上海知識產權國際論壇上接受《第一財經日報》專訪時說。
在網路環境下,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而新的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系統還很不完善,法律確認,保護的范圍等還有爭議,取證難等問題,也是受網路技術制約的,以及實現社會與網路社會道德規范的矛盾與沖突,導致了網路共建整體行為的失范,使不少現實社會中遵紀守法的網民成為網上目無法紀的匿名侵權人。
首先,網路時代的到來使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收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網路大大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傳統知識產權的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特點,但在網路環境中基本已經都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網路環境下的作品數字化,公開公共化,無國界化等新的特徵。傳播形式發生很大變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網上被公開,其傳播,下載,復制等一系列的行為就很難被權利人所掌握,即使發生侵權,也很難向法院舉證。網路傳輸的普及和應用,為權利人實現自己的權利帶來了困難。權利人無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誰使用了,如果使用了,使用了多少次,很難主張自己的權利。
其次,隨著網路的迅猛發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來越多和越來越快地從傳統形式(主要是紙介的形式,還包括錄音、錄像等形式)轉換為網路形式,並上網傳播,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作品的權利人以及傳統形式的鄰接權人與網路形式的傳播者之間的權利沖突乃至糾紛。但是我國目前的網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尚未完善,雖然已經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來約束網民的行為,但由於法律的滯後性和保守性,立法還遠遠不能適應網路技術的發展速度。網路侵權行為具有涉及地域廣,證據易刪除、難保留,侵權數量大、隱蔽性強等諸多特點,這些問題的解決都依賴於網路技術的發展。而且對於網路技術的立法,還面臨著確認難,取證難,侵權責任分擔復雜等一系列亟待解決的難題。
再次,人們在傳統的社會現實與網路社會中的道德觀念存在很大差異。傳統的社會,依靠法律法規,社會道德以及社會輿論等的監督,以及周圍人們的提醒或者注視下,傳統的法律和道德都會相對很好的被維護。而網路社會是一個相對非常自由的空間,既沒有中心,也沒有明確的國界和地區的界限,人們受到的時間空間的束縛大大縮小。每個人上傳到網上的信息都是以文字,圖片,聲音等顯示出來,沒有真實的署名,因此很難對網民的身份加以確認,所以任何人通過匿名的方式,都可以逃過道德,輿論的監督,從而是網路的監管很難得到切實的落實。
也正是由於網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不完善,網路道德與社會道德的矛盾沖突,使得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大量發生。北京市一中院是全國法院系統受理網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比較多的法院之一,1999年,北京一中院受理了此類案件12件,而2006年上升到了95件。該院提供給記者的資料還顯示,隨著網路糾紛案件數量的不斷遞增,案件類型也在不斷變化。①
國家版權局2007年1號公告,向社會發布了《要求刪除或斷開鏈接侵權網路內容的通知》及《要求恢復被刪除或斷開鏈接的網路內容的說明》的示範格式。此舉是國家版權局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第16條的規定,逐步細化「書面通知」 和「書面說明」 的內容,經過深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後制訂的指導性格式範本。它們的發布,對切實維護權利人法定權利及便利網路服務提供者履行法律義務,具有重要的實踐指導意義,也將對規范我國網路環境下的版權保護秩序,促進我國互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國家版權局局長柳斌傑隨後也表示:「保護知識產權不是應付國際壓力,而是我們民族興旺、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柳斌傑說,保護知識產權、打擊侵權盜版是「掃黃打非」重點任務之一,*、國務院對保護知識產權如此重視,首先是因為打擊侵權盜版就是保護民族的創新能力,為全民族創造力的提升、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目標服務。其次,高舉保護知識產權的旗幟,履行我們的國際承諾,樹立中國政府講信譽、負責任的良好形象,為中國發展創造良好國際環境。第三是依法規範文化市場,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中國版權業健康發展,維護知識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網路知識產權保護是必需的,也是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