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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版權

發布時間: 2020-11-20 22:26:08

A. 版權是出版社的嗎

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與版權系同義語」。第五十七條:本法回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可答見,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雖然學術界目前對這兩個詞彙還討論,但依現行法律,「著作權即版權」,所以,版權也是著作權人的。

B. 關於出版社的版權問題(有些長)

在正式出版之前不涉及版權責任,但是你需要馬上和其中一個終止出版協議,不然兩邊同時申請書號,編輯校對,費時費力,出版社可以要求你賠償。

C. 我寫了本書,出版社買斷版權和不買斷版權,對作者分別有哪些好處和壞處

買不買斷主要影響體現在四個方面:

1、再版和加印時:買斷作品再版或者加印時出版社不需要再給作者付費,不買斷作品出版社要再版或者加印,則需要和作者另行商談並支付版稅;

2、出版社願意為買斷給作者更多報酬所以買斷還是不買斷,就看作者自己對作品的信心了,從作者獲利更多的角度考慮,建議能夠大賣的作品會選擇不買斷,而質量一般的作品選擇買斷。

3、買斷版權就是著作權財產權完全轉讓,不買斷版權在著作權角度視為版權專有許可

4、著作權財產權完全轉讓之後,您對於這本書的權利僅僅擁有署名權,這本書以後產生的所有收益都與您沒有關系,相對於完全轉讓,專有許可的可操作性高一點,但是對於受讓方而言,寧願選擇多花一點錢買斷你的所有版權,這樣以後改編,網路發表都不需要通過您的授權

(3)出版社版權擴展閱讀:

著作權的權利限制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D. 出版者權和出版權的區別

出版權與著作權的區別
出版權與著作權不是同一概念,出版權並不等於著作權。著作權是作者的權利,只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作者將其作品的出版權申請或許可出版者行使罷了。
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其依法出版的圖書和報刊所享有的權利,權利主體包括圖書出版者和報刊出版者。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出版權包括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內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和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的專有使用權。而且專有出版權不得申請。出版權是著作權的內容之一。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因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內依法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利。著作權的內容通常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主要指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它具有無形性和相對的獨占性和排它性。非經著作權人許可或無法律上的依據,他人不得行使該權利,否則構成侵權
出版者(如出版社、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本身並不具有出版權,只享有出版經營權或出版業務權,即專門經營他人作品的出版業務。但是,出版者可因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授權或申請而享有作者某一作品的一定期限的出版權。這就是說,因作者申請而使出版者享有了出版權。出版者出版了作者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權(包括出版權)仍是作者的權利(作者賣掉著作權除外)。

E. 稿件發表後,版權歸出版社還是作者

作者仍有版權:
《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因此,作者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條規定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F. 圖書版權是屬於作者,還是出版社

你這個版權說得有些籠統,
任何一本書寫出來,只要不是抄襲的,就具有著作權,
著作權只要沒有轉讓,就始終都是作者的。
有了著作權之後才涉及到與出版社簽訂合同出版書籍的問題,
出版權是作品的傳播者(對於書籍而言,當然一般都是出版社了)所享有的權利。
在書籍出版後,作者仍享有著作權,而專有出版權是歸出版社的。
但是出版社享有的這個權利是受作者和它簽訂的合同的期限約束的,
只要約定的時間一過,作者就可以和其他出版社重新簽訂出版合同。

G. 書號、版權、書的定價、出版社,是不是這些都要有才能賣書的,才不算違法如果自己的書印刷出來能賣嗎

1,只有合法的出版物才可以上市銷售。

2,書號只有通過出版社申請才能獲得,並由出版社使用;作者將作品的出版權在一定期限內授予出版社,出版社使作品擁有書號,合理定價,通過發行單位發行。

,3,自費出書:顧名思義就是自己負擔出書所需要的所有費用,這主要針對一些稿件質量不是特別高,或者比較小眾,沒有市場前景,但作者本身又非常想出書的人。

自費出書具體的操作方式就是,找一家能夠提供自費出書業務的圖書公司,雙方協商好出書的具體要求和價格,把稿子交給他們,剩下的事情就是等選題通過後雙方簽訂一個出版合同,然後付款,最後書出版出來以後,拿到自己想要的書。

4,只單單印刷幾十本,送給朋友,或是自己收藏的,那就用不著書號。只需要付成本費和上機費,也就是短版印刷。當然,這樣下來每本的成本大概在50元左右。(同樣包括封面設計、正文排版、正文定稿等。)

(7)出版社版權擴展閱讀:

自費出書的流程如下:

一、當作者完成書稿,並對書稿有一定的想法後,可以將自己的想法與書稿的基本情況告知一家專業的自費出版公司,雙方可以協商出版方案。

二、當出版方案商談定下以後,作者將完整的書稿以及作者簡介交於自費出版代理公司,由公司幫助作者完成選題申報工作。

這個工作對於任何一部書稿來都是相當重要且必不可少的。無論什麼書稿,只有通過了出版社的選題論證,才可能得到出版社的批准,最終才能以正式出版物的形式出版發行。

三、書稿通過選題後,就需要將原始的文字或者圖片通過設計排版加工成具備成熟形態的圖書版式。這個工作包括圖書內文的排版設計,封面設計等。這些由作者最後校定的書稿,即清樣最終還要交由出版社進行最後的簽字發稿。

四、當出版社配發了中國圖書在版編目(CIP數據)和書號後,整個書稿的基本工作就已完成,由負責設計排版的公司出菲林片。

五、交付印刷廠印刷成書。最後送達作者手中。

很多作者以出書的迅速與否來判斷一家自費出書代理公司的優劣,這樣是非常片面的。一個公司的好壞,不在於幫書稿找到出版社和印刷廠,讓它匆匆面世,最重要的,是要為作者的思想找到一個最適合的載體,讓思想因為形態而閃亮,讓形態因為思想而不朽。

出一本書好書、讓自己的作品成為精品才應該是作者要關注的,我的觀點並不是不顧速度,而是不要讓速度超過一切,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追求出書時間的迅速,同樣保證速度的前提下,盡力提升品質。這兩方面都至關重要,缺一不可。

六、自費出版後的圖書質量驗收標准。

1、圖書的印刷基本質量要求

首先,套印准確、(彩色)批量無大的色差。

其次,印刷墨色均勻,字跡清晰,無明顯缺筆斷劃,不影響閱讀。

再次,條碼印刷清晰。再者,墨量適當,不可透印或字跡灰白。

最後,版面整潔干凈。

2、圖書的裝訂基本質量要求

首先,外觀整潔,書背平直,封面覆膜無起皺,起泡。

其次,裁切方正,尺寸符合標准,無嚴重破頭,刀花,連刀頁。

再次,平裝膠訂書封面與書芯膠粘牢固,無嚴重空泡,側膠寬度符合要求。

再者,內頁無缺頁,倒頁,白頁,破頁,掉頁和錯頁。

最後,騎馬訂釘距符合標准,書釘平服。

七、關於圖書出版後的托運費。

自費出版作品是在圖書代理出版商所在地的印刷廠印製。

成品書的托運費由作者承擔的,合同中都有事先約定。這樣對於外省市的出版作者來說,托運費也是一筆成本,往往作者會忽略這個問題,這條請在簽約之初事先約定運費大概范圍保證自己的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自費出書

H. 出版社與作者訂立出版合同後就取得了版權嗎

根據《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出版社(即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時,應與作者(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這既是《著作權法》的要求,也是避免糾紛的需要。出版合同要對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的約定。

.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

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合同約定地區內享有的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的方式出版圖書的獨占權利,任何人不得出版。但是一定要注意,專有出版權僅是著作權中使用權的一項內容,不能把它混同於版權(著作權),更不能認為作者已喪失其他權利,實際上,作者對於作品仍有改編、翻譯並出版的權利,出版者不能幹涉。

.出版者的義務。

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並向作者支付報酬。違反者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追究違約責任。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者,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著作權人的義務。

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對作品的權利和內容的擔保責任,即保證本作品確系著者或譯者本人所創作的原稿,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權情況,則由作者本人負全部責任,並賠償出版者因此所受損失。作品發表後被其他報刊轉載,沒付報酬,作者可以打官司嗎.如果作者在報紙、雜志首次刊登其作品附帶作了聲明,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那麼任何報刊未經作者同意,不得將作品轉載或者摘編。否則,作者可以與該報刊打官司,追究其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如果作者未作這種聲明,則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是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如果轉載者未在報刊出版發行後1個月內支付,則著作權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其支付。

I. 版權是出版社的還是著作者的

如果你的作品,申請了版權,作品的版權是歸屬創作者的,你如果把作品賣給了出版社,簽訂了轉讓協議,那就歸出版社了。

J. 版權一般歸屬出版社還是作者

看合約 出版都有合約的 有些作者可能會出賣版權 也有保留版權的
得看具體情況 不是固定的
而且版權也細分很多種類 比如實體書版權 電子書版權 電影電視改編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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