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版權問題
版權與軟體著作權有什麼關系
在我國,「版權」是老的叫法,現在都叫「著作權」。
我國的《著作權法》沒有區分版權與著作權,在《著作權法》第57條明確載明「著作權及版權」。
軟體著作權,是著作權的一種。
著作權,是指作者就其創作的作品享有的權利。
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或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模型作品;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Ⅱ 關於軟體著作權的侵權問題
計算機軟體的侵權行為,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復製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結構,這一點是較容易證實的,因為復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樣就構成侵權。二是按一定的規則、順序只復制部分軟體代碼。在第二種情況下,法院在判定時通常要審查被告是否竊取了足夠多的軟體程序表達形式。實際操作中,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比較難判斷,因為計算機軟體產品究竟要被復制多少比例,才能確定發生了抄襲的侵權行為,並沒有固定數量限定。當然,復制的數量越大,就越易於取得證明其是侵權行為的證據,但是被復制的數量達到什麼程度就可以認定為侵權,司法實踐中也不是很好確定的事情。
對於復制數量小的情況,目前法院大多採用的判定標准包括:
一是接觸附加。依照這個准則,只要發現接觸,任何復制都將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但是,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為它忽視了查證兩個軟體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而且把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范圍擴大到對計算機程序中包含的「思想」,這與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
二是要求對計算機軟體程序進行兩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須確認在兩個計算機軟體程序中所體現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則不構成侵權;如果相同,那麼第二步就應該設法查證上述兩個計算機軟體的程序在「表現形式上」是否有實質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廣泛同意的疊合準則。依照這個准則,原告須證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軟體產品時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軟體著作權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軟體作品是一種疊合而成的再生品,即採用了原告軟體產品的實質部分與他自己開發的內容進行迭合復制。這個准則主要著眼於兩個軟體產品之間「質和量的相似」,是實際運用中比較好的判斷方法。
通過總結多年代理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件的經驗,我們認為,識別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直接、有效的判斷標準是:實質性相似加接觸(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實踐中判定兩個軟體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准則是:被指控的計算機程序是否極其類似於原告的計算機軟體產品。計算機軟體程序的「實質性相似」有兩類: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碼中引用的百分比為依據進行判斷;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強調應該以整體上的相似作為確認兩個軟體之間實質上相似的依據。所謂整體上的相似是指兩個軟體產品在程序的組織結構、處理流程、採用的數據結構、產生的輸出方式、所要求的輸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Ⅲ 軟體版權保護:問題及對策
計算機的出現至今已逾半個世紀,但直到微型計算機問世後,計算機程序的知識產權保護才真正成為人們關注的問題。隨著這一產業的發展,計算機軟體越來越容易受到個人復制的危害以及廣泛復制和盜版的威脅。計算機軟體已有的各種保護模式都有其優缺點,每種模式都存在自身缺陷。2001年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次修改,《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下文簡稱《軟體條例》)於同年底開始施行,說明我國已經選擇了用版權保護計算機軟體的模式,但《軟體條例》與《著作權法》規定的種種不同,似乎又讓人感覺到立法者沒有完全將計算機軟體納入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則之下。
一、我國目前計算機軟體保護的現狀
我國在1990年9月制定《著作權法》時,就在第三條規定計算機軟體屬於著作權客體,又在1991年6月發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明確了以著作權客體的法律規定和單行法規相結合的形式保護計算機軟體,宣告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基本建立。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將計算機軟體的保護期限和一般文學藝術作品保持一致,不再需要在25年時申請延長。同年,國務院頒布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減少了對軟體著作權的權利限制范圍。包括:(l)取消了強制許可使用的規定。(2)明確了軟體合法復製品所有人享有的權利,即僅享有安裝權、備份復制權、使用中的修改權三項。(3)縮小合理使用的范圍,即僅在新《條例》第17條中規定:"為了學習和研究軟體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體等方式使用軟體的,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應該說我國目前初步構建起了以版權法為核心的軟體保護體系,但由於專利法僅僅保護與其他方法相結合的計算機軟體,所以實際上我國還是依靠《著作權法》和《軟體條例》的組合來保護軟體的。
二、利用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體存在的問題
版權保護是目前最主要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方式,由於利用版權來保護軟體有保護范圍寬、自動生效、手續簡便的特點,使得大多數國家都把計算機軟體的保護納入版權法的框架內。
但在目前的軟體版權保護模式中,主要問題是軟體的思想和表達難以區分,以致強行用版權法保護軟體存在著無法迴避的矛盾。版權法的基本原則是只保護作品的表達方式而不允許作者對作品的思想享有專有權,以避免作者就其作品享有思想壟斷權而妨礙公眾自由使用該作品的思想。計算機軟體的價值在於其工具性和實用性,也就是軟體的功能。在軟體的開發過程中,程序員相同的構思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表達出來,從而實現相同的功能。利用不同的高級語言寫出來的源代碼只要構思和結構相同,就會產生相同的功能和作用。如果按照版權法僅僅保護計算機軟體的表達即源代碼的表現形式,而不保護程序的功能、演算法、結構、組織等思想性內容的話,就會為計算機軟體的開發者帶來極大的風險。
Ⅳ 軟體開發版權問題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指軟體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於軟體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就權利的性質而言,它屬於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徵。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中的例外,因為著作權的取得無須經過個別確認,這就是人們常說的"自動保護"原則。軟體經過登記後,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
Ⅳ 請問軟體版權問題.
個人認為使用盜版軟體違法.
請看一篇<上海法治報>的文章.
用戶使用盜版軟體也違法嗎?
編輯同志:
最近,我從某電腦公司購買了一套有關計算機程序方面的軟體,供自己使用。我單位的同事說,這種軟體是盜版的,不能使用。否則,該正版軟體的開發者找上門來,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我感到不理解,用戶花錢購買盜版軟體供自己使用也違法嗎?
讀者:劉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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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嶺讀者:
為了遵守WTO規則的要求,我國加大了對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國務院針對計算機盜版軟體屢禁不止的現狀,發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吸取了多數發達國家的做法,將計算機盜版軟體的侵權主體的界限從製造者、銷售者、出租者延伸到最終用戶。
根據《條例》規定,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其中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以及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
有關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對計算機軟體(以下簡稱軟體)進行復制是軟體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權利之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特別規定外,任何人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復制或者部分復制其軟體的,均屬於盜版軟體,構成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況,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此外,為了從根本上鏟除盜版軟體市場的存在空間,《條例》改變了以往只追究盜版軟體的製造者、銷售者和出租者法律責任的做法,特別對最終用戶設定了不得使用盜版軟體的法定義務和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第30條規定:「軟體的復製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體是侵權復製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製品。如果停止使用並銷毀該侵權復製品將給復製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製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體著作權人支付合理使用費用後繼續使用。」此處的「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是指侵權復製品持有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通常依據持有人的專業知識及獲得該侵權復製品的渠道、價格等方面來認定。
綜上所述,結合到你來信所反映的情況,你作為盜版軟體的最終用戶,無論主觀上是否知道該軟體為盜版軟體,均必須停止使用、銷毀該盜版軟體。否則,正版軟體著作權人有權要你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當然,如果停止使用並銷毀該盜版軟體將給你造成重大損失,你可以在向軟體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後繼續使用。值得一提的是,你如果在購買該軟體時,不知道其為盜版軟體,則電腦公司存在商業欺詐行為,你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向電腦公司索賠。
Ⅵ 軟體著作及版權問題
要看你們簽定的協議的內容來判斷,如果你公司只是幫A公司銷售及運作,軟體產品的商標是A公司的話,那軟體產品品牌是屬於A公司的,如果那軟體產品的商標是你公司的話,那產品品牌是屬於你公司的
軟體產品的著作權無其他約定,著作權是屬於A公司的
Ⅶ 軟體版權問題
答錯了。。。。。。
從《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十三條看,對於計算機軟體而言,其是否回職務作品答卻決定了其著作權歸屬,一旦計算機軟體是為了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創作,其著作權即由單位享有,而不論其創作過程在客觀上是否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以說是歸單位所有的。但是你有獲得報酬權。。。。
Ⅷ 關於軟體版權的問題
這不是一個姑娘許配兩家了嗎。建議你看看高校與第一個單位的合同上是怎麼寫的,有沒有關於第三方介入時的條款。如果我是你們單位的話,那就三家坐下來談談,無非就是利益分配嗎。
Ⅸ 有關版權的問題,我怎樣認定軟體侵權呢
紐樂康知識產權專業為您解答:
計算機軟體的侵權行為
一般有兩種形式:
一是復製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結構,這一點是較容易證實的,因為復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樣就構成侵權。
二是按一定的規則、順序只復制部分軟體代碼。
Ⅹ 軟體程序的版權問題
使用他人程序,是否侵權?要看一下因素:
1、該程序是否享有著作權。如果是某個軟體程序的一部分,尚不能判定是否享有著作權,要看是否具有獨創性?即是否公知的通用程序,通用程序沒有著作權;是否是開放開放源代碼的軟體的一部分?參考http://ke..com/view/1708.htm。開放源代碼的程序適用協議規則,即可以公開免費適用,但是也需要開放編輯後的源代碼;盡管程序具有獨創性、也不是開放源代碼程序,但是如果實現同一目的的編程方式只有有限的幾種,那麼這幾種都不享有著作權。
2、如果以上判定,該程序享有著作權,並且在保護期之內,如果著作權人主張權利,你可能要面臨停止使用、賠償、道歉等法律責任。
3、你是否尋找了作者,是否能找到作者,不清楚編寫時間(預計不會超過50年的保護期限),都不影響侵權的成立。
建議:要麼,不要用,但是似乎你已經用了;要麼,等待作者找上門來,再談價格,一般授權使用的價格都不高,因為,高了,也得不到法律(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