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中國著作權法存在的不足
(一)著作權法的行使范圍相對模糊
著作權法的行使范圍作為著作權的核心內容之一,
是中國著作權法需要慎重對待的組成
部分,
但是由於著作所涉及的領域、
體裁,以及種類等的不同,著作權法出現了著作的定義
不夠嚴謹、
著作的分類不夠科學、
著作的種類不夠齊全,
以及著作的具體種類定義不夠科學
等問題,
正是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著作權法的行使范圍相對模糊,
界定標准不夠明確,
也因
此而帶來了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使得相關人士都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困擾。
從某種意義上來
說,
著作權法的行使范圍的合理不但體現了法律對著作權人付出時間和心血所得的最終成果
的保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著作權人對自己原創著作的合理使用的權利。
(二)著作權法對作者的維護力度有限
作品是作者的思想和個性的體現,
是作者的心血鑄成的智慧結晶,
應當保護作者的權利,
而著作權法的頒布其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維護作者的權利。
但是,
在信息化時代,
隨著
互聯網的普及,
各種各樣的文學和藝術作品傳播環境也越來越廣泛,
可是也越來越難以約束,
尤其是網上所傳播的一些作品並沒有標注作者或者沒有明確標出作者,無論是轉載者的原
因,
還是作品本身的作者的疏忽,
由於一些法制觀念不強或者為了謀利而明知故犯的人對其
的不合理的使用,
導致一些很棘手的問題的出現。
但是著作權法並沒有對相應的情況給出明
確合理的規定,
這就意味著著作權法沒有對作者進行有力的保護,
從而導致一些非法行為嚴
重破壞了作者的合法權益。
(三)著作權法在網路著作權方面的不足
網路早已經成為人們生活、
學習和工作不可或缺的平台之一,
因此,
在完善中國著作權
法的同時,
我國網路著作權問題也受到了讀者、作者,以及與著作權相關的部門的重視,但
是中國著作權法在網路著作權方面仍然存在著許多不足。
雖然,
我國的著作權法也在不斷得
到完善,
但是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和嚴謹穩定的立法之間出現了明顯的矛盾,
特別是網路平
台本身所具備的自由性、
廣泛性,以及傳播、
更新速度快等特點,
使得網路著作權的審核和
監管產生了一定的難度,尤其是中國著作權法在這個方面沒有十分明確的條文規定和約束,
所以,在網路著作傳播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少關於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惡劣事件。
㈡ 如何理解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國著作權制度中對著作許可權制的主要內容。合理使用制度體現了著作權法保護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利益與促進知識與信息廣泛傳播的雙重目的。合理使用的正當性可以從多方面加以認識,包括激勵與接近之平衡、憲法與公共利益、以交易成本和古典經濟學為基礎的經濟學分析等。在網路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國頒布實施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對合理使用的規定即是這種體現。
「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條件下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必向其支付報酬而對作品所進行的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最直觀的考慮是不允許使用他人作品會阻礙自由表達與交流思想,它最關注的是非營利目的的使用。換言之,「合理使用」原則允許在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對著作權作品進行使用。它服務於一種設計,這種設計是要確保著作權人對作品表達性方面的控制而又不會延伸到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方面。
合理使用制度作為著作許可權制最重要的一種形式,自然可以定位於對著作權的限制。從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這種專有權都規定了一些限制。其中有些限制適用於作品或者與作品相關的某些方面,如著作權人發行和展示作品的專有權受制於首次銷售原則限制;而有些限制適用於著作權作品使用的特定類型,如引用方面的合理使用。對合理使用來說,該原則也是對所有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某些方面的限制。如計算機程序復製品的所有人為了備份而製作一個復製品,根據合理使用原則,沒有侵犯程序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在合理使用原則下,本來由著作權人控制對作品著作權使用的行為如復製作品,可以由使用者自由使用。從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看,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學術和研究等性質的對作品的使用被劃定為合理使用行為。也就是說,著作權法列舉了一些特定的使用作為合理使用行為。但是,在具體涉及到合理使用判斷的著作權案件中,無論一個使用作品的行為是否被列入有限分類的行為,都不能簡單地確定是否為一種合理使用。沒有在明確的分類中的作品使用也可能是合理使用,而在列舉范圍內的行為也可能不是合理使用。各國在司法實踐中也發展了判斷合理使用的標准和方法。如在美國,法院首先考慮行為是否列入了一個或幾個廣義和模糊的對合理使用的分類中,然後考慮界定合理使用的因素。在確定被告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質、作品的性質、作為一個整體的著作權作品被使用的量和實質部分、使用效果對著作權作品的潛在市場和價值的影響。
㈢ 是著作權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的區別
您好,合理使用是著作許可權制方法中的一種常用的方式,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以外的人,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採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須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同意,且不支付報酬的一種合法行為。
著作權法律關系中的法定許可,是指在法定條件下,使用人在不侵害作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使用有著作權的作品,只向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支付規定的報酬,指出作品名稱、出處和作者的姓名,而無需徵得作者同意或許可,且不構成侵權的一種法律制度
法定許可制度與合理使用制度想比較,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1) 限制的權利范圍不同:
法定許可制度依法承認和保護作者或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財產權,其限制的對象僅僅是作者人身的、精神上的權利,即不需要徵得作者同意或者許可,便可使用其作品,而合理使用制度,不僅限制了作者的人身權利,也限制了作者的財產權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2) 使用的目的不同:
法定許可制度下使用人的使用目的是為了營利,使用人隨時可以使用他人作品,並且在使用的數量和次數上無任何限制。而合理使用制度下的使用人使用目的具有非商業性,凡是以營利或者商業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均不構成合理使用。
㈣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范圍是什麼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范圍是什麼?著作權是作者對自己的作品享有的權利,但在特定條件下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允許、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便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這叫做合理使用著作權。那麼是不是對著作權的作品可以隨心所欲想使用就使用呢?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范圍是什麼呢?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范圍是什麼?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此種情況是指純粹為了個人所用,並沒有對外公開展出的目的。例如,為了更好地研究某個歷史課題,而採用了一些考古學家的筆記內容。但是如果為了讓別人欣賞自己喜歡的作品而特意在自己經營的咖啡館展出,則是不允許的。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適當引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例如。為了點評一個大衛的雕塑作品,採用了當代詩人對力量與美的詩句。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書刊、電視節目中難以避免地使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為了追求新聞報道的真實性,還原事情的真相,所以必須刊載真實有效信息,因此不免使用到已經發表的作品內容,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4、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或者公眾集會發表的講話5、為了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教學和科研人員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發表的作品這種情況是指純粹是為了教學和研究的需要,例如為了了解某一作者的創作過程,而在課堂上展出其作品集來學習。6、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7、為了陳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圖書館、美術館等復制本館的收藏作品8、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免費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既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類似義演。9、臨摹、繪畫、拍攝在室外公共場所擺設的藝術作品10、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數民族文字出版以上便是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范圍,我們只有弄明白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范圍,才能避免自己的著作權受到侵害。關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范圍是什麼?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版權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
㈤ 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構成條件是什麼各們大俠麻煩幫個忙
《著作權法》第22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㈥ 我國法律規定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包括哪些方面
按相關法律規定,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具體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㈦ 什麼是著作權中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在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構成侵權,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對一些對著作權危害不大的行為,著作權法不視為侵權行為。這些行為在理論上被稱為「合理使用」。
㈧ 簡述著作權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