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所有權
⑴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什麼意思
標的物: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商業買賣合同中的特定名詞,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
所有權的轉移,是指義務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於權利人的行為,通常有兩種方法。
動產一般以佔有為權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其所有權依交付而轉移,毋須辦理特殊手續。
不動產和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以登記為權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權就不能隨交付而轉移,必須辦理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
⑵ 所有權內容
一、佔有權能
佔有權能是指所有權人對標的物實際掌握、控制的權能。
二、使用權能
使用權能,是指不毀損物體或變更其性質,而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或生活需要的權能。
三、收益權能
收益權能,是指依法收取由原物產生出來的新增經濟價值的權能。
四、處分權能
處分權能,是指依法對標的物進行處置,從而決定其命運的權能。處分權能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否享有處分自由標志著所有權是否完備。
五、所有權的消極權能
所有權的消極權能,是指在所有權遭受妨害、侵奪時所有權人享有的權能,即基於所有權的物權請求權。
⑶ 特定物與種類物在所有權轉移上有什麼區別
主要區別:
1、特定物的轉讓,既可以物之交付為所有權移轉的時間,也可依約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確定所有權移轉的時間。
2、而種類物的轉止,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為所有權移轉的時間。
⑷ 遺失物所有權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關於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⑸ 實際佔有一個物,就表示擁有了該物的所有權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原始取得包括:無主物的先佔、埋藏物的發現、遺失物的拾的、添附、善意取得、公用徵收。
繼受取得包括:繼承、買賣、互易贈與
所以實際佔有並不代表取得了所有權,具體要看實際佔有的方式。
⑹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及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謝謝幫忙。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是買賣合同中兩項最重要的內容。風險承擔是指買賣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時,應由哪方當事人承擔。其關鍵問題是風險轉移的問題,風險轉移的時間確定了,風險由誰來承擔也就清楚了。
我國合同法對標的物風險轉移採取交付主義原則,即以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具體有以下幾點:
(1)《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合同法》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合同法》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對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自交付時轉移,這一原則既適用於動產買賣,也適用於不動產買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規定:「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 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標的物風險轉移不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相掛鉤,而是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動產自交付時所有權與風險均發生轉移,並不是所有權轉移導致風險轉移,而是交付行為帶來的兩個不同的法律後果。不動產所有權自完成過戶登記手續時轉移,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但不論不動產過戶登記是否完成,只要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了不動產,該不動產的毀損、滅失風險自交付時發生轉移。在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盡管特定條件滿足之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 但只要完成了標的物交付,風險即轉由買受人承擔。同樣,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風險也自交付時發生轉移。
(3)如果買賣雙方對標的物風險轉移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⑺ 物的所有權,是否違反一物一權原則
一、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就相同之處是兩者都是民事權利中的物權類型,同屬支配權;
二、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區別的在於,雖然都符合一物一權的法律原則,但內容不盡相同,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人獨自享有一個物的所有權,但一物三權利,包括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權;
2、共有是數人對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法律依據請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⑻ 拾得遺失物所有權不是歸屬原主嗎為什麼歸到所有權的原始取得中
遺失物的所有權是歸屬遺失者,但這是有時間限制的,所有權是通過佔有來表現,內長期不佔有那容么就會喪失所有權。比如,借出去的錢或物要記得按時要回來,要不回來也要要。
遺失物過段時間沒人要就成了無主物,無主物就按照先佔先得取得所有權,這就是原始取得。
所以呢,拾得遺失物就放自己手裡好了,失主找來就還他,再要點保管費,過個半年一年的沒人要,自然歸自己了;或者上交有關部門,但沒人要的話就歸國家了。
⑼ 特定物所有權轉移
《物權法》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生效時間】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動產物權受讓人先行佔有】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動產物權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條【動產物權佔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一般來講,物權轉移交付時生效,但有三種特殊情況:
(1)若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只需雙方合意。即合同生效時,物權轉移。
(2)若動產為第三人佔有,原權利人對第三人有返還請求權,則原權利人只需轉讓該請求權給受讓人,物權即轉移。
(3)轉移物權時,雙方約定物權轉讓給受讓人,但由原權利人繼續佔有該物,
⑽ 埋藏物隱藏物的所有權規定是什麼,怎麼去認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和《物權法》第114條的規定,隱藏物與埋藏物有同一法律地位。所謂隱藏物,是指放置於隱蔽的場所,不易被發現的物。如天花板上擱置的物、屏風中夾帶的物,都是隱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與隱藏物的歸屬,根據該條的規定,歸國家所有。但這並不是說埋藏物或隱藏物一經發現,都毫無例外的歸國家所有。有埋藏物或隱藏無被發現後,如果埋藏物或者隱藏該物的人或者其繼承人能夠證明其合法的所有權或者其繼承權時,應當將發現的埋藏物或者隱藏物交還給埋藏或者隱藏該物的人或者其繼承人,以保護合法財產權利。只有確實查證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時,才歸國家所有。
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人,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