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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42

發布時間: 2020-11-20 20:55:25

『壹』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怎麼理解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的第四十六條 計算機程序的合法授權使用者在通過正常途徑無法獲取必要的兼容性信息時,可以不經該程序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和翻譯該程序中與兼容性信息有關的部分內容。
適用前款規定獲取的信息,不得超出計算機程序兼容的目的使用,不得提供給他人,不得用於開發、生產或者銷售實質性相似的計算機程序,不得用於任何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該條第二款意思就是計算機程序的合法授權使用者可以破譯該計算機程序兼容性信息,但是僅限於個人使用且只是用於計算機程序兼容的目的的使用,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用途。
註:現在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第四十六條電視台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製片者或者錄像製作者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貳』 著作權法第42條和第53條的區分

著作權法第42條: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權法第53條: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復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復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不能證明授權合法的話,復制者擅自出版、發行該作品的,就構成侵權

『叄』 著作權法第二四十七條規定的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法律責任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依刑法規定,侵犯著作權應承擔下列刑事責任: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 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二、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肆』 著作權法40條第三款與42條第二款區別

著作權法的規定如下:
第四十條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四十二條是對那個的期限的說明。

『伍』 著作權法共幾章60條,於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會議審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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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內,鼓勵有益於社會主容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庚午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3月《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發布,目的在於徵集法律界專家、學者的意見。

中文名:著作權法
拼音:zhu zuo quan 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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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著作權

第一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二節著作權歸屬

第三節權利的保護期

第四節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節表演

第三節錄音錄像

第四節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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