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其所有權
❶ 關於物權法中無權處分人的物品,受讓人可取得其物品所有權的情況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符合善意取得的三個條件,1.受讓時為善意,2.支付合理的價格,3.動產交付或者不動產要登記。
❷ 地下停車位能否辦理產權證,有無相關依據開發商聲稱地下車位未分攤,能否作為其享有所有權的理由
地下停車位:很多開發商報建的時候都是做為人防使用,地下停車場不算建築面積,不計算容積率,開發公司只有代管、維護權利,談不上出售辦理產權。
出售車位的開發商一般都是打著出售使用權的旗號,一旦需要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必須無條件停止任何經營方式。
國家早已停止辦理地下停車場產權業務。
❸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
《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是如何續期、辦何種版手續、續期權是否繳費都還沒有具體規定,這是下一步立法的問題。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我們購買了商品房,只是取得了70年的使用權,開發商是出賣房產所有權和70年土地使用權的房產經營者。租房永遠是租賃房產,對所租賃的房產不可能享有所有權。
❹ 所有權與財產權的區別
財產權與所有權的區別,既有相同也有不同之處,其有區別表現在:
1,財產權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為無形物,它是有體物與無體物的總稱,然而所有權必須以有體物為客體,一旦所有權的客體包括了無體物,則所有權與其他權利的區分將不復存在。
2,財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財產權並不限於絕對權,可以包括各種權利與利益,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也就是說,財產既可以指所有權、其他物權,知識產權和債權債務。
3,所有權只是財產的一種形態,財產權它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某種物質利益的權利,它是與非財產權相對應的概念。依據《民法通則》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四種權能可以進行不同的組合,也可以相對分離。它包含對債權和無形資產的佔有權力。
4,所以說,財產權是包攬所有權在其中的大范圍概念,所有權不過是財產權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一種。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制度構成民法中一項相對獨立的制度,統稱為物權法。而財產權遠遠超出物權法范圍。
❺ 專利所有權問題
專利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含義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二)所有權的特徵
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預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力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並不是絕對的,現代各國法律的所有權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最完全的物權,是他物權的源泉.與之相比較,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佔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對於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當所有物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的負擔除去的時候,所有權仍然恢復其圓滿的狀態,即分離出去的權能仍然復歸於所有權人,這稱為所有權的彈力性.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存續期間的約定是無效的.
第六,所有權具有觀念性.觀念性,是指近代以來,所有權的存在已具觀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對所有物的現實支配為必要,發生了重要的從所有到佔有"所有人支配觀念"的轉化——把所有權行使帶來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為重要的觀念,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強烈,屬於"所有人實現利益觀念"的范疇.第七,所有權具有平等性.所有權作為私權,其法律地位應當無差別給予保護的物權屬性.在我國《物權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所有權平等原則.
❻ 農村集體土地有償轉讓給縣交通局做道班閑置10年沒用其轉讓他人開發,請問當地農村有權收回所有權嗎
1、土地的所有權已經轉變為國有,該宗土地如何處置已經和原農村集體組織沒有任何關系。
2、當地農村無權收回所有權,但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使用該宗土地,具體事宜應與現在的權利人協商。
3、道班撤銷後,權利歸道班的上級部門。上級部門將土地轉讓給其他人開發,那是他們的合法權利,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權干涉。
❼ 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法院為何將我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作廢強行無償轉讓更名過戶
如果有生效的法律判決文書,並且標的物權是判給對方的,如果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決,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如果法院沒有強制執行力,豈不是司法救濟的尷尬,司法救濟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如果你覺得判決不公,應當在上訴期內進行上訴。
❽ 為什麼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物權法對善意取得的規定在第106條。
而對於遺失物,物權法在第107條有特殊處理: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其實,最核心的一句就是所有權人等有權追回遺失物,即使受讓人通過拍賣獲得了遺失物,所有權人同樣可以追回,只不過需要支付對價。既然有權追回,就不適用第106條規定的善意取得了。當然,也有人將此理解為善意取得中對遺失物的特殊規定,因為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後」,就不能追回遺失物了。不過這是一個很模糊的規定,因為所有權人何時知道是個不確定的時點。若以此認為遺失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原則,那麼不利於法的安定性。所以通說認為,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
這是我個人的理解。本人脫離民商法已經有一段時間了,可能理解有所偏差,僅供參考~
❾ 一套房產經法院判定之後,三人各有其中三分之一的所有權,但其中一人是釘子戶,導致其餘兩人無法拆建,
這是正常的,因為屬於三家共同房產,一家不願意,就無法拆遷,只能協商解決。
房屋產權: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的費用最多不會超過5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