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與所有權誰優先
A. 自己原本擁有的房屋居住權眼看要被房屋所有權人通過起訴的方式被剝奪應該怎麼辦
這種情況樓主非常被動,因為你們當初離婚並沒有把你的居住權寫入離婚協議。這就使你沒有證據證明有居住權,因此你現在必須想方設法收集落實證據,以便打贏官司。否則就要有輸官司的思想准備
B. 房屋居住權與所有權問題,如何分離
如果該一家三口對房屋確實享有居住權(是否享有居住權,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斷),則作為產權人,你應該保障他們在房屋中居住的權利。如果你希望他們搬離(即放棄居住權),應當對他們做出相應的經濟補償。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C. 房屋產權和居住權的區別是什麼
產權的正式稱謂應為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
居住權只是對所有權中使用權能的稱呼。永久居住權所表的並非是完全的所有權,它只能說明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權利,而不能對該房屋進行繼承、抵押、轉讓或作價人股等 處分行為,至於出租等收益行為也要經過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並與其分割收益。其在房屋的登記管理部門不會有任何的記載。
D. 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居住權的卻別
你這個情況很復雜啊,房子的房本是誰的名字,那麼他還在的話就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其他人都沒有處置的權利,必須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登記過戶到他父母名下。再說你這房子是村裡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權人必須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村戶口),假如他父母辦理過戶後獲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那麼根據他父母的分家單的意思就是在其父母去世後,他才能獲得該(分家單的意思很明顯,法院肯定會這么認定)房屋的所有權,這樣的話即便他不是該村戶口,他也可以因繼承獲得該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權,而他老婆能不能享有這套房子就要看他父母的意思了,如果他父母只讓他繼承,而他夫妻雙方又沒有約定,那麼他老婆自然不可能取得所有權。說了這么多,老房主不過戶或者他父母還健在一切都白搭。
E. 房屋居住權與所有權的沖突
如果c一家對房屋有具有所有權,那麼建議先分割,然後在請c一家搬家,當然是需要給經濟補償的。
F. 《民法典》對於居住權與所有權的具體關系
你與你父親的房屋屬於共有,各佔50%,共有人對房屋都有共同管理的權利。房屋交給外人居住,應經全體共同共有人(按份共有的,由三分之二以上份額共有人)同意。你父親未經你的同意,他擅自對外簽訂永久居住權合同,可到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益。至於若想處理屬於你的50%房產部分,法律理論上是可以的,但基於房產無法分割處理的屬性,在現實操作中很難實現,建議協商處理,以和為貴。
G. 居住權,所有權的意思
居住權:你只有居住的權力,不能買賣,轉讓,轉增,就當不能動這套房,所有權:這套房法律上是屬於你的,你買賣,轉讓,轉增,怎麼樣都行,你想怎麼樣就怎麼樣,不會有任何的法律麻煩,希望對你有幫助!
H. 房屋使用權(居住權)與房屋所有權
一、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買賣從法律角度來說,其實質是變更長期的租賃關系的承租人。由於現在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權,雙方存在的只是租賃關系,所以如果購買使用權後想再上市交易的話,需先將該房屋按照成本價購買,然後按照已購公房上市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交
二、房屋產權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房屋作為不動產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房屋在發生轉讓等產權變更時,必然是房地一體進行的,不可能將房屋與土地分割開來處分。在具體的房地產項目銷售中,開發商擁有房屋、車庫等的產權並獨立出售,但屬於小區綠地等部分的公建,對購房而言,就不具備產權的概念。
三、房屋的產權代表著個人擁有這個房子,是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使用權代表只是一種使用權,也就說個人擁有使用它的權力,但並不代表擁有它。
I. 我現在居住的房子是離婚後判過來的,有永久的居住權,沒有所有權,現在有所有權的人,房子超出了平方數
如果是違法建築,政府決定拆除的,你是對抗不了的。如果是合法建築,你具有使用權(永久居住權)的,政府要拆除(拆遷或徵用)你可以要求政府予以補償或安排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