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的使用
文章的「出版權和版權、使用權區別如下:
專有出版權是著作權財產權中的一部分權利,是復制權與發行權的組合權利,其初始歸屬於作為原始著作權人的作者,是一種可以依法處分,可以依法轉移的民事經濟權利。著作權人可以依法將其許可給圖書出版者,也可以將其許可給其他民事主體(現行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只能將專有出版權授予圖書出版者,也並未明文禁止不得將專有出版權授予其他民事主體);著作權人還可以依法授予被許可方再授權,即由被許可方再許可第二人出版或專有出版相應作品的權利。
版權(英文名稱:right)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
使用權指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② 誰能告訴我中國有關版權使用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版權,又稱著作權,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2)版權的使用擴展閱讀:
版權的一些法律規定: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對作品享 有獨占權。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應當事先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但是著作權法也規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下,該種使用無需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或者無需向其支付報酬。
版權的期限,簡單來說,對個人而言,是死後五十年,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期限無限制;對單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發表後五十年。
外國人或者外國在中國國內首次出版的,受我國法律保護,其他的根據國際條約確定,多數重要國家已經和中國一起參加了共同的國際條約,在這些締約國境內產生的作品同樣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根據學理,版權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說,各國承諾保護作品的知識產權,但是如何保護,作者有哪些權利,保護期限多長,由各個國家自己決定,在中國發生的作品使用行為顯然就需要按照中國的著作權法來判定,在美國發生的著作權使用行為就需要按照美國的版權法來判定。
③ 請教關於網路素材使用的版權問題
1.請問我使用這些素材存放於電腦中供參考借鑒和製作成宣傳欄展示是否違法侵權?
答:參考借鑒不構成侵權,宣傳展示則構成侵權。
2.我這樣提供不明素材的製作銷售我是否違法侵權?
答:屬於違法侵權。
3.在明確了圖片來源之後客戶還要求製作到底是責任在哪方還是雙方都有責任?
答:雙方都有責任。
4.如果是客戶向我提供素材後讓我製作我需要付什麼責任么?
答:在你所得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均為理論上的回答,但在實際生活中,如果著作權人起訴侵權必須先證明自己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第二步還要證明你存在主觀的侵權惡意。按照你的描述,要證明以上兩點,在本案中均存在較大的難度。
④ 關於網路圖片的版權問題
侵權與否要看圖片使用者是否用作商業用途。若屬於以下規定的十二種合理使用的情形,則不屬於侵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一般需要檢查圖片的許可協議,如果是第一手的照片,有水印或聲明需要版權的,就不能擅自使用。
請問你老人家識字嗎
(4)版權的使用擴展閱讀
怎麼看圖片有沒有版權
在網路首頁搜索自己想要的圖片。
搜索完成之後點擊進去圖片主頁面,注意觀看右下角的版權信息欄目,如果是有的,一般都是有版權的信息。另外一般高清像素高的圖片也多有版權,具體的可以點進去仔細的觀看一下,或者註明圖片的來源。
有版權的圖片需要獲得作者的授權才能用於商業用途,不要盜用。
⑤ 著作權使用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許可權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
「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從著作權人方面來看,是對其著作權范圍的限定;從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來看,則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項權利。」
合理使用應包括五層含義: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據。二是使用是基於正當理由。三是不需經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四是不支付報酬。五是不構成侵權,是合法行為。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
此種情況是指純粹為了個人所用,並沒有對外公開展出的目的。例如,為了更好地研究某個歷史課題,而採用了一些考古學家的筆記內容。但是如果為了讓別人欣賞自己喜歡的作品而特意在自己經營的咖啡館展出,則是不允許的。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適當引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
例如。為了點評一個大衛的雕塑作品,採用了當代詩人對力量與美的詩句。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書刊、電視節目中難以避免地使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
為了追求新聞報道的真實性,還原事情的真相,所以必須刊載真實有效信息,因此不免使用到已經發表的作品內容,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
4、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或者公眾集會發表的講話
5、為了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教學和科研人員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發表的作品
這種情況是指純粹是為了教學和研究的需要,例如為了了解某一作者的創作過程,而在課堂上展出其作品集來學習。
6、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7、為了陳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圖書館、美術館等復制本館的收藏作品
8、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這種免費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既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類似「義演」。
9、臨摹、繪畫、拍攝在室外公共場所擺設的藝術作品
10、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數民族文字出版
以上便是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范圍,我們只有弄明白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范圍,才能避免自己的著作權受到侵害。
⑥ 版權能受理別人使用嗎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圍內商業性使用其作品並收取報酬的行為。著作權許可使用是一種重要的法律行為,通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可以在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著作權人利用許可使用合同可以將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或多項內容許可他人使用,同時向被許可人收取一定數額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也被稱為著作權許可證貿易,是最常見的著作權貿易。
因著作權許可使用而設立的合同叫許可使用合同,它也是一種民事合同,故同樣應該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另外,《著作權法》還對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其他相關內容作了一些特殊規定,現歸納如下:
1.合同形式
關於合同的形式,《著作權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當事人可以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作了一些限制,「……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權利內容
權利的內容解決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和效力性質問題。這是許可使用合同中最關鍵的一部分條款。
其中權利的種類一般是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對各項權利的定義來確定的,但是,當事人之間出於更進一步精確化的需要(或者由於對著作權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採用雙方具有共識並且符合行業慣例的方式來界定權利的名稱和內容。
至於效力性質是指許可協議賦予被許可人針對他人使用行為的排除力,即使用權的專有性質。《著作權法》第24條第2款第2項區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意味著被許可人一方獲得授權,其他任何人不得為同樣的使用,著作權人(即許可人)也不例外。而非專有使用權則相反,被許可人不得排除他人的使用。這意味著著作權人還可以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他也可以許可第三人使用。
通說認為,經許可獲得非專有使用權的人不得再將其權利轉讓或者許可給他人,至於獲得專有使用權的人能否再許可或者轉讓其權利,存在不同的見解。《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3.時間、地域范圍
時間、地域范圍是進一步定義被許可的使用權效力范圍的重要因素。法律對此沒有特別的限制,通常由當事人根據需要自由約定。
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期間一般以5至10年較為常見,永久性的許可使用比較少見。在後一種情況下,被許可方獲得的使用權在著作權剩餘保護期內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權是專有的,則和權利轉讓的效果區別不大。
至於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和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密切的聯系,一般是以一個國家為界限,但是,對一些權利,又往往可以作更小的劃分,例如表演權可以限制在一個小縣城的范圍,播放權可以限制在一定的城市。但是,應該注意,避免通過該條款形成對市場的分割,造成對自由競爭的危害。例如,國內圖書出版合同一般不得以省份為界限(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除外)分別許可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
4.使用費
使用費是著作權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應該對其標准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確的規定。當然,在少數情況下著作權人可能更看重的是非經濟的利益,因而會放棄使用費,甚至對被許可方提供經費上的補貼,例如為發表學術論文而支付版面費。
使用費的標准由當事人根據市場行情約定,可以參考國家版權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執行上述機關制定的標准
如今,常見的使用費標準是稿酬制和版稅制。其中稿酬制在我國始於上個世紀50年代,它是由政府文化部門為作品使用制定的統一的付酬標准。稿酬制具有一定的計劃經濟色彩。稿酬一般分為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書刊基本稿酬的計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額×全文千字數。印數稿酬一般按千冊計算,每千冊約付基本稿酬的 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時便付清,它與出版的圖書的定價無關,也不受作品實際銷量的影響。
至於版稅制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銷售所得的一種計酬方式。版稅是著作權人應獲得的收入。在著作權人要求的情況下,版稅也可以在交付作品時支付,但是它往往僅是部分預支。版稅的最終數額取決於作品的實際出售結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稅稱出版版稅,它的計算公式是:出版物定價(或零售價)×出版物銷售量(或印刷量)×一定的百分比(版稅率)。音樂、戲劇作品演出版稅稱上演版稅,其計算公式是:票房收入×一定的百分比(版稅率)。其中版稅率由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協商確定。它取決於作品的性質、版次、暢銷程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種因素。從目前的國際慣例來看,出版版稅率一般在5%-20%之間。顯然,相對於稿酬制而言,版稅制更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能更好地協調出版社與作者之間的利益。
5.其他
完整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還包括許多具體的內容,例如作品名稱、主體身份、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擔保 以及對他人侵權行為的追究等等。如同轉讓合同一樣,當事人應當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有關事項達成盡可能詳盡、公平的條款。
6.合同的解釋
同轉讓著作權的情形一樣,在著作權許可業務中著作權人也往往是弱小的一方,故法律也對他作了傾斜性保護。例如《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合同中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這表明被許可人若要以合同中未明確提到的方式使用作品,需要著作權人的重新確認。例如,以電子出版物的形式使用作者的作品。由於此種方式在目前對絕大多數作者而言仍然是不曾預料到的,故非經作者許可即為侵權。又如,未經作者另外授權,獲得圖書出版權的國內出版社不能在海外出版繁體字版本。
當然,上述原則也不能絕對化。因為,有時合同中常常省略了一些當事人覺得理所當然的內容。這時一旦雙方事後發生爭議,應結合締約時的實際情況並參考行業慣例對合同作出客觀公正的解釋。
⑦ 著作權和(作品)版權(或者說作品的使用權)是不是一碼事
是一樣的。
《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作品的使用權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已。
⑧ 商品包裝上用版權符號可以嗎
已登記成功的版權可以使用在你自己的任何產品上,在版權左上角或者右上角上打上C標去使用。
(1)版權應用在所有的產品或服務上。(2)版權只能保護其表達形式,但對其中的具體文字不保護,人家只要換一種表達方式(如換字體)就可以繞開你的保護范圍。(3)版權保護五十年,不能續費,過期不再保護。
版權一般會輔助商標進行使用,如果注冊了版權,他人就不能用相同的版式來做商標。對注冊商標會有很大的保護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