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的期限
① 土地所有權的擁有期限為多少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版農民集體所有的權,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所以農村集體組織擁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權。
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這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指本村村民,他們擁有承包權。承包人如果通過「依法、自願、有償」的流轉原則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轉包給他人,他人便有了經營權,經營權與承包權可以統一,也可以分開。
集體對土地擁有的所有權沒有年限,直至國家徵用轉為國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權。
農民的承包權一般為三十年,到期以後重新進行延包工作。(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② 房子所有權無期限 使用權有期限 那房子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房子的所有權是屬於房產證的登記者的。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就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里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比較常見的是40年、50年和70年。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將自動續期。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還有一種情況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來源於光明網】
③ 現在的中國房屋產權是多少年
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商品房產權年限一般有70年、50年、40年三種說法,商品房產權年限具體是多少年是和商品房的性質密切相關的。根據商品房的用途商品房分為三種性質:一種是住宅用房,住宅用房是指提供家庭、個人生活居住使用的房屋,其產權年限為70年;另一種是商業用房,這類商用房是指用於商業活動的房屋,其產權年限為40年;此外還有一種是工業用地以及科教文衛生用地其產權年限為50年。簡單來說通俗點講,就是民用住宅用地權屬年限最高為70年,工業用建築用地和綜合類用地最高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最高為40年。但是商品房產權年限的具體計算時間是從開發商拿地就開始算起的,並非房屋建成以後才開始計算。商品房的產權年限一般都是70年,如果產權真的到期了,那麼,想要房子的話,只需要補交土地稅就可以了。當然了,一般房子的年限都不超過這個年數。在中國,大部分房子都是快到使用壽命的時候,就會涉及到拆遷,房主可以根據拆遷要求,協調商量處理辦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二) 工業用地五十年;(三)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④ 所有權有期限嗎
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存續期間的約定是無效的。
⑤ 受理土地所有權權確期限
土地使用權年限規定
: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
: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
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
居住用地
70
年
;
工業用地
50
年
;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
50
年
;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
40
年
;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在關於
實施
《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
具體問題的通知中關於土地
出讓年限的確定
:
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的房屋
,
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
70
年
;
磚木
結構的房屋
,
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
50
年。依據上述規定
:
住宅用地最高年限不超過
70
年。在最高年限內所定土地使用年限
,
應當允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
: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
體所有的土地
,
經依法徵用為國有土地後
,
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
方可有償出讓。
你可以參
考一下土地使用權年限規定內容。
⑥ 請問房屋使用權有期限而所有權無期限,是什麼意思意味著什麼
大白話解讀:房子是你的 ,土地是國家的 ,70年期限到了後,要麼繳錢續租,要麼自己拆了,或者國家給你拆了,政府要拆你的房會給你補償。
法律專家解讀:在我國,公民個人住宅上,住宅所有權個人所有,住宅下的土地國家所有。至於土地的使用權,個人有70年期限,那到期之後怎麼辦呢?法律規定,自動續期。
⑦ 所有權是不是有期限的物權
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徵: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預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力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並不是絕對的,現代各國法律的所有權有不同程度的限制。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最完全的物權,是他物權的源泉。與之相比較,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佔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對於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當所有物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的負擔除去的時候,所有權仍然恢復其圓滿的狀態,即分離出去的權能仍然復歸於所有權人,這稱為所有權的彈力性。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存續期間的約定是無效的。[1] 第六,所有權具有觀念性。觀念性,是指近代以來,所有權的存在已具觀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對所有物的現實支配為必要,發生了重要的從所有到佔有「所有人支配觀念」的轉化——把所有權行使帶來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為重要的觀念,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強烈,屬於「所有人實現利益觀念」的范疇。第七,所有權具有平等性。所有權作為私權,其法律地位應當無差別給予保護的物權屬性。在我國《物權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所有權平等原則。
⑧ 房屋產權時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我們通常所說的房屋產權期限實際上是房屋所佔土地的使用期限,根據土地性質不同,一般有40年、50年以及70年,其起算時間是從開發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之日起開始計算的。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權,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物權法規定,所有權為永久性權利,無時效的限制。而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就要及時去辦理續期,辦續期的具體處理方法如下: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二) 工業用地五十年;(三)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