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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0-11-20 19:26:02

① 房屋使用權70年是什麼意思

房屋的使用權這個東西是當時開發商起房子的時候交給國家的「土地出讓金」,這個使用年限就是從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時候開始算的,用比較直白的意思就是租了國家70年的地,而真正的所有權是國家的,如果你的房子真的存在了70年,那到時候再繳納一次「土地出讓金」就可以繼續使用,如果沒到就遇到政府拆遷,那政府就會補償給你的,補償的時候這個年限是不計入考核范圍的,這個你就不用擔心!像美國是沒有土地出讓金的,也就是他們的房子和地就是私人所有,但是他們有物業稅,如果出台物業稅,可能這個年限會有一定的調整!

② 70年使用權是什麼意思到期後該何去何從

在當下的中國,至少購買一套房子已經是一種家庭標准。這兩年房市遇冷,雖然大城市的房價依舊居高不下,並且還在持續上漲中,然而二三線的城市卻由於房屋庫存過多的問題,房價不斷下跌。前段時間,冷清的房產市場由於房屋70年使用權產權問題再次備受關注。人們紛紛在討論,當房屋70年產權到期後,房子的產權歸屬改何去何從。

70年使用權介紹

中國的住房土地使用權70年產權出現是起因於在1986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而從此後,中國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轉讓交易。而當時的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為70年,主要是學習香港,當時香港的住房土地使用權是99年。這應該是當時的一種權宜之計。也就是說,按照當時立法意圖一是不改變土地的公有性質,使用權有年限,否則為永久產權,公有土地的性質也就改變;二是要讓土地使用權能夠可轉讓與交易,否則完全公有產權的土地是無法轉讓與交易。也正是有了這個法律之後,中國深圳才出現第一塊有70年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交易。所以,中國的住房土地使用權的70年產權,假定要如何變更也應該是在2056年之後事情了而不是現在。

法律條文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但「自動續期」該如何續期,目前國家尚未出台相關實施細則。

各方觀點:

關於續期的費用,有三種觀點。第一種意見認為,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續期時出讓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按照申請續期當年縣級政府確定的土地基準價減去初次獲得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第三種意見認為,續期應該免交出讓金,或者只支付換證工本費。

以上就是對於70年使用權由來、相關法律條文以及各方觀點的介紹。前陣子由溫州房子產權到期的糾紛只是地方政府的政策引起的,並不對房屋產權制度產生影響。一切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為准。雖然現在為止,國家尚未有詳細的規定,但不久的未來,國家一定在保證人民大眾利益的基礎上給出妥善的處理方法。

③ 買的房子只有70年使用權 70年以後怎麼辦

70年的產許可權制主要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以延長土地使用期限。

我國土地屬於國家,房主只是租用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土地使用權並不是說業主從拿到了產權證書算起的,也不是從簽署購房合同的時候算起。按照規定,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從開發商拿地時間的那天算起的。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到期後,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

房屋在70年產權到期後,有兩種情況:

①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當然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②如果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那麼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3)70年使用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70年使用權擴展閱讀: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④ 中國人買房七十年使用權什麼意思。

70年產權是經過多方論證過的。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專、商用建築屬、工業用建築。
1)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
2)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用地50年;
3)工業用地、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設施等用地年限40年。

⑤ 買房只有七十年的使用許可權是什麼意思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

2、《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3、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5)70年使用權擴展閱讀:

回顧我國改革開放的歷史不難發現,從禁止土地租賃、買賣,到允許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買賣,這無疑是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里程碑式的進步。「住宅用地70年土地使用權」也正是土地制度改革重要的成果之一。

事實上,對土地使用權轉讓進行時間限制也並非獨創,在其制度設計之初就受到了當時香港土地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影響。而在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國家,這種轉讓土地使用權而不轉讓土地所有權的方式也普遍存在,區別不過是具體年限的不同而已。

根據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在相關法規和政策健全的基礎上,本著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尊重,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並不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

⑥ 請問房產使用權70年是怎麼一回事。

《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試行)》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有償使用期滿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期滿後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無償收回。
「屆滿」、「未獲批准」、「無償收回」……這些「刺眼」的字句讓李先生更加擔心自己房子的命運。
法律沒有給說法
70年後的房子該怎麼辦,我國目前還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要如何解決。
「70年土地使用權」問題,並非每個「有產者」都注意到了,而事實上,每個「有產者」都已經開始面臨這個問題。
《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試行)》第二十五條中,「無償收回」的確切概念是什麼?業主的利益會不會因此受損?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該如何提出申請,最長能申請多少年?要不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法制處處長丁世華回答是,現在辦法的具體細則正在進一步探討當中,將來會對這些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該辦法目前尚在試行階段,有一定修改的餘地,並非一成不變。
而另一位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說:「70年後的房子該怎麼辦,我國目前還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要如何解決。」
據這位工作人員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他認為,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築物仍屬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我個人認為,再次申請的期限可以和第一次申請一樣,也是70年。」
房地產業內也對此問題認識不一。萬通集團董事局主席馮侖表示,土地使用權收回問題應由人大立法,土地管理部門出台的相關辦法應該只是一個方向性的政策。
而北京另一家房地產公司的老總認為,土地使用權收回問題的很多細節還需要細化。如在何種情況下,土地使用權可提出延長申請?土地使用權被收回後,地上的房子如何處理?央產房、公房及經濟適用房的用地該如何處理?
一些私家產權如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又該如何處理?這些問題都應出台具體細則,否則操作起來難度較大。
土地使用權為何70年
這個規定可能主要考慮的是,房子一般在70年之後基本上價值就會折舊到零。
而對於「土地使用權70年期限」的問題,有關專家認為,「這個規定的依據當時並沒有解釋,出來後大家也都接受,基本沒有人問過這個問題。從國際上來講,土地批租90年、100年都有。中國的這個規定可能主要考慮的是,房子一般在70年之後基本上價值就會折舊到零。」
而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建偉則表示,這與人的壽命長度也有關系,因為一般中國人的預期壽命就是70歲左右,所以當初可能綜合這些因素,定出了70年的期限。
「70年之癢」解決之道
規定土地使用權期限的國家,採取到期後由政府收回土地和地上的房屋,給予折價補償的方式。
如何解決「70年土地使用權」問題,中國人民大學土地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導師林增傑說,全球范圍來看,有些西方國家的土地使用權是沒有期限的,所以不存在這個問題;而另一些規定土地使用權期限的則採取到期後,由政府收回土地和地上的房屋,給予折價補償的方式。
林增傑說,個人認為,在我國可以採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隱性損失」浮出水面
許多土地在開發商手中閑置多年才開發,業主買到這樣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已不足70年。
而事實上,伴隨著「70年之癢」,還有一個問題在頻頻困擾眾多的「有產者」。
根據相關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將土地出讓給開發商起開始計算,70年為住宅土地使用權一次出讓的最長期限。目前國家土地制度是以出讓為主,即國家以出讓的方式轉讓後,土地就進入市場流通。一般商品住宅從開發到銷售,周期通常為1至3年。這也就是說,當購房者變為業主時,其擁有的有效住宅土地使用權根本無法達到70年之久,無形中已經「縮水」了。
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律師秦兵指出,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土地空置二年以上的,國家可以收回。但現實情況是許多土地在開發商手中閑置多年才開發,業主買到這樣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已不足70年,但由於各種原因,業主不會注意到這些問題,而且我國房地產制度中也沒有相應的規定。可以說,這種損失屬於一種隱性損失。
據了解,現在還沒有出台土地使用年限價格折算標准,在沒有相關法規出台的前提下,對於購房人來說,最妥善的辦法就是簽訂一個細致的合同。目前商品房價格仍由市場決定,但商品房價格中顯然沒有考慮土地使用年限的問題。
專家建議,今後,可以由房屋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後以合同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但其前提是「信息對稱」。政府主管部門應制定土地使用期限公示制度,強制開發商履行告知義務,並對不履行這一義務的開發商實施處罰,從而保證相對弱勢的購房者的知情權。在這個基礎上,實行土地使用費分攤制。以年度為計費單位,開發商和購房者按各自實際佔用的使用年限分攤這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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