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土地使用權
轉讓土地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個人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的區別:
1、概念上的區別
土地轉讓在土地私有制條件下,土地買賣、土地出租等屬於有償轉讓;土地贈與、土地遺贈等屬於無償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2、是否具有轉讓性質的區別
土地轉讓:只能轉讓土地使用權,國家禁止非法租賃、轉讓、買賣或變相買賣土地。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具有轉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
3、使用時間范疇上的區別
轉讓土地:土地轉讓行為只能發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會里,實行永佃制時,土地所有權屬於地主,農民依約獲得永久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可以通過繼承、出租、出賣的方式轉讓給他人。
土地的使用權:在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之後,土地變私有制為公有制,因而不允許土地轉讓。可以依法轉讓,受讓人僅對土地享有使用權,而所有權仍屬於國家或集體。
② 「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劃撥和出讓兩種,出讓分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掛牌出讓和拍賣出讓四種。出讓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與受讓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收取土地出讓金,授予一定年限土地使用權利的行為。
③ 轉讓土地使用權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
(1)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也可以按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選擇適用5%的徵收率差額征稅。
(2)轉讓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則必須採用一般計稅方法,且不適用減去土地使用權原價的差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後的余額計算銷售額。這里只規定了房地產公司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項目可以適用土地差額扣除,其他沒有差額扣除的文件依據。
二、小規模納稅人
(1)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按3%的徵收率全額計稅,也可以選擇按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採用5%的徵收率差額計稅。
(2)轉讓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只能適用3%的徵收率全額計稅。
(3)轉讓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上面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納稅人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也可用下列簡便演算法: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④ 轉讓土地使用權交什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