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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版權收入

發布時間: 2020-11-20 19:17:41

1. 請問:在歌曲版權在手,歌曲所產生的收益,詞作者和曲作者、演唱者之間所產生的利潤一般是怎樣進行分配的

唱片公司拿大頭
作曲人3%~10%
作詞人2%~8% 但如果是大牌會很多,比如林夕
歌手5%~30% 看知名

——————————
僅供參考

2. 音樂的著作權版權費應該給誰

在一般情況中,音樂的版權費給誰主要看誰是創作人。但是,實際中,並不是說所有的音樂作品都可以確定創作人,並確定版權費的歸屬,其實,音樂的真正創作人還得看具體情況才能確定。
按規定,我國的音樂版權費用是歸版權人所有。但是,有時候創作人就是版權人,但有時候創作人受別人委託進行創作(收取了委託人的費用)等情況,創作人就不是版權人。
而受別人委託創作的作品,雖然版權費屬於受託人,但是在著作權法中,對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又有一定的規定:
1、受託人和委託人自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為了兼顧受託人和委託人方便使用作品,就是採用這種方式約定著作權歸屬。但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音樂作品歸屬的僅限於著作財產權,但不包括著作人身權。因為,著作人身權只能屬於受託人。
2、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會將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當然,受託人在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也要受到下面的限制:
(1)受託人要按照約定將委託作品提供給委託人使用。委託人有權在約定的范圍內使用。如果沒有約定使用范圍,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
(2)受託人行使著作權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妨礙委託人的正當使用。比如受託人接受委託設計商標標識後,不論委託人是否將該商標注冊,都不得再以侵犯發表權為由阻止委託人在其商品、服務上使用該標識,也不得許可委託人的競爭對手使用該標識。

3. 音樂版權應該如何保留收益

音樂版權復應該如何保制留收益,音樂版權的交易是一種常見的市場行為。但就音樂詞曲作品版權人而言,由於創作者個人與發行方之間在談判地位上存在著巨大的不平等。音樂版權應該如何保留收益?音樂版權音樂版權應該如何保留收益?一、音樂著作權人為了使創作的音樂作品能夠進入市場,更好的進行傳播,往往不得不違背本身意願接受發行方提出的苛刻的版權賣斷或者轉讓條件,來得到獨家出版發行的機會。因此對音樂版權人極為重要的著作權收益,在其作品不斷產生後續傳播的經濟價值時,卻始終無法落到版權人手中。二、面對這一市場現象帶來的利益失衡問題,版權集體管理制度頒布了合理的解決方案:當音樂創作者和發行方均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時,即便音樂創作者將作品版權賣斷或轉讓給發行方,在分配作品產生的收益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也會為音樂創作者保留50%的收益。音樂版權應該如何保留收益?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4. 版權收入按什麼交個人所得稅

版權是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可以年綜合所得來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4)音樂版權收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5. 網易雲音樂買一首歌的版權音樂人能得多少收入

一般都是免費授權入庫

6. 音樂製作人的收入有多少

像張亞東這樣的大師做一首歌要報酬得10幾萬到幾十萬吧 也有普通的製作人幾千一首歌的也有 也有操機員 只是操作 不用創作 這種可能是按月發工資的 總之收入多少要看你的才華和能力有多少~~
以下是最新報道~~
據香港媒體報道,美國財經雜志《福布斯》公布2010「最高收入音樂人」,其中愛爾蘭樂隊U2去年勁賺10.1億港元,位列榜首。U2的《360》巡迴演唱會大受歡迎,門票和商品銷售理想。24歲美國樂壇天後Lady Gaga去年賺4.8億港元,排名第7。 樂隊AC/DC、R&B女歌手Beyonce Knowles及他的饒舌歌手丈夫Jay-Z、樂隊Coldplay及女歌手Britney Spears,皆打入10大。
冉兒~給分- -。

7. 一首音樂的版權費要多少

對一段音樂收取版權費有不同的方式。對於質量較差的著作權作品,只能打包銷售,統一定價。每件物品價值多少,可以使用多少年。

使用該作品,除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詳見著作權法)外,應向該文字、音樂作者支付相應費用。

在任何公眾地方播放音樂(例如車站候車室、超市大堂、禮堂等)在播放之前,請注意它是否受到版稅的保護,因為最輕微的錯誤都可能導致商業糾紛

(7)音樂版權收入擴展閱讀:

第二十二條著作權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工作可以未經許可的使用,並沒有支付報酬,著作權人在下列情況下,只要作者的名字和標題的工作表明,並享有的其他權利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規定: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或者說明問題,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中適當引用;

(三)為報道時事,不可避免地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上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其他媒體轉載、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其他媒體發表的政治、經濟、宗教等時事新聞,但作者聲明不得轉載、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其他媒體刊登、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少量供教師、研究人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的已經發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展示或者保存版本而復制收藏的作品;

(九)向公眾免費演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者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在戶外公共場所設置、陳列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修改為盲文出版。

8. 音樂作品版權費要多少錢

音樂作品版權費,音樂著作權是指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那麼音樂作品版權費要多少錢?音樂作品版權費音樂作品版權費要多少錢?音樂作品件詞曲300元,曲200元系列作品登記第二件起每件100元。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9. 音樂版權費一般多少錢

大家在網路來上面聽到每一首音源樂,都是有自己相應的版權的,有的還是需要自己付費,然後才可以聽的,那麼對於這個音樂版權費一般多少錢?音樂版權費一般多少錢音樂版權費是收取方法:一首歌曲可以分為歌詞和曲子,也就會有相應的詞、曲作者。一首歌曲的詞、曲版權分別屬於詞、曲作者。如果要對歌曲進行使用,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詳見《著作權法》)的情況除外,都要向詞、曲作者支付相應的費用。一般不需要聯系版權局,你直接聯系作者就行。如果你是想創作歌曲,來獲取版權,進一步獲取利益的,可以向中國版權局申請版權。

10. 應當如何維護原創音樂人該得到的版權收入

據報道,近日,國家版權局約談境內外音樂公司及國內幾大網路音樂服務商,要求對網路音樂作品應全面授權、避免獨家授權,要求相關公司落實好主體責任,積極維護來之不易的網路音樂版權良好秩序,為廣大網民、聽眾更好地提供音樂服務。

報道稱,版權局負責人表示,獨家授權這種模式並不是國際網路音樂行業的慣例,在國外唱片公司很少出現將整個曲庫授權給一家音樂平台獨家使用的情況,即使某張專輯在某個時段存在獨家授權,一般時間也較短,像中國這樣整個曲庫的獨家授權是不正常的。

為此國家版權局約談了騰訊、網易、阿里和網路等網路音樂服務商,要求他們要認真履行2015年《網路音樂版權保護自律宣言》的承諾,遵守著作權法律法規,抵制各類侵權行為,不得傳播未經權利人授權的網路音樂。要配合支持國家版權局的網路音樂版權重點監管工作,妥善處理相互之間的版權糾紛,優先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版權爭端,依法維權。

購買音樂版權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符合市場規律和國際慣例,不得哄抬價格、惡性競價,避免采購獨家版權。要積極促進網路音樂廣泛傳播,推動網路音樂作品轉授權,消除影響網路音樂廣泛授權和傳播的不合法、不合理障礙。
希望相關部門可以帶領,積極探索建立良好的符合市場規律和國際慣例的網路音樂版權授權和運營模式,共同推動網路音樂繁榮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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