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所有權與集體所有權界限
① 簡述我國物權法上為什麼要分別規定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
社會主義制度決定的
②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相同點和不相同點
國家所有制屬於國有制,集體所有屬於全民制。
③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有什麼區別
國家所有是指所有權屬於國家的財產。在我國,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集體所有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簡稱,是社會主義社會中生產資料和勞動成果歸部分勞動群眾集體共同佔有的一種公有制形式。中國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農村表現為各種形式的地區性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工副企業等合作經濟;在城鎮表現為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修理業等集體經濟。集體所有制是部分勞動者共同佔有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形式之一。
拓展知識
國家所有
是指所有權屬於國家的財產。在我國,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根據2007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該法規定:「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一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該法還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以及「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等事項。
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制是部分勞動者共同佔有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形式之一。中國最早是在農業、手工業、商業和服務業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而建立起的集體所有制經濟。集體所有制指生產資料歸一定范圍的勞動群眾共同所有,它是社會主義公有制一種形式。
與國有制相比,集體所有制的不同特徵主要是生產資料公有的范圍不同。在農業中,集體所有制經濟占絕對優勢,承擔加強國民經濟基礎的重大任務;在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也占重要地位,在增加生產、繁榮市場、擴大就業、滿足人民需要和擴大出口方面,都發揮著重要作用。
集體所有制主要形成了對個體農業、手工業和個體小商販進行的社會主義改造,也有的是在政府的指導下,由城鄉居民根據自願互利原則聯合組成。不同於個體所有制和資本主義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屬於同一類型的經濟,都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都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組織,個人消費品分配基本上都實行按勞分配原則。不同之處在於集體所有制下的生產資料不屬於國家所有,只歸部分勞動者集體所有,在集體所有制內部,所有權和經營權是統一在一起的,集體可以在國家計劃、政策、法令允許的范圍內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活動,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勞動者收入的多少完全取決於本經濟組織的收入水平。
家庭承包經營是農業中集體經濟的主要形式。
集體所有制農業
實行家庭承包,集體是包出單位,農戶是承包單位;集體對一定量的土地規定出產量和上交任務,包給農戶耕種;農產品收獲後,農戶首先要完成上交任務,剩餘部分歸農戶所有。實行家庭承包,農業集體經濟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是經營方式的變化,使農民有了種田的自主權;二是分配方式的變化,使農戶的收入與其生產成果直接聯系起來了,克服了分配上的平均主義;三是所有制內容的變化,即在集體經濟中加進了農戶所有制的因素。
參考鏈接:網路 - 國家所有網路 - 集體所有
④ 土地集體所有權和國家所有權的區別是什麼這兩種權利各包括什麼權
集體所有權按基本來含義講,應當是全體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也就是說「既不是個人所有權基礎上的共有,也不是股份制基礎上的法人所有」,那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應當是歸某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農民集體共同共有。從中國立法上看,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國《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經濟集體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按這些規定,現階段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有以下幾種:(1)村農民集體;(2)鄉鎮農民集體;(3)村內多個農民集體如村民小組等。由於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或程序,這樣,就導致農民集體無法行使所有權,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力。因此,客觀上就由相對應的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集體行使所有權。但是,現實的情況是,大多數地區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解體或名存實亡。
什麼是國家土地所有權 編輯本段
城市市區的土地以及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限於國家,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國有土地。
我國的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的獨特的特徵 編輯本段
1、國家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具有惟一性和統一性。國家土地所有者只能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只能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但是在國有土地的具體經營、管理上,國務院可以直接行使有關權利,也可以授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職能部門行使有關權利;
2、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客體具有廣泛性,包括各種類型的土地;
3、國家土地所有權在行駛上具有特殊性。國家對國有土地不直接使用、經營,而是通過土地管理部門將國有土地交由機關、國有企事業、其它組織及公民個人使用。
我國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范圍 編輯本段
1、城市市區的土地;
2、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⑴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⑵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⑶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⑸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推定為國家享有土地所有權的土地。
當國家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因權屬發生爭議時,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爭議,不能依法鄭敏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⑤ 集體所有權的集體所有權的共有形式
按照傳統的觀點共有與公有制是排斥的。公有制只能單純公於一個組織所有,不能採取多數人的共同所有形式,否則必然導致私有化。實際上公有制同共同所有形式在實質上是相通的
,而不是排斥的。馬克思和恩格斯把未來的全社會公有制的社會,稱為共產主義社會,而不叫做公產主義,它表明了經濟制度上的公有制,體現在社會成員對財產的具體關繫上是全體社會成員共產的,即共同所有的。恩格斯指出,資本主義「私有制是同工業的個體經營和競爭聯系著的。因此,私有制也必須廢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產工具和按共同協議來分配財產,即所謂財產共有。」社會「將根本剝奪相互競爭的個人對工業和一切生產部門的管理權。一切生產部門將由整個社會來管理,也就是說,為了公共的利益按照總的計劃和在全體社會成員的參加下來經營。」(註:恩格斯:《共產主義原理》,《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7頁。 )這是恩格斯對未來的共產主義社會所作出的設想。恩格斯在這里所說的財產共有不是法律所有權的共有,也不是需要由國家所有權來代表的人民共有,而是由共產主義社會的社會規則所確認的全體社會成員的共有。社會主義革命勝利後,社會主義國家建立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還不可能在全社會范圍實行「由整個社會的管理」和「在社會全體成員參加下的經營」,因而只能實行社會主義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兩種形式。國家所有制採取國家所有權的形式。「公有制國家的憲法大都規定國家所有就是全體人民共同所有,國家代表全體人民行使所有權。但是應該看到,憲法在這里規定的只是社會經濟制度而不是一種所有權形式。人民的共同所有隻是表明了國家所有的本質,不能把它理解為法權概念。」(註:參見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19、331、483頁。 )但至少這也說明公有制在本質上也就是共同所有制,即共有制。這種共有制在恩格斯所論述的未來社會既不表現為法權形式,當然也無所謂國家所有權。
但社會主義社會仍然存在國家和法律的條件下,社會主義的公有制即共有制必須反映為法權形式。國有制就是全體人民的間接公有制,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享有所有權。國家所有權是由國家作為統一的、唯一的主體對國家財產享有所有權,是由國家單一所有的形式。而作為集體公有制的建立雖然不是在全社會范圍內,但在一定的集體范圍內則是全體集體成員直接共同佔有和使用生產資料、共同分配產品的;是為了一個集體的公共利益在全體集體成員的參加下經營的。因此,人們可以比照恩格斯的上述論述,把集體所有制看作是在一定的集體范圍內的財產共有,即全體集體成員對屬於集體的財產的共同所有。這種由全體集體成員直接的財產共有,即集體公有制反映為法權形式的時候則是可以採取
集體成員共同所有的集體所有權的。這與恩格斯所論述的共產主義的財產共有的區別在於共產主義的財產共有是在全社會范圍內存在的,是由全體社會成員參加的,共同使用全部生產工具和按共同協議分配產品的,是由共產主義社會的社會規則所維持的。而集體所有制的共有所有權,則是在社會的局部范圍,即在一個集體(社區的或企業的)范圍內由全體成員共同佔有和支配生產資料,它本身排除國家、其他集體及私人對其財產的佔有,它是由法律確認和保障的所有權。由此可見,公有和共同所有在實質上是可以相通的。那種認為公有制在法權形式上只能公於一個組織單獨所有,公有不能採取共同所有,共同所有必然變公有制為個人私有制的觀點是片面的。實際上經濟基礎的集體所有制反映為法律上的集體所有權,可以採取共同所有的形式。問題的關鍵在於採取哪種形式的共同所有。共同所有有共有(狹義,即按份共有)、合有、總有三種形式。只要選擇適合集體所有制的共同所有形式,是不會把公有制變為個人私有制的,也不會把集體所有權變為個人的單獨所有權;相反,還會促進集體公有制的發展壯大和集體所有權的實現。 集體所有制主要包括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和城鎮集體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反映為法律上的集體所有權,在選擇集體所有權形式時只能在集體成員的共同所有或集體法人單獨所有之間選擇。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決定的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適合採取社區全體成員共同所有的形式。所謂適合採取,是指比較而言共同所有形式比法人單獨所有更適合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發展要求。
1.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的客體主要是土地。
土地是農村社區居民的基本生存資料,是居民直接的衣食來源,因此農村居民把土地看作生存的命根子,都有直接佔有土地的強烈願望。如果實行土地私有制和自由流轉的制度就會
發生少數人兼並土地,使多數人失去生存之本的狀況,從而形成嚴重的社會不公,引起社會動盪,因而只能實行農村社區土地公有制。在實行農村社區土地公有制的條件下,即由社區內的全體居民共同佔有社區內的土地。這種由社區集體成員共同佔有社區土地的經濟事實反映為法律上的集體共有權而不採取集體法人單獨所有權,能夠更直接地反映社區成員直接要求佔有土地的願望,密切社區成員與社區土地等財產的關系。 2.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經濟是以農業經濟為主的經濟活動。
農業生產是從事有生命物質即動植物的生產,其生產活動對自然地理氣候條件有嚴重的依賴性,有鮮明的季節性。農業生產過程是自然再生產和社會再生產過程的結合。在動植物的生長發育過程中,農業生產者必須遵循自然規律,適時適度地精耕細作,精心飼養,嚴格管理,以達到預期生產目的。農業生產既受自然規律制約,也受社會經濟規律的制約。這些特點決定了農業生產的組織形式不像工業生產組織那樣,以機器和其他固定資產及勞動力的增加迅速擴大生產規模,採取工廠大企業的集中經營方式,而更適合由家庭的分散經營。法人制度正是適應工商業的迅速聚集大量資本,擴大生產規模的要求產生的。工廠大企業的法人所有權是為資本聚集服務的。既然農業集體經濟的組織形式不宜採取大企業的方式,無須迅速聚集大量資本,因而農村集體所有權也就無需直接採取法人所有權形式,而應當採取全體集體成員共有的形式。在共有所有權形式下,共有人以其共有資格分散經營集體的農業生產資料,則更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
3.農業生產由於其自然再生性特點,受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的雙重製約,因而是天生的弱質產生。
在產業之間的競爭中農業總是處於劣勢地位,不測之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很容易導致個體農業的破產。因此,如果將農業完全推入市場,由優勝劣汰的競爭規律支配,農業經濟就會陷入困境。但是農業又是社會公共利益很強的產業。民以食為天,國以農為本,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不僅為國民經濟其他產業的發展提供物質基礎,而且為人類的生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資料。因此,必須對農業給予特殊的保護。中國的農業既有農業勞動者自己解決吃糧問題的自然農業的因素,又有完成國家農產品統購任務的計劃因素,又有可就剩餘農產品自由上市交易的商品經濟因素。就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也不能將農業完全推入市場,農業集體經濟的建立主要是為了避免在自然風險和社會風險的雙重作用下,個體農民破產和少數人兼並土地的兩極分化的發生,其公平價值尤為突出。其最大的公平就是在集體公有制中作為集體成員的農民共同佔有土地等生產資料。
以實現其公平價值考慮,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就應採取全體集體成員的共有制,使全體集體成員共同所有集體財產,都能獲得集體財產上的利益。法人所有權的產生主要是工商業生產者在商品競爭中為了追求效率價值,以迅速聚集資本、靈活高效決策。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解決的主要是社會公平問題。至於實現集體所有權客體的增殖經營所需要的效率價值則應在集體所有權的實現機制中考慮。
這是另一層次的問題。比如集體所有權主體通過發包集體土地等生產資料創設對集體生產資料的承包經營權,通過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實現集體所有權客體的增殖;集體所有權主體還可以將集體所有的財產向外投資,從而持有他所投資企業的股權,以其投資企業的法人所有權的運作來最終實現其財產經營增殖。 4.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採取社區成員共有權形式是發揚基層民主的需要。
中國民主政治在廣大農村的最基礎層次就是以一定的社區為單位的村民自治。社區集體所有制經濟既是村民自治的物質基礎,又是村民實現經濟自治的核心內容。村民參與自治的方式就是民主。表現為通過村民會議民主選舉村內管理人員,民主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問題。而村民的最大利益就是集體公有制。社區集體公有制採取由社區全體集體成員的共有權的形式,從而使共有權的行使與民主權的行使相一致,共有權成為民主權行使的基礎和依據,民主權成為實現共有權的方式。村民民主自治權為實現社區公有利益而行使,從而具有較大的內在動力和積極性。企業法人民主要麼是以股權為基礎的股東的股份民主,要麼就是以企業勞動者「所有」企業,以勞動者的勞動權為基礎的企業勞動者民主。社區集體權是全體集體成員不分份額大小、不可分割地共同對集體所有的生產資料享有所有權,不可能採取股份公司的形式,否則就是私有制。
社區集體所有權如果採取由社區勞動者所有的企業法人所有權形式,實行以勞動者的勞動權為基礎的民主,必然要求社區全體成員都是企業的勞動者,必然要求企業所有者、勞動者、經營者的三位同體。但事實上社區集體公有制的主體是社區內的全體成員,有的在社區內勞動,有的則不在社區內勞動,有的曾經是社區內勞動者,有的則將來可能成為社區內的勞動者。依據這樣的情況,如果社區集體所有權採取了法人所有權形式,以企業勞動者的勞動權為基礎的勞動者民主行使所有權,就會把相當一部分人排除在社區所有和民主以外。因此,從加強基層民主自治的需要看,社區所有實行以社區全體成員共同所有權形式,社區成員以其集體所有權之共有權為基礎參與社區的民主自治,應是加強基層民主的最佳選擇。
5.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採取社區成員共有權形式是避免發生法人專橫的需要。
法人專橫是指法人試圖擺脫創立它的自然人制約的現象。「法人與自然人,雖都是民事主體,而且彼此平等,然而就市民法的理念而言,自然人的價值具有終極性,法人只是自然人的手足。自然人創設法人,旨在用其所長,為自己謀求利益。然而,法人一旦走上社會,也就會有自己的邏輯,而試圖擺脫自然人的制約,與自然人平起平坐,甚至憑其財力,以勢壓人,反仆為主,形成法人專橫。」(註: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頁。 )即使在創設法人的自然人依其股權共同對法人進行控制的情況下,也會發生法人試圖擺脫自然人制約的法人專橫現象,那麼如果將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確定為集體組織法人單獨所有權,社區成員同這個法人的財產權之間沒有一個具體的類似於出資權、股權這樣的聯結性權利,而且社區成員又都不一定是這個法人組織的勞動者。
因此由作為社區成員的自然人制約社區法人集體所有權就無從談起,這樣就更容易出現法人專橫。集體組織法人所有權名義上為集體所有權,實質上就演化為集體組織的幹部所有權,由他們操縱法人所有權的一切,反過來損害作為真正所有者的成員的集體利益。特別是在中國廣大農村地區,農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民主法制意識、權利意識普遍不強或欠缺的情況下,法人專橫現象更容易大量發生,在許多地方由少數基層幹部任意支配集體財產,無從監督。當集體經濟困難時,一切經費都由個人分擔;當集體經濟發達時,少數基層幹部則任意揮霍集體財產,甚至化公為私。這種情況也正好說明中國的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不宜採取法人單獨所有權的形式,而應當採取社區全體集體成員共有權的形式。
6.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採取共有權形式符合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的歷史和現實。
中國農民視土地為其世代生存的「命根子」,珍惜土地,愛護土地,對土地有濃厚的感情。為了土地,他們不惜生命地支持了中國革命的成功。經過土地改革,農民普遍地分得了屬於自己的土地。後又經過農業合作化、人民公社化,農民又將自己私有的土地變成了集體所有。集體所有權正是這樣通過政治運動的方式建立起來的。農民都知道最初入歸初級社的土地首先是他自己的,後來同其他人入社的土地一起構成了初級社的土地,但還保留個人的股份,可以按股分紅。到了高級社階段即取消了個人的入股份,土地等生產資料成為高級社公有化財產,即集體所有制財產。農民最直接的認識就是集體的財產,它來自於集體成員個人,為集體成員全體共同所有了,不再為某個成員個人所有,個人不再對集體財產有具體的份額。既然集體的財產是全體集體成員的,所以集體的事情就應由集體成員民主決定。
事實上從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隊、生產大隊,農村改革以後的鄉、村、村民小組范圍對集體土地等生產資料的重大事項處置都由集體成員民主決定。例如農村土地承包方案的確定或調整都要由村民會議決定。如果有的村、組幹部違背群眾意願處置集體財產,就會激起村民的反對。因為在村民的腦海中土地和財產是集體的,是村民大家的,不是村幹部的。如果幹部和群眾意見有分歧就應開會由村民民主決定。如果幹部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擅自處置集體財產,村民就會告狀上訪,表示反對,以其力所能及的方式來維護集體利益。由此可見,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是一種深層次地、紮根於集體民眾的所有權,集體成員以民主的方式共同行使之,其主體不一定是某個具體的組織,更不必是法人組織,而是集體民眾本身。當人們從法律上明確這種所有權的性質時,當然應將其確定為全體集體成員的共同所有權。
7.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是社區集體成員的共同所有權符合中國有關立法規定的精神。
中國《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中國《農業法》第11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集體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各該農業集體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199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10條也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分別屬於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第10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其企業財產權屬於設立該企業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這些法律條文都明確規定了農村社區集體公有制財產屬於社區內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對這些規定,有些人認為由於沒有明文規定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屬於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因而,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誰沒有明確法律規定;但也有人混淆了農民集體所有權的經營管理體同所有權主體的界限,認為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對此,筆者認為上述條文雖然沒有明確寫明農村社區集體所有的財產由社區內全體集體成員享有所有權,但寫明集體的土地、企業等財產歸社區范圍內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實際上就是確認了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歸一定社區范圍內的全體農民直接享有,全體農民集體所有權是由全體集體成員構成的多數主體共同享有的所有權,因而社區農民集體所有權採取共有權的形式是符合有關現有立法精神的。
8.以共有權形式確立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而不採取法人所有權形式是確保農村社會長期穩定的法律技術需要。
農村社會穩定的基礎就是農民安居樂業。而農民安居樂業的基本條件就是農民擁有土地。如果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採取社區集體組織法人所有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區集體法人不僅從事農業生產,也從事工商業活動,其經濟活動會有一定的風險性。如果對外發生債務,甚至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按照法人制度的原理,就應當以社區集體組織法人的財產(包括土地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直到破產清產還債。如果集體組織法人破產,土地財產被清產還債,作為集體組織成員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礎,而且危及子孫後代,這樣就會導致農村社會的動盪。
如果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採取集體成員共同所有的所有權,集體管理組織為了集體成員共同利益對外發生的債務和所需的資金,集體有積累財產的就用集體財產償付,如果集體財產不足償付時則由集體成員承擔補充性連帶責任,並以公平分擔原則由全體集體成員承擔,這樣既能滿足對外債務的償付需要維護交易安全,又能保全集體土地財產,維護集體成員的長遠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實際上農村社區集體經濟活動的運作,在許多地方就是這樣處理的。比如一個村民小組為了解決農業灌溉問題,要為村民打一口機井,需投資兩萬元,而村民小組沒有這筆資金,也不能變賣土地財產來籌集,而是採取由村民按照人均分擔或承包土地數量分攤的原則來籌集,機井打好後作為財產是村民小組集體的,實質上是組內全體村民共有的。
⑥ 土地所有權如何劃分是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
你好,關於土地所有權的劃分到底是屬於國家所有權還是集體所有權的問題,神州土地的小編幫你整理總結了關於《土地管理法》中的明確規定。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⑦ 如何界定和解釋憲法和物權法上的「國家所有」
(1)現行憲法第9條第1款和第10條第1、2款所規定的「國家所有」,不僅是一項經濟制度,而且是一項民法意義上的所有權,即國家所有權。這種所有權與個人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等其他所有權在權利屬性和權能構造上是一致的,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並沒有突破大陸法系數百年來形成的關於所有權的理論,也不存在憲法上的國家所有權與民法上的國家所有權在法律地位、權利外觀和權能構造上的差異。(2)但基於憲法第9條第1款關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規定,國家所有權必須服從於「服務全民,為全民所共享」這一「制度性保障」的要求。這意味著我國法秩序中的國家所有權在功能上確實具有很強的特殊性和異質性,即,作為制度性保障的「全民所有」要求國家所有權為「公民自由和自主發展提供物質和組織保障」,同時國家所有權只是一項憲法權利,而不是憲法上的基本權利。(3)要實現憲法賦予國家所有權的特殊功能,僅僅依靠憲法是不夠的,還需要通過具體的法律(比如物權法、自然資源法、土地法、國有資產法等)對國家所有權的種類、范圍、行使方式、用途與收益加以立法形成,從而建立一套完整的關於國家所有權的法秩序。不過,在對憲法上國家所有權進行具體化和立法形成時,立法者要保持審慎的美德,不能違背基本的自然規律、基本的立法原則以及建立國家所有權的基本目的。(4)現行憲法第9條第1款和第10條第1、2款關於「國家所有」規定的規范性質是授權性規范,其授權國家可以通過立法將特定自然資源設定為國家所有。但如果沒有具體的法律將憲法上的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予以具體化,則該項自然資源屬於沒有進入物權法/財產法秩序(因而也就沒有形成所有權)的社會共有物。對於這種共有物,國家可以基於主權以及由主權衍生的行政管理權來設定保護、開發和利用規則,但不能作為所有權人獲得相關財產性收益。
⑧ 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個人所有權的聯系及區別
國家所有權:
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內容,是指國家對國家所有的財產的佔有、使用、收
國家所有權益、處分以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權能。
集體所有權
集體所有權是指一個集體內部所有成員共同擁有某項資產,每個人的權利都是平等和相同的,不經全體同意,但個人無法決定財產的使用和轉讓集體所有是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個人所有權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私人所有權主要包括自然人所有權、企業法人所有權和社會團體所有權等。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他們之間的聯系是代表著不同主體的權益
其區別就是權益主體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