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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所有權訴訟期限

發布時間: 2021-03-16 17:59:52

Ⅰ 土地糾紛有訴訟期限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Ⅱ 農村土地侵權訴訟期限是幾年

《民法總則》抄第一百九十六條襲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Ⅲ 集體土地租賃訴訟時效多長時間

合同,二年

Ⅳ 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期限是多少年

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期限農村耕地最長30年。要根據承擔期限而定。宅基地類的目前沒有法定期限。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要看你用於做什麼,農業建設就可以,或者出讓人是依法取得並破產等能夠轉移使用權的情況。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Ⅳ 土地所有權的擁有期限為多少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版農民集體所有的權,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所以農村集體組織擁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權。
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這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指本村村民,他們擁有承包權。承包人如果通過「依法、自願、有償」的流轉原則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轉包給他人,他人便有了經營權,經營權與承包權可以統一,也可以分開。

集體對土地擁有的所有權沒有年限,直至國家徵用轉為國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權。
農民的承包權一般為三十年,到期以後重新進行延包工作。(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Ⅵ 土地糾紛的訴訟失效即訴訟年限最長多少年可以進行上訴

您好!「時效」不適用於土地糾紛。詳述如下: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地達到一定的期間而發生一定財產法效果的法律事實。時效依其適用的權利和法律效果區分,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取得時效也稱佔有時效,是適用於物權的時效,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消滅時效,也稱訴訟時效,是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於消滅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時效,就是屬於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督促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的,對於請求權屬於哪種類型的,究竟屬於所有的請求權,還是僅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學理通說看,訴訟時效應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不適用於物權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我國大陸民法學者代錶王利明先生認為物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他指出,基於下列三點理由物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1)物上請求權與物權不可分離,它與物權同命運,既然物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則物上請求權亦不能適用之。否則物權將變成空虛的物權無存在之價值;(2)由於物權請求權通常適用於各種持續性的侵害行為,對這些侵害行為非常難以確定其時效的起算點,因此物權請求權難以適用訴訟時效;(3)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但由於取得時效可適用之,依然可以發揮防止權利上的睡眠,推動財產流轉及維護經濟秩序的作用。此觀點為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通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採納,也是目前法院判案的重要參考依據。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的效力主要有:(一)物權具有優先的效力,也稱物權的優先權,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利益相互矛盾、沖突的權利並存時,具有較強效力的權利排斥具有較弱效力的權利的實現,也就是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以成立時間的先後確定其效力的強弱,成立在先的物權排斥在後的物權具有優先權;物權優先於債權,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二)物上請求權,物權的權利人在其權利的實現上遇有某種妨害時,有權對於造成妨害其權利事由發生的人請求排除此等妨害。通說認為,物權請求權是以物權為基礎的一種獨立的請求權,它旨在恢復物權人對其標的物的支配狀態,從而使物權得以實現,在物權存續期間不斷發生。其與作為債權請求權的侵權請求權並不相同:第一,物權請求權的目的在於排除侵害或者侵害之虞,以回復物權圓滿狀態。而侵權請求權的目的在於填補物權人無法通過行使物權請求權恢復的損失,是以貨幣狀態恢復被損害物的價值狀態。因此,物權請求權側重於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而侵權請求權側重於彌補權利人的損失。第二,物權請求權系基於物權為支配權性質產生的物權權能,債權請求權來源於債權,故基於物權優先於債權的特性,物權請求權也優先於侵權請求權。在物權受到侵害後,首先適用物權請求權進行保護,在物權請求權保護不能、不充分的情形下,適用侵權請求權予以保護,而且,侵權請求權適用於一切侵權行為,而物權請求權僅適用侵害物權的行為,故物權請求權較之債權請求權具有特殊性。第三,侵權請求權一般以侵權人具有過錯、造成損失等為構成要件,而物權請求權的構成不以侵害人有過錯或者有損害結果的發生為要件,只要有侵害物權或者侵害物權之虞,權利人均可主張物權請求權。正因為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是兩種不同的請求權,所以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確認物權、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物權請求權難於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這對於保護物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公平、公正的司法價值具有重要的意義。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新型物權,即承包人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資源的權利。其特徵在於:第一,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資源,而不是其他財產。第二,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權利。第三,承包經營權是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第四,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民承包本村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的,其期限為30年。從以上土地承包經營權具備的特徵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與債權具有不同性質的物權,並且也是傳統民法的物權種類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權。2007年10月1施行的《物權法》第十一章確認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屬性,為司法實務中審理農村土地使用權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綜上可知,農村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屬於新型物權,當其受到侵害時,包括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確認物權、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人民法院不應將此類糾紛案件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謝謝閱讀!

Ⅶ 農村集體組織擁有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年限是多少到期後該如何急

是集體土地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這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指本村村民,他們擁有承包權。承包人如果通過「依法、自願、有償」的流轉原則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轉包給他人,他人便有了經營權,經營權與承包權可以統一,也可以分開。

集體對土地擁有的所有權沒有年限,直至國家徵用轉為國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7)集體土地所有權訴訟期限擴展閱讀

性質分析

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一直存有較大爭議,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所有權,農民個人不享有所有權。

(2)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全體成員的共有權。集體所有權既不是屬於集體企業所有,也不是由集體組織作為法人享有所有權,而是指集體組織全體成員共同對集體財產直接享有的所有權,其主體是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而不是集體組織法人,集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成員的共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總有的。這又分為傳統的總有和新型總有。傳統的總有是指由一定的團體對土地享有管理職能,而由其成員享有土地的收益功能。

新型總有是指一定的農民集體范圍的成員,以其組成之團體對集體財產依法按照「平等自願,議決一致」原則擁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收益的權利。

(4)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新型的合有權。此種觀點認為普通法之合有權制度與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具有內在的一致性,是完善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理想模式。

普通法上的合有是由日耳曼法的總有與合有融合演化而來,是指數人平等地、永不分割地對不動產整體所享有的所有權,其中若有合有人死亡,其權利便喪失並自然地添加於其他合有人的一種共有權制度。

(5)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所有與新型總有的內在融合。這是一種折中的觀點。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可以從兩方面加以定性:從外部關系來看,其性質為集體組織所有;而從內部關系來看,則為一種新型的總有。

(6)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村、村民小組、鄉鎮的所有權。村、村民小組、鄉鎮是事實上的土地所有者,因而法律應該賦予其民事主體的地位。

(7)集體所有權是「個人化與法人化的契合」。集體財產(土地)應為集體組織法人所有,而集體組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股權或社員權。

《物權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與之前法律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相比更符合我國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理論和實際。

需要強調的是,成員集體所有不是集體成員所有,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所有權的本質是排他性支配,所以在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定義中應加上「支配」權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集體土地所有權

Ⅷ 假如土地一直被侵權,訴訟期限怎樣規定假如屬於我們集體的土地被別人佔有,快二十年了,還可以起訴嗎

從理論上抄講,如果侵權行襲為一直繼續,那麼訴訟時效就尚不起算,直至侵權行為終了,而且土地屬於物權,在物權保護上也不適用訴訟時效,所以即使過了20年也仍在訴訟時效保護期內,但是,如果涉及到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土地所有權的爭議,因為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有規定,超過20年的,一般就要認定土地屬於現使用者所有。還有就是土地權屬爭議,要先經過政府處理,然後才能訴訟。

Ⅸ 農村土地權屬糾紛的行政處理時限是多少

我這兒有一個案例,你可以參照一下,看看有沒有共同點。

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武江區西河鎮田心村委會麥元頭村民小組。

被申請人:武江區西河鎮田心村委會田心村民小組。

第三人:武江區西河鎮田心村委會墩子頭村民小組41隊。

申請人稱:沙邊嶺土地緊鄰申請人村莊,土地改革時就分給了申請人村民,申請人村一直耕種至今,從來沒有與任何單位發生過權屬爭議。艻塘頭土地,由於1963年原環市公社辦果場,無償佔用了田心大隊(現田心村委會)壹仟多畝壩地,從而導致田心大隊各生產隊無地種花生榨油吃和種菜吃,村民意見很大。為解決村民吃油吃菜問題,環市公社號召村民開荒種植。1965年,申請人和其他村民小組一樣,在村旁的艻塘頭開荒約60多畝土地進行種植,種植了花生、西瓜和菜等農作物。自開荒種植到現在,申請人村民耕種艻塘頭土地已四十多年,從來沒有任何人或任何單位提出任何異議。綜上,沙邊嶺、艻塘頭土地權屬應歸申請人所有,懇請政府依法公正裁決。

被申請人稱:沙邊嶺、艻塘頭土地,解放後就是分給被申請人村民鍾阿苟,地上全部都是松樹。鍾阿苟死後,由於鍾阿苟同年賤苟沒有山,就把這些地給他砍松枝做柴燒。在1984年左右,申請人把沙邊嶺、艻塘頭地上的松樹逐步砍掉,開荒進行種植。塘窩子土地,土改時,山腳的地是分給申請人村民的,山頭是分給第三人墩子頭村的。1974年左右,為方便生產,被申請人與第三人通過協商,被申請人用石叫背至猴頭墳山頭交換了第三人墩子頭村的塘窩子等山頭,並一直管理使用。綜上,沙邊嶺、艻塘頭、塘窩子土地權屬應屬被申請人所有,懇請政府依法公正裁決。

第三人:塘窩子、艻塘頭土地,土地改革時,是分給了第三人村民何三賤、何碧春的。1974年左右,為方便生產生活,第三人隊長何獻福與被申請人隊長何金養口頭協商交換土地管理。隨後,第三人就只是用土改時分給何獻德、何石耒的大鵝子眾墳山頭至細鵝子小族墳山頭交換被申請人的猴頭墳背一小片、下窯頭路下一小片、圓墩嶺等山頭,並沒有把塘窩子山頭交換出去。艻塘頭土地(爭議示意圖②),大約在60年代後期,國家號召大量開荒,麥元頭村就在艻塘頭土地上砍樹開荒耕種,現麥元頭村也還承認這片土地權屬是屬於第三人的。綜上,塘窩子、艻塘頭土地權屬應歸第三人享有,懇請政府依法公正裁決。

經查:爭議土地沙邊嶺位於申請人麥元頭村民小組村舍附近,東於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請人村舍,北至舊圳,面積約30畝(詳見爭議示意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該土地存在權屬爭議。土地改革時,因為鍾阿苟(花名)是雇農,土改工作組將沙邊嶺土地分給鍾阿苟管理使用。由於種阿苟從廣州四會到田心大隊後,吃住都在申請人村民何神保(花名賤苟)家中,為了表示感謝,遂把分給自己的沙邊嶺土地送給何神保管理。後來,鍾阿苟在被申請人村分得地主房屋,遂從何神保家中搬到被申請人村莊居住。申請人村民何神保接受沙邊嶺土地後,一直在進行積極耕種管理,80年代左右,何神保之子何來養曾經向申請人集體批砍過沙邊嶺土地上的松樹出售。在發生權屬爭議之前,沙邊嶺土地一直是申請人村民在開荒種植,部分土地上申請人村民種植了竹木。爭議土地艻塘頭位於申請人山嶺山腳,東至魚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塘窩子山頭,面積約50畝。(詳見爭議示意圖①、②),申請人、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該地存在權屬爭議。1963年,原環市公社辦果場,佔用了田心大隊(現田心村民委員會)山蕉壩一千多畝壩地,導致田心大隊下屬村民無地種植花生榨油吃,村民意見很大。1964年,環市公社無力解決田心大隊村民吃油問題,遂號召田心大隊各生產隊進行開荒種植,以解決村民吃油吃菜問題。1965年左右,申請人集體在艻塘頭開荒約50畝土地進行種植,種植了西瓜、花生等作物。家庭聯產承包制實施後,申請人遂將艻塘頭開荒地分給申請人每家每戶進行種植。

從開荒種植到現在四十多年來,沒有發生任何權屬爭議。爭議土地塘窩子位於艻塘頭土地西北面,東至嶺腳,南至艻塘頭開荒地,西至嶺腳,北至嶺腳,面積約30畝。(詳見爭議示意圖③),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該地存在權屬爭議。土地改革時,該土地分給了第三人村民何碧春,何三賤管理。1974年左右,田心大隊各生產隊興辦瓦廠,需要很多松枝作燃料,為方便生產生活,被申請人隊長何金養和第三人隊長何獻福協商對換山頭。經協商,第三人用大鵝子眾墳山至細鵝子小族墳山地交換了被申請人猴頭墳背一小片,下窯頭路下一小片和圓墩嶺等山地,並沒有把塘窩子山地同被申請人進行交換。以上土地因武廣快速鐵路征地,涉及到部分土地補償費分配問題,三方遂發生權屬爭議。

本府認為:[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爭議土地沙邊嶺土地,自鍾阿苟贈送給何神保後,一直都是申請人村民在進行管理種植,在武廣快速鐵路徵用土地之前,並沒有發生任何權屬爭議。根據上述條文規定,沙邊嶺土地權屬應該歸實際使用土地的申請人集體所有,因此,對申請人的沙邊嶺土地的權屬主張,本府予以支持。相反,由於鍾阿苟在被申請人村中分得地主住房之前,就已將沙邊嶺土地贈送給了第三人村民何神保,故沙邊嶺土地權屬在經過鍾阿苟處分後,就已經演變成歸何神保管理使用,繼而又演變成第三隊集體所有。除此之外,被申請人對於沙邊嶺土地也不存在任何管理使用事實,故對被申請人的沙邊嶺土地的權屬主張,本府不予支持。爭議土地艻塘頭土地(爭議示意圖①、②),自申請人集體1965年開荒種植到如今申請人各家各戶耕種管理,歷時40多年來從未發生任何權屬爭議,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爭議土地艻塘頭土地權屬也應歸實際使用土地的申請人集體享有。退一步分析,《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根據上述條文規定,即使艻塘頭土地在申請人開荒之前分給了其他的農民集體,但也因申請人連續使用超過了二十年,從而也形成了艻塘頭土地屬於申請人集體所有的法律事實。綜上,申請人對艻塘頭土地的權屬主張理由充分,本府予以支持。相反,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對於艻塘頭土地的權屬主張,不僅提供不了任何證據予以證明,而且也不存在任何艻塘頭土地的耕種管理事實,故本府不予支持。爭議土地塘窩子土地(爭議示意圖③

tud3),對於該土地在土改時已分給第三人村民的客觀事實,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予以認可承認,故本府予以認定。至於1974年左右交換山地的事實,被申請人稱已經交換了塘窩子土地,而第三人稱交換的土地並沒有包括塘窩子土地,在雙方主張互相矛盾和被申請人提供不了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本府對1974年左右是否交換了塘窩子土地的事實不予認定。綜上,本府對第三人塘窩子土地的權屬主張予以支持,對被申請人塘窩子土地的權屬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本府決定:

一、沙邊嶺土地,東至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請人村舍,北至舊圳(詳見爭議示意圖),面積約30畝的土地所有權歸申請人(麥元頭村民小組)集體所有。

二、艻塘頭土地,東至魚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塘窩子山頭(詳見爭議示意圖①②),面積約50畝的土地所有權歸申請人(麥元頭村民小組)集體所有。

三、塘窩子土地,東至嶺腳,南至艻塘頭開荒地,西至嶺腳,北至嶺腳(詳見爭議示意圖③),面積約30畝的土地所有權歸第三人(墩子頭村民小組41隊)集體所有。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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