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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版權思考

發布時間: 2021-03-16 17:29:28

『壹』 關於網路版權的知識

《中國互聯網網路版權自律公約》

第一條 為維護網路著作權,規范互聯網從業者行為,促進網路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推動互聯網信息行業發展,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公約成員應當認真學習和自覺遵守與互聯網有關的版權法律法規,增強版權保護意識,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則,積極推動職業道德建設。

第三條 公約成員應該加強溝通和合作,共同研究和探討我國互聯網版權保護措施,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和立法建議。

第四條 公約成員應當積極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第五條 公約成員應該鼓勵、支持、保護依法進行的公平、有序的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 公約成員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七條 中國互聯網協會網路版權聯盟(「聯盟」)是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公約的宣傳和實施。

第八條 聯盟負責組織公約成員學習網路版權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交流網路版權相關行業信息,代表公約成員與政府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反映公約成員的意願和要求,切實維護公約成員的正當權益,積極推動和實施互聯網行業自律,並對成員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九條 本公約成員違反公約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聯盟進行檢舉,由聯盟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公約成員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由聯盟視不同情況給予內部通報或取消公約成員資格的處理。

第十條 本公約的所有成員均有權對聯盟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聯盟的主管部門檢舉聯盟或其工作成員違反本公約及相關工作制度的行為。

第十一條 聯盟設立秘書處,根據公約成員授權受理「通知」和「反通知」,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聯盟建立網路版權糾紛調解中心,負責公約成員之間網路版權糾紛的調解,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聯盟設計和申請本公約的統一標識,並制訂具體使用辦法。本公約成員均有權按照使用辦法使用公約的統一標識。

第十四條 凡接受本公約的互聯網內容服務提供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公約。本公約成員也可以退出本公約,並通知公約執行機構。公約執行機構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約的成員名單。

第十五條 本公約由中國互聯網協會網路版權聯盟向社會公布,從公布之日起接受簽約,簽約成員達到20名時本公約生效。

第十六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本公約十分之一成員提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十七條 本公約由中國互聯網協會網路版權聯盟負責解釋。

『貳』 怎麼樣進行網路著作權法律保護

怎麼樣進行網路著作權法律保護?網路著作權法律保護(一)加強對網路作品的人身權利保護雖然《著作權法》中的有關權利的保護基本適用於網路環境,但鑒於網路的特點,有必要強調一下網路環境下的人身權利保護。有人曾說國際互連網將成為作者人身權利的終結者,在網路上,每個人都有能力同時成為作者、出版商和侵權人,在網路環境下,人身權利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每個人都能夠輕而易舉而且天衣無縫地改變他人作品,並向全球傳播。所以在網路環境下作者、表演者的人身權利需要獲得法律有效保護,同時明確規定網路上人身權利保護的對假名和匿名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這不僅是為了作者、表演者的利益,更是為了公眾的利益。因此在網路環境下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更重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公眾獲得真實可靠的信息。筆者認為:在互聯網上因為網路著品的人身權利受到新的傳播環境的影響,過多強調提高保護並不是最佳選擇,還有可能影響互聯網的發展並阻礙作品傳播和著作權產品的流通。這就需要使人身權利保護保持在適當的限度,合理的是在網路這個特殊的環境下允許作者放棄人身權利,目的在於減輕著作權產品在市場上流通的障礙,使人身權利順應市場經濟的需要。(二)加快網路著作權保護的立法思考網路立法要促進網路健康發展,不僅要具有一般法律的強制性,還應具有激勵性。在立法中應當充分考慮網路環境的特殊性,網路信息傳播快捷、覆蓋面大,如網站上自行發表的作品與傳統媒體上刊出的作品應有區別,如果對轉載他人作品管制過嚴,勢必會影響網路文化的繁榮。法律保護的目的是鼓勵傳播,繁榮創作,保護和促進網路業和著作權的共同健康發展。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網路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產品享有著作權,明確侵權范圍、行為種類、賠償標准及侵權主體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是當前網路文化和網路經濟健康發展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沒有網路著作權的立法,就沒有知識財產的法權形態,也就沒有其原創者和其他權利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建立和不斷完善包括網路著作權在內的著作權法律保護體系是當務之急,網路著作權保護作為著作權法的前沿課題,有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和研究,雖然我國第一部網路著作權行政管理規章《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出台使我國的網路著作權保護達到國際領先水平,從法的位階看,該《辦法》屬於部門規章一類,效力不及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筆者認為,從長遠看,更重要的是加快對《著作權法》在實踐中修改、完善和制定保護網路著作權的專項法律或行政法規如《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或《互聯網著作權保護條例》。(三)依法加強網路行業管理和提高公民的法律保護意識的思考加強網路行業管理,增大網路監控力度。首先要充分認識在加入WTO後和市場競爭新形勢下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充分認識到,防患於事前的關鍵就是網路行業自上而下重視依法經營,堅持依法規范網路行業的一切活動;不斷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質和道德水準,網路行業要建立健全依法管理知識產權的責任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網路行業各個環節的管理,法律事務、市場經營、網站管理、增值服務、企業形象宣傳等部門均為著作權管理的責任單位,要建立相關責任考核制度,對出現侵權和影響企業形象的違法違規行為要追究相應責任。

『叄』 關於網路上的版權問題

這類網路上的版權屬於著作權范疇
如果發現侵犯版權,告知後立即撤銷的可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若造成影響的,應在影響范圍內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在損失范圍內予以適當賠償

法律明確規定了范疇,如果只是作為觀賞或者其他公益等非謀取商業利益活動的行為是不觸犯著作權的,可以合理使用。

『肆』 網路版權保護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網路版權保護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和網路信息傳播的高效性,而且紙媒印刷的成本較高,很多人選擇在網路上發布文章,但是網路信息的復雜性,使網路版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侵犯著作權的事情時有發生。那麼網路版權保護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網路版權保護的法律依據首先,網路作品具有作品的三個構成要件:第一點,它具有文學、藝術或科學的內容,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思想和情感的表現;第二點,它具有原創性,純系作者依法獨立創造完成;第三點,它能夠以某種物質形式加以固定和表現,即任何自由上載到網際網路的文件必須輸人到伺服器的硬碟上。這種固定的結果,是能夠被人使用互聯網主機所閱讀與下載(或用軟盤拷貝或直接列印到紙張上)的。它不僅具有傳統作品的基本特徵,也完全符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對受保護作品所做的解釋: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其次,保護措施可分為技術措施和法律手段。1、技術措施技術是網路著作權保護的關鍵。網路作品的權利保護源於技術,發展於技術,也受制於技術。數據技術所產生的利潤空間和驅動力使得網路作品的非法復制與盜用有了經濟學的合理性。2、法律手段法律是著作權保護的核心。通過法律手段來加強網路著作權保護,一方面,要強化法律意識,完善網路信息的法律體系。一方面,要加強網路執法,提升法律地位,維護法律權威。加強對網路傳播和經營活動中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網路版權保護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伍』 網路作品的版權問題及侵權原因是什麼

網路上的著作權侵權,依據侵權行為的不同可劃分為兩大類:
1、一般行為侵權
這是目前主流的劃分方式,又分為三種類型:
(1)上載:
上載有兩種形式:
一是將傳統作品數字化後上載到網上;
二是將本身就是數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載到網上。
(2)轉載;
這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其網路作品在網路上轉載,其實是網路間的復制、傳輸。
(3)下載:
它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發表在網上的作品下載並發表在報刊上,或儲存在存儲器上,或列印在紙介質上。
2、特殊行為侵權
上載、轉載、下載過程中的侵權行為在網路環境下是屢見不鮮的,而且也已經被法律確定為是侵犯著作權的,本文認為有必要研究與討論一下超文本鏈接這一特殊行為在什麼情況下侵犯網路著作權。
二、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責任
1、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
在歸責原則這一方面,最大的問題在於應當使用過錯原則還是嚴格責任原則。
目前關於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學者們有幾種不同意見:
(1)主張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
(2)主張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論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其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承擔民事責任。
(3)主張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不承擔責任。
2、網路內容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網路內容提供者,是指選擇某類信息並上載到互聯網上供用戶訪問的一類主體。如果其選擇並上網發布的信息有違法或侵權的內容,就有可能為此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網路內容提供者,在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版權行為時,應與該網路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網路內容提供者,在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版權行為,但經版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卻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時,應與該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這時,網路內容提供者在主觀上由不知轉向明知,因而適用的仍然是過錯責任原則。
3、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指為各類開放性網路(主要指互聯網)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一類主體。
其一,所述「發現」未說明是「初次發現地」還是「能夠發現的地方」,根據此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到國內的任何一個地方來起訴侵權者;
其二,此規定的使用情形與現行民訴法相沖突,現行民訴法要求訴的前提是有明確的被告。

『陸』 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它和傳統的著作權有什麼差別

1)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我國 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網路著作權和傳統的著作權的區別
【在著作權范圍方面的不同】
首先,從著作權的客體――作品來看,傳統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規定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出現,網路上的信息開始以超媒體方式傳輸,因而網路作品可以以文字、圖片、音像等文本形態存在,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網頁」。鑒於網路媒體技術上的特性,網路作品著作權的客體可以進一步這樣概括:「以數字信號的形式,以網路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①其次,關於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人,網路著作權也有新的發展。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據此,網路作品著作權的主體應該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其中,作者與傳統意義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創作方式從傳統媒介改變到網路上來。至於,網站管理者這一新概念就要重點分析了。第一,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如存儲在電腦硬碟上,列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是一種「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網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質上對網頁都有較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它應該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而網站管理者則應視為作者。第二,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的整體享有著作權。對於大量來自傳統媒體和網路上的信息,網站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分門別類,加以編輯,特別是對於傳統媒體上的信息,還有個「數字化」的過程。由於編輯行為注入了編輯人的智力創作,表達了他們獨特的選取和編排材料的方法,並賦予了這些材料以新的組織結構和表現形式,所以編輯人員是其編輯作品的作者。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網站內容的編輯者,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整體享有著作權,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後,網路著作權的內容,即權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公眾傳播權「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這可以認為是一種新的演繹權。
【網路著作權對傳統著作權一些特徵、原則的異化】
網路著作權是對比特世界中的關系所做的調整,所以它給傳統著作權的一些原理、規則帶來了許多挑戰,其中作品載體的不同是最大的區別,網路作品是由二進制的數字化載體構成具有,無形的特點。而其他,如,權利用盡原則、地域性原則,著作權對相鄰權的吞並,也應受到重視。
【網路著作權在權利保護上的變化】
開放和共享是網際網路的生命。網際網路的這一特徵使得網路作品有別於傳統作品。對網路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載,傳播范圍將很難確定,同時網上作品確實也應該會被更多的網路使用者閱讀。如果將網路作品的保護與傳統作品的保護一視同仁,不僅在技術上難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國信息網路業的發展,這就需要在網上作品的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重新尋求平衡點。
首先,現行的著作權法已不適應網路的發展,國際條約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也不完備。
其次,使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方法加強的網路版權的保護。
最後,技術保護措施在版權保護方面,法律與技術之間存在著密切的互補關系。
網路著作權是一種新興的事物,它有區別於傳統著作權的特點。這決定了我們應以新的眼光,新的方法去看待它、扶植它。在著作權法的修改中要充分重視網路著作權,以保護它的健康發展,理順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的關系。既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促使網路的健康快速發展。

『柒』 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

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 由於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網路已經是對人們必不可少的東西了,但是網路為自己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出現很多弊端,比如出現網路侵權的行為也是越來越多,那對於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的就看看下面了。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關於網路著作權的法律保護需要考慮網路著作權保護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問題。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須兼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必須在權利人的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一方面我國網路事業剛剛起步,絕大多數網站是虧損的,在這種情況下,強調著作權保護,無異於雪上加霜,因此,保護網路上的著作權,會起到限制網路事業發展的作用,有些圖書館將館藏圖書數字化,然後上網傳播,如果要求圖書館也必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網路上的著作權保護會妨礙數字圖書館的發展,限制了公眾獲取知識的利益。另一方面在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人的權利一旦受到損害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同時,著作權保護是為了創作的繁榮,只有創作源旺盛了,才有作品在網上傳播,才有作品豐富圖書館的館藏,這時,社會公眾的利益才真正能夠實現。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同任何智力勞動一樣,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著作權保護正是為了保證為創作的投入能夠收回。這種投入如果不能收回,創作源就會逐漸枯竭,他們之間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此時著作權的保護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強。因為電子商務是建立在互聯網技術上的,互聯網技術發展極為迅速,對傳統法律提出了極大的挑戰。原有的法律無法滿足在電子商務中對著作權的保護,於是我國近幾年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以期彌補原有法律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2003年底對此解釋進行了修改完善,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該決定於2004年1月起實施。然而,這些司法解釋只規定了對網上著作權案件審理時的適應措施,無法在更大范圍內保護廣大著作權人的實體權利。目前,我國對網上著作權的法律存在很大盲區,對傳統的著作權保護的辦法無法完全適用於網路。盡管2001年10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將信息網路傳播權規定為著作權人的權利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但並沒有規定相應的保護辦法,對網上相關主體在著作權保護方面的權利義務規定得不明確,難以適應行政執法的需要。於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58條的授權,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制定了《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填補了在網路信息傳播權行政保護方面規范的空白,其規定的通知和反通知等新內容完善了原有的司法解釋。

『捌』 網路文章的版權如何保護

文章版權屬於作品著作權,版權保護之前需要需要有證據證明作品是你的原創,需要電子取證。流程是比較麻煩的,最好找專業的代理機構

『玖』 咨詢關於如何解決"網路版權」的問題

有個最好的方法,你說 所有書籍都是網友自己上傳,本網站不涉及任何內容
如有版權問題,本網站不負責, 最後來一句,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

『拾』 要更好地做好網路版權保護工作應在哪些方面下功夫請根據材料簡要概括說明

商標方面的保護

第35類 用於廣告推廣的「萬金油」商標必須要注冊

網路版權保護一般涉及到的領域

第9類電腦軟體

第38類通訊傳媒

第42類技術服務

提交軟體著作權方面的保護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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