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實占財產所有權
佔有權:簡單的說就是所有權,東西是你的,就是由你佔有,是排斥他人所有的權利。比如你的衣服,是你的財產,你對它實行佔有,別人不得佔有。
2收益權。比如你有一輛卡車,或者轎車,你每天運營所獲得的收益,即利潤歸你所有。財產所有者佔有財產並獲得其作為投入所獲得的收益。
3處分權。比如你的舊傢具 你有權自行處分,你可以送人,也可劈成柴火,這體現處分權。
4使用權。就是你對你的財產可以使用,不受他人影響。
⑵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怎樣的權力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
1、 佔有是所有權人對於財產實際上的佔領、控制。財產所有人可以自己佔有財產,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的。
2、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並不毀損其物或變更其性質而加以利用。使用權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的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潤。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關系取得的利益,後者指果實、動物的生產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收益權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時,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收益歸所有人所有。
4、處分是決定財產事實上和法律上命運的權能。處分分為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前者是在生產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質形態發生變更或消滅,後者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對財產進行處理。處分權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非所有人才能處分他人所有的財產。
所有權意味著人對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權形式。其特徵有: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是排他性的權利;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權利;所有權具有永久性。。財產所有權制度構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我國《民法通則》及《物權法》對財產所有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財產所有權的類型主要包括:國家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社會團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
⑶ 香港一步步被侵佔與那些史實相關聯,被割占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過程: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在150年前的鴉片戰爭中,英國以武力相威脅,逼迫清政府簽訂了割讓香 港的《南京條約》。1860年的第二次鴉片戰爭,英國又用武力逼迫清政府簽訂了割讓南九龍半島的《北京條約》。 1898年,英國趁中日甲午戰爭中國戰敗之際,逼迫清政府簽訂了《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將深圳河以南、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北的地區以及附近大小200多個島嶼連同廣 大水域強行租借。
原因:近代國力衰退,在鴉片戰爭中失利
⑷ 香港是怎麼佔領的,有是怎麼被收付的
力爭中國對國際援助的支配權
抗日戰爭爆發後,中日兩國國力的差距導致中國喪失大片領土。國民政府中的當權者認為憑自己的力量很難打敗日本人,於是,積極尋找國際援助便成了當時中國外交工作的重點。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在遠東戰場的戰略地位日益突出,以宋子文為首的一批外交家利用一切可能的機會為中國爭取到大筆可觀的援助,為前方戰場提供大量的軍用物資,對中國大後方的經濟穩定做出重要貢獻。
根據美國財政部統計,中國獲得租借援助數額分別為:1941年,2600萬美元;1942年,1億美元;1943年,4900萬美元;1944年,5300萬美元;1945年,11.07億美元 (抗戰結束前階段為5.5億美元)。對華租借援助中,兵器、飛機、坦克及其他車輛、船隻,各種軍用裝備等約佔5.2億美元。除兩千萬美元須償還外,其餘一概作為無償贈與。
為力爭中國獲得美國對華援助的支配權,宋子文在1941年4月25日向羅斯福總統致電,代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提出「應把以下條款列入為處置任何軍需物資或國防情報而制定的每一項合同或協議中,即根據該方案,未經您或您的特派專員許可,任何政府不得通過贈與、出售或其它方式轉讓或佔有軍需物資或國防情報的所有權,也不允許任何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官員、雇員或代表使用這些資源。 」
除了經濟援助,宋子文還說服美國為中國培訓空軍。在1941年8月22日他發給陳納德上校的電文中,就提到「無論學員過去是否接受過訓練,將總共進行為期30周的基礎訓練和高級課程……在學習過程中學員需提高航空詞彙。以後派來的學員,必須通過美國教官的考核。第一批來的學員,每一個人都需要您親自證明。」此後,中國向美國派出1200名各作戰領域的人員,接受最新的實際訓練。
宋子文不是個貪腐之人
抗戰時期,美國供給中國政府租借物資援助,旨在它出錢出槍中國出人,共同打敗日本法西斯。然而過去,有學者認為,宋子文到美國後,他開辦中國國防供應公司,僱用中國人和網路美國人處理源源不斷的租借物資,甚至「用租借的辦法做生意」,盜取巨額的租借物資款項,超過宋家其他成員認為適當的程度,有以權謀私、假公濟私、把援助物資中飽私囊的嫌疑。《宋家王朝》中披露,宋子文的資產多達數億美元。
對此,吳景平教授有不同看法。他表示,至今都尚無實際證據宋子文有貪腐行為。因為按當時體制,如果宋子文貪腐,蔣介石不可能不知道,即使蔣介石當時不知道,事後幾十年也不可能不知道。諸如孔祥熙貪污1600萬美元等,蔣介石在日記中對那些貪腐人員的名字都毫不留情地指出,但其中明確點名的那些貪污腐敗人員的名字中,並未出現宋子文。其次,蔣介石在日記中大罵宋子文專橫、獨裁、有野心,但惟獨沒有指責他腐敗。
宋子文檔案對此有非常清楚的統計與記載。宋用鋼筆親筆書寫了他自己名下的資產是多少,包括哪一項債券值多少錢等等;他的妻子張樂怡則分開記錄。
吳教授表示,按一般理解,如果下級要貪污腐敗,都會奉承討好最高領導人,宋子文對蔣介石多次拍案叫板。另外,他在任駐美代表、外交部長期間,公務費實際上很有限,如他在美國成立的國防供應公司要租房,僱傭不少外國員工,政府提供的經費遠遠不夠日常開支。怎麼辦?檔案顯示,宋要求中國銀行在他的個人賬戶內撥出這筆款,以維持國防供應公司的運作。另外,他的檔案中保留著一封財政部給宋的公函,說你現在的級別是外交部長(1941年末宋任外交部長),給你的工資及駐外津貼都要補差,數額是多少多少。宋回信說,據他了解,這種補差是不符合規定的,特讓下屬予以退還並請查收。這些檔案資料不僅來自宋本人,還有交辦人的記錄。這些都表示宋子文並不是一個貪腐之人。
蔣欲通過事實佔領收復香港
中國政府一直未放棄收復香港的努力。1942年10月30日,香港前途問題正式擺上談判桌。 11月13日,宋子文代表國民黨政府提出中方的條約草案,表示要廢除《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收回被英國租借的新界地域。但在收到中國修訂草案後,英國外交部認為,不能同意中方的要求,因為新界對於香港太重要,無論是經濟利益還是戰略地位。在丘吉爾主持下,英國內閣會議達成意見,拒絕歸還新界。
在收回香港的大好形勢下,國民政府最初並沒有打算讓步,宋子文重申中國堅決要求歸還香港的立場。蔣介石表示,如果條約不包括收回香港,他就不同意簽字。後來為了保持戰時盟國間的「團結一致」,蔣介石政府暫時妥協。
1943年1月11日,《中英新約》在重慶正式簽署,國民黨政府不將新界問題與取消治外法權條約合並提出,只是在當天,宋子文照會英國駐華大使薛穆時嚴正聲明:中國政府對新界租地保留日後提出討論之權。吳景平教授在蔣介石1942年12月30日的一篇日記里發現,蔣介石一方面對英國的態度感到 「是可忍孰不可忍」,但又寫道:「只要正約簽訂,則九龍香港必為我軍先行進占,造成事實,雖無文字之保留,亦何妨耶。」就是說,蔣介石考慮在盟軍反攻時,中國及時派兵進入香港,接受日軍投降,造成中國收復香港的既成事實。
在1943年的宋子文與羅斯福等人談話印象記中,也提到香港問題,羅斯福打算讓英國做個姿態將其歸還給中國,中國讓其成為一個自由港。此外,「我(宋)告訴他(羅)並且獲得其同意,滿洲、台灣、琉球群島和關東半島都應該歸還給中國。 」
⑸ 財產所有權的佔有權,收益權,處分權,使用權怎樣區分
一、佔有權是指對財產實際掌握、掌控的權利。佔有權是行使物的使用前提,是所有人行使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方式。佔有權可以根據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離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
二、使用權是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三、收益權是指獲取基於所有者財產而產生的經濟利益的可能性,是人們因獲取追加財產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收益權是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所有權的存在以實現經濟利益和價值增值為目的,這最終體現在收益權上。
四、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即決定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命運的權利。包括資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項權能的核心,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
(5)香港實占財產所有權擴展閱讀
一、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1、佔有是指所有人對物的實際控制的事實狀態。佔有權即對所有物加以實際管領或控制的權利。
2、使用權是指依照物的屬性及用途對物進行利用從而實現權利人利益的權利。
3、收益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收取物所生的物質利益。
4、處分權是指所有人依法處置物的權利。
二、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⑹ 什麼是財產所有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佔有。
佔有是指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它可以是所有人佔有,也可是非所有人佔有。所有人佔有是指所有人在事實上占據或控制自己所有的財產。非所有人佔有又可分為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合法佔有是指財產所有人將佔有權轉讓給非所有人,如通過租賃佔有他人的房屋等,這種合法佔有不享有所有權。非法佔有是指非所有權人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佔有他人財產。非法佔有又可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佔有的財產是非法的。如一頭失散的牛被桑某拾到後,桑某贈送給好友馬某,桑某贈給馬某時說這只牛是他家自己養的,那麼馬某佔有此牛就是善意佔有。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佔有財產是非法的,仍然佔有他人財產。如上例中,當桑某告訴馬某牛是他偷來的,或拾來的,而馬某仍接受「贈送」,那就是惡意佔有。
.使用。
使用即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如照相機可以用來拍照,電視機可以用來收看電視。使用又可分為所有人使用和非所有人使用。非所有人使用又可分為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合法使用是指非所有人依照法律規定或約定使用他人財產,如集體的土地個人可以承包使用;非法使用是指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所有人同意使用他人財產,如挪用公款等。
.收益。
收益是通過財產的佔有、使用、經營、轉讓而取得的收入。如存款的利息、房屋出租的租金等都是收益。收益又稱孳息,可分為天然孽息和法定擎息。家禽生蛋,果樹結果等都是天然孳息。存款利息,是法定孳息。
.處分。
處分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如將自己的房屋出賣等等。可以這樣說,處分是財產所有權最主要的一項內容。因為處分能決定所有權的命運,而佔有、使用、收益都不可以引起財產所有權的改變。處分權一般都由所有權人享有。但也有例外,如國有企業的財產是國家的,但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某些財產進行處分。
這4項權能構成財產所有權的完整內容。財產所有權的4項權能其中任何一項或者全部權能都能與所有權人暫時分離,但所有權人並不喪失所有權。
⑺ 內地公民夫妻移居香港且離婚後,在內地的共同財產怎樣分割
具體可參照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⑻ 香港的法律的章節目錄
· 第一節 法律的概念
· 第二節 法律的職能
· 一、私法
· 二、公法
· 三、國際法
· 四、權利與義務
· 第三節 世界的法系
· 一、蘇維埃法法系
· 二、民法法系
· 三、普通法法系 · 第一節 法的淵源的含義
· 第二節 普通法
· 第三節 衡平法
· 第四節 立法
· 一、聯合王國的立法
· 二、地方立法
· 三、附屬立法
· 四、解釋
· 五、法定的定義
· 六、解釋的一般規則
· 七、推定
· 第五節 判例
· 第六節 習慣
· 第七節 權威著作 · 第一節 憲法性法律
· 第二節 憲法的原則
· 第三節 香港的憲法
· 一、總督
· 二、行政局
· 三、立法局
· 四、司法系統
· 五、市政局
· 六、鄉議局
· 第四節 咨詢服務與冤情補救
· 一、分區制
· 二、理民府
· 三、行政與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
· 四、司法復審 · 第一節 歷史
· 第二節 案件的分類
· 一、民事訴訟
· 二、刑事案件
· 第三節 法院
· 一、裁判司署
· 二、特別裁判司
· 三、海事裁判司
· 四、少年法庭
· 五、死囚裁判官
· 六、太平紳士
· 七、租務裁判所
· 八、勞工裁判所
· 九、土地裁判所
· 十、小額求償裁判所
· 十一、地方法院
· 十二、最高司法法院
· 十三、高等法院
· 十四、上訴法院
· 第四節 上訴
· 第五節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 第一節 什麼是合同?
· 第二節 合同的形式
· 一、簡單合同
· 二、特種合同
· 三、記錄合同
· 第三節 有效合同的基本要素
· 無效合同,可成為無效的合同和不能強制執行的合同
· 第四節 要約與承諾
· 一、要約
· 二、承諾
· 第五節 對價
· 第六節 衡平法上的禁止出爾反爾
· 第七節 明確的條款
· 一、條款必須肯定
· 二、條款可以變得肯定
· 三、強加的條款
· 四、無意義的條款
· 五、明示或默示的條款
· 六、條款的改正
· 第八節 行為能力
· 一、未成年人
· 二、法人團體
· 三、已婚婦女
· 四、精神病者和酒醉者
· 五、外國人
· 第九節 真實的協議
· 一、錯誤
· 二、虛偽的陳詞
· 三、脅迫和不適當的影響
· 第十節 非法性
· 第十一節 合同的解除
· 一、協議
· 二、履行
· 三、違背合同
· 四、其後失去履行的可能性
· 五、由於法律的運用而解除合同
· 第十二節 違背合同的補償 · 第一節 什麼是代理?
· 第二節 代理關系的形成
· 一、明示的委任
· 二、表見的授權
· 三、默示的和推定的授權
· 四、追認的授權
· 第三節 合同三方的地位
· 一、經授權的行為
· 二、公開代理關系並指明委託人姓名的情況
· 三、公開代理關系,但未指明委託人姓名的情況
· 四、未經公開代理關系的情況
· 五、未經授權的行為
· 六、委託人的地位
· 七、代理人的地位
· 第四節 代理關系的終止 · 第一節 侵權行為的性質
· 一、動機與目的
· 二、合法的許可權
· 第二節 能力
· 一、皇家
· 二、司法官員
· 三、外國的元首與外交官
· 四、社團法人
· 五、未成年人
· 六、精神病者
· 七、已婚婦女
· 八、破產
· 第三節 故意干擾
· 非法侵犯
一、對人身的非法侵犯
二、對土地的非法侵犯
三、對動產的非法侵犯
· 第四節 非故意干擾
· 一、非法妨害
1.對公妨害
2.對私妨害
3.權利與責任
4.答辯理由
5.救濟
· 二、過失行為
1.注意的責任
2.失責
3.損害的後果
4.損害的隔絕
5.分擔過失及自願承擔危險
· 第五節 責任
· 一、轉承責任
1.代理關系
2.主人與僕人
3.對受僱人所加的損害
4.獨立承包人
5.合夥人
6.共同侵權行為人,分攤與補償
7.死亡與破產的影響
· 二、嚴格的責任
· 三、各種特殊的責任
1.住房的責任
2.僱主的責任
3.發表人的責任
4.違背法定義務
· 第六節 對侵權行為中的一般答辯
· 第七節 起訴的期限 · 第一節 導論
· 一、財產的性質
· 二、所有權與佔有
· 三、法律上的和衡平法上的財產權益
· 四、財產的分類
· 第二節 地產法
· 歷史
· 第三節 新界土地
· 一、族地
· 二、祖宗的祀地
· 三、寺院的廟地
· 四、社團的會地
· 五、繼承
· 第四節 限制永久持有和累積的規則
· 第五節 租業權
· 一、法律上的租業權和衡平法上的租業權
· 二、租賃關系
· 三、《起訴期限條例》
· 四、轉租
· 五、業主的義務
· 六、承擔人的義務
· 七、規定契約義務的明示條款
· 八、租約的終止
· 九、定著物
· 十、抵租扣押
· 十一、英王租地契約
· 第六節 抵押
· 一、法律上租業權的抵押
· 二、衡平法上的租業權的抵押
· 三、受抵押人的權利和取得補償的方法
· 四、抵押人的權利與取得補償的方法
· 第七節 租金負擔
· 第八節 地役權
· 一、方便地役權
· 二、收益地役權
· 三、地役權的產生
· 四、地役權的消滅
· 五、限制性規約
· 第九節 共同所有制
· 一、合有租業權
· 二、共有租業權
· 三、共同所有權的產業
· 四、共同所有關系的終止
· 第十節 貨品與物
· 第十一節 可實際佔有的物
· 一、《售賣貨品條例》
· 二、寄託
· 第十二節 以貨品作擔保品
· 一、留置權
· 二、動產的抵押
· 三、典質
· 四、租買合約
· 第十三節 權利上的財產
· 一、轉付與轉讓
· 二、可轉付的文據
· 三、匯票
· 四、支票
· 五、期票
· 六、信用證
· 七、包裝信貸
· 八、航空運貨單 · 第一節 刑法的淵源
· 第二節 刑事責任
· 一、犯罪意圖
· 二、精神病
· 三、酗酒
· 四、未成年
· 五、法人團體
· 第三節 辯護和減刑因素
· 一、自衛
· 二、強制和脅迫
· 三、無知
· 第四節 刑事責任的程度
· 第五節 罪行種類
· 一、妨害公共秩序罪
1.叛逆罪
2.非法集會和暴動罪
3.持有進攻性武器罪
4.非法結社罪
5.妨害公共利益罪
6.《危險葯物條例》
7.《防止賄賂條例》
8.《保護婦孺條例》
9.《賭博條例》
· 二、侵害人身罪
1.殺人罪
2.謀殺罪
3.誤殺罪
4.對人身的侵犯罪
5.重婚罪
· 三、侵犯財產罪
1.盜竊罪及其類似的罪行
2.刑事性損壞財物罪
· 四、偽造罪
· 拉丁文法律術語
· 議會法例及香港條例目錄
香港稅務
香港稅收可簡分為直接稅及間接稅。香港一直實行簡單稅制,徵收稅種較少及主要為直接稅。稅收是16.5%
香港工商
香港工商注冊,指的就是注冊香港公司,現在香港注冊處注冊時間是5-8個工作日。注冊人提供公司名稱股東身份證復件就可能注冊.
⑼ 財產所有權包括那些內容!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